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基金是指按国家
政策法规和
财务制度规定,由
国家财政和单位共同筹集,用于单位
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
专项基金。 住房基金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来源取得、具有特定用途、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基金是国家为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而要求企业设立的一种基金。
简介
住房周转金的主要来源有: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出售
净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企业住房基金的利息等。企业从各个方面取得的住房基金,主要用于:缴纳
住房公积金、企业按规定给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企业住房的维修和
管理费用、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
住房租赁保证金以及用于住房方面的
其他支出。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职工住房提取的折旧、
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和借入的住房资金不能用于
费用性支出。
内容
住房基金包括:
财政预算和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
自管住房出租收入;
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
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
从单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等。
办理条件
1、首先你工作的单位给你上了公积金,那么你就有了个公积金账号;
2、你的
公积金账号需连续缴存12月以上需要的相关手续,你只需要准备1、你的公积金账号2、单位的公积金账号3、月缴存额4、
缴存比例5、
公积金缴存地点。
使用误区
误区一
“公积金不能直接用作
购房首付。”银行理财专家解释说,如果市民想要通过
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需要先消费后提取,即先垫付
首付款,然后再携带本人或者夫妻双方的
身份证、
户口本、已经结婚的需要提供
结婚证等
证明材料,到当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其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
误区二
提取总额可以超过房款总额。
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房款总额,比如,一位市民贷款购买的房屋总价为30万元,而他的
公积金存储余额有40万元,他只能提取30万元的公积金,剩余的10万元公积金不能提取。
误区三
银行理财专家解释说,无论是在结婚前还是在结婚后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办理过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中心系统上就会有相应记录,在上次贷款未还清前,夫妻双方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但是,如果第一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夫妻双方再次使用公积金
贷款买房,仍视为首次住房,不受
二套房的政策限制。
会计处理
一、企业的住房基金
按中国现行制度规定,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科目中增设“
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周转金”科目贷方登记企业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不包括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补贴资金、企业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周转金和
城市住房基金拨入的资金、企业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存款的
利息收入、企业以前年度
单独核算的住房基金结合,按规定转入住房周转金、出售住房的所有权时发生的
净收益等内容:
借方登记企业用住房周转金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住房周转金用于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企业购建住房或住房使用权,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
借款利息、
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应由企业住房周转金部分负担的住房所有权时发生的
净损失等内容。
为了反映所有住房基金的来源和运用,企业还应设置“住房基金”
备查簿,辅助登记企业取得的各项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辅助登记中的代方,反映
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职工住房提取的折旧、借入的住房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的摊销等;借方,反映企业用住房基金购买职工住房、改造职工住房、缴纳公益金、归还
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等;其
贷方余额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在
资产负债表中,“
住房周转金”科目的
期末余额包括在“
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内。在
财务状况变动表中,“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来源和运用,
均应包括在“增加
长期负债”和“偿还长期负债”等有关项目内。
二、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
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和
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
利息收入时,有关
会计分录如下:
贷:固定资产
事业单位
应将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原价、出售收入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事业单位提取的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
维修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借记有关支出及
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
发放住房补贴,向
物业管理企业划转已售住房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
维修费,支付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费用,支付住房建设支出以及住房方面的
其他支出,作如下
会计分录: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个人账户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要求,
建设银行接受各地住房
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根据委托协议为职工个人(业主)办理住房
基金账户的设立、缴存、支取、结算、查询和对账等
金融服务。
包括:
(1)住房公积金账户: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比例或数额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权属职工
个人所有;
(2)
住房补贴账户:实行货币化住房补贴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或数额为职工缴存的住房补贴,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纳入职工
个人账户;
(3)
住房维修基金账户:由
商品住房的业主个人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或金额缴存的用于住房
物业维修的专项住房资金。
住房基金个人账户
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
结息日。分为
当年归集和
上年结转两部分,当年归集部分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
