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Fixed-assets Depreciation Method),指将应提折旧总额在固定资产各使用期间进行分配时所采用的具体计算方法。折旧是指固定资产由于使用而逐渐磨损所减少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的损耗有两种:
有形损耗和
无形损耗。有形损耗,也称作
物质磨损,是由于使用而发生的
机械磨损,以及由于
自然力的作用所引起的
自然损耗。无形损耗,也称
经济磨损,是指
科学进步以及
劳动生产率提高等原因而引起的固定资产价值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当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时,要同时考虑这两种损耗。
分类
直线法(straight-line method)根据
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寿命中的磨损状态而确定的成本
分配结构。
直线法依据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强度比较平均,而且各期所取得的
收入差距不大。在直线法下,折旧金额是时间的
线性函数。
产量法(production method)根据固定资产的产出量分配其成本的方法。
产量法的依据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主要是受其使用量影响,其合理性取决于三个条件:
(1)固定资产的每期用量波动较大;
(2)固定资产使用期内的产出的每期用量波动较大;
(3)
固定资产服务潜力的下降与其使用程序密切相关。如果符合这三个条件,产量法是最符合
配比原则的。反对产量法的人认为,估计固定资产的产出
量比估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更加困难,而且很难考虑功能损耗因素。
采用产量法折旧,
折旧费用是一项
变动成本,而不像
直接法的折旧费用那样是
固定成本。
固定资产的产出量可以用机器小时或产量(如汽车的行驶里程)来衡量。
影响因素
计提折旧基数
计提折旧基数是
固定资产的
原始价值或
账面价值。现行
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以固定资产的原价作为计提依据,但选用
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以固定资产的
账面净值作为计提依据.
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
折旧率的高低,是影响
折旧额的关键因素.
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
固定资产有关的
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我国
会计准则中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
年限平均法、
工作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
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符合固定资产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净残值
净残值,是指预计
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时可收回的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数额。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方式,合理估计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平均年限法
概述
平均年限法又称
直线法,是最简单并且常用的一种方法。此法是以
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
预计净残值除以预计使用年限,求得每年的
折旧费用。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首先,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操作效能高,使用资产所获得收入比较高。根据收入与
费用配比的原则,前期应提的折旧额应该相应的比较多。
其次,
固定资产使用的总费用包括
折旧费和修理费两部分。通常在固定资产使用后期的修理费会逐渐增加。而
平均年限法的折旧费用在各期是不变的。这造成了总费用逐渐增加,不符合配比的原则。
再次,平均年限法未考虑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和强度,忽视了固定资产使用磨损程度的差异及工作效能的差异。
最后,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到
无形损耗对固定资产的影响。
平均年限法最大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掌握,简化了
会计核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又称
变动费用法。是根据
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它的理论依据在于资产价值的降低是资产使用状况的函数。根据企业的
经营活动情况或设备的使用状况来计提折旧。假定
固定资产成本代表了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单位(可以是行驶里程数,工作小时数或产量数),然后按服务单位分配成本。这种方法弥补了
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特点。
计算公式: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 1 -
预计净残值率 )/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工作量法的缺点:
首先,同平均年限法一样,未能考虑到修理费用递增以及操作效能或收入递减等因素。
再次,资产所能提供的服务数量也难于准确的估计。
工作量法的优点:
当然,由于工作量法自身的特点,在有些情况下使用工作量法反而比较合理。当有形
损耗比无形损耗更重要量。或在各个期间资产使用不均衡的。不经常使用,因此其使用程度与产品的生产工作量有关。在这些条件下,可以选择工作量法。
适用范围:
实际工作中,在
运输企业和其他的专业车队和客货汽车。某些价值大而又不经常使用或
季节性使用的大型
机器设备中,可以用工作量法来计提折旧。
加速折旧法
其特点是:在
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则少提折旧。从而相对
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
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类型:在具体实务中,
加速折旧方法又包括
年数总和法和
双倍余额递减法两种。
首先,固定资产的
净收入在使用期是递减的。固定资产在前期效能高,创造的收入也大。同时,固定资产的大部分投资者在投资初期会加大对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
其次,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逐年增加。
再次,未来净收入难于准确估计,早期收入比晚期收入风险小。
①最初几年工作效能高,收入大,相应的
折旧费用大,符合成本与收入的
配比原则。同时,早期多提折旧也符合
谨慎性原则。
②通过提高折旧水平可及早收回投资,即可减少无形损耗,
通货膨胀带来的
投资风险。
③可以用递减的
折旧费抵补递增的
维修费,使
企业利润在正常生产年份保持稳定。
④可以加快
固定资产设备的更新,促进
企业技术进步,刺激生产和经济增长,从而增加国家
财政收入。
⑤折旧具有“
税收挡板”的作用,由于递延了税款,企业可以获得一笔
无息贷款。这是政府鼓励投资,刺激生产,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政策性举措。
适用范围:
加速折旧法具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其特点适用于
技术进步快,在
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企业。如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飞机制造企业,
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医药等。
双倍余额递减法 ,是指在不考虑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
固定资产原价减去
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即
固定资产净值)和双倍的
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2÷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净值 × 年折旧率 ÷ 12
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因此,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必须注意不能使固定资产的净值低于其预计净残值以下。通常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
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3.2 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将
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 尚可使用寿命/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 × 100 %
月折旧额 = (
固定资产原价 - 预计净残值 )× 年折旧率 ÷ 12
某设备预计使用5年,则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为15(5+4+3+
2+1)。第2年时尚可使用寿命为4,此年的年折旧率为4/15。
方法改进
上述折旧方法均具有一定的武断性,而且其所依据的数据,如
现金流量或
净收入是相当难于计量的变数,因此,折旧方法还需要不断的更新、完善。可考虑使用的
备选方案是:
(1)不需分配的方法而以每期期末的市价来计量剩余资产的价值;
(2)以
现金流转和资金流转表代替
收益表,避免折旧分配;
(3)侧重于使用能够预测的统一折旧方法,而不管其
逻辑性;
(4)尽量采用折中的分配方法。
从本质上讲,折旧也是一种费用,只不过这一费用没有在计提期间付出实在的
货币资金,但这种费用是前期已经发生的支出,而这种支出的收益在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有效使用期内实现,无论是从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还是从收入与费用的
配比原则来讲,计提折旧都是必要的,企业要根据各类折旧方式所适用的条件,合理地选择折旧方法。
税收影响
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为合理
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
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
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
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
无息贷款。
例1.某
外商投资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值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
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8=60000(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60000×33%×5.335=105633(元)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6=80000(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80000×33%×4.355=114972(元)
4.355为6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
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
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如上例所示: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节约资金114972-105633=9339(元)。
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
例2.上述企业享受“
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如果货车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而折旧年限为8年或6年,那么,哪个折旧年限更有利于企业避税?
