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国国制》(
朝鲜语:대한국 국제),又称大韩帝国宪法,是
大韩帝国于1899年8月17日颁布的一项具有
宪法性质的
法律文件。它由
韩国法规校正所制定,并经过大韩帝国高宗皇帝
李熙的敕裁而通过。《大韩国国制》虽然援引《
万国公法》作为依据,并披着“
宪法”的外衣,其内容却规定韩国实行“专制政治”、“无限君权”,只字未提人民的
权利和君主的
义务,与一般意义上的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然而《大韩国国制》作为
朝鲜半岛历史上的早期
宪法,仍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背景介绍
朝鲜王朝一直是一个
封建国家,实行
君主专制制度,本无
宪法可言。近代以后,
开化党等势力开始提出了
君主立宪的要求。1894年以后,朝鲜王朝实行
近代化改革——“
甲午更张”,并于1895年1月7日颁布了《
洪范十四条》。《洪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限制君权的内容,已初步具有
宪法的雏形。但《
洪范十四条》是在
日本的压力下制定的,而整个甲午更张的改革措施也是
亲日派在主导,因此《洪范十四条》的影响不大。1896年“
俄馆播迁”以后,
朝鲜亲日派倒台,
甲午更张结束,朝鲜君主
李熙(
朝鲜高宗)也不断试图加强自己的权力。高宗
李熙加强君权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建立强有力的
中央集权制度,凝聚国家的力量,为在日本和
俄国的夹缝中的朝鲜争取生存空间,避免因国家涣散或受制奸臣而使
国家主权遭到损害。1897年10月12日,高宗自称
皇帝,改国号称“
大韩帝国”,高宗的权力逐渐达到顶峰。
然而,此时韩国也有相当多的人士仍然主张实行
君主立宪制,走
议会政治的道路。“
独立协会”就是议会政治的积极鼓吹者。他们在首都
汉城(今
首尔)举行
万民共同会,要求
政治民主、伸张
民权,韩国政府中也有不少人同情或支持独立协会的活动,如
朴定阳、
闵泳焕等。但高宗皇帝对于独立协会削弱君权的要求非常恐慌,一方面颁布诏敕五条,表面上同意
独立协会的要求;另一方面指示御用组织“皇国协会”充当政府的打手,暴力破坏独立协会的集会,并在1898年12月底动员
军队,用武力将独立协会镇压下去。独立协会被镇压以后,韩国国内无人敢问津
君主立宪,君主专制逐渐成为韩国政治的主流。同时,高宗也决定以法律形式巩固专制皇权。在这种韩国政府对内压制
民主、对外抵御外侮的背景下,制定了《大韩国国制》。
经过
甲午更张结束后,
朝鲜高宗实行
光武改革,在政治上最重要的任务便是强化君权。从1896年到1899年,高宗先后通过废止
内阁、恢复
议政府、将高等裁判所改为平理院、最高裁判权掌握在皇帝手中、皇帝亲总陆海军等一系列措施,将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权力集于一身。另一方面,
甲午更张时期出台的限制君权的《
洪范十四条》已明显不适用了,故高宗急于通过新的立法来巩固他所获得的权力。1897年3月16日,刚出
俄国公使馆没多久的高宗与群臣议事时切感立法的重要性,其中郑范朝强调:“近来法纲解纽,旧法废弃,新法未立,可谓无法之国。”
金炳始则主张颁布《朝鲜章程》,并提出了“旧本新参”的路线。于是高宗下诏“另设一所,折衷新旧典式、诸般法规,汇成一通,以为恪遵之地”。同年3月23日,“校典所”成立,
金炳始、
赵秉世、郑范朝三名
元老大臣为总裁大员,
金永寿、
朴定阳、尹容善、
李完用为副总裁大员,
顾问为李善得(Le Gendre, Charles William,又作
李仙得,
美国人)、柏卓安(John Mcleavy Brown,
英国人)、
具礼(Clarence Ridgely Greathouse,
美国人)、
徐载弼(Philip Jaisohn,美籍朝鲜人)。值得注意的是
独立协会的领导人
徐载弼参与校典所,虽然校典所是高宗与
金炳始、
赵秉世、郑范朝等大臣议定后设置的,但他却最为活跃,成为校典所实际上的主导者,试图将
独立协会实现
君主立宪的主张引入校典所所制定的新法中。因此
金炳始、
赵秉世、郑范朝、金永寿等守旧大臣拒绝参加校典所会议,高宗亦对校典所不抱希望,校典所会议在1897年4月12日、15日、19日3次会议后便停止运作,
