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work in hot environment)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
相对湿度≥80
%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
WBGT指数)超过规定
限值的作业。包括
高温天气作业和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
分类
一、高温、强热辐射作业:
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炼钢等车间
二、高温高湿作业:
纺织印染等工厂
深井煤矿中
三、夏天露天作业:
作业环境
冶金工业,包括炼钢、炼铁、轧钢、炼焦等;
机械制造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等;玻璃与耐火工业的窑工、
炉工等。此外还有造纸、
制糖、砖瓦工业、发电厂、火车和轮船的锅炉间以及
潜水舱等,均属高温作业。
解决方法
高温作业的环境很恶劣,避免每年夏季中暑现象,使用水幕型空调机,进行高温车间的局部降温。
作业标准
标准编号:
GB/T 4200-2008(自2017年12月15日起废止)
英文标题:Classified standard of working in the hot environment
替代情况:替代
GB 935-1989;GB/T 4200-1997
实施日期:2009-6-1
颁布部门
内容简介:本标准对
国家标准GB/T 4200-1997《高温作业分级》和GB 935-1989《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进行了修订,并把两个标准合并为一,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号实际情况。本标准代替GB/T 4200-1997和GB 935-1989。
本标准规定了高温作业
环境热强度大小的分级和高温作业人员允许持续接触
热时间与休息时间
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对高温作业实施
职业安全卫生分级管理。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适用于一般室内的高温作业。
标准区别
本标准与GB/T 4200-1997和GB 935-1989相比,主要变化有:
——按照GB/T 1.1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标准文本,增加了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了
WBGT指数的表示方法。——取消了原标准中定向辐射击热的
修正系数。
——对原《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标准附录A中的劳动强度的确定进行了重新规定。
——取消了原《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标准中的附录B和附录C。
高温
工作定义 由于工业企业和
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气温达到本地区夏季室外
通风设计计算温度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称为高温作业。
行业特点
高温作业几乎遍布于
工业生产的所有行业,如炼钢、炼铁、
造纸、塑料生产、水泥生产等。
高温作业时,人体会出现一系列生理
功能改变,这些变化在一定限度范围内是
适应性反应,但如超过范围,则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引起病变。
健康影响
体温的调节:高温作业的
气象条件、
劳动强度、
劳动时间及人体的健康状况等因素,对
体温调节都有影响。
水盐代谢:高温作业时,排汗显著增加,可导致机体损失水分、
氧化钠、钾、钙、镁、
维生素等,如不及时补充,可导致机体严重脱水,
循环衰竭,
热痉挛等。
循环系统:高温作业时,
心血管系统经常处于
紧张状态,可导致血压发生变化。
高血压患者随着高温作业
工龄的增加而增加。
神经内分泌系统:可出现
中枢神经抑制,注意力、工作能力降低,易发生
工伤事故。
泌尿系统:由于大量水分经
汗腺排出,如不及时补充,可出现
肾功能不全,
蛋白尿等。
二、中暑性疾病:按
发病机制和临床表现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
热射病:由于体内
产热和受热超过散热,引起体内蓄热,导致体温调节功能发生障碍。是中暑最严重的一种,病情危重,
死亡率高。
典型症状为:急骤
高热,肛温常在41℃以上,
皮肤干燥,热而无汗,有不同程度的
意识障碍,重症患者可有肝肾功能异常等。
临床表现特征为:明显的
肌痉挛使有收缩痛,痉挛呈
对称性,轻者不影响工作,重者痉挛甚剧,患者神志清醒,体温正常。
热衰竭:是热引起外周
血管扩张和大量
失水造成
循环血量减少,颅内供血不足而导致发病。
主要
临床表现为:先有
头昏、
头痛、
心悸、恶心、呕吐、出汗,继而
昏厥,血压短暂下降,一般不引起循环衰竭,体温多不高。
保护措施
水隔热:常用的方法有水箱或
循环水炉门,瀑布
水幕等;
使用
隔热材料:常用的材料有石棉、炉渣、草灰、
泡沫砖等。在缺乏水源的工厂及
中小型企业,以采取此方法为最佳。
采用自然通风:如天窗、开敞式厂房,还可以在屋顶上装
风帽。
个人防护用品:应采用结实、耐热,
透气性好的织物制作工作服,并根据不同作业的需 求,供给
工作帽、
防护眼镜、面罩等。如高炉作业工种,须佩带隔热面罩和穿着隔热,通风性能良好的防热服。
从预防的角度,要做好高温作业人员的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检,凡有
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消化系统疾病等高温禁忌症者,一般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应给予适当的防治处理
供给防暑降温清凉饮料、降温品和
补充营养:要选用盐汽水、绿豆汤、
豆浆、
酸梅汤等作为高温饮料,饮水方式以少量多次为宜。可准备毛巾、
风油精、
藿香正气水以及
仁丹等防暑降温用品。此外,要制订合理的
膳食制度,膳食中要补充
蛋白质和热量,
维生素A、B1、B2、C和钙。
饮食要点
高温作业人员在饮食和营养方面应多补水、食盐和
水溶性 维生素等。
高温作业人员热量消耗大,出汗多,身体的生理代谢往往发生一些改变,如唾液和胃液分泌减少,
胃酸浓度降低等。从事高温工作的人员每天出汗超过常人出汗量的5~7倍。由于
汗液的大量蒸发,机体内所需的钾、钠、钙等
无机盐以及
水溶性维生素也随着汗液跑掉。如果不及时补充排掉的水分和盐分,将会引起水盐
代谢紊乱,出现一系列病理现象。早期有
食欲不振、
恶心、头昏、
头晕、疲乏无力、四肢酸懒、体力下降等现象,严重时引起
血液浓缩,甚至发生
抽筋或中暑昏倒。一般来说,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至少应补充水分5000cc左右,补充食盐15~25克以上(食物中含的盐在内)。补充的方法可以经常喝点盐开水,每500克水中加食盐1克左右为宜。还可以喝盐茶水、咸
绿豆汤、
咸菜汤和含
盐汽水等等。这样既可消暑解渴,又能及时补充必须的食盐。饮水原则是多次少量,每次饮一两茶杯为好,不要喝得过多过快,这样可减少汗液排出,有利于增加饮食。
为了保护高温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饮食与营养原则是高热量、
高蛋白、高维生素的
平衡膳食,总热量应较一般工人高出15%左右,在每日的膳食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营养价值较高的
动物蛋白或
豆类蛋白。对高温作业人员的维生素供给,首先应补充
维生素B1、B2、C等
水溶性维生素。高温作业人员要尽可能多吃一些新鲜蔬菜和瓜果,可以预防某些
维生素缺乏病。
劳动保障
国家对高温作业制定有《高温作业分级标准》。
卫生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
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
工矿企业应采取包括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隔热措施以及通风等各种措施,降低
高温作业场所温度;对高温作业工人(包括新工人、临时工)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的
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
持久性高血压、胃和十二指肠溃疡、
活动性肺结核、
肝脏疾病、
肾脏病、
肥胖病、
贫血及
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
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医务人员应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发现
中暑患者,及时进行救治;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等;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工人,应供给耐燃、坚固、
导热系数较小的白色
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需要供给工人手套、鞋靴罩、
护腿、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
劳动防护用品;应合理安排
作业时间和
工间休息;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通风良好的工间休息室。
对炼钢等特殊行业,国家专门制定《冶金企业高温作业职业管理规程》。
除此以外,各地对
高温天气下作业也有相应规定,如
深圳市专门出台了《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日
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气温38℃时,当日
