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险
金融理财产品
分红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在中国保监会统计口径中,分红寿险、分红养老险、分红两全险及其他有分红功能的险种都被列入分红险范围。
产品简介
分红险起源于保单固定利率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和市场收益率变动风险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共同承担。例如,在1994年-1999年期间,保单预定利率一般在8-10%左右,因为那个时候的银行存款也是这个利率.保单的这个预定利率是什么含义呢?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按照这个利率给付投保人,那就肯定要求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这个.但事实上,后来银行连续7次下调利率,导致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达不到当初预定的8-10%,假定投资收益率是3.5%,那么保险公司自己要贴补这个差额,对保险公司是很不利的,而假定后来的投资收益率是15%呢,对客户又是很不利的,所以为了应付这个问题,就把利率(主要是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这就产生了分红险这个概念.意味着投资收益不好时没有分红,好的时候有分红.为了避免分红在不同年度间的波动,保险公司一般会把红利在不同年份之间平滑。
来源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1)死差益
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2)利差益
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3)费差益
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这种将利差、费差、死差这“三差”参与红利分配的方法,为美式分红方法;而保额分红则属于“英式分红”,是以保额为基础进行分红,将当期红利增加到保单的现有保额之上。此种分红方式更能突出保险产品特有的投资与保障的特性,使投保人在保障期内无需核保、申请增加保额便可满足其不断增长的保障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因通货膨胀可能导致的保障贬值。
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应将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
红利分配有两种方式:现金红利增额红利。现金红利是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国内大多保险公司采取这种方式。增额红利是指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
在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下,红利可以采取多种领取方式:现金、累积生息、抵交保费和购买缴清增额保险。
分类
分红保险依据功能,可以分为投资和保障两类。投资型分红险以银保分红产品为代表,主要为一次性缴费的保险,通常为5年或10年期。它的保障功能相对较弱,多数只提供人身死亡或者全残保障,不能附加各种健康险重大疾病保障。在给付额度上,意外死亡一般为所交保费的两到三倍,自然或疾病死亡给付只略高于所缴保费。比如某保险公司的银保分红产品,在一年内身故只退回保险费;一年以后疾病身故则按保额赔偿;意外身故则按保额3倍赔偿。保障型分红险主要是带分红功能的普通寿险产品,如两全分红保险和定期分红保险等。这类保险侧重人身保障功能,分红只是作为附加利益。以两全分红保险为例,在固定返还生存金的同时,还有固定保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障,红利将按照公司每年的经营投资状况分配,没有确定额度。保障型的分红保险通常都可作为主险附加健康险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能形成完善的保障计划
产品特点
保险费用比较高,具有确定的利益保证和获取红利的机会。分红是不固定的,分红水平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保险公司与客户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分享经营成果分红保险的红利是保单所有人从保险公司可分配盈余中分享到的金额。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保险公司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优势
1. 分红型保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最“便宜”的保险。保险公司收了您和其他人的保费如果去掉赔付和公司运营成本后来有剩余的话,剩余的钱会通过红利返还给您。保险公司拿您的保费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的70%以上也会通过红利方式返还给您。通过这些可以保证您得到保障而相应付出的金钱是最少的。
2. 分红险的分红收益是不确定的,因为其来源是费差、利差和死差,当保险公司的盈利多时分到的红利就多,当保险公司的盈利少时分到的红利就少,具体客户能得到多少现金要看合同里写了多少,所以用来理财不合适,用来防范风险才是其最大的优势。
3. 抵御各种金融风险。分红险某种意义上也把自己的收益和客户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样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润必然尽力保证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
弊端
2012年12月17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称,所谓的分红式保险理财产品,堂而皇之地在银行销售,其承诺的高收益甚至比同期的银行存款的利息还要低。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了片面的追逐利润,故意隐瞒收益率等关键问题,误导消费者。
