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
1999年厦门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是1999年4月在福建省厦门市发生的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作案手段
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以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制造的这起惊天大案,只用了短短两、三年时间。厦门特大走私案肇始于1996年。厦门特大走私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之大、人员之多,案情之复杂,经济犯罪和腐败问题之严重,触目惊心。为了能使走私犯罪活动畅通无阻,赖昌星还打通了海关、港务等众多部门,在厦门市区修建了走私的重要据点━━海鑫堆场。货物从港口直接拉到堆场后,厦门海关同安办事处原副主任谢东风等人先圈定要查验的集装箱箱号,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骨干分子黄克臻、陈文远等人立即根据集装箱号单,将装有香烟、汽车等高税率的走私货物集装箱掏空,再填进事先准备好的木浆、聚丙烯低税率、且与伪报品名相符的货物,办妥手续交付海关查验。经过如此一番“倒柜”,走私物品就能顺利入关。赖昌星在腐蚀拉拢干部方面颇有心计。他很注意揣摩某些领导干部的爱好。只要领导有“爱好”,他就千方百计,投其所好。爱财,他可以一次将数十万、上百万元的钞票奉上;爱色,他可以用点美女送至身边;爱权,他则为之四处活动。犯罪分子勾结政府官员,走私物品涉及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走私金额大大超过今年三月有关官员通过电视台透露的400亿元人民币。在移送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案值中,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直接操纵下的走私物品价值达252亿元人民币,偷逃税款人民币115亿元。厦门走私集团犯罪采取的手法为进口货物不报关、伪报贸易性质、伪报货物品名等,并以金钱、女色为手段,有预谋地拉拢腐蚀一批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走私提供帮助和庇护。
案件揭发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纪检组和监察局接到一封长达74页的检举信,信中检举揭发了厦门远华走私犯罪集团利用各种手段走私500亿的大案,而且其中还涉及到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等人的腐败问题。
2000年初,中共中央派出的“四二〇专案调查组”,纪检、监察、海关、公安、检察、法院、金融、税务等部门协同办案,厦门特大走私案及相关的职务犯罪的案情被基本查清。在这期间,共有600多名涉案人员被审查,其中有近300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亡命海外
调查过程
对于厦门特大走私案,调查时间超过一年,首批审理长达月余,充分显示此案重大、复杂。中央查处厦门特大走私案领导小组组长、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说,2000年8月中旬,中央纪委会同监察部、海关总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中央金融工委等组成中央专案组,对厦门特大走私案展开全面调查。案件在厦门、福州泉州漳州莆田5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不良影响
在走私犯罪分子有预谋地腐蚀拉拢下,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因腐败落马,其中省部级干部3人,厅级干部8人。据新华社发布的新闻可以看出,此案中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分布在厦门市委、市政府、公安机关、海关、银行等要害部门,而且收受贿赂的数额巨大。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船管科原科长吴宇波,一人即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874.7万元。
案件结果
根据公布的审判结果,共有14人被一审判处死刑,但赖昌星的胞兄胞弟因有立功表现等原因,幸免一死。赖昌星之兄赖水强,是该走私集团走私香烟的主犯,因有坦白交待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赖昌星走私集团的骨干分子、赖昌星弟弟赖昌图,因有投案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也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走私案并未终结,随着整个案件查处工作的深入开展,还会有一批犯罪分子将依法受到严惩,一些涉案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将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远华走私犯罪集团的主角赖昌星在逃亡十二年后,于2011年7月21日被加拿大方面否决其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并于7月23日被加拿大有关部门遣返回国。7月23日下午,中加双方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了有关交接手续。随后,我公安机关依法向赖昌星宣布了逮捕令,并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与此同时,与该案有关的其他高级官员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受到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与闻名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大案有牵连的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已被逮捕并立案侦查。李纪周不但与远华走私大案有牵连,而且与广东湛江走私案、深圳海关走私案都有牵涉。在上述几案中,李纪周收受了巨额贿赂。他已于1998年12月:撤职调查,1999年底:正式逮捕。
2011年7月初,赖昌星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拘留,拘留后48小时聆讯于温哥华时间7月11日下午1时进行。如果赖昌星滞留加拿大的理由被法庭否决,最快他有可能在7月25号被遣返中国。据加拿大当地媒体报道,加拿大联邦法庭法官萧尔(Michel Shore)于温哥华时间21日下午6时宣布,否决“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
