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
地方行政制度实行的是督抚制。当时全国划分为23个省,每个省设一名巡抚,为主管
一省民政的最高长官。总督权力比巡抚大得多,但与巡抚之间没有直接的
隶属关系,
总督和
巡抚都是对上直接听命于
皇帝。不同的是总督可以管数省,侧重军事,巡抚只管一省,侧重民政。当时全国设八大总督,分别为
直隶、
两江、闽浙、湖广、陕甘、
四川、两广、
云贵总督。
正式
官衔为总督
两江等处地方、
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操江、统辖南河事务,是清朝九位最高级的
封疆大臣之一。
清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于明
南直隶辖地设立
江南省,省府位于江宁(今南京)。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两省。
两江总督前身为顺治四年所设置的
江南江西河南三省总督,
总督府驻
江宁(今南京)。 顺治九年,总督府一度迁往南昌,改名
江西总督,不过很快恢复旧制。康熙元年,操江事务划归
江南总督管理。康熙二十一年仍合,正式定名为两江总督。
雍正元年,授与历任两江总督
兵部尚书兼
都察院右都御史之
官衔。道光十一年起,两江总督兼管两淮盐政。自同治五年起,两江总督兼管
五口通商事务,授为
南洋通商大臣。
同治九年
七月二十六日(1870年8月22日),两江总督
马新贻在江宁(今南京)赴署右箭道,校阅操练。校阅结束返回署衙时遭刺客行刺,重创
胁肋,第二天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