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体制是指为保障
公共安全,有效预防和应对
突发事件,避免、减少和减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消除其对社会产生的
负面影响,而建立起来的以政府为核心,其他
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有机体系。
体制内涵
首先,应急管理体制是经过
应急管理实践检验并证明行之有效的、较为固定的方法。任何组织的
工作机制,不因组织负责人的变动而随意变动,而单纯的工作方式、方法是可以根据个人主观意识而改变的;
其次,应急管理体制本身含有制度因素,并且要求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而单纯的工作方式、方法往往体现为个人做事的一种偏好或经验。例如
监督机制,不仅指人人必须遵守的制度,而且应该包括各种监督的手段和方法;
第三,应急管理体制是比一般制度更具有刚性的“制度”。制度虽然要求所有人都应当遵守,但它仍保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或者说,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弹性。但是,应急管理体制则是一种带强制性的制度;
第四,应急管理体制是在各种方式方法基础上总结和提炼出来的,并经过加工使之系统化、科学化的方法。而单纯的工作方式方法则因人而异,并不要求上升到理论高度;
第五,应急管理体制一般是依靠多种方式方法共同作用来运作的,而一般方式方法可以是单一起作用的。例如:建立起各种工作机制的同时,还应有相应的
激励机制、动力机制、
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来保证工作的落实、推动、纠错、评价等。
构成要素
机构设置
建立健全的机构设置可以使政府各部门发展均衡,增强个别应急职能机构的自身功能,减少机构建设
条块分割,降低对政府本身的依赖。
法制建设
建立起独立的、综合性的应急管理法规
标准体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或者紧急突发事件的配套法规。
技术支撑
应急管理的
技术支撑体系是应急管理者作出决策的依据来源,同时也是能够顺利实现应急响应联动的保障。根据
应急管理所需发挥的职能,应急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信息化的应急联动响应系统、应急过程中的事态
检测系统、事故后果预测与
模拟系统和应急响应
专家系统。
预案体系
应急管理体制预案是针对各种突发事件类型而事先制订的一套能迅速、有效、有序解决问题的行动计划或方案,旨在使得
政府应急管理更为程序化、制度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它是在辨识和评估潜在的重大危险、事故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发生过程、事故后果及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对应急管理机构与职责、人员、
技术、装备、设施(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预先做出的具体安排。
评估体系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
风险评估体系,对
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运行程序
国家应急管理机构应设立
应急指挥中心。各个应急指挥中心都应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为应急工作所涉及到的各个部门和单位常设固定的职位,配备相应的办公、通讯设施。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或进入
紧急状态,各有关方面代表迅速集中到应急指挥中心,进入各自的代表席位,
进入工作状态。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协调,
联合办公,以确保应急工作反应敏捷、运行高效。
资金保障
各级
财政部门应该设立一定额度的应急
准备金,专门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支出。同时,我国政府部门还应设立日常应急
管理费用,专门处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日常保障运行,并且为建立
网络信息维护系统、应急预案等提供经费保障。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在一段时间内应该对突发事件财政
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核。
体制特征
应急管理作为政府的
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职能,具有与其他组织
管理职能相同的特征,又有不一样的特征。
组织集权化
突发事件的
不确定性、破坏性和
扩散性,决定了
应急管理的主体行使处置权力必须快速、高效,因而要求整个组织严格按照一体化集权方式管理和运行,上下关系分明,职权明确,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奖罚分明。强调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的一体化
集权管理。
职责双重性
在各国现阶段的
应急管理实践中,除了部分应急管理人员从事专业应急管理工作,但大多数应急管理参与主体来自不同的社会领域和工作部门,在正常的情况下,他们从事于社会的其他工作,只有在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时,才参与应急管理活动,担负应急管理方面的职责。
结构模块化
应急管理组织中每个单元体都有类似的内部结构和相似的外部功能,是一个独立的功能体系,由不同单元体系组成的功能体系也具有相似的结构和功能,具有模块化的
组织结构。遇有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和不同区域的突发事件时,可通过灵活快速的单元体组合,形成相应的应急处置体系。
基本原则
应急管理体制的确立涉及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自然、社会等多方面因素,而且随着人类社会进步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提高而不断变化和调整。其设立和调整要把握好以下几项
