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汉书·诸侯王表》曰:“设附益之法”。注引张晏曰:“律
郑氏说,封诸侯过限曰附益。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
颜师古:“附益者,盖取孔子云‘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之义也,皆背正法而厚于私家也。”
(2)《汉书·高五王传·燕灵王刘建传》曰:“自吴楚诛后,稍夺诸侯权,左官附益阿党之法设。”注引颜师古曰:“皆新制律令之条也。左官,解在《诸侯王表》。附益,言欲增益诸侯王也。”
(3)《
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注引
李贤:“武帝时有淮南、
衡山之谋,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阿曲附益王侯者,将有重法。”
根据以上三条,我们可以大致概括出
汉武帝颁布的附益法的大致内容:严禁官僚为
诸侯王聚敛财富;严禁官僚与诸侯王勾结,为诸侯王谋取利益。总之,附益法的颁布是为了孤立诸侯王,使其在财政上无法聚敛,在政治上无法组成自己的
小集团。
西汉初期,政治破败,经济萧条,汉高祖
刘邦一方面为解决汉初政治、经济的困窘局面,为稳定边疆局势,大力铲除了
异姓诸侯王,另一方面错误地认为秦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没有实行
分封制,因而有分封了大量同姓诸侯王,这就加剧了封建经济的
分散性,膨胀了诸侯势力,形成了西汉的王国问题,威胁了汉朝的中央集权。帝制时代,分封制(
封建制)的最大弊端是诸侯王
尾大不掉,不惜起兵祸乱天下。平日里诸侯王
拥兵自重、不听王化也是一大问题。在地方上,诸侯王是封建统治秩序的破坏者,地方官员难以
绳之以法。对中央朝廷,诸侯王也容易
骄横跋扈、
结党营私。
推恩令:推恩令是
主父偃向汉武帝提的建议,规定诸侯的子弟除了
嫡长子继承爵位之外,其他的儿子可以由中央出名义,割诸侯的地盘封侯。中央朝廷几乎
毫发无伤,地方诸侯则被
七零八落。力分则弱,从此丧失向中央挑战的实力。
左官律左官淮南王谋反之后作出此规定,意在限制臣民擅自出仕诸侯,进而削弱诸侯的私人班子,剪除其羽翼。
阿党法:诸侯不能自行聘任官员,倒也不能让他们当
光杆司令,中央要给他们派傅、相等官,名为辅助,实为监视。但是皇帝又怕傅相大臣与诸侯串通一气,共同糊弄皇帝,所以制定阿党法来管理这帮人。所谓
阿党,是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报,则傅相有罪,重至
弃市。
附益法
贿赂中央大臣,让他们在皇帝面前说几句好话,附益法就是针对这个情况制定的。朝廷大臣交结诸侯,帮助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者自己受贿,为附益,重者也至于
弃市。
出界罪:为了防止诸侯王互相沟通,重现吴楚
七国之乱七国联盟之类的组织,规定诸侯王不经中央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封地,违者降为
侯爵。
酎金律:所谓
酎金,是每年春节祭祖的时候,诸侯要献上
贡金,助天子祭。此法本来是
汉文帝所订,没有特别的含义。武帝时候,为了收回权力,本着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精神,于
元鼎 《史记·
高五王传》记载,“自吴楚反后,诸侯独得食租税,夺之权。其后诸侯贫者或乘
牛车也”,诸侯国的地位也从独立王国降为大致与郡相等,秦代的
郡县制,只是改名叫做
郡国而已。实质意义上,附益法等
律令也防止了诸侯收揽宾客以增强自身实力,巩固并加强了
中央集权。
到
汉武帝时,
国家实力相当雄厚,同时面对
前朝问题,汉武帝决定加强
中央集权,实行大一统,而附益法就是他为解决王国问题和推恩令一起推行的措施之一。附益法颁布后,诸侯王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中央集权大大加强,为汉武帝大一统局面的开创创造了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