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旧改造是指广东省特有的改造模式,分别是“
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三旧”改造是
国土资源部与广东省开展部省合作,推进
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的重要措施。开展“三旧”改造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纳入“三旧”改造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已纳入省“三旧”改造监管数据库,需制定改造方案,并且通过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
来源
三旧改造一词来源于广东,早在2008年7月,刚刚来广东主政的汪洋就给广东佛山出了一道考题:
产业转型、城市转型和环境再造,争当探索
科学发展模式的
排头兵。领命出征的佛山祭出了“三旧改造”的大旗,并探索出为全省、全国瞩目和赞誉的“三旧改造佛山模式”。
1506创意城的惊艳亮相、祖庙
东华里片区
岭南文化广场的出现、禅城石头村的变迁……无一不是“三旧改造”的典范。而今,“三旧改造”已经上升为广东全省的
发展战略。在前不久举行的
中共广东省委全会上,汪洋就发出
动员令:到2012年,“三旧改造”将增加1000多亿元投资和超过2000公顷建设用地。各地都要积极行动起来,不仅政府要投入,还要创新开发模式和运营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掀起
共建共享美好宜居城乡的热潮,确保一年见成效、三年大改观,努力走出一条有广东特色的“三旧”改造新路子,为全国“三旧”改造提供新鲜经验。
2009年,随着迎
亚运整饰工程在
广州火热开展,广州市的“三旧改造”也进入轰轰烈烈的开展热潮。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的改造已不仅仅限于建筑的外墙装饰整修,还有从内部经营、文化内涵等多方面着手改造,为旧物业引入新内容。在
海珠区旧城改造中,广州市
环海集团就为
洪德路旧街区引入
广府文化与动漫创意
文化元素,打造中国第一条“骑楼下的动漫街区”,以欧洲“昂格雷姆国际漫画节”举办地
意大利城市的创意模式与美国“小镇大街”的
商业形态为模板,把广府最具岭南特色的街道——“
骑楼街”打造成为汇集动漫原创、
衍生品研发、游戏软件开发制作等多家企业,同时集聚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娱乐等多功能于一体的
街区式动漫产业园,为广州旧城改造注入新的发展活力。
主要特点
“三旧”改造是
国土资源部给予
广东省的特殊政策。在粤府[2009]78号文中,“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对现行的国土资源政策有六大突破:一是简化了补办征收手续;二是允许按现状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三是允许采用
协议出让供地;四是
土地纯收益允许返拨支持用地者开展改造;五是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为
国有建设用地,可
简化手续;六是
边角地、
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有优惠。由于是试行的特殊政策,因此在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方面,也只给了3年的时间,到2012年为止。
三旧概念
三旧”改造是广东特有的
旧城改造办法。三旧分别指的是: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
旧城镇
主要是指各区、镇(街道)城区内
国有土地的旧民居、旧商铺、旧厂房等。包括因产业调整而搬迁或者停产的工业所留下的旧厂房、旧仓库;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的棚户、简屋、单层
砖混结构等
建筑结构简陋、外观环境差的危旧居民用房;物业价值低于土地价值的旧商铺等。改造项目应确定最小面积,以体现整体改造效益,其最小面积应由每个地区因地制宜确定。如
佛山确定为:
低层建筑应不小于500平方米,
多层建筑不小于1000平方米,中高层、高层
居住建筑不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
公共建筑不小于2500平方米。如广州黄埔印象旧街区改造,黄埔印象三旧改造后被评为
黄埔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旧厂房
主要指镇(街道)、村和工业园区内的旧厂房以及严重影响城市观瞻的
临时建筑。包括上世纪90年代及以前建设的临时建筑、单层简易结构旧厂房;
容积率低于0.6的旧厂房;与
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不符,占用滩涂、农田等生态用地的违章建设厂房;地均产出低于100万元/亩的低效工业工地;国家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的旧厂房;废水、
二氧化硫、粉尘、烟尘等
工业污染物排放未100%达标的旧厂房;能耗和
水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能耗、水耗限额标准的旧厂房等。
旧村居
主要指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
城中村;大量用地被
城市工业区、
物流园等
产业园区占据的园中村;不再适宜生活居住,村民须逐步迁出或整体搬迁形成的“
空心村”。具体包括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的砖
土结构建筑;不符合国家规范和地方
技术标准的各项指标的城中村、园中村;违法
违章建筑、
单家独户的旧村居;水、电等基础设施,体育、卫生等
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消防、
生态环境等严重滞后的,不适宜居住的空心村、园中村等。
广州模式
在
城中村改造方面,将确定符合广州实际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指引,用于指导具体各村改造方案的编制。这一指引正在编制中。
指引中确定了城中村改造的4种模式,这也将是未来广州138条城中村改造可以套用的模式:
一是公开出让融资实施全面改造,也被称为猎德模式。
猎德村改造采取公开出让融资实施全面改造的模式,于2007年拍卖融资46亿元启动改造。已经基本建成新猎德村(安置区),由37栋
高层住宅、一所九年制
义务教育学校和一所幼儿园组成,总建设用地13.1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约68.7万平方米,集中迁建祠堂、整治河涌,延续历史文脉。
二是自行改造、协议出让融资实施全面改造,例如
林和村。
位于
天河区广东火车东站边上的林和村,人口共约2416人,
总用地面积为69470平方米,原有各类房屋共计583栋。林和村采取自行改造,协议出让融资的方式实施全面改造。房屋已全部拆平,计划3年内可建成回迁。
三是滚动开发实施全面改造,例如花地村。
位于
荔湾区芳村地区的花地村,位于白鹅潭
经济圈核心区域,村
户籍人口3366人,改造用地面积44.4公顷,建筑面积46.13万平方米。花地村采取“搬积木”滚动式的方式进行全面改造,
总投资约20亿元。花地村第一期改造项目于2008年7月动工,已经基本完成,为第二期的改造安置提供腾挪空间。
四是人居
环境建设带动综合整治的改造,例如西塱
裕安围。
位于荔湾区芳村地区的裕安围,是
西塱村8个
自然村之一,也是广州起义的
策源地。用地面积13.67公顷,现状建筑面积11.84万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善。裕安围采用综合整治方式进行改造,改造保留6.34万平方米的原有建筑,打通
消防通道、富余地块建设
旧村改造安置房、改善
居住环境。改造后总建筑面积为18.40万平方米,改造总投入约2.5亿元。
佛山模式
佛山旧城改造(指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改造)的改造模式主要分政府主导和土地权属人自行改造两种模式。其中,政府主导模式主要是指政府根据规划的需要,对片区进行连片改造整体开发。自行改造就是土地权属人有拆迁意愿,愿意自行改造,通过项目单位或者成立业主
利益主体发起拆迁项目以完成开发的。
主导项目
政府主导的拆迁项目指的是在省市规划计划内,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对计划用地范围进行改造开发的模式。除开对拆迁范围限定在“三旧”范围内,其他的手续和流程都是和传统拆迁相仿。
自行项目
土地权属人自行改造的模式指的是由土地权属人主动采取土地权属人自行改造的模式。在流程上需要有项目单位向
拆迁办提交“三旧”改造申请,再通过各级审批,最后按照文件及文件批复执行操作。而项目申请主体(如
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需要在
项目启动前,充分征询全体业主意见,再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中涉及业主利益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决,表决同意通过由申请主体向项目所属街道办提出改造申请。街道办事处再会同
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确定改造用地范围,编制改造规划、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报区“三旧”改造协调
领导小组联合审核,再上报区政府批准。
相关文件
关于贯彻
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