光武改革期间第一次立法工作就这样流产了。
随后
徐载弼离韩赴美、
独立协会继续为其
君主立宪的政治主张而奋斗,最后在1898年12月底被高宗皇帝取缔,强化君权的障碍被扫除,韩国政局也趋于稳定。于是
大韩帝国的立法工作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高宗在1899年(
大韩帝国光武三年)6月23日下诏设立校正所,7月2日改称“法规校正所”,以议政(
总理)尹容善为总裁。8月1日,高宗命令法规校正所制定
宪法,并添加3名洋员——议政府赞务李善得、铁道监督柏卓安、
从二品具礼参与到法规校正所的事务中来。高宗在诏书中说:“法规校正所之权设,盖欲定法律一规模,使有改观之美也。在今万国通好之日,政宜广询博采。议政府赞务李善得、铁道监督柏卓安、从二品具礼,并议政官加差下,俾于论议典章之地,参酌新旧,务至妥善。”
1899年8月17日,高宗皇帝下诏曰:“有国者必颁示国制,以明政治及君权之如何,然后可使臣民式遵无违矣。本国尚无一定之制,颁示者未始不为欠典。其令法规校正所,商立国制,登闻取旨。”同日,高宗皇帝召见法规校正所总裁尹容善,议定官
徐正淳、李钟健、
李允用、
权在衡、朴容大、李善得、柏卓安、成岐运、金永准、
具礼和委员金益升、高羲敬、玄尚健,总裁尹容善进呈法规校正所拟定的《大韩国国制》文本,奏曰:“邦国之始立也,必先将政治之如何、君权之如何,着有一定之制,昭示天下,然后可使臣民式遵无违矣。昔我太祖大王诞膺天命,创业垂统,而尚无此等定制颁示者,盖有所未不遑也。我陛下以上圣之姿,建中兴之业,既已升进宝位,继又改定国号。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万亿年无疆之休,实基于是焉。则凡先王朝未遑之事,俱将有待于今日,此法规校正所之所以设也。而今伏奉诏敕,自臣所商立国制,登闻取旨者,乃敢摭取众议,援照公法,拟定国制一编,以明本国政治之为何样政治、君权之为何等君权。此诚法规之大头脑、大关键也。是制一颁,则千法万规自可迎刃而破竹,其于校正乎何有哉?兹已经臣所会议,谨将标题开录,请圣裁。” 高宗阅览完毕,说:“此奏本众议皆同,而外国人所议,亦可云乎?”尹容善说:“众议皆同,而外国人所议亦同矣。”高宗下旨道: “以此定制,颁示天下。”遂批准并颁布了《大韩国国制》,8月22日将其登载在《
官报》上,正式昭告
韩国官民。
内容
第一条
大韩国乃世界万国所公认之自主独立之帝国。
第二条
大韩帝国之政治为由前则五百年传来、由后则亘万世不变之
专制政治。
第三条
大韩国大皇帝享有无限之君权,公法谓之自立政体。
第四条
大韩国臣民若有侵损大皇帝享有之君权之行为,勿论其已行、未行,均认失臣民之道理者。
第五条
大韩国大皇帝统率国内陆海军,定其编制,命其
戒严、
解严。
第六条
大韩国大皇帝制定
法律,命其颁布与执行,效仿万国之公共法律以改正国内法律,命大赦、
特赦、
减刑、
复权,公法谓之自定律例。
第七条
大韩国大皇帝制定或改正行政各府、部之官制与文武官之俸给,发行政上必要之各项敕令,公法谓之自行治理。
第八条
大韩国大皇帝行文武官之黜陟任免,授予或褫夺爵位
勋章及其他荣典,公法谓之自选臣工。
第九条
大韩国大皇帝派送驻扎使臣于各有约国,宣战、讲和及缔结诸般约条,公法谓之自遣使臣。
主要影响
《大韩国国制》是高宗实行
光武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
独立协会运动期间君权与民权较量的结果。一方面,
大韩帝国的
独立自主地位通过《大韩国国制》的规定而得以明确,另一方面,《大韩国国制》赋予皇帝以立法、行政、军事、外交等诸多大权,使高宗竖立了绝对的权威,其君权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成为真正意义上至高无上的
统治者。
《大韩国国制》的条文相比之前的《
洪范十四条》而言,其立法过程具有更强的自主性,且更加规范化,因为所有内容都是根据《公法会通》第六十八章来制定的,可知高宗以当时在
国际法中被认定的
主权国家之普遍定位作为昭示独立主权国地位的法律依据。同时比起《
洪范十四条》中限制君权的性质又正好相反,《大韩国国制》是以全面强化君权、实行
绝对君主制为目标的。这从
近代化的角度来看无疑是一种倒退,但具体情况又有所不同:从宏观来看,过去
朝鲜王朝君主的权力合法性源于
儒家的王政思想及
中国皇帝的册封,但是
甲午中日战争以后,朝鲜不仅结束了