专家指出,真正的分红险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互助型保险公司,买保险即为入股。另一种分红险是作为保险营销手段产生的,保险资金必然会产生闲置,闲置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活动有可能产生利润。如果从中拿出一部分来返还给消费者,就叫红利,但这个红利只是营销手段,不是股份带来的。
投资渠道
分红险的主要投资渠道为国债、存款、基金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也正由此而与投连险等投资型保险产品有很大的不同。
注意事项
1.首先投保时,在红利领取方式中有几个选择
1.累计生息 这里提示的是红利放在保险公司是按基准利率复利滚存的,并不会继续产生红利.(不推荐)
2.抵交保险费没什么好解释的,就从字面理解就好.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我们购买的保险中都有一部分保费是初始费用(就是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而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的话,这笔钱就全部进你的帐户而不扣除初始费用.很合算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1)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2)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3)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明星产品
中德安联人寿旗下产品“超级随心”在五个方面全面突破传统,帮助客户真正实现保险计划量身定制:加长了保障期,可在5-100年中任选保障期;极大地延长了缴费期,并且1-60年中任意选;满期金可选择不同的领取方式,不仅可以自行设定领取频率、领取金额,更可以等额或增额领取;可与十余种附加险无限制的搭配组合以及将投保年龄限制延长至出生7天至90岁。这一系列创新特色使得产品可以灵活地适应各种个性化的保险需求,将客户自身意愿与特殊需求的可实现程度做到最大。此外,该款产品还有非常人性化的设计,区别于一般产品保额为1000的倍数,保额可以设置为1的倍数,为消费者的保费和保额设定带来更大的灵活性。
产品信息
分红保险是世界各国寿险公司规避利率风险,保证自身稳健经营的有效手段。相对于传统保障型的寿险保单,分红保单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的是非保障的保险利益,红利的分配还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负债水平、投资策略以及偿付能力。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各国保险监管机构都非常重视对分红保险的监管,除了将保险监管的重点集中在分红产品的红利演示、分红基金的红利分配、分红基金的信息披露、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和分红基金的负债确认等方面外,对不同的红利分配方式形成了不同的监管模式。
分配方法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寿险公司的“三差收益”即死差异、利差异和费差异。红利的分配方法主要有现金红利法增额红利法,两种盈余分配方法代表了不同的分配政策和红利理念,所反映的透明度以及内涵的公平性各不相同,对保单资产份额、责任准备金以及寿险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也不同,因此从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出发,寿险公司内部应当对红利分配方法的制定及改变持十分审慎的态度,既要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贯彻诚信经营和红利分配的公平原则,又要充分考虑红利分配对公司未来红利水平、投资策略以及偿付能力的影响。
1.现金红利法
采用现金红利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寿险公司首先根据当年度的业务盈余,由公司董事会考虑指定精算师的意见后决定当年度的可分配盈余,各保单之间按它们对总盈余的贡献大小决定保单红利。保单之间的红利分配随产品、投保年龄、性别和保单年限的不同而不同,反映了保单持有人对分红账户的贡献比率。一般情况下,寿险公司不会把分红账户每年产生的盈余全部作为可分配盈余,而是会根据经营状况,在保证未来红利基本平稳的条件下进行分配。未被分配的盈余留存公司,用以平滑未来红利、支付末期红利或作为股东的权益。现金红利法下盈余分配的贡献原则体现了红利分配在不同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公平性原则。
现金红利法下,保单持有人一般可以选择将红利留存公司累计生息、以现金支取红利、抵扣下一期保费等方法支配现金红利,对保单持有人来说,现金红利的选择比较灵活,满足了客户对红利的多种需求。对保险公司来说,现金红利在增加公司的现金流支出的同时减少了负债,减轻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压力。但是,现金红利法这种分配政策较为透明,公司在市场压力下不得不将大部分盈余分配出去以保持较高的红利率来吸引保单持有人,这部分资产不能被有效地利用,使寿险公司可投资资产减少。此外每年支付的红利会对寿险公司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压力,为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寿险公司会相应降低投资于长期资产的比例,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投资收益,保单持有人最终获得的红利也较低。现金红利法是北美地区寿险公司通常采用的一种红利分配方法。
2.增额红利法