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09〕2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确保我市“三旧”改造
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实现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三旧”改造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是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用3倍的
建设用地增加率换取30倍的经济增长,
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起着关键的支撑作用。但是,我市国土资源
开发强度已达到33%,不可能继续沿用土地规模扩张换取经济发展的老路子。与此同时,我市已利用土地普遍存在着低效、粗放的用地现象,通过“三旧”改造,激活土地的再次利用,进一步提升
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这必将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二次动力,对加快实现“现代制造基地、产业
服务中心、岭南
文化名城,美丽
富裕家园”的发展目标,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的重大的现实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出台了《若干意见》,为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市是广东省“三旧”改造试点市,国土资源部主要领导也要求我市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和先行先试。因此,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组织宣传发动,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和经验交流会,学习贯彻《若干意见》精神,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全力以赴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经济
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围绕提升经济社会发展
承载能力和
综合竞争力的需要,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着力盘活
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挖掘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遵循“全面探索、封闭运作、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将“三旧”改造与农村
土地整治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土地综合整治。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载体,实现建设用地“
二次开发”,
统筹城乡发展,优化
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完善
城市功能和提升
城市形象,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
人民群众充满
幸福感的新佛山。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专门政策,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政府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规范推进。
2、明晰产权,保障权益。调查摸清“三旧”现状,做好“三旧”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正确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经济、
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3、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
国土规划、
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乡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并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格界定“三旧”改造范围,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必须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有序推进。严禁擅自扩大“三旧”改造政策的适用范围。
4、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规范的方式,强化
市场配置土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严格执行
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创新机制方法,强化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实现
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5、尊重历史,客观公正。既要做好与国家
法律政策的衔接,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又要兼顾各地发展历史和
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妥善解决
历史遗留问题。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挂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一)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围绕
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环境改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
战略目标,在有利于耕地保护、土地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产出和效益进一步提高的前提下,我市下列土地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2、因
城市基础设施和
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3、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
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
工业用地;
4、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5、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
6、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
现代服务业和
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
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7、布局分散、不具
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
8、因城乡规划已调整为
商服用地或其他用途,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
9、国土资源部“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确定的示范村或列入“村居整治”工程的村;
11、其它经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二)“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拟改造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
专项规划、
城镇规划和我市
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2、拟改造项目属于“三旧”改造或属于市或区人民政府认定的“
节能减排”范围;
3、拟改造项目用地在
土地利用现状图或
卫星影像图(或航片、
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
四、科学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一)开展全市“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数据库。
