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保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保是指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保概要
中国的农保工作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进行试点。2003年底,全国有1870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5428万人参保,积累基金259亿元,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至今年底,积累保险基金预计会超过400亿元(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积累基金),约220万人领取养老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和城乡协调发展从实际出发,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
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非农化程度的实际出发,采取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进、由富裕群体向广大农民逐步推进的策略,以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方为重点,积极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有条件的地区和群体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待遇水平。
有条件的地区主要是指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力支持的地区。其中,城郊是最有条件率先建立农保制度的地区。
加快在城郊推进建立农保制度,一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二是促进城市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实际需要;三是实施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需要。
参保流程
农保的参保人员,应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到村委会或乡镇农保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村委会将相关材料经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时上交到区县社保或农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或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由银行为新参保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再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参保人员应持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直接存款缴费,或者由社保机构、乡镇事务所会同指定银行到村委会收取费用。
转移程序
转出申报
1.参保单位或本人到转出地乡镇(区县)农保机构提出转至城保、镇保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农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指导个人填写《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成批转出的人员由参保户填写《个人帐户集体变更申报表》。
2.乡镇(区县)农保机构操作人员录入转至城保、镇保相关申报信息。
3.系统自动判断该人员在本乡镇是否有基金,若无则提示不能办理转出申报。
4.若该人员在其他乡镇还存在基金,系统提示该人员需到其他乡镇办理转移手续,乡镇农保机构打佣多帐户人员个人帐户变更申报告知单。
5.打佣关系转移受理通知单,交当事人。
6.凡在乡镇办理的,乡镇农保机构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及表式上传区县农保中心。
转移审核
1.区县农保中心收到乡镇上传的相关资料及表式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转至城保、镇保申报信息,进行转出申报审核。
2.审核未通过的,将资料和表式退还乡镇,乡镇撤销转出申报。
转入农保
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在进行农保参保人员转给付操作时,对不符合城(镇)保养老金按月领取条件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进行转入农保操作。
转移手续
办理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在城保、镇保、农保之间转移。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参保单位应到单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转出申报。
其中,外资企业、乡镇劳务型公司应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转出申报。
办事依据 《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4]1号)
申办条件: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农保:本市从业人员参加城保、镇保。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农保:符合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员,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农保手续。
衔接规定
为使“新农保”更加人性化,特制订5种特殊人群保险衔接规定:
一是转居人员,参加“新农保”后转居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保的缴费,可按相应年度“城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
二是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保”的进城务工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按“城保”一次性待遇规定将资金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参加“城保”满1年的缴费,视同为“新农保”缴费1年的年限;
三是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如不享受其他的社会保险待遇,可继续享受“农保”待遇;
四是已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人员,如条件发生变化,又享受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公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将不再享受基础养老金
五是《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参加“农保”年满55周岁以上的女性,从《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按60周岁相应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新农保”个人账户可继承。
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涉及问题
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是“以个人缴费为主、以集体补助为辅、政策适当倾斜”的方式。因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而饱受诟病。这种背景下,新农保的试点,是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其具有保障性色彩的特点,不但有利于解决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更关键的是可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国民待遇,缓和社会矛盾
首先,如何保障新农保相关资金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新农保区别老农保的特色之一就是在支付结构上从过去个人缴费变为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共同组成的模式。而基础养老金则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
其次,如何建立新的“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方式。新农保要求相关部门应该完善新农保制度统一的贯彻实施、基金的筹措、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等相关事宜,确保养老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最后,如何赢得公众的认可和信任。问题颇多的老农保在广大农民心中仍旧遗留疑虑或后遗症。改变这种不信任,一方面需要国家在政策的宣讲上更为详尽、具体和通俗易懂。同时,相关部门应逐步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整个社会保险体系中,建立一套便于农民查询的管理系统,随时查阅自己的保费状况。除此之外,还需健全方便农民领取的社会养老金发放体系,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充分体现新农保的优越性。
新农保是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这种惠农政策要求相关部门建立起机构统一、政事分开、机制健全、监管有力以及收、管、支等环节相对分离的集散结合的管理模式。只有吃了这些“定心丸”,方能充分发挥新农保的保障作用,使广大农民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6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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