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为了提升
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教育部与财政部在“十一五”期间安排20亿元
重点建设全国百所高等职业院校。
实施背景
根据规划,“十一五”期间,教育部将支持100所高水平示范院校建设,包括优先安排招生录取批次、鼓励开展
单独招生试点等。示范院校可以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灵活设置专业,逐步扩大跨省招生规模,示范院校跨省招生比例不低于30%,中部和东部地区示范院校对西部地区的招生比例不低于10%。对示范院校
贫困生的资助力度也将加强。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2006年11月3日,教育部和财政部正式启动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项目实施
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使示范院校在办学实力、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辐射能力等方面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水平专兼结合专业教学团队、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创建
办学特色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发挥示范院校的示范作用,带动高等职业教育加快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具体任务
支持100所高水平示范院校建设,60万以上在校生直接受益,为社会提供各类培训200万人次;重点建成500个左右产业覆盖广、办学条件好、产学结合紧密、人才培养质量高的特色专业群;培养和引进高素质“双师型”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聘请企业行业技术骨干与能工巧匠,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建成4000门左右优质专业核心课程,1500种特色教材和
教学课件,每个专业带动区域和行业内3个以上相关专业主干课程水平的提高,教学质量显著提升;围绕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研制并推广共享型教学资源库,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优质服务;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搭建
公共服务平台,为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供
技术支撑;推动示范院校与经济
欠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与区域内中
高等职业院校的对口交流,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整体质量的提升。
院校名单
批次名单
原有100所,当前实际存在97所。
分布名单
其他名单
2010年11月23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在原有已建设100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基础上,新增100所左右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以此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主要内容
提高示范院校整体水平。省级有关部门和院校举办者,要努力提高示范院校基本建设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教学、实训条件;制定“双师型”教师培养和专兼结合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政策与办法,聘请一批精通企业行业工作程序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兼职,促进高水平“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教师队伍建设;密切与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
技术开发应用等领域的合作,广泛吸纳社会各方资金、物质与人力资源参与学校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国内高等职业教育的国际影响。
推进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示范院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
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的计划与
调整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
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才;改进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职业岗位要求与专业
教学计划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根据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改革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和
评价方式,建成一大批体现
岗位技能要求、促进学生实践
操作能力培养的优质
核心课程;统筹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具有高职特色的教材体系,规范教材评价选用机制,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加强重点专业领域建设。中央在100所示范院校中,选择500个左右办学理念先进、产学结合紧密、特色鲜明、
就业率高的专业进行重点支持。造就一批
基础理论扎实、教学实践能力突出的专业带头人和教学骨干;建设一批融教学、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和
技术研发功能于一体的实训基地或车间;
合作开发一批体现
工学结合特色的课程体系,形成500个以
重点建设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重点建设
专业群,提高示范院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
服务能力。
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示范院校要积极为社会提供技术开发与服务,大力开展
职业技能培训,努力为提高
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以及转移
农村劳动力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
对口支援与交流,主动为区域内职业院校培训师资,促进地区
职业教育的
协调发展。
创建共享型专业
教学资源库。对
需求量大、
覆盖面广的专业,中央财政安排经费支持研制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主要内容包括专业
教学目标与标准、精品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实验实训、教学指导、学习评价等要素,以规范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共享优质教学资源;针对职业岗位要求,强化就业能力培养,为实施“双证书”
制度构建专业认证体系;
开放教学资源环境,满足学生自主
学习需要,为
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构建
终身学习体系搭建公共平台。
建设管理
(一)坚持地方为主,落实分担责任,吸引企业参与,强化
资金管理。建设计划的实施,以地方投入为主,积极吸纳社会、
企业资金,
中央财政进行引导和推动。“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示范院校改善
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兼顾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
课程体系改革,共享型专业
教学资源库建设等。各地要将示范院校建设纳入本地区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对示范院校的支持力度,逐年提高示范院校的
生均经费标准,到“十一五”末,保证示范院校的生均预算内拨款标准达到本地区同等类型普通
本科院校的生均预算内经费标准,并根据当地情况,适当降低示范院校的收费标准;督促示范院校的举办方筹措经费,满足示范院校的教学实训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双师型”专业
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和
课程建设等建设内容的需要。各地要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和院校的积极性,广泛吸纳
社会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保证地方资金的足额到位。
(二)完善
政策措施,支持示范院校的改革试点工作。各地要制定相关政策,优先安排招生录取批次,鼓励开展单独招生试点,保证生源质量。支持示范院校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灵活设置专业,逐步扩大跨省招生规模,示范院校跨省招生比例不低于30%,中部和
东部地区示范院校对西部地区的招生比例不低于10%,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助学力度,优先落实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政策。示范院校要广泛吸引企业和社会机构共同建设
实训基地,建立产学结合的
长效机制;2010年,有条件的示范院校都要建立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
职业资格证书;在示范院校开展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改革试点,加强专兼结合专业教师队伍建设;鼓励示范院校与其他院校以及行业企业之间加强合作,统筹办学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
教育资源;对建设