20日,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局对赖昌星拘留7天后聆讯做出判决结果,以羁押理由不充分,裁决赖昌星获有条件保释。21日,加拿大联邦法庭开始聆讯赖昌星遣返案,审理赖昌星提出延缓遣返的要求。
赖昌星与家人1999年8月13日以旅游身份进入加拿大。2000年3月旅游签证到期,加拿大发出有条件离境令。同年6月,赖昌星夫妇提出所谓“难民”申请,但一直遭加拿大政府拒绝。
2011年7月20日晚,加拿大联邦法庭作出裁决,接受加拿大移民部有关暂缓执行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局准许赖昌星有条件假释的申请,至此,赖昌星仍未能获释。
温哥华时间7月21日下午6时,加拿大联邦法庭法官萧尔(Michel Shore)宣布,否决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这意味着赖昌星将会被遣送回中国,而最快的时间是2011年7月23日。
2011年7月21晚 加拿大联邦法院当地时间21日晚决定驳回赖昌星关于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决定执行赖昌星的遣返令。到目前为止,赖昌星遣返案的所有法律程序均已结束,等待他的将是加拿大政府采取行动将他遣返回中国。加拿大移民部律师海伦·帕克21日上午表示,赖昌星最快会在7月23日被遣送回中国。赖昌星于温哥华时间7月22日下午中方表示欢迎在加拿大警察的押送下搭乘飞往中国的民航班机离开温哥华国际机场。中国承诺,对赖昌星不会判死刑和受虐待,但难逃法律惩罚。
2011年7月23日,下午4点28分,赖昌星乘坐的飞机抵达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
2011年7月23日,下午4点28分,赖昌星抵达北京。中加双方在北京首都机场办理有关交接手续。随后,公安机关赖昌星宣布了逮捕令,并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
2012年5月18日上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媒体评论
自70年代末推行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物质利益的看法发生了巨大变化。二十多年来,创收几乎成了单位工作的首要任务,挣钱已成民众生活的基本目的。 “一切朝钱看”似乎成了社会各个阶层不言而喻的共识。贪渎腐败之风应运而生,并且愈刮愈炽。这股歪风之所以屡禁不止,与大陆经济发展这一转型时期的特殊历史背景有着极大关系。 厦门远华案的审理,是中共为反腐倡廉所做的重大努力。中共以最严厉的手段处理涉案的贪官,而不考虑其位阶高低,这是几十年来罕见的,显示了中共整顿吏制的坚定决心。人们有理由预期,今后贪渎腐败之风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遏制。然而,必须清醒地看到,反腐肃贪是无法毕其功于一役的。20多年来,贪渎腐败之风所以横行,与改革开放过程中相应配套措施发展的相对滞后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配套措施包括立法和执法系统的完善、对行政部门监督机制的建立。要使反腐肃贪确实收到成效,还需要在这些方面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肃贪的实践说明:建立一个廉洁的政府,需要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是政府本身的自我监督,应以独立于地方行政为前提。而要使行政监督发挥真正的作用,必须使其直属于中央政府,其工作直接对国务院负责。 中国的司法监督尚有待加强。从近年来一系列走私、逃汇和受贿大案的处理过程来看,司法部门的功能似乎多只局限于收拾善后,倒是属于党务系统的纪检部门发挥了主要的作用。从国家的长治久安来说,司法部门的监督功能应该强化。毕竟,党政分工也是政制改革的一个方向。舆论监督是防止贪渎腐败现象的重要堤防。以远华案来说,其发生时间前后长达近10年,涉案的大小贪官数以千计。然而这期间,不仅当地的媒体,甚至省里、中央派驻的新闻机构居然毫无动静,令人难以想像。如果当初这一案件能够及早披露,不仅国家能够避免几百亿元的税收损失,相信众多的涉案官员也不至于落到今天这步田地。中国大陆存在的贪渎腐败风气,其产生的背景错综复杂,其中既有着历史的原因,也有着现实的因素。人们固然对贪渎腐败现象痛心疾首,希望政府能够认真对待,但也必须看到,贪渎腐败现象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通病。
贪渎腐败因经济发展而起,也只能通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来加以制约和消除。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也不需要过于苛责中共的领导阶层,毕竟,他们在进行的是一场人类历史上没有先例的改革和开放大业。 远华走私案的审理为世人所关注,但人们所关心的是能否由此真正汲取教训以遏制官员贪渎之风,从根本上扭转整个社会的风气,而不是杀掉多少个贪官的问题。
贪官名单
李纪周:原公安部副部长(被其他案犯供出 )
陈燕新:原福建省石油公司总经理
赵克明:原厦门市常委副市长(曾任市委秘书长 )
詹少敏:原共青团福建省委书记
张宗绪:原厦门市委副书记(曾任副市长,分管外经贸)
谢永武:原厦门特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副厅级)
石兆彬:原福建省委副书记、原厦门市委书记
刘 丰:原厦门市委副书记(分管政法,曾任厦门市委副秘书长)
庄如顺: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原福州市公安局局长
涉案高官
1、党政机关
李纪周 公安部原副部长--开除党籍、公职,死缓
詹少敏 共青团福建省委原书记--开除党籍、公职
刘丰 厦门市委原副书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张宗绪 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开除党籍、行政降级
郭晓菱 厦门市委原常委--有期徒刑十一年
蓝甫 厦门市原副市长--犯受贿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苏水利 厦门市原副市长--开除党籍、公职
林金栋 厦门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有期徒刑十一年
2、厦门海关
杨前线 原关长--死刑(一审)
接培勇 原副关长--有期徒刑二十年
车典 原纪检组长--有期徒刑十年
卢远征 侦查分局原局长--有期徒刑十年
杨上进 厦门海关调查局原副局长,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王燕平 调查局原副局长--有期徒刑七年
王天炸 办公室原主任--有期徒刑十一年
蔡海鹏 调查局情报处原处长--有期徒刑十五年
童敏 情报技术处原副处长--有期徒刑十四年
陈蔓菁 教育处原处长--有期徒刑十年
王鹭滨 监管处原处长--有期徒刑五年
周振庭 东渡办事处原主任--在逃
刘必武 东渡办事处原副主任--有期徒刑十二年
吴宇波 东渡办事处船管科原科长--死刑(已执行)
方宽荣 东渡办事处船管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陈育强 东渡办事处船管科--无期徒刑