增额红利法以增加保单现有保额的形式分配红利,保单持有人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期满或退保时才能真正拿到所分配的红利。增额红利由定期增额红利、特殊增额红利和末期红利三部分组成。定期增额红利每年采用单利法复利法或双利率法将红利以一定的比例增加保险金额;特殊增额红利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政府税收政策的变动时将红利一次性地增加保险金额;末期红利一般为已分配红利或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将部分保单期间内产生的盈余递延至保单期末进行分配,减少了保单期间内红利来源的不确定性,使每年的红利水平趋于平稳。
增额红利法赋予寿险公司足够的灵活性对红利分配进行平滑,保持每年红利水平的平稳,并以末期红利进行最终调节。由于没有现金红利流出以及对红利分配的递延增加了寿险公司的可投资资产,同时不存在红利现金流出压力,寿险公司可以增加长期资产投资比例,这从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分红基金的投资收益,提升了保单持有人的红利收入。但是在增额红利法下,保单持有人处理红利的唯一选择就是增加保单的保险余额,并且只有在保单期满或终止时才能获得红利收入,保单持有人选择红利的灵活性较低,丧失了对红利的支配权。此外在增额红利分配政策下,红利分配基本上由寿险公司决定,很难向投保人解释现行分配政策的合理性以及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产生的影响,尤其在寿险公司利用末期红利对红利进行平滑后,缺乏基本的透明度。增额红利法是英国寿险公司采用的一种红利分配方法,这种分配方法必须在保险市场比较成熟的环境下运行。
监管模式
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和保证寿险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是保险监管机构对分红保险业务监管的核心内容。但是在不同的红利分配方法下保险监管的理念和模式是不同的。
美国寿险公司提供的分红保单大都以现金红利法进行盈余分配,分红保险的监管模式属于“市场导向”型的。因为在现金红利法下,虽然寿险公司有权决定当期的可分配盈余,也可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动来调整红利,并将部分盈余留存至期末发放末期红利,但是鉴于高度的市场竞争以及客户投资理财的日趋专业化,寿险公司一般不会留存过多的盈余在分红基金内。再加上按照贡献法计算每张保单的红利,透明度较高,寿险公司可操控的余地较小。因此对现金红利法分配的分红保险的监管理念是:在市场比较透明和有效的前提下,保单红利水平是潜在客户选择寿险公司的重要依据。除了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外,保持具有竞争力的保单红利支付是寿险公司争取更多市场份额的关键因素。因此不论是相互型寿险公司还是股份制寿险公司经营的分红保险,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将分红基金的盈余分配看成是一种市场行为,对盈余分配过程中的相关决策完全由公司董事会在考虑了指定精算师的意见后,通过分析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比较市场其他竞争主体的分红水平后做出的判断,监管机构并不过多地干预寿险公司的红利政策,只是提出了一些精算指导原则供寿险公司的精算师在职业准则范围内参考。
英国寿险市场的分红保单全部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法,在这种分配方式下,不论是其每期增额红利的决定还是末期红利的决定都赋予了寿险公司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分红保单盈余分配的透明度以及对保单持有人合理预期的考虑长期以来一直是保险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自由与公开化”成为英国分红保险监管的主导思想。为了提高分红保单盈余分配的透明度、改进盈余分配管理措施,从2001年2月开始,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开始对分红保单的经营管理以及分红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整理和回顾,发布了167号咨询公告,要求寿险公司采用财务管理操作惯例与原则(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of Financial Management,PPFM)管理分红业务。
P甲M针对分红基金的红利支付方式投资策略、业务风险、分红基金的费用收取和分摊、可继承资产、新业务、以及股东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规定和要求。PPFM监管的重点体现 在两个方面:一是着重强调了分红基金管理中的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虽然FSA没有直接规定与限制寿险公司的具体盈余分配行为,但是寿险公司必须向FSA、保单持有人提供充分、完备的信息。二是PPFM没有直接提出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但要求寿险公司在一个较为透明的环境中运作分红基金,尤其是要求寿险公司的指定精算师对红利平滑、费用的收取与分摊、投资资产的分配与收益的分摊等方面的操作方式与相关信息做出解释和说明,指定精算师必须把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因此财务管理操作惯例与原则的实施,使英国分红保险的经营和管理更加透明和公开化,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也得到更好地保障。
