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也叫
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
投资方式。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
发行基金券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
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
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
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
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基金特点
⒉专家管理、专家操作
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⒍以纯粹的投资为目的
⒎流动性强.
主要内容
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
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
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
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
投资风险、分享收益。
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
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
开放式基金和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过银行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
存续期,期间基金规模固定,一般在
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
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根据
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
公司型基金和
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
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
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目 前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
契约型基金。
———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
平衡型基金。
运作方式
信托基金资金运作方式主要为贷款,股权投资较少,而且有不断萎缩的趋势。即使在仅有的股权
投资项目中,信托公司基本并不参与
目标公司的具体
经营管理,所采取各种
控制措施,例如派驻董事,委任财务总监,修改章程等,目的是要防范
资金风险。
股权投资项目的结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购回股权,目标公司分红与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出现,也不可能等待
IPO。这种回购型股权投资属于变相的
债权融资。股权投资之所以较少出现,因为该方式有致命缺陷,即在短期(1-2年)内第三方今后购回存在很大
不确定性,退出渠道不畅,风险较大,信托公司也就不再愿意采用。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较短,基本为1-2年。其实,我国居民的
长期资金并不缺乏,用于养老、
子女教育、婚嫁等储蓄十分可观,但造成信托期限短的主要原因是:投资者期望短期内获取收益,对长期理财心存疑虑;
信托公司的理财能力、品牌尚无法让投资者信服。由于
信托合同数量的限制,信托公司为了募集足额资金,只得寻找企业机构客户,而企业机构客户的资金往往都是短期的。我国的社保基金理事会等大型机构虽然有长期资金,但目 前不能购买信托基金。另外,
贷款信托无法开发成长期理财品种。
信托制度
信托是
普通法对世界
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他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用益关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约定
土地收益度给原土地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产生纠纷后,由于普通法院依据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不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英王
亨利三世时
衡平法院根据
公平正义原则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公正保护,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
信托制度,因此,所谓信托即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任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收益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于此,人们可以利用遗嘱或契约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领域为各种合法目的设立信托,不视为一种深具社会机能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在
信托法律关系中有四个均成要件,其一为信托委托人,即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为信托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并非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其三为信托受益人,即虽不占有管理财产,但是有权获得该财产收益的人;其四为
信托财产即信托标的物。
因此,信托可以理解为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虽然取得了所有权,却不享有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来支配的权利,只是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支配他人的义务。旧中国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设有
