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前455年-前395年),嬴姓,李氏,名悝,战国时魏国(今山西南部运城一带)人。战国初期魏国政治家、法学家,法家代表人物,大臣。
人物生平
嬴姓,李氏,名悝。
战国初期
魏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
法家重要代表人物,魏都安邑(今山西夏县)人。曾任
魏文侯相,主持变法。李悝为魏文侯到武侯时人,曾受业于
子夏弟子
曾申门下,作过中山相和上地守。上地在河西,故李悝经常和秦人交锋作战。
李悝变法在
魏国走上富强之路过程曾做出很大贡献,是中国变法之始,随后
楚国吴起变法、
秦国商鞅变法,都在发展着李悝的变法实践,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李悝变法有成之后,建议
魏文侯走上扩张之路,首选目标是西边的
秦国。
魏文侯二十七年(
公元前419年),
魏国西渡黄河在少梁(今陕西韩城西南)筑城,建造进攻
秦国的军事据点。西进过程中,遭遇了秦军的有力抵御。这时,大夫翟璜向魏文侯推荐了吴起,吴起被任命为魏军攻击秦国的主将。
魏文侯三十三年(
公元前413年),
吴起率领魏军在
河西战场战胜秦军,冲破秦军西河防线。随后,吴起直扑秦国进入
渭河平原的咽喉要地郑(陕西华县),秦国举国震惊。随后,吴起指挥渡河的魏军陆续占领了
王城(今陕西大荔)、合阳(今陕西合阳东南)、
阴晋(今陕西华县东)等城。吴起向北还夺取了
戎狄少数民族的大片土地,
魏文侯在此设置了
上郡(今陕西境内洛河以东,黄河以北,子长以南)。魏国又占领了陕(今河南三门峡西),控制了西方与中原交通的黄金通道。自此,魏国将秦国压制在
洛水以西长达八十年。
主要影响
政治
选贤任能,
赏罚严明。李悝主张废止
世袭贵族特权,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名言。李悝将无功而食禄者称为
淫民,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腐朽落后的
世袭制度的挑战。由于废除
世袭制度,一批于国家无用且有害的特权阶层的人物被赶出政治舞台,一些出身于一般地主阶层的人,可因
战功或因其
才能而跻身政界,此举实际开创了地主阶级对奴隶主贵族的斗争,为以后
封建制代替
奴隶制开辟道路。这样改革的结果,大大削弱了
魏国的“
世卿世禄”制度,以后的
封君在封国
食邑内没有治民之权,只衣食租税;
官吏制度有所改善,政治情况较好。
经济
经济上,主要实行“
尽地力”、“
平籴法”(
《汉书·食货志》有较详细的记载)。简单说来,
尽地力就是统一分配农民耕地,督促农民勤于耕作,增加生产。
平籴法是国家在丰收时平价收购粮食储存,发生饥荒时又平价卖给农民,取有余以补不足,以防谷物甚贵而扰民,或甚贱而伤农。此法的实行,极大地促进了魏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使
魏国因此而富强。
李悝以为“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还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有赏有罚,唯才是用,这是战国时甚为流行的
法家主张,当时不少国家都因贯彻这些主张走向富强。
在经济策略方面,
尽地力之教是李悝的主要主张。他认为田地的收成和为此付出的劳动成正比,“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又认为粮贵则对士民工商不利,谷贱则伤农,善
治国者必须兼顾士民工商和农民双方的利益。他指出五口之家的小农,每年除衣食、租税和祭祀等开支外,还亏空四百五十钱,这就是农民生活贫困和不安心于田亩的原因。他针对此情况作
平籴法,即将丰年分成大熟、中熟、小熟三个等级,按比例向农民籴粮;把荒年也分成
大饥、中饥和小饥,在大饥之年把大熟之年所籴的粮食发放给农民,其余则类推。这样可使饥岁的粮价不致猛涨,农民也不会因此而逃亡或流散。由于能“取有余以补不足”,“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
尽地力”是一种“重农政策”。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 ,他计算说:一百平方里之内,有土地九万顷,除了山泽人居占三分之一之外,可开田地六万顷,“治田勤谨,则亩益(增产)三斗,不勤,则损(减产)亦如之。”这就是说,百里之地,每年的产量,由于勤与不勤,或增产一百八十万石,或减产一百八十万石。此数字关系重大,因此必须鼓励农民生产。
法律
李悝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汇集各国
刑典,著成
《法经》一书,通过
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
《法经》分6篇,为《盗法》、《贼法》、《网(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晋书·刑法志》曰:李悝著