宗藩关系,还确立了近代国家体制,因而
大韩帝国时期的君权强化并非专制政体的简单回归,特别是当时处于内忧外患之下的高宗为了建立国内权威与防止外国侵略,认定强化君权是必要条件,故在传统的
儒家思想与册封体制之外另寻竖立权力合法性的途径,这就是依据万国公法所制定的《大韩国国制》;从微观来看,《大韩国国制》中加强君权的措施借鉴了《
大日本帝国宪法》,第5、6、8、9条中对君权的规定与《大日本帝国宪法》一致,可见高宗对君权的强化某种程度上也是以
日本天皇为榜样的,但同时《
大日本帝国宪法》中对臣民权利义务、
议会、政府权限、
司法等的规定则在《大韩国国制》中付诸阙如。总而言之,《大韩国国制》所体现的正是
光武改革时所执行的“旧本新参”路线,与
甲午更张时期的
政治改革存在着明显的断层现象。
《大韩国国制》的制定使韩国的
君主专制达到顶峰,
民主宪政在韩国无人敢提,高宗对此颇为得意,曾对左右侍从说:“方今
地球上帝王虽多,但能把持主权、行专制之政的真正帝王,只有西方的
威廉二世和东方的
朕而已。”但是
甲午更张结束后流亡
日本的韩国
政治犯们却反对高宗加强专制的措施,多次策划反攻
韩国,废黜高宗,实行
君主立宪乃至
共和制。另一方面,《大韩国国制》也没能成功抵制日本的侵略,比如1905年日本强迫韩国签订《
乙巳条约》,高宗拒签,按《大韩国国制》最后一条的规定,所有条约必须韩国皇帝批准才有效,然而日本还是强行通过了这个条约,剥夺了韩国的
外交权,直至1910年签订《
日韩合并条约》,吞并朝鲜半岛。所以没有合理的制度及强大的国力作为依靠,即便再以宪法形式确立专制皇权,仍无法摆脱被日本奴役的命运。
日俄战争后日本控制
大韩帝国,
君主专制有所松动,韩国的有识之士展开“甲辰革新运动”,积极倡议设立
议会;
宪政研究会等团体也纷纷组建,鼓吹民主宪政。《大韩国国制》的地位逐渐动摇并名存实亡。1907月11月,刚即位的纯宗皇帝
李坧颁布新法,誓告太庙、
社稷,但由于已经是日本
保护国,所以没有多大意义了。
评价
《大韩国国制》作为一部
宪法,其特点及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这是一部典型的
钦定宪法,它维护君权的程度远甚于《
德意志帝国宪法》及《
大日本帝国宪法》等著名的钦定宪法,因为这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
韩国实行“专制政治”、“无限君权”,丝毫未提及人民享有的权利及君主应有的义务,故《大韩国国制》在当时就遭到了不少批评。
中国的
柳亚子在《中国立宪问题》中便对《大韩国国制》抨击道:“徒使擅权据位之徒,出其狙公饲狙之手段,造成
沐猴而冠之政体,于寻常专制腐败法律之中,添一钦定宪法以饰大地万国之瞻听,毋亦崇拜
朝鲜而为斯效颦之下策乎,于国民幸福固何有也!”
宋教仁也在《清太后之宪政谈》亦以
韩国和
俄国的宪法为例,来斥责清政府的假立宪。
由于《大韩国国制》强化
君主专制及没有保障人民权利,所以在后世
韩国评价较低,普遍认为是一种倒退。比如代表韩国官方观点的《韩国史》一书评述道:“《
洪范十四条》虽然有
日本这一变数介入的问题,但是对我国近代法制的确立过程有巨大的影响,以后在人权伸张和消除财产不均等方面有进一步的发展前景。因而
甲午更张后过了近5年的《大韩国国制》颁布之时分明当是对近代法制思想的认识更为深化的时期。尽管如此,在《大韩国国制》里没有关于国民权力的规定,故与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相去甚远。”
但
韩国历史学家李泰镇则说:“我认为这种评价是错误的。除了《国制》之外,大韩帝国还制定了《会计法》、《陆军法》、《刑法大全》等具体的分类法。而皇帝绝对权是
日本明治宪法里更加坚决地作了规定的。如果说由于皇帝绝对权的规定而把
大韩帝国看成封建国家的话,
明治日本也应该算是封建国家。在建设近代国家的过程中,君主的绝对权倾向是常有的现象。大韩帝国的《国制》与日本明治帝国宪法有很大的差异。众所周知,明治帝国宪法是主要参考
德国系统法而制定的。而大韩帝国的《国制》是直接活用当时国际性较强的《万国公法》和《公法会通》,这两个法对明治帝国宪法的影响很小。……《国制》采纳了很多这本书(公法会通)中的有关国家的重要规定。可以说它体现出了要求得到
国际社会认可的大韩帝国的法律依据的意志。”因此对《大韩国国制》给予肯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