计划实施成效显著的示范院校负责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改革示范院校办学机制,创新高等职业教育
人才培养模式。各地要引导示范院校科学合理地调整和设置专业,改革课程体系和
教学内容,将职业岗位所需的关键能力培养融入专业
教学体系,增强毕业生就业
竞争能力;积极改革以课堂和教师为中心的传统
教学组织形式,将理论
知识学习、实践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三者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学生
就业能力;根据区域和行业
人才需求状况以及职业技术与职业岗位的特点,
积极探索弹性学制和以
学分制为主要内容的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加快区域和行业
高技能紧缺人才培养。
(四)加强管理,创造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氛围。建设公共管理平台,健全组织机构,建立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保证示范院校的改革试点取得实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战略性研究,为高等职业教育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
教学质量提供决策咨询。通过建设计划的实施,推动区域高等职业教育深化改革与健康发展,形成高等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和谐局面,使高等职业教育真正成为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
具体步骤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采取地方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立项、年度
绩效考核、分期安排经费的方式,按照预审申报、评审立项、验收挂牌的操作程序,分年度、分步骤实施。
入选条件
各地推荐示范院校应为独立设置的
高职高专院校,并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
领导能力领先。学校
领导班子办学理念先进,具有
战略思维、科学决策能力和较强的
资源整合能力。
综合水平领先。学校
办学定位准确,具备较好的师资、设备、经费等条件,教学质量好,就业率高,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
教育教学改革领先。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形成
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以就业为导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显著。
专业建设领先。专业建设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在教师队伍建设、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双证书”制度、课程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社会服务领先。积极承担面向区域
产业发展的
社会培训,主动为行业企业提供应用技术开发等
科技服务,在区域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实施步骤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从2006年至2010年实施,按年度、分地区分批推进,稳步发展。中央财政对入选示范院校实行经费一次确定、三年到位,项目逐年考核、适时调整的做法。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院校,终止立项和支持。中央财政预留部分资金,对
项目执行情况好的院校实行奖励。
2006年,制订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
管理办法,启动第一批30所左右示范院校的
项目建设。中央财政根据
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地方财政按职责划分对示范院校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2007年,启动第二批40所左右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启动中央级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并完成公共管理平台建设。
继续执行首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地方财政按职责划分对示范院校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2008年,启动第三批30所左右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完成首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并进行验收,继续执行第二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地方财政按职责划分对示范院校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2009年,继续执行第三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完成第二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并进行验收。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地方财政按职责划分对示范院校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2010年,完成第三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并进行验收。对因考核不合格而淘汰院校的空缺数额进行滚动补充,安排预留经费对项目执行情况突出的院校进行支持和奖励。
单独招生
高职院校单独招生
历史沿革。为探索高考招生
制度改革,突出
高职教育特色,完善
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机制。获准
单独招生资格的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
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单独招生院校生源范围主要应为其所在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也可试点招收部分
中职毕业生;单独
招生计划纳入各校当年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
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
单独考试招生是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机制的试点,是国家高考的组成部分,学生入学后与统招的学生待遇相同。
2007年,教育部批准在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4省8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进行单独招生试点。
2008年,单独招生试点院校的范围扩大到8省区2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新增河北、
辽宁、
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进行试点。
2009年,单独招生院校的范围扩大扩大到33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招生9240名。
2010年,单独招生院校的范围扩大到73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计划招生25505名。
2011年,单独招生院校的范围扩大到200所,包括10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以及100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2012年,单独招生院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10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100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以及各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
建设成效
在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强专业建设服务
产业升级、强化实践教学等一系列提升高等
职业教育质量的重点举措支持下,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越来越适应产业需求,吸引力和社会影响力大大提高。
教育部、财政部启动实施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共投入中央
财政资金45.5亿元,带动
地方财政投入89.7亿元、行业企业投入28.3亿元,总投入160多亿元,支持200所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重点建设788个
专业点。近年来,中央财政共投入16.667亿元,支持715所高职院校建设910个实训基地,带动“教、学、做”一体化
教学模式改革。国家还投入中央财政资金3.8亿元,建设覆盖全部19个高职专业大类的
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
截至2015年底,全国所有省份均建立了高职生均经费制度。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到2017年,各地高职院校生均
财政拨款水平应不低于1.2万元。这意味着,高职院校的经费投入将与本科实现同等待遇。
到2015年,全国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达1341所,招生数348万,毕业生数322万,在校生数1048万,占到高等教育的41.2%,全年为社会提供
技术培训超过2000万人次。高等职业教育已成为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为适龄青年提供了进入高校学习并掌握
就业技能的机会,对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