《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
轻狡、越域、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
《杂律》一篇;……”
《
法经》的编订,是李悝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
春秋末年,
晋、郑诸国作
刑鼎或
刑书,以公布新的法律条文。到
战国时,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出现了更多的新的
成文法典。李悝“撰次诸国法”,修订出
《法经》六篇,包括盗、贼、囚、捕、杂、具。盗是指侵犯财产的犯罪活动,大盗则戍为守卒,重者要处死。窥宫者和拾遗者要受膑、刖之刑,表明即使仅有侵占他人财物的动机,也仍构成犯罪行为。贼律是对有关杀人、伤人罪的处洽条文,其中规定,杀一人者死,并籍没其家和妻家:杀二人者,还要籍没其母家。囚、捕两篇是有关劾捕盗贼的律文。
杂律内容包罗尤广,包括以下几类: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②狡禁。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罪行。③城禁。禁止人民
越城的规定。④嬉禁。关于赌博的禁令。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⑥金禁。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如规定
丞相受贿,其左右要伏诛,犀首以下受贿的要处死。具律是
《法经》的总则和序例。
《法经》出现后,
魏国一直沿用,后由
商鞅带往
秦国,
秦律即从《
法经》脱胎而成,
汉律又承袭
秦律,故
《法经》在
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李悝制定
《法经》,是为确保政策法令的贯彻和思想的统一,贯穿了早期
法家的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制原则;具体了任意杀人是犯法的,要治罪处刑,限制了奴隶主贵族随意杀害奴隶的暴行;体现了“重刑轻罪”的精神,呈现了“重典治民”的观点。以至于
商鞅、
韩非子继承了他的衣钵,进一步发展成“刑以止刑”的理论。
农业
李悝是
重农主义的开山祖,他为
魏文侯作
尽地力之教,使
魏国因而富强。李悝的尽地力之教究竟如何,已不可详,只能从
《汉书》 “
食货志”的记载略窥梗概。他指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居邑叁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矣。”农夫因为始终无法摆脱贫困的生活而有怠耕的现象,造成粮食的减产,粮价因而上扬。然而“耀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对于统治者来说,“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也以,“善为国者,使民毋伤而农益劝。”
重农主义在
商鞅手中达到了极致,他承继了李悝的办法而加以扩大,他体认到“
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农者寡而游食者众,故其国贫,危”;而且“农少、商多”的结果是“贵人贫、商贫、农贫”,因而极力抑制末业(特别是商业),而使
游食者群趋于农,以达到“搏以于农”、“壹民于农的”的目的。史载
商鞅的变法令云:
“大小戳力本业,
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及怠而贫者,举以为
收孥。”
以免役的方式来奖励耕织,并以收为官奴的方法惩罚工商和怠惰贫穷的人。行之十年,家给人足。为了达到地尽其利,乃“开阡陌封疆”以拓展耕地,任民自耕。此举使
土地私有制得到法理的承认,宣布旧田制的终结,而造就了
秦国的富强。兵法说“带甲数十万,民有余粮弗得食也。”无论是经由重商或重农而求得国家富强,都必须在统治者的掌握中才能发挥效用。所以统治者在求国力整体富厚的同时,也都进行积聚。戎王闻
秦缪公贤,使由余观秦,
秦缪公示以宫室积聚。秦缪公号为贤主,尚且如此,
中人以下,更无足数。
战国时代,各国之积聚以粟为主。
苏秦说
齐宣王曰:“齐粟如
邱山”;说
楚威王、
赵肃侯、燕文侯皆曰:“粟支十年”。积聚的结果,当然加重人民的负担。
由余在看了秦缪公的宫室积聚后,感慨地说:“使鬼为之,则劳神矣;使人为之,亦苦民矣。”田制与赋税改革后,地租由提供劳役(助、藉)改征实物(
履亩而税、租禾),“
相地而衰征”的结果,虽有使税负公平的作用,却也使税率超脱了原有的限制。
鲁哀公喟欢“二,吾犹不足”,这“二”即便不是十分之二,也必定比什一要来得重。
春秋晚年