(二)根据“三旧”改造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佛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佛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认真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以指导“三旧”工作的开展。今后,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对“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作局部调整或修改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各区“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三旧”办备案。
(四)“三旧”改造不涉及完善
土地征收手续和
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三旧”改造方案由区人民政府审批;“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三旧”改造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审批。程序如下:
1、各区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按项目或分片区制订“三旧”改造具体
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2、市人民政府将各区的“三旧”改造方案单独或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改造方案批准后,各区根据批准的方案分类办理供地手续,有关供地方案报市
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运作方式进行“三旧”改造
(一)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
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购
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
土地储备。纳入土地储备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按市及各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但原土地使用权人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
土地权属才能申请。自行改造方案由区“三旧”办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
土地用途(包括经营性用途)以及延长
土地使用年限可免土地收购储备和
公开交易,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并按现行规定缴纳
土地出让金。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区政府的批复意见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三)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
项目公司联合自行改造;或
市场主体与其他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
土地转让合同,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的前提下,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
房屋建筑后,申请对收购的地块取得拆迁许可后进行集中改造,改造的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与上述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一致。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
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涉及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应统一出让年限,涉及补交地价款的按规定办理。
(四)属于“三旧”改造和“节能减排”项目的旧厂房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原用地单位可向区“三旧”办提出自行改造的申请,改造的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参照上述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规定办理。
(五)“三旧”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原则上以货币方式补偿,确实需要以置换方式置换土地使用权的,由区国土资源
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程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根据“三旧”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在建新必须拆旧的前提下,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
合作开发建设。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除属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的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单位在建新必须拆旧的前提下依照规划
自行组织实施,并可参照旧城镇改造的相关政策办理。
(八)旧村庄改造涉及拆旧建新腾挪的合法用地,确能实现拆旧复耕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涉及
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
农用地(耕地)的,由市
国土管理部门安排专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九)“三旧”改造涉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
房地产开发的,必须转为国有土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该
房地产用地转让时(包括联建合建),按规定须在
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十)农村集体自行出资开发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或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过户到该农村集体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名下时,在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经区“三旧”办牵头有关成员单位讨论同意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公开交易。
(十一)经批准自行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工程未
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包括股东变更)。确实无法完成的,由政府按改造前土地用途的
基准地价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关于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问题
(一)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依照原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且未因
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
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按照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无需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4、完善各类用地手续的处罚标准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凡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至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完善用地手续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
禅城、南海、
顺德区按
用地面积不低于5元/平方米;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原农村集体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农村集体提出自愿改变为国有申请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办理征收手续。
