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在当代中国是指服
兵役。在现代中国是指去国家里成为兵的身份。全民兵役,一大部分入伍,进行
服役,时间为两年。
词语解释
1.统领军队。《文选·扬雄<
甘泉赋>》:“诏招摇与太阴兮,伏钩陈使当兵。”
李善 注:“ 郑玄 《礼记》注曰:‘当,主也。’主,谓典领也。”
2.服兵役;参军。《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七回:“凡是
神机营当兵的,都是
黄带子、
红带子的宗室,他们阔得很呢!”《中国歌谣资料·当兵就要当红军》:“是块好铁要打钉,是个好汉要当兵。”
吴组缃 《山洪》二:“我就贴钱去当兵,人家也不要我!”
兵役制度
09年征兵,每个城市可招走2万名合格男兵,年龄16-25周岁。
自愿服役。
女性参军入伍按征兵数量招收。根据军队需要可征集18--22岁的女青年服兵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解放军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要进行征兵。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
服现役,从2013年征兵工作将更改为每年的夏季09月30前征兵。
每个健康的男性公民,在年满18周岁那年必须参加体检,会收到体检
通知单(仍在校读书的男学生除外,但可自愿报名),体检和
政审全部合格后,应征入伍,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前仍可被征集服现役。
祖籍(籍贯)是
台湾省的男性公民,即使出生、居住在内地,在年满18周岁那年仍会收到兵役通知,到台湾省服兵役,服役结束后回到内地。
体检标准
应征公民报名参军的
一般程序是:到当地兵役机关报名,接受
初步审查(包括身体和政治状况等);在
体检站接受全面的体格检查;接受政治审查;批准入伍。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
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
空降兵,
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
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 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骨、关节、
滑囊、
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
后遗症,骨、
关节畸形,
习惯性脱臼,脊柱
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
斜颈,三度
单纯性甲状腺肿,
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颅骨缺损、骨折、凹陷、
颅内异物存留等,
颅脑外伤后遗症,
颅脑畸形,颅脑
手术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
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
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
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
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
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
下肢长超过2厘米,
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
膝外翻胫骨
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
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
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
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
鸡眼、
胼胝、重度
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
良性肿瘤、
囊肿、
瘢痕、
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
脱肛,
肛痿,
陈旧性肛裂,
环状痔,
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
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
腹股沟疝、
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
结核、
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
生殖器官畸形或
发育不全,
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
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
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
精索、
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
头癣,泛发性
体癣,
疥疮,
慢性湿疹,,慢性
寻麻疹,
神经性皮炎,
白癜风,
银屑病,与
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
皮肤病,影响面容的
血管痣和
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
夏装 非裸露部位)、
花斑癣、
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
冻疮。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
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卧位听诊,心脏
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
无心脏病变者。
(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 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
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
肺结核,
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
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
浸润现象。
(二)肺
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
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
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
胰腺疾病,
细菌性痢疾,
慢性肠炎,
内脏下垂,
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
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
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
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
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
疟疾、
血吸虫病、
黑热病引起的
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
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
谷丙转氨酶改良
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
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
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
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
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
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
血吸虫病,
黑热病,
阿米巴痢疾,
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
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
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
癫痫病、
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
神经官能症、
智力低下、
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
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
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四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
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
耳前瘘管,耳廓、
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
化脓性中耳炎,
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
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
鼓膜粘连、萎缩、
瘢痕、石灰沉着,
陆勤、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鼓膜轻度
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
慢性副鼻窦炎,重度
肥厚性鼻炎,
萎缩性鼻炎、
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
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
鼻甲肥大,
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
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
喉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
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
裸眼视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
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
睑缘、结膜、
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
翼状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
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
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
虹膜睫状体疾病,
瞳孔变形、
运动障碍,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六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
关节疾病,重度
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
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
双尖牙缺损,超
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
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