齐国的情况是:“民叁其力,二人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晋国也是“庶民罢敝,而宫室滋侈;道馑相望,而女富溢尤;民闻公命,如逃寇”。
魏文侯更坦白地指出:“今户口不加,而租入岁倍,此由多课也。”
因此,
列国争胜局面下的求富,是富了国君而农民依然贫苦,上下之间分配的不均益趋严重,求均的呼声乃应时而起。
军事
改革军事制度,建立“
武卒”制,即对军队的士兵进行考核,奖励其中的优秀者,并且按照不同士兵的作战特点,重新将他们进行队伍编排,发挥军队的作战优势。
历史评价
李悝在
魏国的变法,是中国变法之始,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时便对其他各国震动很大,从而引发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轰轰烈烈的全国性变法,为
奴隶制向
封建制的过渡,铺平了道路。后来著名的
商鞅变法、
吴起变法等,无不受到
李悝变法的影响。
主要作品
李悝的著作著录于《
汉书·艺文志》者有
法家类《
李子》三十二篇,
兵权谋家《李子》十篇,也可能是李悝所作。李悝的思想和治术都属于法家范畴,故其大多数作品被列入
法家类。以上著作早已亡佚,但在
魏晋或
隋唐时尚有零简残篇传世。如
《水经注》和《文选·魏都赋》注都引有《李克书》。由于
《汉书》以李悝与李克为两人,后代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李悝是法家,
李克是儒家。
《法经》早已不存,唯
桓谭《新论》中有关于
《法经》内容的简述,
《晋书·刑法志》也有类似的记载。
《新论》已亡佚,
桓谭介绍
《法经》的一条保留在
明人
董说《七国考》之中,是人们了解《法经》的重要依据。
清马国翰《
玉函山房辑佚书》中辑有《法经》,夹杂了天尊、佛像等语,当是误引他书所致,故难以凭信。
人物争议
后人有称李悝与
李克为同一人,有误。李悝与李克并非一人。《汉书·艺文志》列《李克》七篇在儒家,列《李子》(悝)三十二篇在法家,《汉书·古今人表》列李悝三等,李克四等。李悝初为上地守,李克则为中山相,《韩非子》中区别明显。李克治中山,苦陉令上计而入多,李克曰:“无山林泽谷之利而入多者,谓之窕货。”韩非驳斥李克之说为“无术之言”,谓“人事”“天功”二者皆能使“入多”。李悝作尽地力之教,正主张以“人事”谋求“入多”者。若李克即是李悝,韩非不能如此评论。故法家李悝与儒家李克,本为两人。
法家思想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
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
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
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
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
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
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
因循守旧。
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
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
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
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治国方略
商鞅、
慎到、
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
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韩非时,
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当代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
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史料索引
李悝言论散见于《汉书·食货志》《晋书·刑法志》等。《汉书·艺文志》法家类著录《李子》三十二篇,已佚。
历史记载
《
晋书三十.志二十》: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译文:当时沿用秦汉时期的旧律,其律文起始于魏文侯的
老师李悝)。
唐
长孙无忌《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序:自魏文侯以李悝为师,造法经六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