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气温达到35℃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止作业的,12―15时员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等等。
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2002378号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为,夏天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
超过40℃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日前,安监总局等四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做好
防暑降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
财产安全和
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
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
高温中暑的
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
劳动保护工作。
通知部署7项工作:
(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明确本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制定防暑降温
责任制,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
(二)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劳动者了解
高温危害、后果及防护方法。对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要进行一次
专题培训,开展防暑降温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
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
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
清凉饮料及药品。
(四)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要按照《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
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
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
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五)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
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
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六)制定
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
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通知还要求,各级
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
四不两直”要求,在高温酷暑季节至少开展一次防暑降温暗查暗访活动,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和
监督检查力度,为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性中暑诊断及救治等
医疗服务。对于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的病例,
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上报
职业病相关信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
职业性中暑职工
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
各级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就防暑降温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
集体协商订立
集体合同或防暑降温
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责任,积极组织开展“送清凉”等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卫生标准
在布置产生高温的车间时,要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高温车间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
主导风向相垂直。
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和
工业窑炉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
下风侧的外墙
侧窗附近。
车间内
发热设备相对于操作岗位应设计安置在夏季最小
风向频率上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
阻力系数小、
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季度调节;天窗
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
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应高于1.2m。
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
热加工厂房的
平面布置应呈“L”型或“Ⅱ”,或“Ⅲ”型。开口部分应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而各翼的纵轴与主导风向呈0~45°夹角。
高温厂房的朝向,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对厂房能形成
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
风压作用确定。厂房的迎风面与夏季主导风向宜成60°~90°夹角,最小也不应小于45°角。
热源的布置应尽量布置在车间的外面;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面;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热源布置应便于采用各种有效的隔热措施和降温措施。热车间应设有避风的天窗,天窗和侧窗应便于开关和清扫。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距地面不应高于1.2m,以便空气直接吹向
工作地点。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一般不低于4m。如低于4m时,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有效措施。自然通风应有足够的进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气、
有害气体的
单层厂房的
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产生大量热或逸出
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大边作为外墙。如四周均为
内墙时,应采取措施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气温等于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内作业地带的
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散热量小于23w/m3?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3℃C;散热量23~116w/m3?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5℃;散热量大于116w/m3?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7℃;车间作业地点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应根据实际出现的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
接触时间。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高于
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天车驾驶室、车间内的
监控室、操作室、炼焦车间
拦焦车驾驶室等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
热辐射强度应小于700w/m2室内气温不应超过28℃。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
空气调节车间(如
纺织厂)内,空气
温湿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高温作业地点采用
局部送风,
工位送风降温措施时,带有水雾的气流达到工作地点的风速应控制在3~5m/s,
雾滴直径应小于100μm;不带水雾的气流到达工作地点的风速,轻作业应控制在2~3m/s重作业应控制在4~6m/s。在炎热季节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