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森林管理委员会,是一个非政府、
非营利组织,致力于促进全球
社会责任的森林管理。它成立于1993年,其发起者为国际上一些希望阻止森林遭到破坏的人士。
简介
FSC是认可认证机构的
国际组织,以确保认证机构认证的真实性。于1993年在加拿大
多伦多创建的一个非盈利性组织。在建立大会上,来自25个国家的130名代表和其他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组织(例如森林工作者组织、社会和本土组织、
木材工业和国际环境组织)参加了这次会议。
FSC是一个独立的、非
盈利性的
非政府组织。凡对森林及其森林产品感兴趣,并承认FSC的目标,即可以成为该组织的成员。成员包括各种商业组织、
环保组织和
社会人文组织。 FSC原总部设在
墨西哥的Oaxaca城市,现已搬至德国BONN,它的最高
决策机构(即
会员大会)分为三个同等重要的委员会。
FSC 任务旨在促进对环境负责、对社会有益和在经济上可行的
森林经营活动,为实现这些目标,它倡导自愿、独立、
第三方认证为主要的方法手段。每个国家的认证都是建立在10条通用的准则和森林
评价标准,主要包括社会的、环境的和经济的因素。林业管理者和评价人员依据这些因素进行认证。 FSC 森林认证过程要求 10 条准则和标准适合应用于每个国家的标准。为确保准则和标准适合反映各地情况,应该由一个具有各行业广泛代表来讨论准则和标准的适应性。
FSC作为一个庞大的组织,本身不进行认证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评估、授权和监控认证主体。认证者特别承诺接受 FSC 的目标和准则以及在他们的认证工作中反映这些目标和准则。全球总共有19家机构被授权实施
FSC认证,其中7家在中国开展业务。
FSC根据原则及标准独立审核后给林业单位颁发认证书,并在此后至少每12个月以内进行一次检查,如期间发现林业主或林业单位管理不善,或违反相关条例对其认证的森林单位做出不当举动时,可以即时收回认证。
购买带有FSC
认证标志的木制产品,可以避免买到来源于濒危树种或非法砍伐的产品,向消费者保证了产品来自于能满足当代和后代社会、经济、
生态需求的森林,也是对
绿色和平的支持。全球大约已有79个国家的一亿多公顷森林得到了FSC认证。
在任何情况下,认证过程都是由林主和经营者自愿发起的,他们只要求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FSC的目标是通过制定世界范围内广泛认可的标准和相关的森林
管理原则,以促进对环境负责、对社会有益和在经济上可行的全球森林经营活动。
FSC原则与标准适用于所有的热带、温带和寒带森林。许多原则与标准也适用于人工林和部分人工
补植的森林,可以在
国家和地区水平上起草更为详细的、适用于各类森林植被类型的标准。FSC原则与标准应纳入到寻求FSC认可的所有认证机构的审核体系和标准中。虽然FSC原则与标准主要是为生产木质产品的森林经营而制定的,但在很大程度上也可应用于生产
非木质林产品及提供其它服务的森林经营。原则与标准是一个整体,没有主次之分。
FSC及其认可的认证机构并不一定强求完全符合其原则与标准,但如在任何一条原则上存在重大差距,则通常被认为不合格,或导致
证书吊销。这需要独立的认证机构依据每个标准满足的程度和差距的重大程度及其后果做出判定,允许根据当地情况做出某些灵活处理。
1.为销售FSC混合产品混合使用非认证材料与
FSC认证材料的制造商;
2.为销售FSC混合产品混合使用非认证材料与FSC认证材料的
贸易商;
3.经营或向FSC产销监管链认证企业销售FSC受控木材的贸易商。
重要性
在一切认证审核过程中都要考虑到森林经营作业的规模和强度,受影响资源的独特性以及相关森林的
生态脆弱性。各国和地区的森林
管理标准会指出FSC的原则与标准解释的差异与难点,这些标准将在各国和地区的参与下制订,并由认证机构和其它参与及受影响各方逐项进行认证审核。如有必要,FSC的
争端解决机制在审核过程也提倡采用本办法。使用FSC原则与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的
法律制度。FSC旨在补充、而非替代支持全球负责任的森林经营的其它倡议。
FSC将开展教育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下列问题的重要性的意识:
· 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 促进森林资源的最优利用模式;
· 减少破坏与浪费;
FSC还将针对这些问题为决策者提供指导,包括完善森林经营法规和政策。
准则
原则1:FSC的原则
森林经营应遵守所在国法律及其国家签署的
国际公约和协议,并遵守FSC所有的
原则与标准。
1.1 森林经营应遵守所有的国家及地方性法律和
行政法规。
1.2 应缴纳所有合理的法律规定的费用、特许费、税费以及其它费用。
1.4 应围绕认证目的,由认证机构及参与或受影响的各方对相关法律、法规与FSC原则与标准之间的冲突之处进行逐项评估。
1.5 森林
