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评估是指通过对建设
项目分析,核算该项目的各种能源的
消费结构和
消费量,核算主要
用能设备的
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各种
节能降耗措施的效果,核算该项目
单位产品和单位产值
能源效率指标和
经济指标,评价该项目的用能
合理性和
先进性的一种评价方法。简称“能评”。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
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
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
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
能源消费量实行
分类管理。
(一)年
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
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
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
消费量500万
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三)
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
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
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
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
总平面布置、
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
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
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
能源消费量、
能源消费结构、
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
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
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
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
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
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
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
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
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
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
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
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
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
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1、《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 2787号)明确:
3、、节能分析篇(章)应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
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
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建立健全项目
节能评估审查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制度,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5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 23 号)要求:
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6.《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中明确:
建立新建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制度。对超过2万平方米的
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实行
建筑能耗核准制。
7. 是实现项目从
源头控制能耗增长、增强用能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
强制性标准、规范及能源发展政策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阶段进行用能科学性、合理性分析与评估,提出
节能降耗措施,出具审查意见,可以直接从源头上避免用能不合理项目的开工建设,为
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8. 是确保
节能降耗目标实现、落实节能法规政策的制度有力支撑。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建立相关制度和办法是促进
“十一五”规划节能目标实现、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中央重要
战略部署及法规政策中相关规定的重要保障。
9. 是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改进政府宏观调控方式的具体体现。
在《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对
投资项目从维护
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等方面重点进行核准把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转变和改进政府宏观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10. 是提高
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促进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要措施。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把项目能源准入关是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能源利用效率、促进
产业结构调整、
能源结构优化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