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
内容
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
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
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
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
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
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
销售收入、
补贴收入或
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
风险识别和
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
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
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 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
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
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
政策风险、
筹资风险、
完工风险、产品
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
营运风险、
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
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
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
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
现金流。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
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
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
贷款利率。
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
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
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
质押担保。
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
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
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
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
相关方签订
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
保证金、提供
完工担保和
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
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
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
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
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
分散风险。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恰当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
借款人承诺、
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
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控制项目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
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
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
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
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采用贷款人受托
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
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
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
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在贷款
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
贷款担保、
市场环境、
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
质量监控制度和
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第二十条 对
文化创意、
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修订
2023年1月6日,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保监会对《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行修订,形成《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