黄志忠 东渡办事处船管科--犯受贿罪,无期徒刑
谢东风 同安办事处原副主任--在逃
施营平 同安办事处原副主任--有期徒刑六年
陈毅森 同安办事处原负责人--有期徒刑十五年
黄印路 象屿海关原关长--有期徒刑二年
曲鹭勇 龙岩海关原副关长--有期徒刑九年
赵裕昌 福建九州商社原总裁兼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犯受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钟晓辉 厦门国际会展新城投资建设公司原总经理,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统计,厦门海关涉案人员达160多人,占全关总人数的13%)
3、公安系统
庄如顺 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死刑(一审)
张永定 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二支队原队长--无期徒刑
廖金波 厦门市边防支队司令部原副支队长--有期徒刑十五年
黄金铁 厦门市边防支队司令部原参谋长--有期徒刑九年
王振波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副支队长--有期徒刑二年半,缓刑三年
黄少熙 厦门市公安局同安交警队原大队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4、商检局
罗良玉 厦门商检局原副局长--有期徒刑八年
5、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
曾太平 厦门港务局原副局长--有期徒刑五年
吴振文 厦门海上安全监督局原副局长--有期徒刑二年
罗良玉 厦门海上安全监督局原处长--有期徒刑十三年
罗良玉 厦门海上安全监督局原局长助理--有期徒刑二年
6、外代、外运
朱建雄 厦门船务代表公司原总经理--有期徒刑九年
郑振 泰外代原经理--有期徒刑一年半
张北辰 厦门船务代理公司船务部原经理--有期徒刑十年
蔡国钦 中外运厦门公司原总经理--有期徒刑十六年
林溪辉 厦门国税局原局长--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审)
李鹭琪 厦门国税局总会计师兼稽查局局长--有期徒刑十五年
陈国荣 中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长--无期徒刑
林贞木 中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长--有期徒刑十五年
陈建銮 中行福建省分行原副行长--有期徒刑十六年
叶季湛 工商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死刑(已经执行)
周忠泽 交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有期徒刑十年
主犯归案
2011年7月23号,赖昌星被遣返回国,厦门海关缉私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海关缉私部门和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依法对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行贿犯罪开展侦查。
经过查证,1996年到1999年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香烟、汽车、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各种设备及其他货物,赖昌星本人或指示授意他人向数十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案金额巨大,赖昌星本人及其他的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对涉嫌走私行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1年12月30日,赖昌星涉嫌走私行贿犯罪一案已经依法侦查终结。 移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已经依法受理此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2年4月6日至4月22日对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部分群众、国家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审现场旁听。赖昌星的部分亲友也参加了旁听。
引渡回国
逃亡加拿大12年之久的赖昌星已于温哥华时间2011年7月22日下午在加拿大警察的押送下搭乘民航班机离开温哥华国际机场飞往中国。加拿大联邦法院21日在对赖昌星遣返案进行了3个多小时的聆讯后,于温哥华时间下午6时作出判决,驳回赖昌星暂缓遣返的申请,决定执行赖昌星的遣返令。根据法律规定,遣返将在聆讯结果出来之后尽快执行。
2011年7月23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闷热而雾沉的桑拿天中,数十名带着长枪短炮镜头的记者们守候各个出口,等待一位重要人物的到来。部分记者甚至想方设法,来到了停机坪边上。
但直到最后他们都没有等到。下午约4点20分,加拿大航空公司AC029次航班降落。一小时后,这架航班的乘客们陆续在出口出现,而这位重要人物却未见踪影。
据同机乘客介绍,航班被降落在二号航站楼附近的机位,赶来的数辆警车带走一位乘客后,他们才被允许下机。
这位乘客就是赖昌星。大多数同机乘客甚至也未能一睹其容。由加方人员押送的赖昌星,在飞机上被用帘子和普通乘客隔开。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画面上,53岁的赖昌星戴着黑框眼镜,身穿灰色T恤和深色长裤,从机尾设置的专用舷梯上被两名中国警察押下飞机。
判刑结果
15人被判死缓(及死刑)
资料原文说14人被判死刑,但数来数去少了1人。
1.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贿赂折合人民币140.7万元,并由赖昌星出巨资为其包养情妇;杨前线身为海关关长,放弃职守,放纵走私,导致厦门关区走私泛滥,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在案发后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放纵走私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叶季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95万元,并有491.48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船管科原科长吴宇波,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人民币874.7万元,放弃监管,造成大量成品油走私入境,并组织销毁、藏匿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有关犯罪证据,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和平码头船管科船管组原组长方宽荣,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人民币129.8万元,为赖昌星等人走私成品油提供方便,致使大量成品油从和平码头走私入境,并参与销毁、藏匿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有关犯罪证据,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7.