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是1951年9月8日
日本与
美国在
旧金山美国陆军第六军司令部签订的
军事同盟条约。此条约不仅构成规定日本从属美国的法律依据,而且使美国可以在日本几乎无限制地设立、扩大和使用
军事基地。
历史背景
1951年9月8日,在日本与美、英、法等48个战胜国(不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片面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5小时后,日本首相
吉田茂和美国代表 D.G.艾奇逊签署新的条约。
正式名称为《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条约由前言和5条正文组成。其要点是: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及其周围驻扎陆海空军;根据日本政府的请求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发生的暴动和骚乱;美军驻扎条件由两国间的行政协定另行规定。
1952年2月28日,日美两国根据《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第 3条规定,在东京签订了《
日美行政协定》。协定正文有29条。详细规定了驻日美军的地位及特权,如日本向美军提供基地和设施,承认美国使用、管理和保卫这些基地及设施的权利;美国军人及其家属犯罪,日本无
审判权;日本每年向美国支付1.55亿美元的防卫经费等。
1952年4月28日《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和《日美行政协定》同时生效。条约执行中,连续发生美军暴行事件,引起日本人民的强烈反对。《安保条约》和《旧金山和约》同时签订和生效说明两者有密切联系。在美国称霸
亚洲的政策中,日本具有极其重要的
战略地位。但美国感到继续在日本驻扎军队的条文不宜写进《对日和约》之中,故单独签订条约。
1953年9月29日,两国修改了《行政协定》中关于美军犯罪的审判条款,规定除
执行公务外,美军犯罪的第一次审判权属于日本。
1958年10月4日,日美两国首次举行修改《安保条约》条约的谈判。
1960年1月19日,日本首相
岸信介和美国总统D.D.
艾森豪威尔在华盛顿签订《
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通称《
新日美安全条约》)后于1960年6月23日双方互换批准书后生效。新条约由前言和10条正文组成,有效期10年。该条约与《日美安全条约》相比,是两国对等的、双方承担义务的条约,加强了日美
军事同盟关系。日本仍依靠美国
核保护伞维护自身安全,承担提供
军事基地、扩充军备、共同作战等更多的义务。同时修订了《行政协定》,改称《关于设施和区域及美国驻日本国军队的地位的协定》,废除了日方分担的防卫经费。 由于新条约敌视
苏联、中国以及其他亚洲各国,日本有被卷入美国
军事行动的危险,因而激起日本人民的强烈反对。
1959~1960年,日本人民为反对修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进行了23次全国统一行动,结果迫使艾森豪威尔取消了访日计划,岸信介也被迫下台。每次参加统一行动的人数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斗争规模之大,时间之久,参加阶层之广泛,在日本历史上前所未有。
1970年到期后,日本政府通知美国政府,宣布自动延长。
条约正文
全名:《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英文:Treaty of Security and Safeguard Between Japan and United States
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希望加强两国间的传统友好关系,并且拥护
民主主义的诸原则,个人的自由及法制,进一步促进两国间的密切的经济合作,经济的安定和福利的改善。两国再次确认对于
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的信念以及和全世界所有政府和人民一道和平地生活的愿望。两国确认保有联合国宪章所制定的个别或集体的
自卫权。两国为了维护
远东地区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决定缔结此条约。协定如下:
第一条 维护和平的努力
缔约国遵守
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通过以和平手段解决各自的国际纷争,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即便是为了保持领土完整和政治的独立,也应该慎重使用以武力威吓,武力行使及与联合国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缔约国和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一起,为了能够使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执行,努力加强联合国组织。