美国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法,倡导“市场主导型”的监管模式,英国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采用增额红利法,倡导的是“自由和公开化”的监管模式。我国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同时采用了现金红利法和增额红利法,两种红利分配方法贯穿于同一张分红保单中,虽然对保单持有人来说红利的选择权增加了,但是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更加复杂,对分红保险的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的分红保险市场刚刚形成,无论是寿险公司对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还是保险监管机构对分红保险的监管规定都不很成熟,从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规范我国分红保险市场出发,有必要探讨符合我国分红保险发展的监管模式,那就是在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基础上的市场导向型的监管模式,并把以下几个方面作为未来分红保险监管政策和措施改进和完善的主要方向。
1.明确分红基金的盈余来源
确认和分配分红保险产生的盈余是分红保险经营管理和监管的核心。寿险市场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三差收益”分红,也有“二差收益”分红和“一差收益”分红。有些寿险公司只将产生利源的部分拿来分配,而隐藏可能发生损失的部分,这种红利分配的做法将误导投保人对红利的合理预期,忽视分红保单中蕴含的风险。因此监管机构必须明确分红保险的盈余来源与确定方法,无论是死差异、利差异、费差异还是退保益、投资资产增值等都应当列入分红保单持有人能够获得的保单盈余部分,然后按相应的红利分配法进行分红。只有这样才能让投保人选择那些业务经营稳健、红利水平稳定的寿险公司,才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2.监管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
我国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允许选择两种红利分配方式,即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现金红利法和增额红利法对保单资产份额、责任准备金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不同,所体现的透明度以及内涵的公平性也不同,在具体操作和会计处理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别。但是各家寿险公司对两种红利分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很难让保单持有人产生理性的信服感,更不用说形成对未来红利水平的合理预期。因此为了保证寿险公司所采取的盈余分配方法和红利政策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同时切实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对不同分配方法在财务报告中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尤其对那些多年没有产生盈余的分红基金,要求公司的精算师依据未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利率的波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投资收益水平等因素做出合理和谨慎的判断,并出具精算声明书。
3.强调分红保险的透明和信息披露
不论是采用现金红利法还是增额红利法分红保险的红利计算和分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保单持有人很难清晰地理解,也无法在自身利益受到影响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采取保护的措施。因此强调分红保险基金管理中的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是我国保险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监管机构除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分红何险的投资收益情况、费用支出费用分摊方法、本年度的盈余和可分配盈余、保单持有人应获得红利金额、增额后的保险金额、红利计算的基础和计算方法等外,为了提高红利分配的透明度,监管机构可以借鉴英国的“财务管理操作惯例和原则”,要求各家寿险公司提供充分和完备的信息,以正式文件形式解释和说明 年度红利和末期红利的决定方法、增额的红利利率、分红基金资产和分红业务负债之间的匹配程度、分红基金可能面临的业务风险、寿险公司决定分红基金能够承保的新业务量的方法和相关的操作以及红利在不同年代、不同类型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分配情况等,以便保险监管机构、保单持有人对寿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做出适当的判断。
4.加快我国指定精算师制度建设
在英国、美国以及其他许多国家,保证红利分配的公平、客观是指定精算师的重要职责之一。指定精算师需要在考虑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后对分红基金盈余分配合理性和公平性提出相关建议,公司董事会考虑指定精算师提供的意见后作出盈余分配决策。指定精算师负责对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做出解释,代表监管机构来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在保险公司内部扮演监督人和咨询人的角色。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虽然要求各家寿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必须在公司提供的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和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签字,但是我国的精算责任人更多代表着一种财务管理人的角色,而不是监管人的角色。因此为了更加公正地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尊重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保险监管机构应该与精算协会通力合作,加快我国指定精算师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指定精算师报告体系,利用指定精算师的法律职能对分红基金进行正规、有效的监管。
