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法式》是
宋代李诫创作的建筑学著作,是李诫在
两浙工匠
喻皓《
木经》的基础上编成的。是
北宋官方颁布的一部建筑设计、施工的规范书。
简介
《营造法式》是宋
将作监李诫奉敕编修的。
北宋建国以后百余年间,大兴土木,宫殿、
衙署、庙宇、园囿的建造此起彼伏,造型豪华精美,负责工程的大小官吏贪污成风,致使国库无法应付浩大的开支。因而,建筑的各种设计标准、规范和有关材料、
施工定额、指标急待制定,以明确
房屋建筑的
等级制度、建筑的
艺术形式及严格的料例功限以杜防贪污盗窃被提到议事日程。
哲宗元祐六年(公元1091年),将作监第一次编成《营造法式》,由皇帝下诏颁行,此书史曰《
元祐法式》。
因该书缺乏用材制度,工料太宽,不能防止工程中的各种弊端,所以北宋
绍圣四年(公元1097年)又诏
李诫重新编修。
李诫以他个人10余年来修建工程之丰富经验为基础,参阅大量文献和旧有的
规章制度,收集工匠讲述的各工种
操作规程、技术要领及各种建筑物构件的形制、加工方法,终于编成流传至今的这本《营造法式》,于
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刊行全国。
内容
简介
全书36卷,357篇,3555条。是当时建筑设计与施工经验的集合与总结,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原书《元祐法式》于元祐六年(1091年)编成,但因为没有规定
模数制,也就是“材”的用法,而不能对构建比例、用料做出严格的规定,建筑设计、施工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李诫奉命重新编著,终成此书。全书共计36卷分为5个部分:释名、诸作制度、功限、料例和图样,前面还有“看详”和目录各1卷。看详主要是说明各种以前的
固定数据和做法规定及做法来由,如屋顶曲线的做法。
规定
“材”在高度上分15“分”,而10分规定为材的厚度。
斗栱的两层栱之间的高度定为6“分”,也称为“栔”,大木做的一切构件均以“材”“栔”“分”来确定。这种做法早在唐初和
佛光寺、
南禅寺中运用,只是在文字中明确记录,这是第一次。到清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年清工部被颁布的《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的斗口制代替。
各种制度虽都有严格规定,但并没有限制建筑的群组布局和尺度控制。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规定的条例下,可“随宜加减”。
如
侧脚、升起的规定,使得整个构架向内倾斜,增加构架的稳定性。
对
结构构件的详细规定,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装饰手法的表现。将装饰做在结构中,不单独设置装饰构件。相比清朝时期的一些纯装饰构件,更具有结构和理性。
全书36卷,用13卷来说明各种用料用途,如此确定
劳动定额,及运输、加工等所耗时间,对于编造预算,施工组织都有严格规定。
意义
《营造法式》在北宋刊行的最现实的意义是严格的工料限定。该书是
王安石执政期间制订的各种财政、经济的有关条例之一,以杜绝腐败的贪污现象。因此书中以大量篇幅叙述工限和料例。例如对计算劳动定额,首先按四季日的长短分
中工(春、秋)、长工(夏)和短工(冬)。工值以中工为准,
长短工各减和增10%,军工和雇工亦有不同定额。其次,对每一工种的构件,按照等级、大小和
质量要求——如运输远近距离,水流的顺流或逆流,加工的木材的软硬等,都规定了工值的计算方法。料例部分对于各种材料的消耗都有详尽而具体的定额。这些规定为编造预算和施工组织订出严格的标准,既便于生产,也便于检查,有效地杜绝了
