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是指
国家机构以外的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特点
民办学校和非民办学校则是从办学主体上来区分的。民办学校有三个明显特征:1.举办人不是
国家机构;2.
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3.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是只招收某个团体、企业、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人为学生或学员。从现实情况来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有:公民个人、私营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
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等。从资金来源渠道来看,有个人自筹资金、个人智力投入(无资金投入)、个人和企业的投资、集资或入股以及捐资等。对于一个特定的民办学校来说,资金来源并不完全是单一的,可以是个人、集体、
企业资金的混合。同时,非财政性经费并不排除
国有资产的注入。
政策
清理歧视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
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
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
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一)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
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
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
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
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
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
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
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
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
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
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
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
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
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转岗培训等各类
非学历教育与
教育培训,推进
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
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
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
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
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
国际竞争力。
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
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
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
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
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
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
相关方的
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
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
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
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
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
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
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
民办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
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
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
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
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
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
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
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
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
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
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
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
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
价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
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
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健全民办学校内部
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
管理岗位实行亲属
回避制度。完善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
重大事项,应做
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实行校长
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
行政管理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
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
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
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
法人财产权,学校
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
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
财务管理和
会计制度,加强
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
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
财务会计报告,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
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
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
风险评估、
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
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
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
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九)建立民办学校
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
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
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
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
民办教育管理和
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
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
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
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引导民办
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
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
政策措施,营造全
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办公室
教育部成立民办教育办公室清理各项歧视性政策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回答提问
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就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说,民办教育是我们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到2010年全国有民办学校近12万所,占全国学校数的22%。在校生3400万左右,占在校生总数13.1%。其中幼儿园最多,占47%,其次是高等院校,占20.9%,
义务教育阶段少一些。民办教育为我们国家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是三个方面,扩大了教育资源,优化了
教育结构,促进了教育改革。
“但应当看到,由于我们国家民办教育真正的恢复和兴起时间还不长,我们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律特点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有关民办教育的
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已有的法规政策也有不少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思路就是要把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作为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袁贵仁表示,教育部成立了民办教育办公室后,充实了
管理服务的力量,加强了民办教育全国调研,梳理了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涉及到许多部门,我们正在会同多部门,起草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筹备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对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作出新的部署。
袁贵仁说,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平等对待,对学校,要保证民办学校在招生、
专业设置、
学位点审批、对外交流等方面享有同公办学校同样的待遇。对教师,要依法推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
工龄计算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对学生,要落实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奖学金、
生活困难补助、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
二是要大力扶持。在政策上,全面清理对民办学校的各项歧视性政策,重点破解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难题。在资金上,在
教育规划和教育的重大项目中,把民办教育放进视野,纳入其中。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的任务要实行购买,拨付相应的费用。要设立民办教育
专项资金,对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
三是要规范管理,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党的建设工作,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四是要推进改革,民办学校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在于对学校是否营利这个界定和判断上不清楚。我们将积极推动试点,形成完善的营利性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体制和扶持政策,推动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性质
证书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
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
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全日制普通高校、自学考试等毕业证书,
公务员考试、
司法考试等国家有特定要求须使用
国民教育系列证书的考试不能使用;但在全国范围内用于个人求职应聘、单位内部考评、定岗、晋级、涨工资、各类
职业资格的中、初级考试、继续教育(如:
研究生课程班)及出国公证等方面,
社会认可,具有同等效力。
随着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和深入,该证书的
使用价值会越来越高,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学员毕业后,证书可在本校面向全国的网站上进行电子注册,以供
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查验
毕业证的真伪,毕业生有完整的毕业档案、成绩单及毕业论文鉴定等。脱产、业余、函授;学制2-3年,修完全部学分即可毕业。
提前毕业:学员修完报考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颁发本院专、
本科层次学历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可补考。学员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必须修完所报专业的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
统计数据
2023年3月23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2022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83万所,占全国学校总数的比例为34.37%。其中,民办幼儿园16.05万所;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05万所,民办普通高中4300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073所(不含技工学校数据),民办高校764所。
2023年7月5日,教育部网站发布202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83万所,比上年减少7451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34.37%。在校生5282.70万人,比上年减少346.06万人,占全国各级各类在校生总数的比例18.05%。
2024年3月1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2023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72万所,占全国学校总数的比例33.54%;其中,民办幼儿园14.95万所;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01万所;民办普通高中4567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128所(不含技工学校数据);民办高校789所。
2024年10月,国家教育部发布《202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72万所,比上年减少11092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33.54%。在校生4939.53万人,比上年减少343.19万人,占全国各级各类在校生总数的比例16.96%。其中:民办幼儿园14.95万所,比上年减少11013所,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比例54.47%;在园幼儿1791.62万人,比上年减少335.15万人,占全国学前教育在园幼儿的比例43.77%。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01万所,比上年减少425所,占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的比例5.16%;在校生1221.99万人(含政府购买学位609.46万人),比上年减少134.86万人,占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的比例3.81%(不含政府购买学位)。民办普通高中4567所,比上年增加267所,占全国普通高中总数的比例29.69%;在校生547.76万人,比上年增加49.97万人,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的比例19.54%。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128所,比上年增加55所,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总数的比例30.04%;在校生266.44万人,比上年减少9.80万人,占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的比例20.52%。民办高校789所,占全国高校总数的比例25.67%。其中,普通本科学校391所;本科层次职业学校22所;高职(专科)学校374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民办普通、职业本专科在校生994.38万人,比上年增加69.49万人,占全国普通、职业本专科在校生的比例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