基本原则。
统一指挥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必须成立
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各方都要在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展开各项应对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从纵向看包括组织自上而下的组织管理体制,实行
垂直领导,下级服从上级的关系;从横向看同级组织有关部门,形成互相配合,协调应对,共同服务于指挥中枢的关系。
综合协调
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参与主体是多样的,既有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也有
社会组织、
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公民个人甚至还有国际援助力量,要实现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
应急机制,必须加强在统一领导下的综合协调
能力建设。综合协调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信息等保障力量,形成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统一的
应急指挥系统、统一的救援队伍系统、统一的
物资储备系统等,以整合各类
行政应急资源,最后形成各部门协同配合、
社会参与的联动工作局面。
分类管理
由于突发事件有不同的类型,因此,在集中统一的
指挥体制下还应该实行
分类管理。从管理的角度看,每一大类的突发事件,应由相应的部门实行管理,建立一定形式的统一指挥体制,如在具体制定预案时,就明确了各专项应急部门收集、分析、报告信息,为专业应急决策机构提供有价值的咨询和建议,按各自职责开展处置工作。但是重大决策必须由组织主要领导作出,这样便于统一指挥,协调各种不同的
管理主体。
分级负责
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置,不同级别的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人力和物力是不同的。无论是哪一种级别的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都有义务和责任做好预警和监测工作,地方政府平时应当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作出预测和预警,编制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对公务员及社会大众进行应急意识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及培训工作。分级负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责任。如果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生了
重大问题,造成了严重损失,必须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于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
不履行职责,
行政不作为,或者不按照
法定程序和规定采取措施应对、
处置突发事件的,要对其进行
批评教育,直至对其进行必要的行政或
法律责任追究。
属地管理为主
强调
属地管理为主,是由于突发事件的发生地政府的迅速反应和正确、有效应对,是有效遏止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关键。大量的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统计表明,80%死亡人员发生在事发最初2小时内,是否在第一时间实施有效救援,决定着突发事件应对的关键。因此,必须明确地方政府是发现突发事件苗头、预防发生、先行应对、防止扩散(引发、衍生新的突发事件)的
第一责任人,赋予其统一实施应急处置的权力。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必须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实行属地管理为主,让地方政府能迅速反应、及时处理,是
适应反应灵敏的应急
管理机制的必然要求。当然,属地管理为主并不排斥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应对工作的指导,也不能免除发生地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协同义务。
国外借鉴
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不断增多,规模、频率和影响持续增强的时代背景下,各国
政府应急管理的
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地更新变化,
应急管理的框架、模式,从
空间维度上看,是一个充分整合各种管理要素和资源的一体化
应急管理体系;从
时间维度上看,是一个有预防、响应、处置和恢复组成的综合性应急管理过程。
在许多国家应急管理的经验来看,一个成熟的应急管理组织结构体系应具备4个系统:法律与行政
规范系统、决策指挥
中枢系统、执行与支援
保障系统、
信息管理系统。应急管理这种内在组织结构体系的四大系统并非单纯的
线性逻辑或平面关联,而是一个
四位一体的架构体系,四大系统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和
互补性。
美国发生“9·11”事件后,于2003年11月成立国土安全部,负责危机管理和应急处置,囊括了包括联邦紧急
事务管理局在内的多个机构,主要有边防、海关、
海岸警卫队、移民局、
秘密警察局、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交通安全局等,下辖人员约169万人,成为继国防部后的第二大内阁级部门,
年度预算达374亿美元左右。国土安全部主要履行3项使命:预防美国境内的恐怖攻击;降低美国应对
恐怖主义的
脆弱性,减少潜在攻击和
自然灾害的损失。
美国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基本经验:一是依法进行危机应对,美国危机管理各种机构和计划都是依法建立起来的,其权力来自于现行法律,而不是某个行政机构,一旦