经营区应当避免
非法采伐、定居及其它未经许可的活动。
1.6
森林经营者应承诺长期遵守FSC原则与标准。
原则2:所有权、使用权及责任
对土地及
森林资源的长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明确界定、建档并形成
法律文件。
2.1 有确凿证据证明拥有对土地和森林资源的长期使用权(如
土地所有权、
传统权利或
特许协议)。
2.2 拥有法定及传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当地社区应保持对森林作业的控制,某种程度上是出于对他们的权利和
资源保护的需要,除非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把
控制权委托给其它机构。
2.3 要运用适当的机制来解决有关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的纠纷。在
认证审核中,要考虑任何悬而未决纠纷的环境及事态。涉及到很多利益的大量纠纷通常会导致一项森林
经营活动失去认证资格。
原则3:居民的权利
应当承认并尊重当地居民拥有、使用和经营其土地、领地及资源的法定及传统权利。
3.1 当地居民应当控制其土地及领地上的森林经营,除非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把控制权委托给其它机构。
3.2 森林经营不能直接或间接地破坏资源或削弱当地居民的使用权。
3.3 森林经营者要与当地居民合作,明确划出对其有特殊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场所,并加以确认和保护。
3.4 在森林树种的利用及森林作业的
管理体系等方面利用当地居民的
传统知识时,应对他们给予相应补偿。应当在森林经营活动开始以前,在当地居民自愿和知情的情况下,就这些补偿条件正式达成一致。
森林经营活动应维护或提高森林劳动者和当地社区的长期社会及
经济利益。
4.1 森林经营区及临近地区的社区群众
均应享有就业、培训及其它服务的机会。
4.2 森林经营应满足或超过与职工及家庭健康和安全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或法规。
4.3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87》和《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98》的规定,要保证职工有建立组织及自发同雇主谈判的权利。
4.4 应当把
社会影响评价的结果结合到
森林经营方案与实施中,并保持与受森林经营活动直接影响的个人及群体进行磋商。
4.5 如果
森林经营造成的损失和破坏影响了当地人的法定或传统权利、财产、资源或生活,则应运用适当的机制加以解决,并提供合理的补偿。
原则5:森林带来的收益
森林经营活动应鼓励有效利用森林的多种产品和服务,以确保森林的
经济效益、广泛的
社会效益及
环境效益。
5.1 森林经营应力争实现经济效益,同时要全面考虑生产的环境、社会和运行成本,并确保维持森林
生态系统生产力的必要投入。
5.2 森林经营及
市场营销应鼓励多种林产品的最佳利用和就地加工。
5.3 森林经营应尽可能减少因采伐及就地加工造成的浪费,并避免破坏其它森林资源。
5.4 森林经营应促进当地经济并使之多元化,避免依赖单一林产品。
5.5 森林经营活动应承认、保持并在适当的地方提高森林服务和资源(如流域及渔业区)的价值。
5.6 林产品的采伐率不得超过长期
可持续利用所允许的水平。
森林经营应保护
生物多样性以及相关的价值,如水资源、土壤以及独特和脆弱的
生态系统与景观的价值,并以此来保持森林的
生态功能及其完整性。
6.1 应当完成
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应与森林经营的规模、强度及受其影响资源的独特性相适应,并应充分结合到森林经营体系中。评估应包括景观水平上的考虑以及就地加工设施的影响,应当在开展对林区有影响的活动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6.2 要有保护珍稀、受威胁和
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如筑巢区和进食地)的措施。应建立与森林经营范围和强度及所需保护资源的独特性相适应的保护区,并限制不适宜的狩猎、钓鱼、诱捕及
采集活动。
6.3 应保持、提高或恢复生态功能及其价值,包括:
(b) 基因、物种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6.4 应保护景观范围内现有的、具有
代表性的生态系统
样地的
自然状态,并将其标记在地图上,典型样地应与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以及受影响资源的独特性相适应。
6.5 应编制并实施书面指南,以控制侵蚀,最大限度地减少采伐、道路建设及所有其它机械干扰活动对森林的破坏,以及
