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收来划分各级政府的
预算收入,各级
政府预算相对独立,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差别通过
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或上一级地方政府向下一级地方政府通过
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1)中央与
地方财政支出的划分。(2)中央与
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3)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主要内容
一是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根据现行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
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
直接管理的
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 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
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二是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根据事权与
财权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税务机构征收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务机构征收地方税。
三是政府间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在重新划分
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相应地调整了政府间
财政转移支付数量和形式,除保留原体制下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定额补助、
专项补助和地方上解外,根据中央财政
固定收入范围扩大、数量增加的新情况,着重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制度。具体办法是,
中央税收上缴完成后,通过
中央财政支出,将一部分收入返还给地方使用。
四是
预算编制与
资金调度。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新口径编报预算。同时将
中央税收返还数和地方的原上解数抵扣,按抵顶后的
净额占当年预计中央
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数的比重,核定一个“资金调度比例”,由金库按此比例划拨消费税和中央分享增值税给地方。
具体分税
相关特点
分税制克服了包干制、
分成制的缺陷,是一种较理想的财政管理体制,符合我国
政治体制和
经济体制的要求。
1.
分税制根据事权与
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具有
合理性和稳定性。
2.分税制
划分税种的方法比较科学。在税种划分的依据上,改变按企业
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收收入的办法,依据税的特征、受益和
便利原则划分
税源。在税收划分的方法上,以划分税源为主,改变
总额分成的办法。这种分税办法有利于地方政府减少对企业的干预和对市场的封锁。
3.对中央税、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中央
税务机构负责
征收管理,对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有利于提高征收
管理效率,防止为地方利益随意减免
中央税、
共享税。
4.中央对地方按因素法进行公式化转移支付,不再按
基数法或定额进行补助,比较规范、透明。
5.完善的分税制必然有完备的法律与之配套,因而分税制是一种透明度高、稳定性强的财政管理体制。
存在问题
1.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实施的分税制没有重新界定
政府职能,各级政府事权维持不甚明确的格局,存在越位 与错位的现象,事权的错位与越位导致财政支出范围的错位与越位。
2.部分
财政收入划分不合理。
税收收入没有严格划分为
中央税、
地方税、
共享税并依此确定应属何级财政收入,存在按
企业隶属关系划分
企业所得税的不规范做法。一些应为中央税的税种,如
所得税被定为地方税。地方各级政府间按税种划分收入未落实。
3.地方
税收体系不健全。地方税种除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县、乡级财政无稳定的税收来源,收入不稳定。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对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过小。
4.省以下分税制
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间较少实行按事权划分
财政收支的分权式财政管理体制。
县级财政没有独立的税种收入,财政收入无保障。
5.
转移支付不规范。我国现行
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政府间财政
资金分配因保留
包干制下的上解、补助办法,基本格局未变;采用
基数法实行
税收返还不合理;中央对地方
专项补助发放的条件、程序、使用管理无法可依;地方政府之间如何转移支付不明确。
指导思想
规范分税制是分权式
财政管理体制法的必然选择。但由于各国
政治体制、
经济体制和分税制产生的时代背景等方面的差距,分税制有分税与分权完全和不完全两种模式。完全的分税制有以下特点:
(1)各级政府都有独立的税种,独立征税,不设共享税;
(2)各级财政在法定收支范围内自求平衡,各级财政之间不存在转移支付或转移支付的规模很小;
(3)
中央财政立法权和
地方财政立法权划分明确,地方财政权独立。
完全的
分税制模式与不完全的分
税制模式之间没有绝对的区分界限和衡量标准。将分税制区分为两种模式,目的在于说明财政管理体制法的分税、分权不是越彻底越好,要根据相关因素确定合理的分权程度。
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立法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现阶段选择完全的分税制模式是不现实的。由分成式、包干式向分税制转换,应有一个过渡期。共享税是新旧体制过渡的好形式。选择财政管理体制法模式时应贯彻的指导思想是:
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
2.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经济
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
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同时,促使地方加强对
财政支出的约束。
3.坚持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在现阶段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税收实行分级征管,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
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
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4.坚持
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财政管理体制立法的终极目标是建立完全、规范的分税制,但要分步实现。每一阶段性立法要有超前性,尽可能向立法终极目标靠拢,要充分考虑如何与下一步更完善的立法衔接。
分税制改革既要借鉴外国经验,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
展望未来
立法划清事权
完善分税制立法,在划分政府事权方面,首先应科学界定政府在经济方面的事权,政府逐步放弃直接从事那些个人、
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并且与
公共服务、宏观调控无关的
经济活动,集中力量从事个人、社会组织无力承担或者与公共服务、宏观调控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其次,应借鉴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将政府
公共事务及经济事务方 面的事权在各级政府之间合理划清,减少交叉,并以
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再次,上级政府事务可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委托下级政府处理。
税收划分的方法有待改进,一是按
企业隶属关系、按行业划分某些税收预算级次的办法应逐步取消,严格按税种或税率划分预算级次;二是税种划分要彻底并尽可能对同一
税源实行依税率划分税收预算级次的办法;三是减少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四是大力推进“
费改税”,开征新的
地方税种,将
预算外资金纳入地方
税收体系,规范
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增强地方政府通过规范化税收和
转移支付实现预算平衡的能力;五是赋予地方部分
税收立法权。法定的地方
权力机关及相应的人民政府应有权就地方税的
征收管理制定解释性、操作性的法规和规章。
国债是我国弥补
财政赤字、筹措
财政资金的重要手段。现行国债管理的依据不仅停留在
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上,而且过于简单。国债法应对
国债发行的条件、审批程序、国债的种类、发行的规模、国债的交易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通过立法实现调整
国债结构、控制
国债规模、强化国债管理、提高国债使用效益等目标,使
国债市场化、国债管理法律化。
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
分配关系实行
税利分流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亟待立法。应根据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
税制改革和实施《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对国有企业
税后利润的分配关系。关于
国有资产的管理,应通过分设机构,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权和
经营权分离;通过划分公共性资产和营利性资产并分开经营,提高
国有资产增值效率。
制定配套法律
我国
预算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
复式预算制度正式建立。为实现复式预算规范化,充分发挥复式预算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必要制定
地方预算法、
投资法及有关硬化经常性
预算约束、完善
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的法律、法规。
转移支付立法应以实现各级
财政收支平衡以及各地区基本财政
服务水平相当为目标。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数额应采用因素法、税收能力指数法等公式化的办法测算。
特殊性转移支付应依专项财政
拨款法规定的条件、审批程序、使用监管办法进行划拨,减少
任意性。以“
分级管理,逐级转移”为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县、镇转移
支付体系,使转移支付规模与集中财力相适应。清理原体制下的结算事项,取消
定额补助或上解以及按1993年税收收入基数返还的办法。规范标准收支测算办法,按标准
税基和税率测算各地标准收入,将
地理条件、
物价水平、人均
财政收入等因素对支出的影响纳入标准支出测算体系。
观点看法
第一,将
土地增值税并入
资源税,由
共享税改为
中央税,保证中央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能力,有效地保护国有资源;
第二,将无论是
中央企业还是
地方企业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一致作为共享税,以有利于中央企业的发展;
第三,完善增值税,可以把现行的
生产型增值税转为
消费型增值税,还可以扩大增值税范围,将交通运输、
建筑安装、
销售不动产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从而提高中央应享有的收入份额,促进
市场经济下的平等竞争,保证
税收收入的连续增长,强化中央的调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