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100所高水平示范院校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为了提升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教育部与财政部在“十一五”期间安排20亿元重点建设全国百所高等职业院校。
实施背景
根据规划,“十一五”期间,教育部将支持100所高水平示范院校建设,包括优先安排招生录取批次、鼓励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等。示范院校可以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灵活设置专业,逐步扩大跨省招生规模,示范院校跨省招生比例不低于30%,中部和东部地区示范院校对西部地区的招生比例不低于10%。对示范院校贫困生的资助力度也将加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2006年11月3日,教育部和财政部正式启动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项目实施
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使示范院校在办学实力、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辐射能力等方面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水平专兼结合专业教学团队、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创建办学特色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发挥示范院校的示范作用,带动高等职业教育加快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具体任务
支持100所高水平示范院校建设,60万以上在校生直接受益,为社会提供各类培训200万人次;重点建成500个左右产业覆盖广、办学条件好、产学结合紧密、人才培养质量高的特色专业群;培养和引进高素质“双师型”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聘请企业行业技术骨干与能工巧匠,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建成4000门左右优质专业核心课程,1500种特色教材和教学课件,每个专业带动区域和行业内3个以上相关专业主干课程水平的提高,教学质量显著提升;围绕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研制并推广共享型教学资源库,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优质服务;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供技术支撑;推动示范院校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与区域内中高等职业院校的对口交流,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整体质量的提升。
院校名单
批次名单
原有100所,当前实际存在97所。
分布名单
其他名单
2010年11月23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在原有已建设100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基础上,新增100所左右国家骨干高职院校,以此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主要内容
提高示范院校整体水平。省级有关部门和院校举办者,要努力提高示范院校基本建设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教学、实训条件;制定“双师型”教师培养和专兼结合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政策与办法,聘请一批精通企业行业工作程序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兼职,促进高水平“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教师队伍建设;密切与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开发应用等领域的合作,广泛吸纳社会各方资金、物质与人力资源参与学校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国内高等职业教育的国际影响。
推进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示范院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的计划与调整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才;改进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职业岗位要求与专业教学计划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根据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改革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评价方式,建成一大批体现岗位技能要求、促进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培养的优质核心课程;统筹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具有高职特色的教材体系,规范教材评价选用机制,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加强重点专业领域建设。中央在100所示范院校中,选择500个左右办学理念先进、产学结合紧密、特色鲜明、就业率高的专业进行重点支持。造就一批基础理论扎实、教学实践能力突出的专业带头人和教学骨干;建设一批融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研发功能于一体的实训基地或车间;合作开发一批体现工学结合特色的课程体系,形成500个以重点建设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重点建设专业群,提高示范院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
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示范院校要积极为社会提供技术开发与服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以及转移农村劳动力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对口支援与交流,主动为区域内职业院校培训师资,促进地区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创建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对需求量大、覆盖面广的专业,中央财政安排经费支持研制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主要内容包括专业教学目标与标准、精品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实验实训、教学指导、学习评价等要素,以规范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共享优质教学资源;针对职业岗位要求,强化就业能力培养,为实施“双证书”制度构建专业认证体系;开放教学资源环境,满足学生自主学习需要,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构建终身学习体系搭建公共平台。
建设管理
(一)坚持地方为主,落实分担责任,吸引企业参与,强化资金管理。建设计划的实施,以地方投入为主,积极吸纳社会、企业资金中央财政进行引导和推动。“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示范院校改善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兼顾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课程体系改革,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等。各地要将示范院校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对示范院校的支持力度,逐年提高示范院校的生均经费标准,到“十一五”末,保证示范院校的生均预算内拨款标准达到本地区同等类型普通本科院校的生均预算内经费标准,并根据当地情况,适当降低示范院校的收费标准;督促示范院校的举办方筹措经费,满足示范院校的教学实训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和课程建设等建设内容的需要。各地要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和院校的积极性,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保证地方资金的足额到位。
(二)完善政策措施,支持示范院校的改革试点工作。各地要制定相关政策,优先安排招生录取批次,鼓励开展单独招生试点,保证生源质量。支持示范院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灵活设置专业,逐步扩大跨省招生规模,示范院校跨省招生比例不低于30%,中部和东部地区示范院校对西部地区的招生比例不低于10%,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助学力度,优先落实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政策。示范院校要广泛吸引企业和社会机构共同建设实训基地,建立产学结合的长效机制;2010年,有条件的示范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在示范院校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改革试点,加强专兼结合专业教师队伍建设;鼓励示范院校与其他院校以及行业企业之间加强合作,统筹办学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对建设计划实施成效显著的示范院校负责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改革示范院校办学机制,创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各地要引导示范院校科学合理地调整和设置专业,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将职业岗位所需的关键能力培养融入专业教学体系,增强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积极改革以课堂和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组织形式,将理论知识学习、实践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三者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学生就业能力;根据区域和行业人才需求状况以及职业技术与职业岗位的特点,积极探索弹性学制和以学分制为主要内容的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加快区域和行业高技能紧缺人才培养。