保护水资源。
6.6森林经营体系应促进开发和采用有利于环境的非化学方法进行病虫害治理,尽量避免使用
化学杀虫剂。禁止使用
世界卫生组织1A、1B类清单中列出的物质及
碳氢氯化物杀虫剂,禁止使用长效、有毒及衍生物具有
生物活性和在
食物链中积累的杀虫剂,以及国际公约禁止使用的杀虫剂。如果使用化学品,应提供适当的设备和培训,最大限度地减少健康及
环境风险。
6.7 任何化学品、容器、液体和无机
固体废物(包括燃料和油料)都应在森林以外地区采用符合环境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6.8 应依据国家法律和国际认可的科学
议定书对生物控制剂的应用作记载,限制到最低量,并监督和严格控制其使用,禁止使用经过基因改良的生物。
6.9 谨慎控制并
主动监测外来物种的使用,避免引起不良的
生态影响。
6.10 除以下情况外,应避免将森林转换为
人工林或
非林地用地:
(c) 能保证在整个森林经营单位中产生明显的、重大的、额外的、可靠的和长期的保护效益。
原则7:经营方案
应当制定和执行与森林经营规模和强度相适应的森林经营方案,并随时进行修改。应清楚地阐述经营的
长期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
7.1 经营方案及其相关文件应包括:
(a) 经营目的;
(b) 说明经营的森林资源、环境限制因素、
土地利用及所有权状况、
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临近土地的概况;
(c) 根据所涉及森林的
生态条件以及通过
资源调查得到的信息,说明营林和/或其它经营体系;
(e) 监测森林生长及动态的措施;
(g) 确认保护珍稀、受威胁及濒危物种的计划;
(h) 描述保护区、规划的经营活动及土地所有权等森林资源基本信息的图集;
(i) 说明使用的采伐技术和设备,以及使用的理由。
7.2 结合监测结果或新的科技信息,以及变化的环境、社会和
经济状况,定期修正森林经营方案。
7.3 应对林业工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正确实施森林经营方案。
7.4 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时,森林经营者应向公众提供森林经营方案的要素总结,包括标准7.1中列出的内容。
原则8:监测与评估
应按照森林经营的规模和强度进行监测,以评估森林状况、
林产品产量、产销
监管链、经营活动及其社会与环境影响。
8.1 应根据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以及受影响环境的相对复杂程度及
脆弱性来确定监测的频率和强度。监测程序应是不间断的并能够重复,以便监测结果具有
可比性,以评估变化情况。
8.2 森林经营应包括监测所需要的
科学研究及
数据采集,至少要有以下指标:
(a) 能收获的所有林产品的产量;
(c) 动植物区系的组成及观察到的变化;
(d) 采伐及其它活动的环境与社会影响;
8.3 森林经营者应提供文件,使监测机构和认证机构能够追踪到每一种林产品的源头,这个过程就是所谓的“产销监管链”。
8.4 应当在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和修订中体现监测结果。
8.5 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时,森林经营者应向公众提供监测指标结果的
概括性总结,包括标准8.2中列出的内容。
在高保护价值森林中进行经营活动,应维护或加强这些森林的特征,并始终要以预防的方法,来考虑关于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各种决策。
9.1 按照森林经营的规模及强度对确定高保护价值森林的特征表现进行的评估。
9.2 认证过程中的咨询部分应把重点放在确定保护特征,以及保持其特征的选择办法上。
9.3 经营方案应包括并采取与
预防措施一致的、并能保持和加强适应性保护特征的特殊措施,在向公众提供的经营方案要点中应专门列出这些措施。
9.4 应当进行年度监测,以评估采取的措施在保护和加强这些适应性保护特征方面的效果。
原则10:人工林
应按照原则与标准1-9和原则10及其标准来规划和经营人工林,人工林可以提供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有助于满足全世界对林产品的需求,同时它对
天然林形成一种补充,减轻对天然林的压力,并促进天然林的恢复和保护。
10.1 应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明确阐述人工林的经营目的,包括天然林的保护与恢复目标,并且在计划的
实施过程中予以清楚的展示。
10.2 人工林的设计与布局应能促进天然林的保护、恢复与保持,而不是增加对天然林的压力。在人工林布局中,应采用与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相适应的
野生动物走廊、