信托业务,1952年被彻底取消。
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属
中央政府的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信托实践的开始。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目的
合法性原则,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
分离原则,信托财产
独立性原则、信托
公平原则、信托继承原则、
利益冲突防范原则。
美国是
投资基金比较活跃的国家,然而以美国为代表的
西方国家并没有精确、统一的
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在许多场合,只是一种笼统、宽泛的称谓。它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向多个企业、居民
募集资金,集合之后投向
非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权,或购买其它形态财产(如不动产物业),以获取的收益向投资者分配。它不仅包括非上市公司(已处于稳定
发展阶段)投资基金,也包括了创业
风险投资基金、
房地产投资基金(
REIT)等。
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的组织
方式划分,美国
产业投资基金分为
信托制与
公司制两种组织形式,也有人称为契约型与公司型。前者依据信托
法律制度受益凭证这一证券形态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流动性很好。
信托制基金的典型代表是
证券投资基金,它在美国被称之为共同基金,最为普及。因为美国的
证券市场发达,企业股权已经高度
证券化,法制相对健全、规范,上市公司质量相对较高,能够进行
价值投资,所以美国的大
环境促进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大发展。
相形之下,
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并不显眼。有的可以公募,有的可以私募。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
投资对象是中小企业、高科技成长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是企业创业、
重组并购、
MBO、房地产等,这些对象及其业务风险相对大。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可以对目标企业进行多次持续投资。因为
美国证券市场IPO便捷,可以使得产业投资基金顺利退出,所以产业投资基金的
资金运用方式主要为
股权投资。通常,基金管理人员会在
目标公司担任董事,参加企业的
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有较大影响力。
在
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由于
基金经理(自然人、基金管理人的雇员)、基金管理人(法人)与投资者之间,易出现
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产生
利益冲突,为了避免这一问题,产业投资基金多采用有限与一般合伙人
制度安排:基金管理人出资充当有限合伙人,基金经理出资充当一般合伙人,各自的
出资比例与分享项目收益比例却不同,以此激励基金经理,也保护投资者利益。
观察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避免融资过度集中银行,使得
社会融资结构比较合理;为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资金,形成多元化
融资渠道;促进了新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丰富了投资者理财选择。
国内现状
在中国,最接近美国产业投资基金形态的
金融产品信托计划信托产品信托法》,全部采用
信托制形式,这是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最大的差异。观察2002年7月至 今中国信托基金的发展,它弥补了企业不能发行债券、股票的不足,丰富了企业的
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
价值投资的渠道,使得投资者分享了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中国信托基金与美国
产业投资基金一样,主要投资于实业领域,但主要投向集中在基础设施、房地产、
公用事业三大领域项目,属于传统成熟行业,
经营模式具有一定的
垄断性,没有高科技含量。对于
高科技行业,
信托融资案例很少,原因有二:中国
自主开发的真正的高科技少;信托公司
项目开发人员
职业经历局限于金融业内,没有
工程技术背景,对
工业技术并不熟悉,也未曾从事过实业公司的经营管理。
虽然信托基金的
投资对象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相同,主要是非
上市公司,但融资企业一般属于中型
规模企业,缺乏对企业初创阶段的投资。这是因为,一方面小
企业经营不稳定,信托基金的投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又较弱;另一方面,对于大型企业进行
股权融资不现实。由于
信托贷款过程长,利率并不明显优惠,与
银行贷款相比没有优势,且双方实力不对等,故有些大型企业目 前还没有兴趣向信托公司融资。
按照有关规定,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只能私募。不能公募的原因有二:一方面,监管部门谨慎心态明显,不愿放开;另一方面,中国一些人士受到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影响,认为对信托基金的发行范围应予以限制。该法规定,投资公司(即
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股东)人数不得超过100人。这本是针对
公司制基金而言,由于中国一些人士对此不求甚解,因此要求中国的信托基金不得公募。而且,在信托基金发行时,信托公司不能进行营销宣传。
银监会不允许信托公司采用
受益凭证方式发行,能够证明投资者对
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拥有权利的凭证就是
信托合同。目 前的规章对信托合同的内容、格式等规定比较原则化,因此信托合同属于非标准的契约,转让手续繁琐,流动性很差。各家信托公司仅负责该公司的信托基金的交易,没有全国性的集中交易场所。目 前信托期限短,故流动性需求尚不明显;如果信托期限较长,在