第二条 经济合作的促进
缔约国通过强化其自由的诸制度,促进作为这些制度的原则,改善安定和福利条件,为和平友好的
国际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缔约国努力消除彼此间的差异,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自卫力的维持发展
缔约国通过个别及相互的合作,持续有效的自助和相互援助,发展和维护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的各自的抵抗武力攻击的能力。
第四条 随时协议
缔约国就本条约的实施随时进行协议。另外,在日本国的安全和远东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在缔约国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随时可以进行协议。
第五条 共同防卫
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
前记的武力和作为结果所采取的全部措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
联合国安理会。这些措施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了某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之时必须停止。
第六条 基地的许可
为了对日本国的安全及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允许美国的海,陆,空三军使用日本国内的设施及区域。
关于前记的日本国内的设施,区域及
驻日美军的地位问题,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
东京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国的
安全保障条约的第3条为基础的行政协定的个别协定及其他已达成的协议。
第七条 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
本条约不得被理解为对依照
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的责任产生了影响。
第八条 批准
本条约必须经依照日本国和
美国宪法上的手续的批准。两国在东京互换
批准书时生效。
第九条 旧条约的失效
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日美安保条约在此
条约生效之时失效。
第十条 条约的终了
本条约是为了维护在日本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联合国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规定。到日美两国承认的期限为止拥有效力。
该密约由外务事务次官等
外务省核心官僚管理并交接,曾依照官僚方面的判断告知过
桥本龙太郎、
小渊惠三等部分首相和外相。
幕后花絮
美带核入日
1953年以后,美军在
航空母舰等舰船上配备
战术核武器并部署在日本近海。
1960年修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时,两国曾有过密约,默许搭载
核武器的美军舰船和飞机进入日本。日本政府一贯主张“没有密约”。这是首次由当事的前次官们承认该密约被有组织地管理,并且一些首相和外相也知情。这一事实推翻了政府长年以来的说明,政府似乎将被迫就真相做出解释。
前次官表示,美方在修订安保条约时关于核武器“携带入境”的解释是:仅“地面部署的(
核武器)”属于“携带入境”,而搭载核武器的舰船和飞机进入日本港口或机场,则并不属于需要日美间事前商议的“携带入境”。当时
岸信介政府的高层也默认了这一点。
条约修订后上台的池田勇人内阁却在国会答辩中表示,搭载核武器的舰船停靠日本港口也属于“携带入境”,安保条约所规定的必须“事前商议”对此适用。
1963年4月,担心密约作废的美国驻日大使
埃德温·赖肖尔和时任外相的
大平正芳内部文件,在外务省北美局和条约局(现国际法局)存档。曾见过该文件的前次
官称国家机密的不是大臣而是官僚这一事实。
冷战结束后,这些舰载战术核武器被撤回了美国本土。上世纪90年代末,记录密约内容的
美国政府文件被解密公开。日美政府有关携带核武器入境的密约由日本历任外务事务次官管理一事被媒体曝光后,
官房长官河村建夫曾表示:“政府此前已多次表明不存在密约。历任首相和外相都明确否认存在密约。”河村强调:“只要未接到美国政府的事前磋商 (请求),日本政府就对没有核武器被带入这一点不抱任何怀疑。
国际影响
牵制中国
重拾对华政策
美国前布什政府曾就
钓鱼岛做出有损中国主权和利益的言论:(1)钓鱼岛在日本的施政权下,(2)《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日本施政权下的区域,(3)因此《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以此来明确表示钓鱼岛是规定美国对日防卫义务的《美日安保条约》的适用对象。
2010年10月27日,美国国务卿
希拉里与日本外相