王金挺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互勾结,大量走私进口成品油,偷逃税款人民币3579.4万元;接培功伙同他人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互勾结,走私进口天然橡胶、热水器等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2660.16万元;黄山鹰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事先通谋,收买码头作业人员,进行香烟走私活动,参与偷逃税款人民币57.8亿元;庄铭田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互勾结,积极实施非法购买、销售走私香烟和走私汽车活动,偷逃税款人民币9655.6万元。上述四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金挺、接培功、黄山鹰、庄铭田、李宝民等五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死刑已执行。
8.李士专组织、介绍他人为走私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偷逃税款人民币1751.9万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9-11.厦门市公安局对外联络处原处长王可象,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互勾结,走私进口成品油,偷逃税款人民币1766.19万元,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贿赂人民币90万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黄克臻、陈文远是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走私香烟的骨干分子,参与偷逃税款分别为人民币36.89亿元和66.37亿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上述三人论罪均应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因有自首情节,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2.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公安部原副部长,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3.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05.7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4.厦门市原副市长赵克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5.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4.55万元;在公安机关缉捕赖昌星的过程中,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并指使其外逃,造成严重后果;庄如顺身为公安机关领导,指使他人为121辆走私汽车违法办理《罚没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6.陈燕新,福建省石油总公司原总经理,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17.王燕棣,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18.梁栋,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原总经理,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3人无期徒刑
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刘丰,利用职务之便,为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45.6万元,并有74.8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长陈国荣武警福建省总队海警支队原队长张永定、厦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查处一科原副科长陈育强犯受贿罪;严立平、李松谋、陈国俊、陈雅歌、陈小浩、李中华、陈赞成、朱伏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上述12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主犯赖昌星因走私和行贿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58人有期徒刑
赖昌星之兄赖水强,系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走私香烟主犯,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因有坦白交代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一审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赖昌星之弟赖昌图,系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走私进口大量汽车,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因有投案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一审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56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程辛联也因介绍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3 13:03
目录
概述
作案手段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