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
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表外业务。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
原则
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二)应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应根据各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各地区和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商业银行为控制地区和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授信方式
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商业银行的授信,应有书面形式的授信书。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授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人全称;
(二)受信人全称;
(三)授信的类别及期限;
(四)对限制超额授信的规定及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商业银行的授信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管辖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的授信书,应报外汇管理局同级管辖局备案,转授权还应同时报商业银行总行备案。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信书,双方应按授信书规定的授信范围签订合同。
流程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授信范围
基本授信的范围应包括:
(一)全行对各个地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二)全行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三)单个分支机构对所辖服务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四)单个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五)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贴现、担保、承兑等)授信的额度。
特别授信范围包括:
(一)因地区、客户情况的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
(二)因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超过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
(三)特殊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
决策要求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增资扩股;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1.项目批准文件;2.环保批准文件;3.土地批准文件;4.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期限
商业银行总行应根据总则中确定的授信原则,建立对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各地区及客户进行综合考核的指标体系,根据其有关指标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商业银行授信的有效期为1年。
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商业银行应调整直至取消授信额度
(一)受信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
(二)受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三)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四)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五)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终止等);
(六)企业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风险增加;
(七)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应监督各商业银行制定和实施授信制度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授信制度的检查。
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应负责本行授信方面的法律事务。
商业银行每年必须至少一次对其内部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检查监督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执行授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并有权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总行,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管辖行,每个季度应报送授信实施及风险情况的报告。临时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快速上报。
商业银行制定授信制度应与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相协调,形成权责一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内部控制制度
与贷款区别
授信不能等同于贷款。授信是一种风险控制的总的概念。贷款是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须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并支付利息。客户对银行的需求不仅包括贷款,还有票据、信用证等。授信包括了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开信用证也要授信。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2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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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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