前原诚司在夏威夷
檀香山会谈后向记者表示,钓鱼岛属于《美日安保条约》第5条的(适用)范围。这是
奥巴马政府首次公开做出上述表示。此外,在10月30日越南
河内举行的美中外长会谈及随后的
记者会上,希拉里也明确宣称钓鱼岛适用《美日安保条约》。
2010年11月,奥巴马政府则改变了
布什前政府的政策。2009年1月上台后,奥巴马政府考虑到中国,仅表明了以上第1条和第2条的内容,并采取不对外明言第3条的方针。不过
美国国务院消息人士透露,此次“稀土的
出口限制成为关键”。受其影响,奥巴马政府决定重拾前政府的对抗中国的政策,对外公开宣称第3条的内容。
2012年7月24日,日本外相
玄叶光一郎在当日早上的
参议院预算委员会上称,要将钓鱼岛列入“美日安全保障条约”。并称,这是他与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共同作出的决定。如此一来,钓鱼岛一旦发生什么事,日美将联合进行应对。
2012年7月10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
刘为民表示,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二战后,美日拿
中国领土钓鱼岛私相授受是非法和无效的。美日安保条约是
冷战时期的产物,是日美之间的双边安排,不应损害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方的利益。我们希望有关国家多做有助于地区和平与稳定的事情。
2012年9月19日,中国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
习近平,在
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来访的
美国国防部长帕内塔。美方对当时东海局势
表示关切。美方对有关领土争端不持立场,呼吁有关方避免采取挑衅行动,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2012年11月29日,
美国参议院全体会议决定,在2013财年“
国防授权法案”中增加一个附加条款,明确规定美国对日防卫义务的《日美安保条约》的第五条适用于钓鱼岛。日本媒体评价称,附加条款一旦通过,意味着中日如果在钓鱼岛发生冲突,美国可以直接武力介入。该法案将在经过与众院协商,由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后正式成为法律。法案强调,反对试图通过“武力威慑和动武”来解决
领土主权问题的举动。
包含这一附加条款的提案由
美国民主党参议员
吉姆·韦伯发起,参议员吉米·英霍夫、
约翰·麦凯恩、
乔·利伯曼3人联合提案。韦伯说,这一修正案明确指出,美国承认日本对钓鱼岛的
管辖权,这一立场不因威胁、压迫或军事行动而改变,他还说,附加条款强调了美日同盟的重要性,将是美国支持
亚太地区重要盟国的强有力的表态。
美国务院发言人纽兰说,显而易见,这是参议院在表达其关切,她拒绝正面回答该修正案是否与美国所持有的中立立场相互矛盾,只是表示,美方的立场众所周知,她已陈述过多次。此前美方表示,在钓鱼岛问题上一贯主张对主权归属不设特定立场。
2012年12月5日,美国参议院在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2013财年(2012年10月~2013年9月)国防
授权法修正案。该法案明确写到将钓鱼岛作为《日美安保条约》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据悉,法案强调美国认为钓鱼岛“处于日本的
实际控制之下”。
美日同盟
自从2010年9月7日的
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以来,美国的动机是因为“美日同盟”的核心目标是保卫美国而不是保卫日本,美国不可能仅为了日本的领土争端与中国打一场;再则,中日是在有争议的边缘争端中发生冲突,美国有充分的理由逃避出兵帮助的责任,而且中国的矛头不是指向美国;最重要的是美国根本没有勇气与中国直接发生战争。
美国的勇气与胆量可以从
朝核危机中得到验证,当朝核宣布“有核”时美国的反应是不知所措,这倒不是怕朝鲜,而是怕与中国发生全面的战争。从侧面表明:如果仅仅是因为中、日领土争端发生冲突,美国就根本不会出兵帮日本打一场与中国的战争。
美国从心底里希望中、日发生小规模冲突从而让二国保持距离,有利于美国从中获取最高利益。所以不敢公开与中国进入战争状态,这样的话会以中立者的身份出面调停双方,同时进行劝告调解。
因此可以肯定,一旦中国在钓鱼岛这类边缘争端重击日本,后果非常清楚。日本根本不敢与中国进行直接的对抗,嘶叫着“要搞
核武器自卫”,但在中国与美国的双重压力这绝无可能。因为如果“允许日本发展核武器”的危害太甚。首先,有核的日本比中国、
俄罗斯的威胁还大,这将对美国的世界霸权地位形成强烈的挑战,也与建立“美日同盟”初衷相背;其次,日本的核武装化必会受到中国的强烈回应,中国要么发动对日本先发制人的
核攻击,要么全面进行
核扩散报复美国。无论是核攻击,还是核扩散,都是美国所绝对无法承受的。因此无论如何美国不会允许日本发展
核弹。
日本只能请求通过“美日同盟”请求美国出兵支援,但美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是绝不会出兵干预,美国只会出面调停。也就是说结果只有一个:“日本让中国白打了!”
