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ai Province),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的国家行政机关,是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历史沿革
1949年9月26日,青海省人民军政委员会在西宁成立;
1950年1月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成立;
1955年1月,改为青海省人民委员会;
1967年8月,改为青海省革命委员会。
1979年8月,青海省革命委员会撤销,恢复为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全省机构改革工作部署会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建军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坚决执行党中央、
国务院批准的青海省机构改革方案,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我省机构改革任务。
省委副书记、
省长刘宁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及《方案》内容。
主要职责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机构
组成部门
直属机构
部管机构
青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派出机构
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
海东工业园区
其他机构
青海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现任领导
省长
吴晓军:中共第二十届中央委员、青海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副省长
才让太(藏族):第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杨志文(回族):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李宏亚: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督察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王海红(女):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副省长人选
张锦刚:青海省委常委、副省长人选,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秘书长
苏全仁:青海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在省委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五四战略”,扎实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把热爱青海、建设青海、奉献青海作为共同价值追求,树立少说多做不张扬、改革创新不畏难的良好作风,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要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省政府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710”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电子政务。切实贯彻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忠于职守,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 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六、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七、秘书长在省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八、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厅在省长和国家审计署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省政府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二、加强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创造高品质生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三、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十四、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十五、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经济调节、改善民生、保护生态、深化改革、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有关重大投资建设等需要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州)、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
十九、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规定向省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二十二、省政府根据全省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各部门提请省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报送省政府前应当经过广泛论证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征询意见建议。
二十六、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承办。
二十七、各部门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省政府要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制度,接受质询和询问,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二十九、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健全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建议。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省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省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可通过《青海政报》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工作例会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必行。
三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省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省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三十七、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国务院和省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规章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省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
三十八、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协调、审核后提出,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报常务副省长、省长确定。
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充分酝酿,事先确定。会议通知印发后,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凡不涉及全局工作、未提出新的贯彻举措、无重大政策调整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审核把关。
三十九、省长工作例会的主要议事内容是:
(一)各副省长交流总结分管口近期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二)各副省长汇报分管口重点工作安排情况;
(三)安排部署和协调推进下一步重点工作;
(四)其他需要由省长工作例会研究的事项。
省长工作例会原则上两个月召开一次,在第二个月最后一个星期择日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批印,会议纪要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公开的,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省长审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一、省政府专题会议由副省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秘书长、部门、单位和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研究和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副秘书长受副省长委托,可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
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省政府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召集人应在会前与其他领导协调沟通,并向常务副省长或省长报告。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需要决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或职权的,应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决定。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厅负责,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四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报请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可视情采用视频会议、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重在解决问题。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四十三、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地区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负责逐月督查,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四十四、副省长、秘书长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工作例会的,向省长请假。
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工作例会的,应提前向省政府常务副省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省政府专题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文件报送的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严禁多头主送。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六、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部门、地区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审批。
四十七、省政府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由省长签发,经省长授权也可由常务副省长签发。
四十八、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宣布的重大决定和人事任免,以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省长签发。
四十九、以省政府名义制发或经省政府授权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如有必要报省长签发。省政府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部委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省政府领导签发,签发前须报告省长。
经省政府授权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有效的,不再重复发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五十一、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规则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退回报文单位。
第九章 督察与考核制度
五十二、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察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命令。有关部门和地区对省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严格遵守“710”台账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通过“710”政务督办系统做好销号认可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省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领导抓好落实工作。
五十三、对省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察考核制度。严格执行“710”工作定期督查通报制度,重点考核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第十章 公务活动
五十四、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副省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五十五、除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省长、副省长不参加各种检查、评比、总结、颁奖、揭幕、剪彩、奠基等活动,不出席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首映式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
五十六、省长、副省长会见应邀来访的外宾,由邀请或接待部门提出方案,经省外事办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定。会见台港澳人士和海外华侨,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经省台办或省港澳办或省外事办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省长、副省长会见外国常驻或临时来华记者,由省外事办商省政府新闻办提出安排意见后,报省长或相关副省长审定。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接受外国新闻媒体采访,由省外事办商省政府新闻办管理和安排。
五十七、省长出国(境)交流、访问,按规定程序,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副省长出国(境)交流、访问,经省长审核,按规定程序,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以上出访事项在报国务院之前,应由省外事办征得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和省委书记同意。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出国(境)交流、访问,由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报省外事办审核,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和主管外事的副省长审签后,报省委书记审批。
第十一章 纪律与作风
五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代表省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和财经制度。带头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六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省长离青外出,应事先报经省委书记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报备。副省长离青外出应当报省政府党组书记审签后,向省委书记请假;省政府秘书长离青外出,应当事先报告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休假应当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省长、秘书长离青外出期间,如有重大事项,回宁后应向省长报告有关情况。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青外出、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分管副省长同意后,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省政府办公厅。
六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措施》等规定,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六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省政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六十四、省长、副省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指导重大专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性的会议和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六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除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外,省长、副省长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题字、不作序。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七、“710”工作制度是指在政务工作中,一般事项必须在7天之内办结,复杂事项1个月内有结果,年初确定的所有事项在年底清零销号,确保既定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事项落实起始时间从部署当日算起。
六十八、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