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是以
国营企业或
集体企业的
固定资产和
流动资产作为保险标的办理的一种保险。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规定,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1) 因火灾、雷电、洪水、
破坏性地震、爆炸、暴风雨、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等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发生灾害事故时,为了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所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3)为抢救保险财产,或者为减少
财产损失而进行的必要的保护和整理工作所支付的
合理费用。保险责任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保险期满日的24时止,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被保险人应在保险起保后的15天内,一次缴清保险费。企业财产保险还可附加
盗窃保险。
保险概述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是中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它以企业的
固定资产和
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为对象的
保险业务,即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且处于
相对静止的状态。企业
财产保险具有一般财产保险的性质,许多适用于其他财产保险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财产保险。
投保的企业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
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给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对象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是我国
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
独立核算的
法人单位均适用。
1、领有工商营业执照,有健全会计帐册,
财务独立,以
全民所有制或
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各类企业。
3、以
人民币投保,愿意接受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的
三资企业。
4、有健全会计帐册的私营企业。
保险范围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3、其他具有
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
利益关系的财产。
保险责任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的
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
责任免除和特约责任。基本责任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雷电、暴风、
龙卷风、洪水、
地陷、
崖崩、突发性滑坡、
雪灾、
雹灾、
冰凌、
泥石流以及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被保险人的
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在遭受
保险条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这些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包括
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在发生上述灾害和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了减少被保险
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
企业
财产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包括:战争、
军事行动;
核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的
故意行为。被保险财产遭受
保险条款所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
本身缺陷、
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被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
自然磨损以及损耗;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被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及其他不属于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责任免除中不保的责任或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危险。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贴
特约条款承保。有的特约责任也以
附加险形式承保。主要有
矿下财产保险,
露堆财产保险,特约
盗窃保险,
堤堰、水闸、涵洞特约保险等。
非保范围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产、矿井、矿坑、森林、
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分类标准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按是否可保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即可保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和
不保财产。
可保财产按企业财产项目类别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及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管理用具及
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
产成品或
库存商品、
特种储备商品,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帐外或已摊销的财产,代保管财产等。
特约可保财产(简称
特保财产)是指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
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财产。特保财产又分为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和需要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是指
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无
固定价格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画、邮票、艺术品、
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堤堰、
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需提高费率或需附贴保险特约条款的财产一般包括矿井、矿坑的
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
不保财产包括土地、矿产、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货币、票证、
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
技术资料以及无法
鉴定价值的财产;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
非法占用的财产;在
运输过程中的物资等。
险种介绍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主要有财产
基本险和综合险两大类,以及若干
附加险,主要承保那些可用
会计科目来反映,又可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的财产,如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账外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和商品物资等。
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的主要区别在于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比基本险的范围要广一些。
基本险保险责任:
1、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致损失。
2、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
直接损失。
3、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减少保险
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综合险保险责任:
1、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
龙卷风、雪灾、雹灾、
冰凌、
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2、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4、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相关流程
投保和索赔流程
企业财产投保流程
1、企业财产投保流程,如图4所示:
2、申报材料:
投保单、
财产风险调查表、投保财产清单、根据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风险级别等不同情况索要或要求投保人填写的
其他材料。
1、索赔流程。企业财产保险索赔流程,如图5所示:
2、申报材料。
(1)
出险通知书、索赔
申请书、
保险单、损失清单及其所列物品的原始发票或其
复印件(加盖
财务章)、修理预(决)算书、重置或修理受损财产的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
施救费用发票(加盖财务章)。
(2)有关账册:当受损标的为
固定资产的,应提供有关月份资产负责表、资产变动表、
固定资产明细账、入账凭证;当受损标的为
流动资产或
递延资产的,应提供有关月份
资产负债表、递延资产
明细账复印件、仓库保管账、盘点表、出
入库单、明细账、入账凭证。
(3)第三方提出的
索赔函、与第三方签署的索赔协议(适用于
责任险);相关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
死亡证明(发生伤残、死亡时);
医疗费单证;
权益转让书;诉讼材料(诉讼发生时);法院裁决的
受益人证明(造成第三者伤亡时);现场照片(在未进行现场查勘时);根据不同的保险事故提供相关部门(如公安、消防、气象、检验、海关、港务等)的