当日本体会“打了白打”之后,对“美日同盟”完全就是“主仆同盟”的本质有了更加客观的认识:日本只能为美国卖命、而美国根本就没有将日本的利益当回事。也唯有此时,日本才明白跟在美国后面与中国对抗没有好下场!在“美日同盟”充当反华急先锋也更是自寻死路!其后日本在“美日同盟”的作为将趋向消极,从而使“美日同盟”干涉地区事物的能力大打折扣。
国际评价
中国
1951年9月8日,美国及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交由联合国托管,而以美国作为唯一的施政当局。同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而且,该和约所确定的交由美国托管的西南诸岛并不包括钓鱼岛。1953年12月25日,
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发布《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第27号布告),擅自扩大美国的托管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裹挟其中。美国的这一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71年6月17日,美国与日本签署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又称“
归还冲绳协定”),将琉球诸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日本。对此,中国政府和人民以及海外
华侨华人表示了强烈反对。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中国领土钓鱼岛划入“归还区域”,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
1972年9月25日 日本国总理大臣
田中角荣访问中国,
周恩来总理接待,会谈后双方宣布,在三个问题上达成共识,其中一条包括中方认可日美安保条约。
对此,美国政府不得不作出澄清,公开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施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
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施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同年美国参议院批准“归还冲绳协定”时,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称,尽管美国将该群岛的施政权交还日本,在中日双方对群岛对抗性的领土主张中,美国将采取中立立场,不偏向于争端中的任何一方。直到2012年左右,美国国务院仍一再重申:“美国的政策是长期的,从未改变。美国在钓鱼岛最终主权归属问题上没有立场。我们期待各方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事实说明,无论是19世纪末日本窃取中国领土钓鱼岛,还是20世纪70年代美日对钓鱼岛进行私相授受,都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不可能也没有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
美国
2014年4月2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将抵达日本,展开其亚洲四国之行的首站行程。抵日前,奥巴马接受日本《
读卖新闻》书面专访时指,钓鱼岛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这也是美国总统首次对此做明确表示。
奥巴马在专访中表示,美国的政策是明确的——钓鱼岛是由日本管理,因此属于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的范围之内。他还反对任何试图影响日本管理钓鱼岛的单方面行动, 还呼吁通过外交对话解决争议。
报道指,这是在任的美国总统首次明确表示钓鱼岛问题适用于日美安保条约。奥巴马同时表示,支持
安倍政权
解禁集体自卫权。这也是美国在任总统首次表明支持日本行使
集体自卫权。
美国将在亚太地区与日本这样的同盟国紧密合作,再次发挥主导作用。奥巴马以此表示将亲自主导、推进“
亚太再平衡战略”。
美国此前曾表示,对钓鱼岛最终主权不持立场,但承认日方对该岛屿的
行政管辖权。对此,中国外交部曾多次强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美日安保条约》是冷战时期的产物,不应超出双边范畴,不应损害第三方利益。
中方指出,美方曾多次表示在中日领土争端问题上不会选边站队,希望美方从本地区和平稳定大局出发,言行一致,不要发出自相矛盾的错误信号,多做有利于本地区和平稳定的事情。
2014年4月25日,美国
白宫发表了总统
奥巴马与日本首相
安倍晋三举行首脑会谈后的
美日联合声明。针对规定美国对日防卫义务的《美日安保条约》,声明宣称包括钓鱼岛在内,适用于所有处于日本施政权之下的区域。
而日本官房长官
菅义伟也在25日的记者会上表示,有关美日首脑会谈后发表的
联合声明“目前正在最后协调”。
此前,奥巴马在访问日本前夕,在接受日本《读卖新闻》书面采访时宣称,钓鱼岛处于日本政府的施政权之下,系《美日安保条约》的适用范围。此次也是奥巴马首次公开就钓鱼岛问题作出表态。
针对美方此次就钓鱼岛问题的立场,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4月24日的记者会上指出,中方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坚定和一贯的。中方已经多次阐明中方坚决反对将钓鱼岛作为《美日安保条约》适用对象的严正立场。所谓《美日安保条约》是冷战时期的产物,它不应针对第三方,也不应损害中国的领土主权。不管别人说什么、做什么,都改变不了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这一根本事实,也动摇不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
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