信托期间交易需求将变得迫切,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将比较突出。这也是信托公司无法开发长期理财品种的原因之一。
信托基金投入的项目数量较少,一般仅有一个,风险过于集中。受到信托合同数量200份限制,信托
融资规模相对有限,一个信托基金的
资金量无法投向多个项目。而且,现阶段信托公司在一个信托基金中管理多个项目的能力也有限。
无论发行规模的大小,目 前信托公司、信托
执行经理很少出资认购信托基金的部分份额。这样对
业务人员缺乏
制衡机制。业务人员开发
信托项目的初衷可能主要是为了获取自己的业绩提成,存在冒险冲动,因此,业务人员、其所在信托公司与投资人三者之间存在
信息不对称与利益冲突的可能。
英文参考:mutual fund
相关定义
为一种并非以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基金,其
组织架构容许处理基金所赚得的收益。在台销售的
海外基金,依其设立结构可分为两大体系,一为英国系统的
单位信托基金,以信托形式设立;一为美国系统的
共同基金,其结构有如一间
有限责任的公司。两者皆由专业的
投资管理公司依基金成立时所载明的投资准则进行管理,对投资者而言,差别不大。有些
基金公司称呼其产品为“Mutual fund”,有些则是“Unit Trust”。基本上,两者是等同的。不同之处,主要是其法律依据。单位信托基金起源自
英国工业革命后,借用的是“信托契约法”,通常欧洲的基金公司会惯用单位信托基金这称统。相反,共同基金则以投资公司的形式成立,以“公司法”为根据。一般
北美洲的基金公司惯用此称号。虽然单位信托基金与共同基金的组成方法有所不同,然而在经济不断发展下,两者功能渐趋一致。
相关疑问
2011年是整个中国
信托业最风光的一年,
资产管理规模轻松跨过4万亿,成为银行、保险之外的第三大行业。超速发展的背后,是显而易见的
刚性兑付压力。
根据数据测算,信托公司2011年三季度前面临集中兑付,
行业风险加大,甚至可能引起监管收紧。但,信托公司已经预先考虑到这些情况,并作出了反应,就是信托基金化,以达到风险可控目的。这是条创新之路,是否能解决迫在眉睫的兑付问题,是否能被市场广泛接受,依然疑窦丛生。
占
集合信托发行总量70%以上的
房地产信托是信托业兑付压力的主要来源,其2012年全年兑付量为2010年的18倍。而最近的兑付高峰即为3月和6月,其中3月份到期兑付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规模总计为154亿元,仅此一个月的到期兑付量就为2010年整年兑付额度的2倍有余。
如此巨大的兑付压力,其实更多地植根于一个现实,目 前市场上绝大部分信托采用融资性安排,且投向一个固定项目或单一公司。
其具体流程为,信托公司与某一
项目公司签订
固定收益协议,
投入资金并控制相关权证,根据具体协议分批回收或到期一次性回收资金。这种事实上的“类贷款”使得兑付
风险集中在一家公司和单一时点上。而一旦遭遇宏观调控,行业整体不景气,兑付风险即成倍放大。
基金化的信托产品之所以与现存的产品不同,是它在发行设计上抛弃了面向单一公司、固定收益的模式,而是允许信托公司对募集来的资金组成一个
资金池,进行主动管理,以不同形式投入不同类别的混合资产,同时用开放式的计划,允许投资者中途回购份额。
而在兑付压力的最大来源地产信托上,特色基金化信托产品存量截至2011年年末约为325亿元,占地产信托业务余额的比重仅为5%左右。
在
融资类信托受限的情况下,2012年全行业基金化信托产品的比重会有大幅度上升,乐观估计2012年全年会接近全部信托产品规模的30%至40%,基金化产品似乎成为了信托公司的救命稻草。
现 在发行的基金化产品只是减低了产品本身的风险,对信托公司来说作用不大。因为信托公司的兑付压力更迫在眉睫的是前几年留存下来的产品。如果原有计划对应销售不畅,没有筹措到足够的资金,该由公司承担的代偿还是得做。
银监会早有规定,同一家公司不同的信托计划不能相互接盘。这就使得用新募集资金来接盘旧的项目成为不可能,否则会触及红线。
不仅基金化信托产品对于缓解兑付压力的效果不明显,还有被市场接受的程度实在堪忧。客户对固定收益、看起来比较有保障的类贷款地产信托都已经不接受了,很难说服他们去投一个浮动收益的产品。
把单个项目的信托做成投资于多个项目的基金,其结果是单个信托计划的规模更大,会达到10亿级别。而期限也由2年左右拉长到5年上下。这对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信托公司在运行基金化产品方面不仅缺乏经验,而且缺乏人才。
以地产信托为例,大多数的信托公司熟悉如何控制权证、如何
控制风险的人很多,但是真正特别了解房地产行业跟项目 前景判断的人不多,因为他们习惯了看担保、看质押、看项目背后公司的实力。
自2010年年末以来,银监会数度表态,鼓励信托公司研究创设中长期
私募基金型信托计划,但市场响应不大。
单位信托基金
目 前在台销售的
海外基金,依其设立结构可分为两大体系,一为英国系统的
单位信托基金,以信托形式设立;一为美国系统的
共同基金,其结构有如一间有限责任的公司。
风险
保本风险的本金发生亏损的概率很低,但本金发生亏损的几率也并非完全没有,
信托计划并不承诺保本。当
证券市场剧烈下跌,来不及止损
平仓时,就
可能发生净值亏损冲破“
缓冲垫”的情形,这时优先委托人的本金就亏损了。
一般国内现行利率一年调整一次,一年期的信托基金,一般不会产生利率风险。2年期以上的信托基金需要看
资金运用签订的
合同条款情况。从
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来看,贷款运用的信托基金一般会与借款人约定
贷款利率随央行一块调整,从而规避利率风险,而
股权投资回购方式运用的信托基金,视其与被投资方在利率变动方面的约定确定是否能规避利率风险。
风 险的大小决定投资者的本金能否顺利收回,预计收益能否顺利实现,因而也是投资人最为关注的
风险因素。评判信用风险,一看资金运用项目的投资情况,特别是项 目在信托期限内的
现金流量是否能充分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二看项目方公司的背景和实力,是否有足够的
资金实力在项目不能正常还本付息时在公司内自己消化; 三看信托资金运用的信用提升手段,如抵押(质押)物是否过硬,抵押(质押)比率是否安全,担保方信用级别和资金实力如何,有无保险介入,专项赔偿基金是否 充足以及
受益权当中次级受益权的规模和承担义务情况等;四看发售
信托产品之
信托公司的
信誉度、是否有政府背景、项目运作从业经验 是否丰富以及资本实力的大小等。
一般来说,基础设施类要好于
房地产投资和其他
项目类型,而运用于大企业集团的信托要好于运用于一般公司的信托,抵押、担保充分的信托要好于一般的信用型的信托。
一般现有的信托产品只能以
合同形式转让,不具备成型的转让市场,风险与股票、债券、基金等品种流动性风险相对比较大。不过,信托公司在设计信托产品时已经对该风险给予了充分的收益补偿。
常见的信托基金风险主要就是上述四点,综上可以看出,信托基金风险中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是不可控制的,而保本风险和信用风险则是可操控的,投资者需格外注意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