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公估公司出具的损失理算报告(聘请公估公司时);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
其他责任方时);
开户银行及账号;其他材料。
保险金额
企业财产综合
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性质确定的。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种:按
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按重置
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两种:按最近
账面余额确定
保险金额和按最近1年账面平均余额确定保险金额。
专项资产可以按照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按计划数确定保险金额。
代保管财产由于保管人对其负有
经济安全责任的,可以投保。如有代保管账登记的财产,可以根据账面反映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账上不反映的财产,可由投保人
估价投保。
在企业
财产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对同类财产在总的平均费率基础上,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分别制定
级差费率。一般而言,影响企业财产保险级差费率的主要因素有:房屋的
建筑结构、
占用性质、危险种类、
安全设施、防火设备等。企业财产保险的现行费率就是在考虑上述因素的条件下制订的,并分为基本
保险费率和
附加险费率两部分。基本保险费率又分为工业险、仓储险和普通险三类,每类均按占用性质确定不同的级差费率。附加险费率指企业
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特约保险)的费率,一般由各地根据调查资料统计的
损失率为基础进行厘定。此外,还有企业财产保险的
短期费率,适用于
保险期不满1年的业务。对统保单位或防灾设施良好的投保人,保险人还可以采用优惠费率。
保险期限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的
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在保险单到期前,保险人应通知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一般根据保险登记簿填制“到期
通知单”送交被保险人,以便到期办理续保手段,避免保险中断。
赔偿金额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
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帐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一) 按帐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
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
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 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
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
明细帐、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帐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
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
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帐面余额。
二、 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
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时,应当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
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已经推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
实际价值投保。
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
损失金额为限。
二、 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
保险事故发生,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时,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
流动资产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推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 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其它事项
1、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
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保险赔款金额一经
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公司应当在十日内
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2、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3、保险财产遭受
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公司出具
批单批注。
4、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向公司提交条款中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5、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帐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6、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按照
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2、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
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4、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
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5、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以上的各项义务,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意义作用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是中国
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是以各类企业及
其他经济组织存放在相对固定地点,且处于相对
静止状态的企业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和其他与企业
经济利益有关的财产为主要
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它是在过去
火灾保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保险责任、充实保险内容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使被保险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遭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
经济补偿,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同时还配合企业开展防灾防损工作,保护社会
财产安全。
企业财产保险的具体作用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为企业分担风险、提供经济补偿 我们知道,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洪水、雷击、
风灾等等,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某个企业遇到了灾害事故,轻则影响生产,重则中断
生产经营,甚至破产。因此,灾害事故就成了企业管理中一种不可预料的风险。保险是一种分担风险的方法,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
偶然性和必然性这种
矛盾对立统一基础上,对个别投保企业来说是偶然和不确定的,但对所有投保企业来说却是必然和确定的。
参加保险就是以缴付一定的
保险费用支出,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旦发生灾害事故的损失,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
经济效益的实现。保险组织通过向众多的投保企业收取保险费来分摊其中少数企业遭受的损失,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一般不可能同时遭受损失,但如洪暴风、暴雨及地震等自然灾害,经常造成
巨灾损失,保险公司则运用积累的
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及时提供经济补偿。
2、为社会加强防灾工作、保护财产安全
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是由
保险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在日常业务的承保、计算费率及理赔工作中,都涉及到灾害事故,掌握了财产的设置,分布各种灾害
事故损失的
统计资料,对灾害事故的原因也进行分析和研究,积累了一定的防灾防损经验,具有积极参与公安消防、防汛和防洪等社会职能部门搞这项工作的
社会责任。其次是在保险经营中,使业务、理赔与防灾紧密结合,
保险赔偿只是分摊灾害事故损失,但整个社会仍受到危害,因此保险既管“赔”又抓“防”,花费一定资金向
社会宣传防灾防损、为专职部门增添设备,加强防灾工作。三是通过业务经营,促使投保企业重视防灾防损工作,对保险财产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
不安全因素及时向企业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此外,还在
保险费率上鼓励投保企业加强防灾防损,按规定享受费率减成优惠。
3、为国家提供资金、支援四化建设
保险的目的是为遭受灾害事故的
企业单位提供经济补偿,同时也为
国家积累大量的建设资金,保险公司将按当年
保险费收入扣除
保险责任准备金、赔款和
经营费用后的绫,大部分上缴给国家,其中中央与
地方财政各50%。保险公司积聚的资金也大部分存入银行,成为银行信贷
资金来源之一,支援了四化建设。保险公司还在
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放款额度内,从经济上帮助保险企业解忧排难,解决在
资金运用上的暂时困难,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