土木工程中贪污盗窃之现象。
《营造法式》的现代意义在于它揭示了北宋统治者的宫殿、寺庙、官署、府第等木构建筑所使用的方法,使我们能在实物遗存较少的情况下,对当时的建筑有非常详细的了解,填补了
中国古代建筑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书中的记述,我们还知道现存建筑所不曾保留的、今已不使用的一些
建筑设备和装饰,如檐下铺竹网防鸟雀,室内地面铺编织的花纹竹席,椽头用雕刻纹样的圆盘,梁栿用雕刻花纹的木板包裹等。
《营造法式》的
崇宁二年刊行本已失传,南宋绍兴十五年(公元1145年)曾重刊,但亦未传世。南宋后期平江府曾重刊,但仅留
残本且经元代修补,常用的版本有1919年
朱启钤先生在南京江南图书馆(今
南京图书馆影印,是为
石印小本,次年由商务印书馆按原大本影印,是为石印大本。
1925年陶湘以丁本与《
四库全书》文渊、文溯、文津各本
校勘后,按宋残叶版式和大小刻版印行,是为陶本。后由商务印书馆据陶本缩小影印成《
万有文库》本,1954年重印为普及本。
特点介绍
从《营造法式》一书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模数思想的制定和运用。大木作制度规定“材”的高度分为十五“分”,而以十“分”为其厚。斗栱的两层之间的高度定为6“分”称为“栔”。大木作的一切构件几乎全部用“材”、“栔”、“分”来确定的。这是模数制在我国建筑业最早的运用,并且作为一种法规被确定在《营造法式》这部巨著中。
可见,《营造法式》就是当时的建筑法规。有了它,无论是对群体建筑的布局设计和单体建筑及构件的比例、尺寸的确定,以及编制各工种的用工计划、工程
总造价,还是编制各工种之间先后顺序、相互关系(相当于现在的
施工组织设计和
进度计划)和
质量标准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便于建筑设计和施工顺利进行,也便于随时质检和
竣工验收。
建筑分类
规定
建筑等级,按质量高低进行分类,有利于区别对待,控制工料,节制开支,特别在建筑量较大的情况下,更需要这种分类。《法式》中虽未明确列出建筑分类,但从各卷所述内容可以看出实际上官式建筑有四类:
第一类:殿阁。包括殿宇、楼阁、殿阁
挟屋、殿门、城门楼台、亭榭等。这类建筑是宫廷、官府、庙宇中最隆重的房屋,要求气魄宏伟,富丽堂皇。
第二类:厅堂。包括堂、厅、门楼等,等级低于殿阁,但仍是重要建筑物。
第三类:余屋。即上述二类之外的次要房屋,包括殿阁和官府的廊屋、常行散屋、营房等。其中廊屋为与主屋相配,质量标准随主屋而可有高低。其余几种,规格较低,做法相应从简。
这三类房屋在用料大小、构造仿上、建筑式样上都有差别:
用料方面,殿阁最大,厅堂次之,余屋最小。《法式》规定房屋尺度以“材”为标准,“材”有八等,根据房屋大小、等第高低而采用适当的“材”,其中殿阁类由一等至八等,均可选用,厅堂类就不能用一、二等材,余屋虽未规定,无疑级别更低对于同一构件,三类房屋的材用料也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柱径:殿阁用二材二栔至三材;厅堂用二材一栔;余屋为一材一栔至二材。梁的断面高度,以四椽袱和五椽袱为例:殿阁梁高二材二栔;厅堂不超过二材一栔;余屋准此加减。抟的直径:殿阁一材一栔或二材;厅堂一材三分,或一材一栔;余屋一材加一、二分。这样就使这三类建筑的用料有了明显差别。
在构造上,殿阁的木架做法和厅堂不同,殿内常用
平棋和藻井把房屋的结构和内部空间分为上下两部分:平棋以下要求宏丽壮观,柱列整齐,柱高一律,内柱及内额上置内槽斗拱以乘
天花,殿内专修华美;平棋以上因被遮蔽,无需讲究美观,但求坚牢即可,所以采用“
草架”做法,抟、袱不必细致加工,枋木矮柱可以随意支撑,以求梁架稳固。至若厅堂,一般不用平棋藻井,内柱皆随屋顶举势升高,主外侧