(四)加强管理,创造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氛围。建设公共管理平台,健全组织机构,建立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保证示范院校的改革试点取得实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战略性研究,为高等职业教育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决策咨询。通过建设计划的实施,推动区域高等职业教育深化改革与健康发展,形成高等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和谐局面,使高等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
具体步骤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采取地方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立项、年度绩效考核、分期安排经费的方式,按照预审申报、评审立项、验收挂牌的操作程序,分年度、分步骤实施。
入选条件
各地推荐示范院校应为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领导能力领先。学校领导班子办学理念先进,具有战略思维、科学决策能力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
综合水平领先。学校办学定位准确,具备较好的师资、设备、经费等条件,教学质量好,就业率高,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
教育教学改革领先。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形成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以就业为导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显著。
专业建设领先。专业建设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在教师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双证书”制度、课程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社会服务领先。积极承担面向区域产业发展社会培训,主动为行业企业提供应用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在区域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实施步骤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从2006年至2010年实施,按年度、分地区分批推进,稳步发展。中央财政对入选示范院校实行经费一次确定、三年到位,项目逐年考核、适时调整的做法。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院校,终止立项和支持。中央财政预留部分资金,对项目执行情况好的院校实行奖励。
2006年,制订建设项目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启动第一批30所左右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地方财政按职责划分对示范院校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2007年,启动第二批40所左右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启动中央级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并完成公共管理平台建设。继续执行首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地方财政按职责划分对示范院校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2008年,启动第三批30所左右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完成首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并进行验收,继续执行第二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地方财政按职责划分对示范院校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2009年,继续执行第三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完成第二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并进行验收。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地方财政按职责划分对示范院校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2010年,完成第三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并进行验收。对因考核不合格而淘汰院校的空缺数额进行滚动补充,安排预留经费对项目执行情况突出的院校进行支持和奖励。
单独招生
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历史沿革。为探索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突出高职教育特色,完善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机制。获准单独招生资格的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单独招生院校生源范围主要应为其所在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也可试点招收部分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校当年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单独考试招生是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机制的试点,是国家高考的组成部分,学生入学后与统招的学生待遇相同。
2007年,教育部批准在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4省8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进行单独招生试点。
2008年,单独招生试点院校的范围扩大到8省区2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新增河北、辽宁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进行试点。
2009年,单独招生院校的范围扩大扩大到33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招生9240名。
2010年,单独招生院校的范围扩大到73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计划招生25505名。
2011年,单独招生院校的范围扩大到200所,包括10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以及100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2012年,单独招生院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10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100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以及各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
建设成效
在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强专业建设服务产业升级、强化实践教学等一系列提升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重点举措支持下,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越来越适应产业需求,吸引力和社会影响力大大提高。
教育部、财政部启动实施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共投入中央财政资金45.5亿元,带动地方财政投入89.7亿元、行业企业投入28.3亿元,总投入160多亿元,支持200所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重点建设788个专业点。近年来,中央财政共投入16.667亿元,支持715所高职院校建设910个实训基地,带动“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改革。国家还投入中央财政资金3.8亿元,建设覆盖全部19个高职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
截至2015年底,全国所有省份均建立了高职生均经费制度。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到2017年,各地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应不低于1.2万元。这意味着,高职院校的经费投入将与本科实现同等待遇。
到2015年,全国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达1341所,招生数348万,毕业生数322万,在校生数1048万,占到高等教育的41.2%,全年为社会提供技术培训超过2000万人次。高等职业教育已成为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为适龄青年提供了进入高校学习并掌握就业技能的机会,对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13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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