危机事件出现,相应的危机
管理系统可以立即自行启动,无须哪一级
行政部门专门赋予相应的权力。同时,每种危机管理的最终管理权仍然是总统,当某种危机事件超出一定的专业领域地理范围,或者
行政权限范围时,总统可以直接介入危机事件的管理。二是各种危机应对机构职责分明,并且能够相互救援。美国把各种危机事件按照专业领域划分为相应的反应系统,各个系统由相应的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且职责分明,各个部门之间能够相互协调,不存在危机管理真空。
日本政府应急管理体制
1998年,日本政府在首相官邸设立国家危机管理中心,首相是国家危机管理的最高指挥官。危机管理中心成为日本国家危机管理中枢,设有对策本部会议室、办公室、指挥室及全天候的情报集约中心等,可以使日本应对危机和自然灾害等
紧急事态。把防灾减灾工作上升到国家危机层次,建立确保国家安全和
国民生活安定的日常管理、危机管理、大规模灾害管理等一系列
政府危机管理体制,是日本政府从简单防灾管理转向综合性国家危机管理的重要标志。
日本应急
管理体制建设的基本经验:一是中枢指挥系统强权集中。在日本的危机管理体制中,内阁首相任最高指挥官,内阁官方负责总体指挥,通过安全保障会议和
中央防灾会议组成危机管理体制。首相的权力极大,在紧急事态下,可以跳过内阁安全会议直接下令出动
自卫队、限制国民权力、确定私有财产的补偿办法等。日本从中央到地方,以首相为核心的强权指挥系统在应对
国家安全、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二是
情报系统严格有效。通过整合情报部门,强化了情报系统的综合
分析能力,培养了高素质的
情报人员,同时理顺了内部关系,提高了
工作效率。
重要意义
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是关系
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
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的大事,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
行政能力的重要方面。通过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
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
社会动员机制,可以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存在问题
自建国以来,我国应急管理体制应对的危机范围逐渐扩大,其
覆盖面从以自然灾害为主逐渐扩大到覆盖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生产事故和社会危机四个方面。应对危机的方式从被动的“撞击-反应”式危机处置逐渐演变为从前期预防到后期评估的危机全
过程管理。危机管理体制从专门部门应对单一灾害过渡到综合协调的危机管理,从
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过渡到政府专门办事机构的协调。在政府
行政管理机构不做大的调整的情况下,一个依托于政府办公厅(室)的应急办发挥枢纽作用,协调若干个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危机管理的新体制初步确立。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指挥部与同级的应急办之间的职责没有划清、关系没有理顺
议事协调机构同办事机构职责重叠,关系不顺的问题在危机处置和常态工作中都有发生。以全国防控
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控指挥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应急办(国务院应急办)为例:
一是在危机处置过程中,按照中编办的批复,国务院应急办“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
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
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可见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是明确界定的,即: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其处置权利有限定,须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而防控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有“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危机关头履行着临场指挥处置的职责。防控指挥部的
总指挥是国务院副总理,防控指挥部等10个议事协调机构实际上也履行着“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二是在常态工作中,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包括“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防控指挥部的任务也包括“对各地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随着应急办在应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这种职责上的冲突可能会日渐显露。
2、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权威性不足
一是常态协调的权威性不足。在危机发生期间,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特别是指挥部)的协调能力是强的。但是“指挥部”不是
常设机构,只是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才被启动,无法有效组织各部门开展危机前的预防、演练、储备等工作。一些
相关研究表明,在没有严重灾情的平常年份,某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一年只开一两次会议,日常业务由设在某部委的办公室负责。
二是同级协调的权威性不足。现行的政府应急体制有在指挥部之外再组建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例如,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务院
