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00年12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的规定:军官是指被授予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
军事军官、
政治军官、
后勤军官、
装备军官和专业
技术军官。 所以,军队中的
文职干部(比如许多
军事院校的
教员、
军队医院中的
医师)都不属于军官,也不持军官证。
词语概念
基本解释
1. [officer]:武装部队中有权力或指挥职位的人,特指有任职令的人。即军队干部。
2. [commissioned officer]:被任命为少尉或少尉以上军衔的担任武装部队领导职务的
军人。
引证解释
1. 武职官员的统称。
《
汉书·江都易王刘非传》:“具置军官品员,及拜爵封侯之赏。” 明
王九思 《中山狼院本》:“尘烟数十里,器械许多般。咳!原来是打猎的军官。”
2. 现代指被授予尉官以上军衔的军人或指军队中排长以上的干部。
杨朔 《昨日的临汾》:“许多富人,都在逃跑,军官的家属更多。”
发展历史
民国时期
1912年1月2日参议院通过的《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同时规定此权通过行政各部的陆军部、海军部及大总统军事幕僚机构参谋部来实现行使。以陆军部、海军部掌军事行政(军政)事宜,以参谋部谋划国防用兵(军令)事宜。1月3日,临时政府以黄兴为陆军总长和参谋总长,黄钟瑛为海军总长。陆、海、参三部皆属平时统率机构;战时则由大总统成立大本营,直接实施军事指挥。此外还设直隶于大总统的南京卫戍总督,徐绍桢受命任之,负责南京卫戍及治安。
武昌起义后,各省
同盟会和立宪党人纷纷发动武装起义,建立军政府和民军。由于各省民军基础不同,装备、组织和战斗力亦参差不齐。其中云南、浙江、福建、武汉、南京因有新军作骨干,军官及部队的素质较好,战斗力较强。而靠帮会分子为骨干,招募游民、收编绿林成军者,则纪律差、战斗力弱。至于各省民军究竟有多少人,连参谋部也不清楚,只是接到各地民军要番号、军饷的电报,并末派员进行点编。
孙中山于1月16日下令颁行陆军部制定了《陆军暂行编制》,具体内容如下:
1、废除
清军户口军事编制、八旗兵制度,以传统汉族军队编制、西方军队编制改编军队;
2、废除清军名称镇、协、标、营、队、排、棚。以上古的《
周礼》为母本,参考汉族朝代历史军官名称,改为
师、
旅、
团、
营、
连、
排、
班。
3、师为战略单位。
军队编制实际比较灵活。以步兵为例,军队编制及人数如下:
其中,师是战略基本单位。旅以下单位兵种单一,不含有其他兵种。即步兵旅不会含有骑兵、炮兵等其他兵种,因此往往用“番号+兵种+旅”的形式来命名旅。
从北伐战争结束到七七事变爆发近十年时间内,国民党军队进行了若干次整理,每次整理均采用不同的编制。中原大战后,十九年编制成为南京时期第一个正式编制,多数军师依此编制进行了整编。“安内攘外”时期的廿一年“整理师”编制较为理想,然未能广为推行;出于“剿共”的考虑,部分军师采取了“剿匪师”的编制。1935年陆军整理颁布的廿四年“教导师”和“整理师”编制高低搭配,但落实上存在障碍;直至1936年依照“调整师”编制,20个一线师才进行了有效的重新编组和充实。战争爆发前夕,“调整师”、“整理师”编制进行了最后的修正,同时地方军队也按照中央的规范完成整理。战前国民党军的整建过程曲折延宕,进展踯躅,而在整建中推出的编制,总体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准。
建国初期
建国初期,这时候的军官等级增加了军区级,全国设立
六大军区,对应
六大行政区。
建国之初,对地方军政机构设置,全国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
六大行政区,除华北人民政府并入中央外,其他五个大行政区都设有大区一级的行政机构,对应建国初
六大军区。建国之初的
军区设置与解放战争中的四大野战军密切相关。四大野战军,虽在1950年作战任务完成后,先后被取消了番号,但所属部队及其主要将领仍按所占地域分别安排辖地。如
一野番号取消后,部队即并入
西北军区,
彭德怀为西北军区
司令员,
习仲勋任
政治委员。
二野番号取消后,组成
西南军区,
刘伯承为西南军区
司令员,
邓小平任
政治委员。
三野番号取消后,部队全部归
华东军区领导,陈毅为华东军区司令员,饶漱石任政治委员。
四野番号取消后,部队归
中南军区指挥,林彪为军区司令员,罗荣桓任政治委员。
东北军区成立于解放战争时期。
华北军区1948年5月成立。
2016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成立大会2月1日在北京
八一大楼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习近平向
东部战区、南部战区、西部战区、北部战区、中部战区授予
军旗并发布
训令。
级别设置
我国军官职务级别分为:排职、副连职、连职、副营职、营职、副团职、团职(副旅职)、副师职(旅职)、师职、副军职、军职、副大军区职、大军区职、军委委员职、军委副主席。
我军军官军衔级别的设置,综合世界上主要国家军队做法,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军情,共设三等十级:
将官三级:上将、中将、少将;
对应关系
中央军委副主席、军委委员:上将(对应:
国家级副职)
正大战区职:上将、中将(对应:原“
六大行政区正职”[已撤销])