短梁(乳袱、三椽袱等)插入内柱柱身,使木架的
整体性得到加强,斗拱较简单,通常只用斗口跳、
四铺作,但也用至五铺作、六铺作者。为了美化室内露明梁架,梁、柱、抟、枋等交接处用拱、斗、
驼峰等作装饰。关,余屋,书中并无专论,仅从零星叙述中推测有两种情况:殿阁的廊屋,为了配合主殿,规格较高,可置
鸱尾,用斗拱;一般余屋如官府廊屋,常行散屋、仓库营房等,则用柱梁作、单斗只替和把头绞项作等做法。
在建筑式样方面,殿阁多用四阿殿与九脊殿屋顶面阔达十一间,如有副阶则成重檐,斗拱
出跳多至八铺作。屋面用瓦尺寸大,可用琉璃瓦与青绲瓦,
正脊垒瓦可达37层。厅堂屋顶一般只用“
厦两头造”和“出际”(又称“
屋废”,即
悬山顶),屋面或用
筒瓦、或用
板瓦作盖(如板瓦作盖则
檐口用
重唇板瓦和垂尖花头板瓦),正脊用兽而不用鸱尾。常行屋舍式样未详。
江南建筑
浙江宁波保国寺大殿是北宋前期所建的一座木架建筑,他的四根
内柱是用拼合法制成的,其中三根是由八根木料拼成的八瓣形柱子。这不仅是国内已知的最早拼合柱实例,也是宋代拼合柱实物的孤例。而在此殿建成后九十余年问世的《营造法式》中也载有拼柱法,虽然拼合方法不同,但同是用
小料拼成大部件以解决用料的困难。不久前我们为了苏州瑞光寺塔的复原设计,曾去考察了五代末年至宋初的几座石塔和
经幢,联系江苏
宝应出土的
南唐木屋和
镇江甘露寺铁塔第一、二层来考虑,感到五代至北宋间江南一带的建筑和《营造法式》(以下简称《法式》)的做法很接近,尤其是大木作,几座石塔的斗拱、柱、枋、
檐部等,几乎都可和《法式》相印证,屋角起翘也平缓,和明清时期江南的“
嫩戗发戗”迥然不同。因而使我们联想到北宋初年曾在
汴京名噪一时的建筑大师俞皓,他从杭州去京师后,于端拱二年(989年)也就是
灵隐寺石塔建成后29年,在东京建成了著名的开宝寺十一层木塔,他著的《
木经》则被奉为营造典范而流行于世,是李诫《法式》问世前的权威性建筑著作。所以说由于俞皓的活动和《木经》的传世而使
浙东建筑做法在京师产生一定影响,那也是不足为奇的。
从《法式》的内容来考察,除了前述拼柱法以外,还可以在书中找到一些做法在江南很流行而在北方则很少见到,例如竹材的广泛使用、“串”在木架中的重要作用,
上昂的应用等。
《法式》
竹作制度叙述了种种竹材用法:竹笆可代替
望板;窗子上下的隔墙、山墙尖、拱
眼壁等可用竹笆墙(称为“心柱编竹造”,“隔截编道”,这种墙在江西、安徽的
明代建筑上仍被使用);殿阁厅堂的
土坯墙每隔三皮土坯铺一层竹筋,称为“攀竹”用以加强墙体;竹子辟蔑编网,罩在殿阁檐下防鸟雀栖息于斗拱间,称为“护殿檐雀眼网”,这是后来用
金属丝网罩斗拱的先例;用染色竹篾编成红、黄图案和龙凤花样的
竹席铺在殿堂地面上,称为“地面棋文覃”;也可用素色竹篾编成花式竹席作
遮阳板,称为“障日”;在壁画的柴泥底子里,还要压上一层篾作
加固层;施工时的
脚手架(称为“
鹰架”)和各种临时性凉棚,也多用竹子搭成。这些情况表明竹材在汴京用得相当广泛,即使在宫廷中,也不比江南逊色。竹子盛产于中国南方,很早就用作生活器具和建筑材料,北宋咸平二年
王禹在湖北所建黄岗
竹楼即是著名的例子。汴京
宫廷建筑大量使用竹材,使之带有浓厚的南方建筑色彩。
“串”这一构件在《法式》厅堂等屋的大木作里用得很多,主要起联系柱子和
梁架的作用,这和江南常见的“串斗式”木架中的“串枋”和“斗枋”的作用是相同的。例如,贯穿前后两内柱的称“顺袱串”(与梁的方向一致);贯穿左右两内柱的称“顺身串”(与
檩条方向一致);联系脊下蜀柱的称“
顺脊串”;相当于由额位置承受副阶
椽子的称“承椽串”;窗子上下横贯两柱间的称“上串”、“腰串”、“下串”。这些串和
阑额、由额、
襻间、地袱等组成一个抵抗水平推力(风力、地震力等)的支撑体系,使木构架具有良好的抗风、
抗震能力,若以此和串斗式木构架比较,不难看出其间的相似之处。大量的出土
