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官名,掌督办宫廷所用
柴炭。明宣宗
宣德四年(1429)置,有专官管理,
景泰(1450-1456)年间移于
平山县,又移满城县,相继以
工部尚书或侍郎监督厂事。
天顺元年(1457)再移回易州。
嘉靖八年(1529)改设郎中一人管理,四十四年(1565)改设主事管理。
中国历代职官:
善通文官 民国时期,普通文官一词,有两种含义。一与高等文官相对而言,委任官为普通文官,荐任及荐任以上为高等文官。政府任用人员低于
委任官者称雇员,不属于官。一指行政官,即普通行政官,与专门相对,凡外交、司法及各种技术官皆非普通文官。
舒和郎 金教坊散
官名。章宗明昌三年(1192)置,
正七品下,元废。
疏浚黄河司 宋官署名。熙宁七年(1074)置。掌疏浚卫州(治今河南汲县)至海口的一段黄河。
税课司 官署名。掌征收商贾、侩屠、杂市捐税及买卖田宅税契。明初,京师置宣课司,府、州、县置通课司。后改府、州通课司为税课司,县通课司为税课局。清沿置。
务处 税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置。掌节制海关所用华、洋人员。督办大臣以
户部尚书充任,会办大臣以
外务部右侍郎充任,其下设提调、帮提调、分股总办、帮办等官,由
外务、
度支二部
丞参兼充。咸丰后,海关权力悉关外籍的
总税务司。清廷设立此处,欲使
总税务司受督办、会办节制。英国提出抗议,谓关税担保外债,不能任意变更制度。清廷被迫声明内部并不更动,原拟定的职权未能实现。辛亥革命后,沿设
税务处,有督办一人,为
特任官,会办一人,简任;余有提调、帮提调以及第一至第三股股长,文牍、统计、会计、庶务四科科长等。
税务司
官名。清咸丰九年(1859),
南洋通商大臣聘英人李泰国(HaratoNelsonLay,1832-1898)为
总税务司,英人德都德(H.TudorDavies,?-1863)为江海关税务司。十年十二月(1861.1),总理衙门正式任命李泰国为
总税务司,建立
总税务司署。凡各地海关均设
税务司,由外国担任。繁盛地方增设副
税务司一或二人。同治二年(1863),英人
赫德(RobertHart,1835-1911)继任
总税务司后,订定章程,规定各关税务司及其他外国帮办人员均由总税务司委派。光绪二十七年(1901),订立《辛丑和约》后,凡位于通商口岸五十里以内的“
常关”也归
税务司管辖。税务司对
总税务司负责,中国政府任命的海关监督(清由地方官兼,民国以专任为主),号为与税务司共同管理,实际上只能管五十里以外的
常关。
税务司制度,解放后已废除,台湾一直维持到1952年。
斯帕哈资伯克 官名。南疆维吾尔族
伯克之一。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因其旧名设置,掌处理头目争讼,五品,驻
叶尔羌。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裁撤。
搜粟都尉 汉
官名。武帝时置,为筹集军粮之官,不常置。
遂大夫 官名。一、《周礼》谓
地官司徒所属有
遂大夫,每遂一人,为遂的长官。周制,有乡有遂。郊内为“乡”,是“国人”居住的地区;郊外为“遂”,为“野人”居住之地。遂制,以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遂,一遂为一万二千五百家。二、北周依《周礼》置
六官,
地官储的属官有左右
遂伯中大夫、小遂伯大夫,以拟《周礼》的
遂人中大夫、
遂师下大夫,每遂
下大夫、正四命,以下有遂正大士、中士。设遂之地区,附会古制,以
王畿百里之外为遂,三百里为稍,四百里为县,千里为畿。
遂人 官名。《周礼》谓
地官司徒所属有