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都设在地震局)并存,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与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相同。两块牌子,各有用处。即便如此,由一个部门出面协调同级别的其他部门还是有很大难度。有些部门,例如发改委,出现在每一个议事协调机构中;财政部、公安部、
卫生部和
农业部也出现在绝大部分议事协调机构中。同级部门协调这些政府强势部门存在相当难度。即使副总理担任专项
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协调该副总理分管之外的部门也有难度。现有应急机构主要是针对某一领域的突发事件设立的,机构之间沟通相对不足,预警信息发布后难以形成统一应对合力。
3、一些
领导小组和委员会与应急管理关联度低,
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责区别较大
有一些领导小组、委员会承担的是政府常态工作。例如
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绝大部分部际联席会议的任务是政府常态工作的一部分。例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
工作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煤矿关闭整顿的
政策措施;制订
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并组织落实;协调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
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研究煤矿
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按照国务院的批复,联席会议由牵头部门召集,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其工作规则是定期(大多为每年或者每半年一次,个别为每季度)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协调解决指定的有关问题。以
会议纪要形式记录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落实。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牵头部门报上级决定。但个别
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能却类似于指挥部。例如境外中国公民的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按照《中国公民
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在中国公民出境旅游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启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委员会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分类不清、职能不统一,因此不能仅从机构的名称推断其职能。
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大,边界不清晰,增加应急办协调的难度,也容易使应急办与办公厅等政府
协调机构产生工作矛盾和职能冲突。
4、各地政府应急办机构设置不一,职责规定不同,影响协调、枢纽职能的发挥
从现状来看在30个省(区、市)级应急办中,有正厅级机构7个,副厅级13个,正处级10个。在20个正、副厅级应急办中,13个应急办的负责人由
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兼任,另外7个应急办主任为专职。10个正处级机构的应急办主任全部为专职。除应急办的级别各不相同外,
编制员额差距更大。多者45人,少的不到10人。各地应急办的编制、级别不同仍然是表面现象,更大的区别是在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上。应急办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是依托于政府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多数省(区、市)政府应急办的机构和职能设置与国务院应急办基本保持一致:应急办设在
办公厅内;在应急办(或办设处室)上加挂
值班室的牌子;应急办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有的让政府办公厅加挂应急办牌子,应急管理工作仍由厅内相关处室承担。有的应急办承担了与应急相关而且力所能及的其他职能。承担这些日常职责有利于接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掌握信息,占有应急资源,强化应急办的协调能力。 二是应急办的职责与日常业务脱离。例如浙江、四川两省的应急办没有值班职能,值班工作分别由省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承担。深圳市应急办完全脱离了办公厅业务工作,与办公厅享有平级的待遇,但对于全面掌握市政府
领导工作的情况、信息和动态打了折扣,
干部交流和提升也是问题。其工作的难度大,其权威性受影响。
三是应急办的职责过宽,影响应急办履行其基本职责。例如北京市应急办将协调和指挥、调度权集于一身,削弱了议事协调机构原有的指挥、调度和处置职能,应急办却忙得不可开交。
综上所述,应急办各项工作在短期能迅速走上正轨是值得肯定的,其职能的确定还需进一步摸索和调整。但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协调、枢纽职能的定位出现差距。首先,纵向上存在着
信息报告上不够及时、准确和全面,迟报、漏报和
瞒报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部署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对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也难以建立。其次,横向上,应急办限于人手少等原因,往往应付于信息接报、
