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全国
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了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
教育事业的
薄弱环节,发展
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差,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
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
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建设,作出的决定。
文件背景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2005〕 35 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
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成为
社会共识,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
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的
薄弱环节,发展
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差,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建设,现就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出如下决定:
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
战略重点
(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
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
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
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
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
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
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
教育方针,遵循
教育规律,实现
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
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
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
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
使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
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
市场需求和
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
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
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十一五”期间,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
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
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国务院领导下,
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
社会参与”的
管理体制。
到2010年,
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800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
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2500多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1100多万名
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上亿人次,使我国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普遍改善,
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质量效益明显提高。
第二条
二、以服务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
高技能专门人才(三)职业教育要为我国走
新型工业化道路,
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服务。实施国家
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
现代制造业、
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
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制订地方和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
(四)职业教育要为
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实施国家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和农民脱贫致富,提高进城农民工的
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在城镇
稳定就业。
(五)职业教育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继续强化农村“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实施农村实用
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发挥农村各类职业学校、成人文化
技术学校以及各种
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大范围培养农村
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大面积普及农业先进
实用技术,大力提高农民思想道德和科学
文化素质。
(六)职业教育要为提高
劳动者素质特别是
职业能力服务。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
再就业培训工程,在企业中建立
工学结合的
职工教育和
培训体系,面向在职职工开展普遍的、持续的
文化教育和
技术培训,加快培养高级工和技师,建设学习型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为就业再就业服务,面向初高中毕业生、
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各种形式的
职业技能培训和
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
就业能力、工作能力、
职业转换能力以及
创业能力。大力发展
社区教育、
远程教育,通过自学考试和举办夜校、周末学校等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建立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立交桥”,使职业教育成为
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促进
学习型社会建立。
第三条
三、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七)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
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
就业导向转变。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
社会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开展
订单培养,加强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
服务体系,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
(八)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市场和
社会需要,不断更新
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合理调整
专业结构,大力发展面向
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大力推进精品专业、
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加快建立
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
学分制和
选修制。加强职业教育
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把学生的
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
就业率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有别于普通教育的,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选拔与评价的标准和制度。
(九)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继续实施职业教育
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在重点专业领域建成2000个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优质
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中央财政职业教育
专项资金,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
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
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
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大力推行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
生产实习和
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
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
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
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
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十一)积极开展城市对农村、东部对西部职业教育
对口支援工作。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区要加强统筹协调,把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与农村劳动力转移、
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
东部地区和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实行更加灵活的学制,有条件地方的职业学校可以采取分阶段、分地区的
办学模式,学生前1至2年在
西部地区和农村学习,其余时间在东部地区和城市学习。鼓励东部和城市对西部和农村的学生跨地区学习减免学费,并提供就业帮助。
(十二)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进
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确定一批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基地,选聘一批
劳动模范、技术能手作为德育辅导员。加强职业院校
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要发挥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和
社会教育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
社会环境。
第四条
四、加强基础
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
(十三)建立和完善遍布城乡、灵活开放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在合理规划布局、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每个市(地)都要
重点建设一所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若干所中等职业学校。每个县(市、区)都要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乡镇要依托中小学、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社区要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
培训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培训制度。
(十四)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继续实施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国家重点扶持建设l000个县级职教中心,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各地区要安排资金改善县级职教中心办学条件。
(十五)加强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实施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在整合资源、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建设高水平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大力提升这些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促进他们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起到示范作用,带动全国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2010年以前,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升格为
本科院校。
(十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职业院校
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地方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
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
工程技术人员、
高技能人才担任
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加强“双师型”
教师队伍建设,职业院校中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
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
专业技术资格,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五、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十七)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
民间资本和
境外资金,探索以
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
所有制并存的
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公办职业学校
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要发挥公办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
主力军作用。
(十八)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以人事分配
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职业院校的办学
自主权。中等职业学校实行
校长负责制和
聘任制,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
任期制。全面推行教职工
全员聘用制和岗位
管理制度,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深化内部
收入分配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十九)大力发展
民办职业教育。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
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
总体规划。加大对
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民办学校
建设用地、
资金筹集的
相关政策和措施。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要一视同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积极引进优质资源,推进职业教育领域
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开拓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第六条
六、依靠行业
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
(二十)企业要强化
职工培训,提高
职工素质。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院校,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
税收优惠。
(二十一)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
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
培训经费,从业人员
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
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
企业职工特别是
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二十二)行业主管部门和
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
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
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
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二十三)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
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要进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的准入办法。
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
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二十四)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要尽快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
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
标准体系。
第八条
(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
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中西部农村地区和
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省级政府应当制订本地区职业院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
(二十六)要进一步落实城市
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
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国家和地方安排的扶贫和
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国家鼓励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要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七)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中央和
地方财政要安排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
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从
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
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
助学贷款,各地区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
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
生活费补贴。对
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第九条
九、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
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
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引导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发挥
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
重大问题。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宏观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也要建立职业教育
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
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
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
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加强职业教育
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
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三十)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
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
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定期开展全国性的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
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