溪河岸边
缓冲区及不同
林龄和不同
轮伐期的
林分组合。人工林地块的布局和规模应与
自然景观中出现的林分类型相一致。
10.3 最好在人工林的构成上实行多样化,以增强其经济、生态及社会的稳定性。这种多样性可能包括景观中
经营单位的规模和
空间分布、物种的数量及遗传成分、
龄级及结构。
10.4 造林树种的选择,应基于对立地的适应性及对经营目的的
适合性。为了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营造人工林和恢复退化的生态系统方面,应优先考虑使用
乡土树种,而不是
外来树种。只有当外来树种的表现比乡土树种更好时才可使用,而且应当对它们进行仔细的监测,以发现非正常的
死亡率,或病虫害爆发以及不利的生态影响。
10.5 要在整个森林经营范围内保留一定的面积(与
造林地的规模相适应,面积的大小可根据当地标准来确定),以恢复天然林
覆盖率。
10.6 应采取措施,保护并改善
土壤结构、肥力和生物活动。采伐技术和采伐率、公路及
林区道路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树种的选择,从长远上都不应造成
土壤退化,或对水质、水量产生不利的影响及溪流排水方式的重大改变。
10.7 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尽可能减少病虫害和火灾的发生,以及侵入性植物的进入。病虫害综合治理应成为经营方案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依靠预防和
生物防治措施,而不是
化学杀虫剂和化肥。人工林经营应千方百计避免使用化学杀虫剂及化肥,包括不在苗圃中使用。标准6.6及6.7也涉及到化学品的使用。
10.8 为适应森林经营的规模和多样化,除了原则8、原则6和原则4中提出的要素外,对人工林的监测,还应包括定期评估其内外的潜在生态和社会影响(如
天然更新,对水资源及
土壤肥力的影响,以及对地方及
社会福利的影响)。除非当地的试验或
实践证明某一树种在生态上很适合这一地区、不具有侵入性,同时对该地区的其它生态系统没有重大的负面生态影响,否则不得大规模种植该树种。要特别重视人工林征地的
社会问题,尤其是对当地人所有权、使用权及进入权的保护。
10.9 1994年11月以后在天然林
采伐迹地营造的人工林一般不具备认证条件。人工林的经营者或
所有者如果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说明他们对这种
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认证机构也许会允许其进行认证。
效益
环境方面
维护
生物多样性及其价值、水资源、土壤、独特而脆弱的
生态系统和
自然景观等;
维持森林的
生态功能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促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社会方面
确保所有利益各方的权利得到尊重和实现。
经济方面
(对于参与认证的企业尤为重要)
确保木材的长期供应;
提高森林生产力;
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和环境管理;
改善与各利益方的关系;
提高职员的士气和能力,吸引人才;
认证准备
FSC/COC又叫产销监管链认证,是
FSC认证的一部分
2、建立文件化的CoC体系
-符合CoC标准的要求
-可以和现有的其他体系,如ISO 9000,进行整合
3、采购适用的FSC材料(根据机构的要求,有些认证机构不需要进行模拟生产)
-现有的合格供应商
-大多数以来进口
-从网站上查询新的供应商
-从大陆通过CoC认证的厂商购买
4、按产品实现的木材流程试运行
-保留每个过程的运行记录
-如果没有CoC定单,可以模拟一次
5、 申请认证
6、 报价
7、 签订认证协议
8、 等待现场评审
9、 获得证书并注册
10、依据文件要求运行并保留相关记录
11、在产品上或产品外使用FSC标记
12、准备监督回访
CoC认证要求组织建立并维护一个文件化的体系以确保采购、加工及运输的产品是使用认证的原材料生产的。
认证术语
审核
在申请司同意 FSC 的要求并按照其认证指导方针的前提下,对该公司进行参观和检查的过程。在审核之前可以进行一次预审核,正式审核发生在授予
认证证书、每年年审之前。
CARs
是“被要求纠正的行为”的缩写,例如被认证公司在一定时间内采取的调整措施或条件,来符合 FSC 的指导方针和要求。
CBs
认证机构的缩写,是由 FSC 授权的独立的审核公司,例如
SGS,
DNV,
BV等认证审核公司。
证书
在审核员对被认证公司进行评估、被认证公司满足了授予证书的前提之后,认证公司将被授予认证证书,证书上将标明该公司单独的认证号码。
审核通过
授予认证证书给被认证的公司。由审核委员会通过认证报告的内容来决定。
认证报告
关于被认证公司是否满足认证要求的一份详细的报告,包括公司当前的条件和审核员的建议。报告在
审核组视察之后完成,决定是否授予认证证书。认证报告有公开的和内部资料两部分组成。