遂人,设中大夫二人。西周、春秋时有“国”和“野”对立的
乡遂制度,在郊内设有“乡”,为“国人”居住地区;在郊外设有“遂”,为“野人”居住地区。
遂人乃总辖各“遂”的政治禁令近官。西周时鲁国有“三郊三遂”,即是三乡三遂。“遂”一作“隧”,春秋时宋、鲁等国设有遂正,相当于
遂人。
遂师 官名。《周礼》谓
地官司徒所属有
遂人,为治理“遂”及居住在“遂”的“野人”之官,与
乡师相对。设下大夫四人,
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及
旅下士、府、史、胥、徒等人员。其职掌与
乡师相同,亦二人共治三遂(王有六遂)。参见“
乡师”、“
遂人”、“
遂大夫”。
遂士 官名。《周礼》谓秋官司寇所属有遂人,设中士十二人,下有府、史、胥、徒等人员。掌四郊(指远郊以内六乡的余地)及遂的狱讼。王的直辖地区有六遂,每遂归中士二人负责(“遂”的含意,见“
乡遂制度”条)。北周依《周礼》置
六官,夏官府
大司寇卿下有刑部
中大夫,刑部所属有遂法
上士、中士,即以此官为设官根据。详见“
乡士”。
塔布囊 清蒙古王公封爵名,位次
辅国公。
土默特左翼旗及喀喇沁三旗王公祖先曾娶清公主,故称塔布囊,其他各部王公则封台吉,二者爵号不同而地位相同,如授为札萨克者,即有管理旗务之权。
提点
官名。宋各路有
提点刑狱公事,京畿地区有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掌司法与刑狱等事,
工部军器所有提点官。金、元专管机构常以提点为长官,如金尚书
工部有祗应司提点,
宣徽院有
太医院提点;元
宣政院有大都规运提点所提点、上都规运提点所提点,宣徽院有
大都尚酝局提点、上都尚酝局提点等。宋另有提举宫观或提点
宫观官,用以安置闲散大臣。明太常寺所属有神乐观提点,掌乐舞,以备祭祀天地神祇与宗庙社稷,
道录司所属有太和山(即武当山)提点管理道士。清废。
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 宋
官名。掌京畿地区县镇有关刑狱、盗贼、场务、河渠等事务。
提点坑治铸钱司 宋官署名。掌矿产采炼及货币铸造。宋初,发运使兼提点各钱监。真宗
咸平三年(1000),以江南转运副使兼都大提点江南、福建路铸钱事。仁宗景佑二年(1035),始置江、浙、川、广、福建等路提点坑治铸钱。神宗
元丰二年(1079),增为二员,分置两司,
饶州提点司主管江南东路、
淮南东路、
淮南西路、福建路,虔州提点司主管江南西路、
荆湖南路、
荆湖北路、
广南东路、
广南西路。哲宗元佑元年(1086),又并为一司。高宗绍兴二年(1132),复置二提点司五年,
饶州提点司除留属官一人外,皆并归虔州提点司,并加“都大”二字于提点之上。二十六年,并其职掌于诸路转运司。二十九年,又分置
饶州提点司与
赣州提点司。孝宗
乾道六年(1170),再并其职掌于发运司。八年,发运司废罢后,又置二提点司如故。淳熙二年(1175),并
赣州提点司于饶州提点司,仍加“都大”二字,与
提点刑狱公事序官。
提点五房公事 宋
官名。简称提点刑狱、
提刑、宪。掌稽考一路刑狱,审问囚徒,详
覆案牍,凡狱讼长期拖延不决,资窃逃窜长久不能破案,都上报朝廷,加以弹劾,并监察官吏。
宋太宗时,曾派官分充诸路转运司提点刑狱。真宗
景德四年(1007),置诸路
提点刑狱公事,以朝臣充任。嗣曾改提点刑狱劝农使,以武臣为副使。神宗
熙宁二年(1069),命诸路提点刑狱尽用
文臣。哲宗绍圣初年,以
提刑兼管坑治。南宋孝宗乾道年间,一度诏诸路分置武臣提刑,并曾兼管督责总经制钱。
提点刑狱公事官署称
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或宪司,属官有
检法官及斡办官。
提调 官类名。提举调度的意思。清末各新设机构常置此职,系处理事务的高级人员。其职权大小,因机构而异。
