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7日,
科技部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确定清华大学
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76家机构为首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部希望通过不同
技术转移模式的探索,带动全国技术转移工作的深入开展。
技术转移是我国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增强
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是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途径。然而,长期以来,技术转移也是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缺乏良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成为我国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障碍。充分发挥政府、大学、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努力探索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和技术转移的有效运行机制,加快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成为当前建设创新型国家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性任务。
科技部火炬中心副主任马彦民解读《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时说,促进行动明确提出要择优选定一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动若干国家重大计划项目、行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的转移;要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关系国计民生问题的重点领域,选择范围设定为农业、制造业、能源资源、海洋、交通发展、现代服务业、人口与医药卫生、环境保护等八大领域,包括区域
技术转移及服务联盟、区域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行业或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大学及科研机构内设技术转移机构等,推动一批国家重大计划项目和行业
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技术转移和扩散。
2008年3月9日,科技部正式组织开展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选工作。申报对象为以促进技术转移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申报确定的技术转移内涵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
技术集成与经营、
技术经纪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为切实达到“择优”的目的,申报条件限定为机构成立两年以上;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规定的专职技术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20人以上,大学、科研院所及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10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
从业人员总数的60%;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
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连续两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从未败诉。
通知书下达后,各地技术转移机构以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为主要服务内容,及时总结发展模式,报名踊跃,申报名额达到157家。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最终评定出清华大学
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华东理工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浙江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76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予以公布。
为加快我国
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今后科技部将按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
动态管理,并依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示范机构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不能达到标准的示范机构,将取消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管理将纳入科技部创新环境与产业化建设的工作内容,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安排技术转移专项经费,支持促进技术转移的服务行为和示范机构的能力建设。
3.苏州
中科院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中国科学院苏州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
14.北京化大科技园科技发展中心(化工与环保北京市
技术转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