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工程
职业技能培训示范项目
阳光工程是由政府公共财政支持,主要在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示范项目。
历史背景
阳光工程(MHC)的前身是于2000年由北京大学学生发起的旨在普及抑郁症知识的“阳光工程爱心行动”。“阳光工程爱心行动”通过“首都高校巡回宣传”、讲座系列、电视节目系列、媒体报道和阳光工程心理网,已经使中国很多人受益。阳光工程(MHC)的目标是在总结“阳光工程爱心行动”的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类似组织的成功模式。继续以更为有效和持久的方式开展“阳光工程爱心行动”。
发展
2013年,我国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不高。缺乏转移就业的职业技能,难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难以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难以提升从业的岗位层次。
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对做好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对培训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从2004年起,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简称为“阳光工程”)。
目标
2004-2005年。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培训工作机制。为大规模开展培训奠定基础。培训农村劳动力500万人,年培训250万人。2006-2010年,在全国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制,加大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力度。培训农村劳动力3000万人。年培训600万人。2010年以后,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把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层次。使农村劳动力的科技文化素质总体上与我国现代化发展水平相适应.
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成立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制定政策,综合协调和项目监管。各地在党委和政府统筹领导下,成立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阳光工程各项工作。
(二)培训管理。各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订单培训的形式,面向社会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培训单位根据用工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组织开展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三)资金管理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机制。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扶持资金和地方财政扶持资金组成。政府补助资金通过培训券方式或培训机构降低收费标准方式直接让农民受益,不用于培训单位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
(四)监督检查。建立行政领导责任制明确职责,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向社会公布培训单位、培训任务、培训专业、收费标准及资金补助等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培训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开展培训项目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农民培训台账、农民转移就业台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由于宣传不到位,农民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不能积极参与,导致很多培训机会浪费;另一方面,由于下设单位只是为达到指标,教学过程中并不积极。更有甚者,骗到学生的身份证后拒不履行培训义务。
主要项目
阳光工程心理网:阳光工程心理网最初建立是为了辅助“阳光工程爱心行动”。已经成为关于抑郁症和相关疾病的优秀网站,阳光工程心理网之所以被很多人认可。是因为它所提供的前沿的知识和信息,纯公益的性质,丰富的患者康复经验,以及更为重要是,它提供的互助平台。
阳光工程心理健康”(简称“阳光工程”或MHC),英文名字为Mental Health China(MHC), 是一个在美国注册的,社会援助性质的非营利组织,宗旨是提高中国公众对抑郁症和与抑郁症相关的精神疾病的认识,并为这些疾病的患者提供力所能及的社会支持
阳光工程区域性社会支持小组:阳光工程社会支持小组以地区为单位。为抑郁症患者提供各种社会支持,并在社区内进行抑郁症和相关精神疾病的宣传。阳光工程已经在中国主要城市建立社会支持小组,抑郁症公众教育计划: 该计划通过在网络上和社区内传播抑郁症的资料。提高公众对抑郁症和心理健康的认识。阳光工程编辑和翻译的宣传资料《关于抑郁症:每个人都必须知道的知识》和《双相情感障碍:勇气和抗争的故事》已经被广泛传播。
招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确保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现就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认识
高校招生关系广大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以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公开、严格监督管理、不断优化服务,切实维护了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然而,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招生考试环境依然严峻,管理工作还存在监督缺位、信息公开方式不规范和内容不充实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以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领导,周密设计,统筹兼顾,系统推进,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招生管理体系、公开透明的招生运行体系、严明有力的监督保障体系和方便快捷的考生服务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细化、规范和完善报名、考试及录取等阶段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及监督保障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合法、完整、准确、规范、及时和安全。
1、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内容。以招生信息“六公开”为基础,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考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公示的受众群体及影响范围,细化各关键节点的公示流程,规范信息公开公示的内容表述,增加招生预警宣传内容,完善咨询服务内容.
2、创新信息公开形式,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完善国家、省市、学校三级“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其权威性、安全性和快捷性。积极协调地方宣传部门和重要新闻媒体,在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大众传媒正面引导作用的同时,积极运用互联网、手机等普及性强的新兴媒介为考生提供便捷服务
3、主动强化社会监督,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公开信访举报受理渠道、程序、时间,完善快速处理机制。延长信息公示时间,发挥基层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信息公示的效力。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制,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通报。
三、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诚信体系建设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探索构建集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高校招生诚信体系,逐步完善诚信承诺、审核公示、档案管理、违规惩处等四项工作机制。
1、完善诚信承诺机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政策宣讲,教育和引导考生诚实守信。如实填报相关个人信息及材料;要求工作人员遵照规定诚信施考、规范招生。通过签定诚信承诺书等方式,明确要求考生和工作人员信守承诺,约束各种不诚信行为或企图。
2、完善审核公示机制。拟享受高考加分及参加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考生,须向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中学应向招生考试机构如实提供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和综合素质写实及过程性评价,协助招生考试机构核对该校考生报名基本信息,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密切协同有关部门。各尽其职,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身份等重要特征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公示考生必要信息。
3、完善档案管理机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等学校要为考生和工作人员建立高校招生诚信档案。诚信档案是高校招生诚信体系的重要载体,应客观、准确地反映考生和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全过程中的诚信表现,其不诚信行为及突出诚信行为均应客观、翔实地记入诚信档案,供高校录取考生、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考核评价工作时参考;可向社会及用人单位提供相关人员的诚信状况查询。
4、完善违规惩处机制。高校可在其招生章程中对录取考生提出诚信要求,据此决定是否录取诚信档案中记录有不诚信行为的考生。对于工作人员的不诚信行为,属违规违纪范畴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提高招生考试工作水平服务质量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考生为本,细化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方式,加大服务力度,及时、妥善解决考生合理诉求,进一步提高考生和社会对高校招生工作的满意度
1、加强招生考试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系统梳理和规范现行招生考试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涵盖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流程、职责、标准、考核、奖惩及宣传、服务、仲裁、接访,问责等内容的工作制度体系,重点解决好当前招生考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提升招生考试服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基层招生考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法律意识强、服务意识强、业务素质强的招生考试队伍。积极创造条件,为伤残、家庭经济困难、信息不畅地区及其他特殊困难考生群体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政策公告、救济等服务,避免考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信息不畅等失去升学机会。
3、创新争议解决模式。鼓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本地该校实际,进一步完善申诉受理和争议仲裁办法,积极吸纳具有社会公信力仲裁机构或人员参与相关争议解决工作,及时调查、处理、仲裁、答复考生合理申诉,有效化解招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请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速将本意见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零壹壹年七月六日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27 22:27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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