副大战区职:中将、少将(对应:原“
六大行政区副职”[已撤销])
排职:少尉、中尉(对应:
中专[
办事员]、
大专[
科员])
备注1:根据《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四条:(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
高中和
中专毕业生,任命为
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
专科毕业生,任命为
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
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
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备注2:军队干部转业回地方,有的行政上会降半级(
工资级别不降),但其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应从
干部原在
部队担任的与地方干部相对应
职级的时间计算。这说明
副处级和副团职是对应的,
正处级和正团职是对应的。可参照以下文件:
国务院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安排到行政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计算任行政职级时间的答复》:安排到法院工作的
军队转业干部,在评定法官等级时,其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应从
干部原在
部队担任的与地方干部相对应
职级的时间计算,如:正团职
转业干部到地方首次确定为副处级,其任
副处级时间应从干部在部队任副团职的时间计算;又晋升
正处级,其任正处级时间应从干部任正团职的时间计算。安排到其他
行政单位的转业干部也适用于本办法。
不过也有很多正团职军官转业回地方直接安置为正处级
调研员的,副团职安置为
副处级,行政级别并没降半级。
备注3:军队各级领导在地方各级
党委中的排名,只是党内排名,并不是说本身等级就比同级地方领导低半级。比如
省军区的
政委为
省委常委,排名在
省委副书记之后,但他的军队级别
正军级还是和
省部级正职相同,就像省长的
党内职务为省委副书记,但他并不是副省级,而是和
省委书记一样同为
省部级正职。
党政军三大部门的级别是相同的。
野战部队的正职领导一般不担任地方党委
常委。
军官职责
根据2010年6月颁发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三章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
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热爱人民群众,尊重人民政府;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
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
条令、条例规定。
军衔等级
尉官(一杠,金色星徽)
将官(没有用杠,直接加上金星,并用金色的橄榄叶)
中外对比
我军新军衔制与其他几种军衔类型相比:
比“东方型”军衔少
元帅、
大将、
大尉等衔,多大校,比前苏联少三级,比其他国家少一至二级;
比“西方型”军衔少元帅、
准将,多
大校,上将以下军衔等级一样多;比“东亚型”军衔多大校一级。
应该说,比较而言,我国新军衔制在军衔设置上,更接近传统的“西方型”军衔,至少军衔等级一样多。所不同的是“西方型”军衔有元帅和准将,我军军衔制在相应的位置上是
一级上将和大校(1994年取消了一级上将,而西方国家的元帅平时基本不用)。我军平时最高军衔为上将,这一点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军的大校和朝鲜一样主要是为师职干部设的。由于我军师职干部数量太多,如果大部分授少将,将官数量过多;如大部分授上校,则显得偏低;如设准将军衔,将官数量更多,因此设置大校衔。这样,我军的编制军衔就比较特殊,尉官对应连、排军官,这一点与其他几种类型军衔制一样;而将官对应军以上军官,校官对应师、团、营军官,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领导制度
根据中央
军委新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的各级
委员会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领导军队的
根本制度。
我军实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这是
民主集中制在军队领导制度上的具体运用,是确保我军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根本制度保证。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
党委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党委决策之后,由军政首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