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各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
民主党派中央机关、使用
中央财政经费的社团、全国性大型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
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拟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
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
监督检查。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
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法处理违反《
条例》和《实施
细则》的行为。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实施细则》规定的管辖范围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和实施事业单位
法人治理结构、绩效评估和年度报告公开工作。组织和实施全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
管理系统及信息管理工作。承担
事业单位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
社会服务。
起草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承担相关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局内文秘和
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内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察;承担对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业务指导工作;承担组织和实施全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
管理系统及
信息管理有关工作;承担事业单位
法人治理结构、
绩效评估和年度报告公开等综合性事务;承担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
社会团体、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举办的事业单位及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承担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主党派中央机关、中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及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承担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及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承担
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水利部
流域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及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
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