提督
官名。明嘉靖间
京营有提督
总兵官,旋改为
总督京营戎政。隆庆初,仍以总督为提督,后又增至六提督,旋改称总督戎政。各省巡抚、镇守
总兵官常加提督军务、提督等衔。明提督多见而非正式
官名。清大体上每省置
提督军务总兵官一员(福建设两员,陆路、水师各一,另晚清加江北、
长江水师二提督),简称提督,为一省绿营兵的最高长官,秩
从一品,而仍受总督或巡抚节制。所属有镇、协、黄、汛各级,其直辖部队称提标。清学政以提督某省这政为全衔,此提督与明代同,非正式
官名。
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 清
官名。简称
步军统领或
九门提督。掌京师
正阳、崇文、宣武、安定、德胜、东直、西直、朝阳、阜成九门管钥,统率
八旗步军五营守卫巡缉,清查地方,以亲信满族大臣兼任。清初,置九门军巡捕三营统于
兵部职方司,以汉族官员掌其政令,康熙十三年(1647)始设提督九门
步军统领,以满族大臣总管其事。三十年(1691),以巡捕三营并属于
步军统领,乾隆四十六年(1781)增为巡捕五营。辛亥革命后,民国
北洋政府仍保留
步军统领,辖
左右翼总兵,官署名为京师步军统领衙门。1924年11月裁撤。
提督四夷馆 明官署名。掌译书。成祖永乐五年(1407),置蒙古、女真、
西番、西天、回回、百夷、
高昌、缅甸八馆,置译字生,通译语言文字。正德中增置八百馆,万历中又增暹罗馆。四夷馆先属翰林院,选
国子监生习译。宣宗
宣德元年(1426)兼选官民子弟。孝宗
弘治七年(1494)增设太常少卿、少卿各一人为提督,遂改属太常寺。
提督易州山厂 明
官名。掌督办宫廷所用柴炭。宣德四年(1429)置,有专官管理,景泰(1450-1456)年间移于平山县,又移满城县,相继以工部尚书或侍郎监督厂事。天顺元年(1457)再移回易州。嘉靖八年(1529)改设郎中一人管理,四十四年(1565)改设主事管理。
提法使司 清官署名。省级司法行政官署。光绪三十三年(1908),始于东三省各设
提法使司,以使为主官。宣统二年(1910),改各省按察使为提法使。掌司法行政,监督各级
审判厅,调度检察事务。内设总务、民刑、典狱三科,各有科长、科员。辛亥革命后,各省仅设
高等审判厅与检察厅,不设省级
司法行政机关。
提举保甲司 宋官署名。掌组织保甲,教以武艺。神宗元丰(1078-1085)初年置于开封府界,再行于河北、河东、陕西三路,不久,各路皆置提举官如开封府界。
提举常平司 宋官署名。简称
仓司。掌
常平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等事。按收获丰歉而籴粜食粮,按财产多少而征收免役钱,按
职役轻重而给吏禄。收买滞销商品,再行出售,以平物价。并监察地方官吏。熙宁二年(1069),先派官提举河北、陕西路常平,旋诸路皆置提举官。元佑元年(1086),并其职掌于
提点刑狱司,
绍圣元年(1094)复置。
提举都城所 元官署名。属工部。至元三年(1266)置。掌修缮都城内外仓库等事。有提举、同提举、副提举等官。所属有左右
厢官。
提举富宁库 元官署名。至元二十七年(1290)始创。有提举、同
提举、副提举,分掌户部万亿宝源库出纳金银事物。
提举弓箭手 宋
官名。掌沿边地区弓箭手名籍,及其组织、训练、常罚等事。徽宗政和五年(1115)并以后招弓箭手数目为考绩标准。
提举河北籴使司 宋官署名。掌收买刍粮以供沿边储备。
提举三白渠公事 宋官名。掌潴泄三白渠,灌溉
关中地区。
提举修敕令 宋
官名。主管编修敕令格式,聚集诏旨,纂类成书。熙宁初年编修三司令式,令宰相王安石提举。后编修敕令格式皆以宰相为提举,执政为同提举,
侍从官之通法令者为评定官,就职事官内差充删定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