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指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指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
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
社会服务活动的
社会组织。
新经济组织
新经济组织是指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内地公民私人,
港澳台商,外商全部所有或绝对控制的新出现的
经济组织形态。另从所有制特征上看,现行法律,法规把这类经济组织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国家
统计分类目录中包括: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
经济控制企业,港澳台经济控制企业,非
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非国有控股
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非公有制经济
是指各种社会经济成份中公有制经济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在我国现阶段,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
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港澳台
投资经济,
外商投资经济以及
混合经济和
股份合作制经济中的非国有成分和非集体成分。
个体经济
又称“
个人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通常是指
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
个体劳动或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
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和支配的一种所有制
经济成分。在我国,个体经济目前专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私营经济
以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为基础的
经济形式。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是一种体现着雇佣
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私营经济的主要形式是私营企业,包括: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私营
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
股份有限公司。
混合所有制经济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不同所有制的
投资主体对一个企业或
公司投资所构成的
经济类型。它含有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经济中的几种成份。其主要形式是混合所有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经济
指兼有
合作制和股份制两种性质的一种经济形式,是我国
经济体制改革中探索出来的适合
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种
集体经济的新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经济形式是
股份合作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经济
我国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到内地
直接投资设立企业而形成的经济。其经济形式主要包括独资企业,与内地投资者合资或
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其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经济
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内地直接投资所形成的经济。其经济形式主要有四种形式:外资企业(又称“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
8,个体工商户:
是指个人从事
生产劳动,生产资料或产品收入归个人所有,雇工7人(含7人)以下,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
民事责任的
经营形式,包括城镇闲散劳动力等自筹资金开业兴办,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工业,
手工业,客货运输,商业,饮食,服务(包括修理)和
房屋修缮等
个体经营者。还包括农村的非农业个体经营者。
指在
工商登记时登记为企业的,非国有或非集体性质的经济组织,包括私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非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注意:
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包含个体经济,非公有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10,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
自然人控股,以
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所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11,
私营独资企业:在我国,按有关法律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2,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
1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的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5,
合伙制企业:也称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者
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6,
股份合作企业:在我国,以合作制为基础,由
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
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
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
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
集体经济组织。
17,混合所有制企业:指国家,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所有制经济中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经济,通过一定的资产组织形式,混合而成的所有制企业。
1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到内地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包括其
独资经营的企业,其与内地其他投资者合资
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其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19,与
港澳台商
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照
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2,
港澳台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
股本占
公司注册资金的比例达到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比例小于25%的,归属于
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内地直接投资所建的企业。
24,
外商独资企业:又称外资企业。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金的比例不低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若外资的股本比例低于25%的,则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
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新社会组织
新社会组织是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涌现出来的相对于政党、政府等传统
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包括
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群众团队。新社会组织一词,是上海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出现的一个新的词汇。其特点是,相对于“
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群众组织”
等词的概念,把范围缩小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民间组织。
除了包含根据法规合法允许登记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以外,还包含目前
法律法规还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
自发性的
非政府组织和准民间组织。这对于党和国家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研究、指导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新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队。
1、社会团体:是指按《社会团体登记治理条例》的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不包括工会、共青团、
妇联、残联、
工商联、
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福利会、中国保护儿童委员会、社联、
文联、科协、宗教团体等。
2、学术性社团:是指主要由
专家、学者和
科研人员组成的各类学会、研究会等。
3、行业性社团:是指主要由经济领域各行业相同的企业组成的
行业协会、同业
公会等。
4、专业性社团:是指主要由
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组织组成的各类协会等。
5、联合性社团:是指主要由不同利益需求的人群或各类社团组成的联合体,如联合会、商会、促进会、俱乐部、
校友会、联谊会等。
6、行业协会:是行业性社团中的一种,是由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7、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业划分为教育事业类、卫生事业类、
文化事业类、科技事业类、体育事业类、劳动事业类、民政事业类等。
8、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社会
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属于民间组织。其公益性主要表现在它不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利,强调的是
社会公众的广泛受益。
9、社区活动团队:是指以社区群众为主,因
文化知识、爱好爱好、
强身健体等不同需求而自发组织起来的,没有经过社团治理部门登记,但在街道社区有关部门备案的
群众性组织。
10、
非营利机构:指创办的目的是为了生产
货物和服务,但不答应向成立,控制或资助它的机构提供收入,利润或其他财务收益的
法律实体或
社会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