(三)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完成。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七、关于“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问题的处理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及旧村庄改造中的空闲地,可一并纳入“三旧”改造。
现状为建设用地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单块面积3亩为标准,3亩以下(含3亩)由区人民政府处理:属原批文范围的直接确权,不属原用地批文范围而属于集体性质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给农村集体组织使用;不属原批文范围但无法证明是集体性质土地的,均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直接批准使用,也可以收回后重新公开交易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单块面积超过3亩或多块累计面积大于改造总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现状为农用地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单块面积1亩为标准,1亩以下(不含1亩)、多块累计面积小于或等于改造总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由区人民政府处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面积1亩以上、多块累计面积大于改造总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按规定办理
农地转用、完善用地手续和转为国有土地审批手续,并可在“三旧”改造方案中一并报批。
为满足“三旧”改造需要,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
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调整使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三旧”改造范围内土地之间或“三旧”改造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土地置换手续由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九、关于“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及财政扶持政策
(一)农村集体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留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前提下,农村集体可按城市规划用途
自行开发使用,且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且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的,只要土地使用者与土地
所有者一致,也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农村集体将国有留用地或集体转为国有的土地自行开发或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转移部分应按规定办理
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按规定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财政后,在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
土地开发资金、出让
业务费等
专项资金后,余额最高不超过60%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有关规定,由财政列支,专项用于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
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
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三)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旧村庄改造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
纯收益可按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返拨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鼓励、支持“2+5”组团城市规划城区内效益差、能耗高、污染大的
企业搬迁。搬迁企业用地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安排部分专项支持
企业发展,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五)对“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
项目资金予以支持改造。
(六)鼓励各地探索利用
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改造,
政府组织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在拆迁阶段可通过
招标方式引入
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
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
交易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七)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改造后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
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属
政府产权的
公共建筑面积,不参加容积率计算,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九)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前提下,经区“三旧”办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在原厂房内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
科研机构以及
产品设计和动漫制作产业,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
十、加强对“三旧”改造的检查监督
市
监察局对市三旧改造办、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各区政府开展“三旧”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各区监察局对辖区内的改造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要将“三旧”改造项目审批纳入电子检察系统进行管理,
并作重点标注,以便
监察机关履行监督。市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对照本实施意见对各区“三旧”改造进行监督,发现违反“三旧”改造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凡是弄虚作假,擅自将不符合“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纳入改造范围或不按“三旧”改造报批程序进行报批的,由市、区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一、其它
(一)各区可以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本意见发布前,市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已公布的一系列“三旧”文件中,其它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本意见无冲突的,仍然适用。
(三)本意见发布前,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先行先试原则已经审核确认的“三旧”改造项目和方案有效,无需再另行报批。
附件:1.“三旧”改造方案申报表
2.“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情况表
3.“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审批流程
4.报批“三旧”改造方案需提交的材料
5.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6.置换土地报批需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