上传下达,与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不够,影响了综合协调能力的发挥。有时政府领导也会将政策上没人管的、部门管不了的应急工作统统交给应急办,使应急办工作往往处于超负荷的溢出状态。
相应对策
为了实现应急管理
行政体制提高
行政效率、降低
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小各类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带来的冲击和损失的目标,在分析现行体制问题、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思路。完善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应该坚持这样的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注重效率;有利协调;循序渐进。基本思路是加强和完善一个
应急办协调若干个
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综合应急行政体制。这种模块化的
行政管理体制有充分的弹性,有利于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及时调整(增减)。这也是从其他国家应急体制建设中取得的经验。
第一,政府应急办与议事协调机构在职能划分上要各有侧重,避免交叉,分工明确协调互补
以议事协调机构为主体、依托专业部门的应急管理反应机制已经比较成熟。这是当前我国政府职能分工的实际。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有助于实现
行政成本最小化和
行政效率最大化目标。要加强和巩固议事协调机构在危机中的统一指挥和应急处置职能,要在政府层面上解决议事协调机构在事前的
协调能力不足问题,以确保议事协调机构的权威性和指挥权。但是议事协调机构没有涵盖所有的危机,在
危机处置中的职责参差不齐,在危机预防和善后处理方面缺少权威性,设立应急办是必要的。应急办尤其应该致力于发挥自己在危机预防和善后处理中的权威性,还应该致力于管理没有机构负责的危机,必要时可以协助国务院领导直接处置。应急办的设立不能替代议事协调机构,不能另起炉灶,不能重复建设。中央编办关于设立国务院应急办的批复中对应急办的职能规定是恰如其分的。国务院应急办综合协调和信息枢纽的功能应该明确和完善。要以中编办的批复精神为依据,进一步调整和划分各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在常态由应急办综合协调多个议事协调机构实施应急管理;在危机时刻由指挥部行使指挥和
处置权,或者按照预案处置危机。
第二,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办)应当逐步完善和加强
随着我国
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化,应急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增强,
行政资源需要及时重新分配并适当向应急
行政体制倾斜。把应急管理机构作为事业单位、让其承担日常性
意外事件处置指挥中心的做法,可能会矮化应急管理职能,削弱政府应对重大
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由于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潜在危机不一样,各地的应急行政管理体制也可以有所不同,对编制、级别等行政资源的分配也不宜做出硬性规定,而应该让各地各级政府自行决定。但各级政府应急办
人员编制要充实、落实,级别应该明确。为了提高应急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协调能力,国际上常见的做法是将应急管理机构的级别作适当的提升。这一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政府管理体制深刻
转型时期,很多灾害是跨地区、跨部门甚至跨国界的,也是难以预测和控制的。专业处置机构的职责不可能涵盖所有潜在的危机。国务院应急办成立后,一些部门没人管、政策管不了的应急工作有向应急办集中的趋势,应急办协助国务院领导直接处置危机的工作量增加,各议事协调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加大,保证国务院应急办的编制充足和协调权威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中央层面建立一个级别较高的办事机构是必要的。
第三,应急办的设置应依托于该级政府的办公厅
我国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生命线在于其协调能力,而各级政府都以办公厅作为其协调枢纽,依托办公厅设置应急办有利于保证协调的权威性、低成本,同时由于贴近危机发生时作为决策中枢行使指挥权的
行政首脑,有利于提高应急工作的效率。中央编办明确规定,国务院应急办“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
突发公共事件”。这些职能的履行和发挥与其机构设在政府办公厅是紧密相关的。另外,与办公厅的日常职能结合有利于应急办随时对危机源、应急资源有准确的把握,增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提高协调的效率和权威性。假如政府应急办与该级政府办公厅分设,那么即便给予应急办较高的级别、配备较强的干部和较多的人员,由于实际上形成了两个贴近
政府首脑的枢纽,日常工作的交叉和冲突难以避免。应急办平时工作的权威性会打折扣,进而影响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的有效切换。
第四,对议事协调机构和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分类,进一步明确应急行政管理体制的边界
有必要按照与应急管理的
关联度对25个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作合理的分类和调整。与应急管理关联度高的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应该纳入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增强与应急相关的专业协调能力,由应急办联络和协调;其他议事协调机构和
部际联席会议则应该明确归为政府的常态管理体制,由办公厅(室)内的其他部门联络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