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书门下,习称中书,原称
政事堂、
都堂、政府、东府,是唐代中期至
北宋前期的行政机构,由
门下省、
中书省与
尚书省的最高长官共同参与行政。
唐朝
历史背景
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之际,中枢政治体制演变的基本趋势是,中书、门下两省逐渐从内廷侍从机构演变为辅助君主进行决策的国家权力机构,与尚书省一起构成一个按职能和政务处理程序分工的有机整体,三省分工制衡,共同组成最高政权机关,三省制因此确立。
高宗、武则天时期,三省制开始发生变化。统治形势的变化导致地方和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尚书六部直接领导地方的体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适应,使职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
使职是体制外的差遣性的职掌,有皇帝的特别授权,在处理具体事务的过程中可以跨越尚书六部,“ 不缘曹司,特奉制敕” ,并直接 “ 入奏天阙” ,但这种特性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归属不明、汇报政务的机制不同等。随着使职的发展及其职权范围向行政事务的延伸,尚书省及门下省的职权萎缩,地位下降,中书省的地位则上升,三省平等制衡的机制在使职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破坏。
高宗时,设立北门学士,开启了内廷近臣在禁中参决谋议的机制。弘道元年(683年),裴炎移政事堂于中书省,完成了中书省在三省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变革。这两方面的变化,都对中书省职权的转化起了促进作用,中书省逐渐获得政务裁决权,尚书都省会决政务的职权则逐渐丧失。
开元以后,中书、门下两省长官兼任六部尚书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六部官员拜相出席政事堂会议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原本由尚书都省会议裁决的政务也就逐渐移至政事堂裁决。以中书令为首的政事堂逐渐改变了过去作为宰相议事之所的性质,成为宰相裁决政务的机关,中书令也成为了掌庶政的行政首脑。
建立
开元十一年(723年)中书令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标志着中书门下体制的建立。其基本特征是宰相有了裁决政务的常设机构,中书门下成为最高决策兼行政机关,超然于三省之上。
现存关于此事的正面记载,最早见于 《通典·职官三》 宰相条,云:“ 旧制,宰相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至永淳二年七月,中书令裴炎以中书执政事笔,其政事堂合在中书省,遂移在中书省。开元十一年,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其政事印亦改为中书门下之印。”
《新唐书·百官志一》 对此有更为详细的记载:“ 初,三省长官议事于门下省之政事堂。其后,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开元中,张说为相,又改政事堂号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一曰吏房,二曰枢机房,三曰礼房,四曰户房,五曰刑礼房,分曹以主众务焉。”
宋朝
宋朝在宫城内设置中书门下,作为中枢部门的首脑官署和正副宰相集体处理政事的最高权力机构,或称政事堂。中书门下的长官在北宋前期称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为分散宰相的事权,增设
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
宋神宗赵顼元丰官制改革,撤销中书门下,将其职权分归门下、中书、尚书三省,以尚书左、
右仆射各兼门下、
中书侍郎为正宰相,再设门下、中书侍郎各一人,尚书左、
右丞各一人为副宰相。
宋徽宗
赵佶时,
蔡京为相,自称太师,总领门下、中书、尚书三省之事,改尚书左、右仆射为
太宰、
少宰,作为宰相。
南宋时,改左、右仆射为左、
右丞相,复以参知政事为副相。
宋哲宗元□时,设
平章军国重事或
同平章军国事,以处“老臣硕德”,位居宰相之上,每数日一朝,非朝日不到
都堂。
宋宁宗时,
韩侂胄任“平章军国事”,每三日一朝,宰相不再掌印。 南宋末年,
贾似道专权,任“平章军国重事”,左、右丞相实际上屈居于类似副宰相的地位。 宋朝设置
枢密院,作为主管全国军政的最高机构。枢密院与中书门下对掌文、武大权,称为东、西“
二府”。其长官称
枢密使或
知枢密院事,副长官称
枢密副使或
同知枢密院事等。
主管财政的最高机构,北宋前期称“
三司”,即盐铁、 度支、户部三部。其长官称
三司使,号称“计相”。
宋神宗改革官制,撤销三司,将三司的大部分职权归户部和工部。南宋增设
总领所,负责供应数路或一路各军钱粮,并参预军政。其长官称“总领某路财赋
军马钱粮”,简称总领。
北宋前期,宰相主管民政,枢密使主管
军政,三司使主管财政。
宋神宗官制改革后,宰相实际兼管财政。南 宋时,宰相又兼任枢密使,兼管军政。这样,宰相再次握有民政、财政和军政的大权。
专管监察的机构是
御史台,其长官称
御史中丞,副长官称侍御史知杂事,主管纠察百官,肃正纲纪。台官有
弹劾权,可以上疏言事,评论朝政,弹劾官员,还准许“风闻”论事。专管规谏讽谕的机构是
谏院。宋仁宗
赵祯时始单独置院,其长官称知谏院事或左、
右谏议大夫,凡朝政缺失、百官任非其人、各级官府办事违失,都可谏正。台、谏官都以言事弹劾为责,其职权本无多大差别,这一状况导致后世台、谏的合流。
为皇帝起草制诰、赦□、
国书和宫廷内所用文书的机构是
翰林学士院,设
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直学士院等。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或
知制诰分掌“内制”和 “
外制”,总称“
两制”,翰林学士等还侍奉皇帝,充当顾问。
宋初的最高
司法机构是
大理寺和刑部。
宋太宗赵炅时,设置有“
审刑院”,其长官称知审刑院事,官属有
详议官。各地奏案先经大理寺裁决,报告审刑院复查,写出奏稿,上呈中书。中书申奏皇帝论决,
宋神宗改革官制,审刑院并入刑部。
三省六部,即
门下省、
中书省和尚书省以及吏、户、 礼、兵、刑、工等六部。北宋前期,三省的名誉长官“门 下侍中”、“
中书令”和“
尚书令”,也极少委任过,而另外各委派一名官员判本省事。
尚书省所辖六部,也各另派官员一人至二人判本部事,本官不管本职,而且新设一些机构分割了各部的大部分职权。如审官院代行吏部考校京朝官的职权,
太常礼院和
礼仪院代行礼部的礼仪之权,
三司代行户、工部的大部分职权,审刑院代行刑部复审、
大理寺所定案牍之事等。直到
宋神宗改革官制, 以三省代替中书门下,六部各设尚书和侍郎,主管本部事务,
三省六部才行使相应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