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部分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
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基金个人账户客户操作流程如下:
①账户设立。职工个人所属单位,按规定到住房
资金管理部门缴存登记后,到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基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②核定、缴存。单位或业主定期(按月)向建设银行提交缴存凭证和职工个人清册,
建设银行核定缴存金额和缴存人数,办理资金缴存手续。
③提取使用。职工个人提交提取申请材料,经所属单位审核或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建设银行为职工客户办理资金转账手续。
④账户转移。职工因
工作调动等,转入单位为职工个人提交账户转移申请,经住房
资金管理部门审批或建设银行审核后,为职工个人办理所属住房基金单位账户转移变更手续。
⑤账户封存。职工个人所在单位为职工提交个人账户变更清册,建设银行审核后,为职工客户办理住房基金个人账户封存处理。
⑥基数调整。职工个人所在单位统提交用于调整基数的职工个人账户清册,建设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职工住房基金个人账户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⑦结息对账。建设银行按规定和要求对职工个人账户结息,定期与客户核对住房基金个人账户的缴存和提取使用情况。
⑧账户查询。建设银行向职工个人发放
龙卡和住房基金专用
存折(
对账簿),职工个人到建设银行网点查询住房基金个人账户情况或利用建设银行
电子渠道自助查询。
相关法规
京政发[1992]35号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的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均须依照本办法建立
单位住房基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政府住房基金。
第三条 住房基金是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以及资助职工建立
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
专项资金。建立住房基金,应在理顺国家、单位用于住房的各种资金渠道的基础上,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逐步使住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合理化、
固定化、规范化。
第四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提取的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
公房)
固定资产折旧费和
大修理基金。
三、原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和发给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
四、出售自管公房的收入;
五、按照
财政部门的规定,从企业留利和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
六、职工出售以准
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单位收回的高于届时准成本价的部分;
七、从政府住房基金取得的补助资金和借款,以及向个人筹集的建房款;
八、单位资助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中按财政部门规定列入成本或预算的部分;
九、从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住房建设、维修资金或国家和上级部门拨给的住房资金。
第五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出租自管公房的维修和
管理费用。二、对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
公共维修基金的资助及电梯、
高压水泵的更新、维护、运营费用。三、单位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四、购、建住房资金。五、资助职工参加
住宅合作社或
危旧房改造的资金。六、按规定发给职工的房租补贴。七、其它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政府住房基金的来源:
二、
地方财政用于本地区政府房管部门
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补贴资金(含
高层住宅的电梯、高压水泵的维护、运营、更新费用)。
四、政府房管部门出租直管公房的收入。
五、政府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的收入。
六、公房
租金标准提高到一定水平后,财政部门对单位自管公房
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集中统筹的部分。
七、政府筹集的危旧房改造周转资金。
八、职工出售以准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政府房管部门收回的高于届时准成本价的部分。
九、从其它渠道筹集的危旧房改造周转资金。
十、住房基金增值的资金。
第七条 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市或区、县政府安排的住房基本建设投资。
三、危旧房改造的启动周转资金。
五、政府房管部门管理的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护、运营、更新费用。
六、其它住房方面支出。
第八条
住房基金由建立
基金单位按
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划转。政府住房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单位住房基金,按
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市住房
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专户存储,所有要不变,专项使用。
第九条 住房基金在存储期间,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
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 单位用住房基金购、建住房,仍应按照
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使用住房基金要
以收定支。不得用
流动资金、
银行贷款、应上缴的税利、经费拨款等作为住房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划转作为住房基金的各项资金,应在划转前本着不重复计征的原则按原资金渠道缴纳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
预算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 单位应按期向
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住房基金收支情况报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住房
资金管理中心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单位出租自管公房向承租人收取的
租赁保证金,列入本单位住房基金,本金归承租人所有,解除
租赁合同时退还承租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租赁保证金
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为了筹措住房建设资金和维修管理资金,抑制对公有住房的不合理需求,在住房租赁时所采取的一种
经济手段。承租人只有按规 定的标准向产权单位交纳一笔资今后,力可取得住房使用权。从国内各城镇实践的情况看,住窍
租赁保证金的平均标准一般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一50元。但住房租赁保证全的标准与房屋造价之间无必然的从系,多数是按“利息”(或利息加租金)等于维修费加管理扒的基本要求测定出来的。
一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对住房的需求;
二是可以利用租赁保证全的利息解决公有住房维修管理的
资金来源问题,而日由于一般家庭
租住公有住房有相当的稳定性,因此这笔资金沪使用权始终掌握在产权单位手中,
三是在操作上简便易行。应该指出,
保证金制度在经济主系不甚完善、法制还不够够健全的条件下,能发挥较大的作用。当
经济关系日臻完善,法制已经健全,它的作用必然削弱。实行住房租赁保证金,只是
住房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种
过渡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