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集体经济组织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以个体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的特点是土地入股耕畜、农具作价入社,由社实行统一经营;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在扣除农业税、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之后,按照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
发展状况
以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初级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有的地区开始试办。1953年发展到15053个,参加的农户27.2万户。最多时(1956年1月),达到139.4万个,参加的农户10668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0%。以后,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大量转变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底,全国75.6万个农业合作社中,还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1.6万个,到1957年仅存3.6万个。
详细内容
入股土地折股办法:①按照土地在平常年景可能达到的产量(根据土地实际产量和土地好坏、耕作难易、位置远近等条件评定)折合成标准亩数计股;②按照当年的实际产量折合为标准亩数计股;③按照查田定产的税收负担亩数计股;④按照土地自然亩数计股。入社土地中,已投入农业生产的,均可取得报酬;附属于土地的私有生产设施(如水利设施)亦可通过土地报酬形式得到补偿(或单独补偿);交合作社开垦的社员私有荒地,两三年后可取得土地报酬。土地报酬的数量一般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农业劳动的报酬。在土地产量不稳定,难于议定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时,则采取分成报酬的办法或其他办法。社员的其他生产资料,如役畜(耕种用的马、牛、骡、驴等)、大型农具(犁、新式犁、马拉农具、水车、风车、抽水机等)、农业运输工具(车、船等)、成片林木、成群的牧畜等,一般都交由合作社统一使用或经营。
对入社的耕畜采用三种办法:①私有、私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私养,由合作社租用;②私有、公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由合作社统一喂养、统一使用,给畜主以适当的报酬;③共有、公养、公用,即由合作社作价收买,转为公共所有。对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和运输工具,由合作社租用或折价归社。对社员成片林木,如果园、茶园、桑园、桐山、竹林等,交合作社统一经营,但仍保留私人所有权,由合作社付给合理报酬。对社员大型非农业工具和设备,合作社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而租用的,付给所有者合理报酬。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是生产队。生产队之下多按生产需要再划分若干临时性生产组。有些规模很小的合作社不设生产队,只设生产组。生产队在组织上多为常年固定性的,除了劳动力相对稳定外,牲畜、农具和土地一般也常年固定。社员除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外,还可经营家庭副业。家庭副业生产工具、零星树木、畜禽和生活资料等归社员私有。
分配方式
合作社每年的收入实行统一分配,扣除当年生产费用外,还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社员消费部分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并对社员入股的土地和尚未公有化的其他生产资料付给报酬。分配次序为:①交纳农业税;②扣除生产费;③提取公积金、公益金;④支付社员土地、林木、牧畜报酬和租种土地的租金;⑤扣除前四顶支出后的剩余部分,按劳动日分配给社员。
管理机制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①通过和修改合作社章程;②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③决定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社的报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④决定生产计划和预算、各种工作定额和各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等;⑤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⑥通过新社员入社;⑦决定对社员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决定开除社员;⑧决定合作社的其他重大事务。社员大会选出的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并选出社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10 19:46
目录
概述
发展状况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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