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
互助组的基础上,以个体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
集体经济组织。它的特点是
土地入股,
耕畜、农具作价入社,由社实行统一经营;社员参加集体劳动,
劳动产品在扣除
农业税、生产费、
公积金、
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之后,按照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入社的土地等
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
以主要
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
经济组织,简称“初级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有的地区开始试办。1953年发展到15053个,参加的农户27.2万户。最多时(1956年1月),达到139.4万个,参加的农户10668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0%。以后,在
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大量转变为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底,全国75.6万个
农业合作社中,还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1.6万个,到1957年仅存3.6万个。
入股土地折股办法:①按照土地在平常年景可能达到的产量(根据土地实际产量和土地好坏、耕作难易、位置远近等条件评定)折合成标准亩数计股;②按照当年的实际产量折合为标准亩数计股;③按照
查田定产的税收负担亩数计股;④按照土地自然亩数计股。入社土地中,已投入
农业生产的,均可取得报酬;附属于土地的私有
生产设施(如
水利设施)亦可通过
土地报酬形式得到补偿(或
单独补偿);交合作社开垦的社员私有荒地,两三年后可取得土地报酬。土地报酬的数量一般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农业劳动的报酬。在土地产量不稳定,难于议定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时,则采取分成报酬的办法或其他办法。社员的其他生产资料,如
役畜(耕种用的马、牛、骡、驴等)、大型农具(犁、新式犁、马拉农具、水车、风车、抽水机等)、农业
运输工具(车、船等)、成片林木、成群的牧畜等,一般都交由合作社统一使用或经营。
对入社的
耕畜采用三种办法:①私有、私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私养,由合作社租用;②私有、公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由合作社统一喂养、统一使用,给畜主以适当的报酬;③共有、公养、公用,即由合作社作价收买,转为公共所有。对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和运输工具,由合作社租用或折价归社。对社员成片林木,如果园、茶园、桑园、桐山、竹林等,交合作社
统一经营,但仍保留
私人所有权,由合作社付给合理报酬。对社员大型非
农业工具和设备,合作社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而租用的,付给
所有者合理报酬。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是
生产队。生产队之下多按生产需要再划分若干临时性
生产组。有些规模很小的合作社不设生产队,只设生产组。生产队在组织上多为常年固定性的,除了劳动力相对稳定外,牲畜、农具和土地一般也常年固定。社员除参加集体
生产劳动外,还可经营
家庭副业。家庭副业
生产工具、零星树木、畜禽和
生活资料等归社员私有。
合作社每年的收入实行统一分配,扣除当年
生产费用外,还要提取一定比例的
公积金和
公益金。社员消费部分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并对社员入股的土地和尚未公有化的其他生产资料付给报酬。分配次序为:①交纳
农业税;②扣除生产费;③提取公积金、公益金;④支付社员土地、林木、牧畜报酬和租种土地的租金;⑤扣除前四顶支出后的剩余部分,按劳动日分配给社员。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①通过和修改
合作社章程;②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
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③决定土地和其他
生产资料入社的报酬、
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④决定
生产计划和预算、各种
工作定额和各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等;⑤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
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⑥通过新社员入社;⑦决定对社员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决定开除社员;⑧决定合作社的其他重大事务。社员大会选出的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并选出社主任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