5.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
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代表了保单持有人对未来红利水平及分配方式的预期,它是建立在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以及保单红利演示基础上的。寿险公司在进行分红业务管理盈余分配时必须考虑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它是衡量分红保单经营管理,尤其是盈余分配中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标准,也是解决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已成为监管机构和精算界日益关注的焦点,我国由于分红保险开办的时间很短,无论是寿险公司还是保险监管机构对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并没有引起真正的重视,不合实情的红利演示、销售过程中承诺高回报、隐瞒红利的不确定性等误导客户产生合理预期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分红保险市场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就这个问题,保险监管机构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委托精算协会在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精算实务准则,提出与分红保险有关的精算指导原则作为分红基金管理和盈余分配的具体标准和依据。利用指定精算师的职责,在信息公开化的基础上,逐渐培养保单持有人形成正确、合理的保单预期,为分红市场的成熟创造条件。
投保方法
分红型保险,属于投资类保险产品。购买分红险的人在获得身故保障生存金返还的同时,还可以以红利的方式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分红险可分配盈余来源于保险公司假设的死亡率投资收益率费用率与实际的差异。比如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实际投保人群的死亡率比假设的低,或者实际投资收益高于假设的收益。这些差异使得保险公司产生了一定的盈余,这就是分红险可分配盈余的来源。
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应将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红利分配有两种方式: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现金红利是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增额红利是指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国内大多保险公司采取现金红利方式。
在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下,红利可以采取多种领取方式:现金、累积生息、抵交保费和购买减额交清保险。
投保须知
1、保险公司如何提供红利通知书。保险公司每年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告知客户红利分配的有关政策、本年度红利及累积红利。如果以电子邮件等非纸质方式提供红利通知书,须经投保人同意。
2、联系方式检查。建议消费者经常检查一下自己的保单,一旦发现保单上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与现有的联系方式有出入时,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通过电话将自己新的联系方式告知保险公司,使保单处于一种可服务状态。
3、缴费情况和效力问题检查。为了方便客户也是为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划款方式缴纳保险费。但一是由于一些市民疏忽了保险的缴费时间而忘记预存保费,二是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三是在清理银行账户时不慎把缴保费的银行账户注销了,导致扣款不成功(保险费扣款不成功会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从而使保户的保险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建议消费者应该经常检查自己的保单和账户的状态,可以在下一次缴费时间之前一个月将应缴纳保费足额存入约定账户,并考虑银行可能会收取的小额存款管理费。同时及时关注账户变动情况,如果转账未成功,请及时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予以解决。若要避免预存时间过长,发生资金利息损失,建议消费者牢牢记住缴纳保费的时间或者在手机上设置待办事项到期提醒自己。
4、牢记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所有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客户遇到问题和有服务需求时,可以拨打保单上列明的客服电话与保险公司联系。
5、签名和年龄等细节问题。仔细检查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名栏、被保险人签名栏、受益人姓名栏、被保险人年龄栏等细节。若发现当初投保时未亲笔签名,或被保险人年龄有误,或者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受益人,都应及时与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取得联系,办妥相关手续,落实做好需要的工作。
误区
分红险在市场上卖得异常红火。据最新数字统计,分红险市场份额已达到1000多亿元。在1000多亿的庞大市场份额中,人们大多是冲着分红的“钱”景而去的。购买分红险有八大误区,你知道多少?
