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批准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同月3日,中央军委主席
邓小平发布命令,颁发施行。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为两级:
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
少将以上军衔,或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
大校以下军衔或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包括这期间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1988年7月30日,中央军委在北京隆重举行授勋仪式,中央军委常务副主席
杨尚昆宣布中央军委主席
邓小平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命令。命令授予
萧劲光等830人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
汪荣华等3704人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
贺进恒等47914人独立功勋荣誉章;授予
邓兆祥等31519人胜利功勋荣誉章。后来,又陆续补授了一些。截至1988年底,全军有835人获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3721人获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50159人获独立功勋荣誉章;53159人获胜利功勋荣誉章。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三)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周克用、
李启彦、李树槐、赵松贤、韩振国、刘建华、畅宏碧、袁德怀、薛光、刘安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