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发布关于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法规性文件。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法规性文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发布。在1991年9月29日《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基础上制定。共45条。主要内容包括:①
外科。规定了身高、体重,颅脑,颈部,骨及关节、脊柱,下肢,足,胸腔、腹腔及肛门,
泌尿生殖系统,皮肤等方面的检查标准。②内科。规定了血压,心脏及
心血管,肺,胃、
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及其他
神经系统等方面的检查标准。③
耳鼻咽喉科。规定了嗅觉,听力,耳廓、
耳道、鼓膜,鼻部、副鼻窦,咽部、
扁桃体、喉部等方面的检查标准。④
眼科。规定了视力,
色觉,眼功能、眼球,角膜、巩膜、虹膜_状体、瞳孔,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
视神经等方面的检查标准。⑤
口腔科。规定了龋齿、
牙周病、牙缺损、
腮腺等方面的检查标准。此外,还规定了
妇科检查、
辅助检查等方面的检查标准。对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特种部队条件兵、
仪仗队队员等,在体格检查方面提出了特殊要求。标准的发布施行,对于规范征兵中的体格检查工作、保证兵员质量、加强
军队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章程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
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
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
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
乳腺肿瘤,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
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
后遗症,骨、
关节畸形,
胸廓畸形,
习惯性脱臼,颈、胸、
腰椎骨折史,
腰椎间盘突出,
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
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二)四肢单纯性
骨折,治愈1年后,
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
关节弹响排除
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
大骨节病仅指、
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
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
下肢不等长超过2cm,
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
膝外翻胫骨
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
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
扁平足,重度
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
良性肿瘤、
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
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
文眉、
文眼线、
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
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
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
脱肛,
肛瘘,肛旁
脓肿,重度
陈旧性肛裂,
环状痔,
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
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
生殖器官畸形或
发育不全,
单睾,
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
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
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
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
精索、
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第十五条 重度
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
体癣,
疥疮,慢性泛发性
湿疹,
慢性荨麻疹,泛发性
神经性皮炎,
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
血管痣、
色素痣、
胎痣和
白癜风,其他
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
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
毛囊炎,皮肤对
刺激物过敏或有
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
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二)
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
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90 mmHg ≤
收缩压≤ 140 mmHg;
(二)60 mmHg ≤
舒张压≤ 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
器质性心脏病,
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
心律不齐、心脏
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
胰腺疾病,
内脏下垂,
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
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
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
贫血,
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
疟疾、
血吸虫病、
黑热病引起的
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
内分泌系统疾病,
代谢性疾病,
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
病毒性肝炎,
结核,流行性
出血热,细菌性和
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
伤寒,
副伤寒,
布鲁氏菌病,
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
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
原发性肺结核、
继发性肺结核、
结核性胸膜炎、
肾结核、腹膜结核,
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
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
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
转换性障碍,
分离性障碍,抑郁症,
躁狂症,
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
进食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
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
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
耳前瘘管,耳廓及
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
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
化脓性中耳炎,
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
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
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
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
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
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
萎缩性鼻炎,重度
鼻粘膜糜烂,
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
鼻病,不合格。严重
变应性鼻炎,
肥厚性鼻炎,
慢性鼻窦炎,严重
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
鼻甲肥大,
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
喉疾病,严重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右眼
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
视力检查,任何一眼
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
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
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
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
睑缘、结膜、
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
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
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
虹膜睫状体疾病,
瞳孔变形、
运动障碍,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
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
全口义齿及复杂的
可摘局部义齿,重度
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
口腔疾病,
颞颌关节疾病,唇、
腭裂及
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
氟斑牙及
牙釉质发育不全,
切牙、尖牙、
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
开牙合超过0.3cm,上
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
深覆牙合,反牙合,
牙列不齐,重度
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
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
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
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
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一)
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
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
红细胞数、
白细胞总数、
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
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一)血清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酶法:男性59~104μ
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
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
艾滋病病毒(
HIV1+2)
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五)
尿胆原:0.1~1.0 Eμ/dl(
弱阳性)。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
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
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
钩虫、
鞭虫、
绦虫、
血吸虫、
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
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
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
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
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
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
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
(三)
肺纹理轻度增强(无
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
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
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腹部
超声检查发现恶性
征象、
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
弥漫性实质损害、
肾盂积水、
结石、
内脏反位、
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三)
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
肝肾囊肿和
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
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七)双
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八)双
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
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条件兵,指
坦克乘员、
水面舰艇、潜艇、
空降兵、
特种部队等对应征青年政治、身体、文化、心理有特殊要求的兵员;条件兵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类别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