一:分红险有高回报,能赚钱
其实分红险首先是保险,其次才考虑投资功能。其保障的本质与传统的险种并没有差异,而红利的分配视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具有不确定性。一些保险公司宣传承诺保底分红,且分红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把保本保息外加分红作为卖点,这是违背有关监管部门不允许保险公司承诺保底分红率的规定的。
二:拿分红利率和储蓄利率比较
有的保险公司在推销分红险的时候,拿保单分红回报率和银行储蓄利率相提并论。但专家指出,保险和银行储蓄根本是两码事,保险公司的分红标准并不是像银行利率那样计算出来的。银行存款利息的计算是以本金为基础,乘以利率。而保险公司计算分红金额不是以投保人的消费为基础来计算的,如1万元的分红险保费,要扣掉保险公司的开支、保险代理人的佣金等各项费用后,才用来计算分红收益。事实上,大多数分红险种真正的红利分配是根据每一保单的年度末现金价值进行计算再分配给投保人红利的,而现金价值则根据险种的不同都在保费的基础上打了一定折扣。有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故意混淆概念,让一般的投保人误以为分红险就好像钱存银行而回报率又比银行高。
三:分红险一定有分红
分红险除一般的保障功能(生存领取、死亡和重疾给付等)外,还有分红收益,主要来源于该险种投资账户的可分配盈余,但红利作为附加的投资功能,既可能有投资回报,也可能存在投资风险。有的保险公司会在保单上写上分红率的大致范围,比如高分红是6%,中分红是5%,低分红是4%,这其实是一个容易让普通投保人产生错觉的宣传方法,误以为最低分红率就是4%。实际上,分红本身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分红率有可能低于4%,甚至红利为零的可能性也一样存在。
四:将不同险种做片面对比
对于分红保险产品,购买者应了解该产品的保险责任、特征、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等事项。由于各种分红险的设计有一定差异,分红险所能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各有不同,消费者应全面把握分红产品的保障和投资作用,不要将不同分红险的红利多少做简单、片面的比较。
五:利用银行信誉,将保险当成储蓄卖
当前,保险公司纷纷和银行联手,通过代销的方式将保险产品通过银行卖出去,保险代理人在卖出这些分红产品时也动起了脑筋,他们借助银行的信誉,把分红保险打扮成储蓄品种来卖,这样很容易使那些认为银行是值得信赖的普通消费者上当。分红险和储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金融工具,使用这两种工具的人群,其投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如果普通客户在不了解分红险的情况下,贸然买进此类产品,极易产生纠纷。
六:以历史业绩暗示分红保障
在保险公司的误导宣传中,还有一种就是某些公司过度暗示其历史业绩,来显示高分红率,误导投保人。其实,一般分红险的红利大部分来源于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的高低与市场大环境的好坏有很大关系,而和历史业绩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七:购买分红险能“双重免税”
一些保险代理人在推销分红险时,用“双重免税”的说法来吸引客户投保。其实,分红险中根本没有所谓的“双重免税”。老百姓拿自己的钱去买保险,这些钱本身就是税后收入,不存在再次免税的问题。而且,分红险的红利所得不征税,和银行存款的利息税也不具可比性
八:保险公司最保险
不少顾客购买分红险时,对资金的安全性显得顾虑重重,担心保险公司可能不保险。对此,一些保险代理人为了打消投保人的这种顾虑,在向客户推销分红险时,不仅宣传自己公司的经营投资状况如何良好,还声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破产,保险公司是国家信誉,将钱交给保险公司客户完全可以放心。但实际情况是,假若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投资失败也一样有风险。《保险法》只是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自行解散而已。保险专家提醒市民,分红险是市民投资的一个较好的渠道,但购买时同样不能忘了风险。
发展现状
根据保监会统计,2013年普通型人身险产品展开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对于人身险产品的销售起到关键的作用。保监会统计,改革后普通型人身险主流产品价格平均下降20%左右,2014年普通型人身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65%,增速较改革前翻了近三番。普通型人身险已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34%,超过改革前近26个百分点;2015年3-6月万能型人身险同比增长66%,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2%,较改革前提升了5个百分点。
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档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6%减去产品预定利率。对于保险公司在售的分红保险产品,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红利演示水平的,保险公司必须下调相关产品的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下调后的中档红利演示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近3年实际平均分红水平。保险公司新开发分红保险产品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各档红利演示水平。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8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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