产销监管链
产品生产和交易等一系列链式过程,包括木材从森林
采伐后直至最终
产品销售至
终端客户为止。
CoC
产销监管链的缩写。 FSC 认证的一部分,代表产销监管链认证区别于森林经营企业的 FM 认证。
FM
森林管理的缩写。 FSC 认证的一部分,代表森林经营企业的 FM 认证区别于产销监管链 CoC 认证。
森林认证
对森林经营企业的森林进行监督的程序,由有 FSC 授权的认证公司评估该企业的
经营管理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森林的标准。由 FSC 委员会发起应运于全世界的范围。
成组认证
FSC 发起的一种认证方式。是对于
森林面积 < 1000 公顷 的小的企业的一种
降低成本的认证方式。其方法是联合几家森林企业合成一 个认证组。
标识的使用
FSC 标识、商标和 FSC 的缩写和
森林管理委员会的名称均为森林管理委员会的保护商标,只有经过认证的公司才被授权使用这些标识。
预审核
发生在正式审核之前的预评估,是否进行可视情况而定。要求这次审核要清楚表明认证的要求、进一步的安排和企业的有效运作方式。
基本原则
基于 FSC 认证的 10 条世界认可的认证原则,被细分为 56 个类别。
SLIMF
小型或低密度森林管理的简写。根据 SLIMF 的指导方针,森林面积不足 100-1000 公顷(根据不同国家而定,例如
南非是600公顷以下为SLIMF,
加拿大则是1000公顷以下)的企业可以申请此项简单认证。
担保人
本地的企业或居民,包括所有的对认证的公司和森林有关的人、
公共机构、协会和
公共服务组织。
标准
FSC 的标准包括森林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和实施规则。本土的 FSC 标准基于各国不同的 FSC 认证情况而定,是公开和透明的
管理程序。
商标
FSC拥有三种商标:全称“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首字母 “FSC” 与“checkmark-and-tree”(首字母加树图形)标志。这些
商标的使用——无论是在促销材料还是在
FSC认证产品的标签上,
均须得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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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旗国
FSC
船旗国检查(Flag State Control)是指船舶注册国根据国家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而制定的安全检查标准,对进入其港口的船舶实施的一种监督与控制,以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符合船旗国、国际公约要求,通过船旗国检查纠正与消除受检船舶所存在的不符合标准的缺陷,以确保船舶航行、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航运经营水平的提高。
中国籍的安全检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2010 )作为检查依据。
主要检查内容
对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其配备;
救生设备和
消防设备;
事故预防;一般
安全设施;报警设施;货物
积载及其
装卸设备;
载重线要求;
系泊设施;推进和辅助机械;
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设备;液货装载设施;船员对与其
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
操作能力。
新闻事件
《
FSC认证或被清理出中国 国际机构措手不及》:
国家林业局等四
部门计划开展
森林认证市场整顿,以及FSC有可能被清理出中国森林认证市场的消息,迅速引起业界关注。FSC中国代表马利超随后发表《关于认证机构在中国合法开展FSC认证的声明》对有关问题进行回应。
认证步骤
1、联系一个或几个FSC认可的认证机构 。 为了给你的第一次估计所需的成本和时间,认证机构将需要一些基本的信息您的操作。 认证机构将为您提供FSC认证的要求。
2、你决定你想工作,并签署了一项协议,认证机构的认证机构。
4、收集的数据,在审计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的
审计报告,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
5、如果认证决定是肯定的,您会收到FSC证书。
审计发现,如果你的操作是尚未完全符合FSC的要求,那么你可以去作进一步审核后,您已经实现了在认证报告中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