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集体土地所有证》: 是集体土地所有人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
法律依据
《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土地登记办法
具体实施请看《
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5月6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农业部发布了《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加快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
集体经济组织,做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
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
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强化
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强农村
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
集体土地权益,维护
农村社会稳定,部决定在已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
(一)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民对自身的权利不清,义务模糊,不能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抵制乱占滥用耕地等
违法行为,同时,农民对
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法律关系,将农民与土地
财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就会激发农民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在机制上将保护耕地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二)依法加快集体
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
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
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需要。同时,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
土地权属纠纷,
消除影响农村稳定的消极因素。
(三)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决农村
土地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由于缺乏有效的
管理手段,
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理顺农村土地
产权关系,加强
土地权属管理,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
突破口。通过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国家、集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证各项管理手段的充分落实。
(四)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
统一管理的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对滞后,影响了土地统一登记的进行,也造成了土地统一管理的困难。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尽快开展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林地、草地、耕地及
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避免各类用地的权属纠纷,保证
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将为全国城乡
地政统一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宣传有关
土地政策的重要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必须依靠以土地为生存之本的农民,通过提高农民的
法律意识,促进土地
基本国策的落实。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
土地证书发放到农民集体手中,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内容,必将使农民更加重视自身权利,增强其学习、掌握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知识的积极性,从而在广大农村掀起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政策规定的热潮。
为此,各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建立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从国土资源管理长远发展的战略出发,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具体确权要求如下:
(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
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
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
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
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
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主体以“хх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政策新规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坚持
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村
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
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把党中央关于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重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落实深化党和国家
机构改革精神,在规定国务院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同时,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并赋予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
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坚持实行
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
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二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
个人使用,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经营性
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三是规范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
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强化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在
征地补偿方面,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实行按照区片
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
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四是强化永久
基本农田保护。将有关条款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
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严格管理。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
军事设施等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
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五是保障乡村
产业发展用地。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