《
清史稿》载:其职“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即总揽全省的军事、吏治、刑狱、粮饷等,是
云南全省民政上真正的最高长官,为从二品,标下有
参将、
游击等官,地位略次于总督,实属平行。
云南巡抚自称抚部院,人称“抚台”,即职责在抚绥百姓,又以例兼
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而称“
抚院”。
云南巡抚衙门(位于今昆明八中)东西两辕门的横额上题有朝廷颁给的标语“抚绥六诏,安辑百蛮”八个大字。
(注:
清·
张廷玉等,《
明史》(卷73):“巡抚云南兼建昌、毕节等处地方赞理军务兼督川、贵粮饷一员。正统九年,命侍郎参赞军务。十年,设镇抚。天顺元年罢。成化十二年复设。嘉靖三十年,加兼理军务。四十三年,改赞理。隆庆二年,兼抚建昌、毕节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