8年和6年折旧年限的避税情况:
(1)、折旧年限8年,年提取折旧60000,折旧各年避
税额:第1、2年0,第3、4、5年9000,第6年18000,第7、8年18000,避税总和81000元。
(2)、折旧年限6年,年提取折旧8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第1、2年0,第3、4、5年12000,第6年24000,第7、8年0,避税总和60000元。
可见,企业延长折旧年限可以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
按8年计提折旧,避税额折现如下:
9000×(3.791-1.736)十18000×(5.335-3.791)=46287(元)
按6年计提折旧,避税额折现如下:
12000×(3.79l-1.736)十24000×0.564=32031(元)
折旧是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
有形损耗和
无形损耗)而转移到
产品成本或
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
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且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这不仅是为了收回投资,使企业在将来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把资产的
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
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几种常用的计算折旧的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使用年限法是根据
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
预计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
年线平均法、
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其
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原始价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一定期间的固定资产
应计折旧额与
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称为
固定资产折旧率。它反映一定期间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程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
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使用年限法的特点是每年的折旧额相同,但是缺点是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
修理费越来越多,到资产的使用后期修理费和折旧额会大大高于固定资产购入的前几年,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额和利润。
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
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的
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清理费用-
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
总产量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当年产量×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
产量法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
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其计算公式为:
使用每小时的
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耐用总小时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当年工作小时数×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
工作小时法同产量法一样,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
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
加速折旧有多种方法,主要有
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1)年数总和法
又称合计
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
净额率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
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
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
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前两年内,将
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采用
加速折旧法,可使
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
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
折旧法,使
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
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
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
累进税制下
纳税额的差异及
比例税制下
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
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
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
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
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
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
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
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
延期纳税的作用。
下面我们利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例3.广东某鞋业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
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如表1-1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
所得税率,
资金成本率为10%。
年限 未扣除折旧利润(元) 产量(件)
第一年 100000 1000
第二年 90000 900
第三年 120000 1200
第四年 80000 800
第五年 76000 760
合计 466000 4660
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估计使用年限5年。
第一年利润额为: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66000×33%=21780(元)
第二年利润额为: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56000×33%=18480(元)
第三年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34000=4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000×33%=15180(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34000=42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2000×33%=13860(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应纳所得税现值为:21780×0.909+18480×0.826+28380×0.751+15180×0.683+13860×0.621=75350.88(元)
0.909、0.826、0.751、0.683、0.621分别为1、2、3、4、5期的
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2)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第一年折旧额为:
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63520×33%=20961.6(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57168×33%=18865.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润额为: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76224×33%=25153.92(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50186×33%=16769.28(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76000-27725=48275(元)
应纳所得税为:48275×33%=15930.75(元)
20961.6+18865.44+25153.92+16769.28+15930.75=97680.95(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20961.6×0.909+18865.44×0.826+25153.92×0.751+16769.28×0.683+15930.75×0.621=74873.95(元)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估计使用年限×100%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5×100%=40%
第一年折旧额为:180000×40%=72000(元)
利润额为:100000-72000=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28000×33%=9240(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90000-43200=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800×33%=154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120000-25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94080×33%=31046.4(元)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180000-72000-432000-25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14440=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5560×33%=21634.8(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14440=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14.8=97680(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9240×0.909+15444×0.826+31046.4×0.751+21634.8×0.683+20314.8×0.621=71863.81(元)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和×(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
第一年折旧额为:5/15×(180000-10000)=56666(元)
利润额为:100000-56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43334×33%=14300.22(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4/15×(180000-10000)=45333(元)
利润额为:90000-45333=44667(元)
应纳所得税:44667×33%=14740.11(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3/15×(180000-10000)=34000(元)
有关规定
1、“两则”中有关折旧的规定为
折旧方法的选择提供了可能。
财政部颁布的《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
固定资产的分类
折旧年限、折旧办法以及
计提折旧的范围由财政部确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确定
加速折旧幅度。
《企业会计总则》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
固定资产原值、
预计净残值、
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
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
加速折旧法。
2、税法中有关折旧的规定为方法选择提供了
税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
直线法)和
工作量法计算,纳税人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申请,逐级报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