明器证明东汉时广东一带已盛行串斗式建筑,四川出土的东汉画像砖所示建筑图案中也有腰串加心柱做法,和《法式》很接近。江西、湖南、四川等的农村,仍采用串斗构架建造房屋,二千年间一脉相承,说明了它的存在价值。
《法式》卷四飞昂条说:“造昂之制有二:一曰
下昂,...二曰上昂”。可是作为斗拱上重要构件的这两大昂类,只有在江南才能全部看到,而在北方这么多唐、宋、辽、金以至
元代建筑中,却只见下昂而未见上昂(河南
登封少林寺初祖庵补间铺作在下昂后尾下有一斜料,形如上昂,但作为附加的装饰物,不具上昂的作用,故不能视为真正的上昂)。
宋代上昂遗物,苏州一地即有两处:其一,
玄妙观三清殿内槽斗拱两侧;其二,
北寺塔第三层塔心门道顶上小斗八
藻井斗拱。这两处上昂时期略晚于《法式》,都是南宋前期之物。上昂遗规还可见于江南明代建筑。有趣的是:北方唐、宋、辽、金建筑上虽然不用昂,但到明代,北京宫殿、
曲阜孔庙等处
官式建筑的
外檐斗拱后尾,却仿上昂形式,斜刻两条平行线,并仿昂头式样刻作六分头,仿契式样刻作菊花头。这种上昂遗意,直到清
乾隆以后才完全消失,而六分头、菊花头则始终保留着,一直延续到清末。这枋上昂之风来自何处?是否有两种可能:一是中原一带《法式》上昂作法的传统,到元代为了省事,简化为斜画两条平行线,在
晋南芮城
永乐宫纯阳殿与
重阳殿上即有这种例子,以后这种做法又传到北京;二是
明成祖永乐十八年,迁都北京,江南的工匠把上昂的做法带到了北方,发展成上述仿上昂的式样。此外,《法式》上昂制度中所述“连珠斗”在北方未见实例,苏州
虎丘云岩寺塔第三层内槽斗拱上用了这种斗,是早于《法式》百余年的遗物。
《法式》
彩画作中有八白刷饰的做法,是一种比较简单的色彩装饰,在江南五代至北宋的建筑物上用的很普遍,如杭州
灵隐寺石塔、苏州
虎丘塔、
宁波保国寺大殿、镇江甘露寺铁塔等阑额上都隐出
七朱八白的图案,可见《法式》问世前这里已经很流行,而在北方虽在大同
云冈石窟第五、第九窟等石刻佛殿阑额上曾有此类图案,但唐宋辽金的建筑上未见此式。
再举斗拱上的两个构件为例:其一是
令拱,《法式》规定令拱长于瓜子拱,在江南苏州、杭州一带的北宋建筑的令拱,正合《法式》规定,而北方唐辽宋建筑的令拱往往与瓜子拱同长,甚至短于瓜子拱,与《法式》不符;其二是《法式》规定令拱外不可出耍头,但这种做法普遍见于南方而很少见于北方。(仅西安大雁寺塔石可佛殿斗拱等个别例子)值得强调的是:河北、山西等辽、金建筑(包括宋皇佑四年所建的正定
隆兴寺摩尼殿)盛行45度与60度的斜拱,但《法式》对斜拱只字未提。
上述情况表明《法式》和南方建筑有着较密切的关系。而和冀晋一带建筑关系较疏远。当然《法式》与江南建筑的相同之处很难说是全部受江南建筑的影响的结果,但从当时历史
条件分析,这种影响的
客观条件是存在的,因为:
第一,唐末与五代的战乱使中原与北方遭到了很大的破坏,
江南一带相对稳定,
南唐、
吴越、
前蜀等地区
经济文化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建筑上也有某些创新,如砖木
混合结构楼阁式塔在江南地区的兴起就是一例,这种塔即满足了佛教崇信礼拜和登高远眺浏览的要求,又提高了防火防腐防蛀性能,当时这一地区的建筑技术水平也比较高,
喻皓入京主持重大工程就是一个证明。到北宋后期,仍保持这种高水平,所以
苏轼在《灵璧张氏庭院记》中说:“华堂夏屋有吴蜀之巧”,说明苏州成都两地建筑以工巧闻名于时,居全国前列。
第二,
北宋东京位于汴河上游,其地原是唐代汴州。唐时
江淮地区已是朝廷经济来源所倚,京师物资供应主要通过汴河取之于江南,
汴州位于京师于江淮间的水陆要冲,唐代已很繁荣,北宋建都于此以后,江南物资通过汴河源源不断运到京师。经济上的紧密联系必然带来文化、技术方面的交流,因此,江南与汴京之间的技术交流也是势所必然的。这种交流所形成的共同性也就是促进绍兴十五年
平江知府王唤在苏州
重刊《法式》的原因之一。而这次重刊又加强了《法式》对当地建筑的影响,所以直到明代,苏州、徽州、
赣东北等地仍保留这
梭柱、
月梁、木(木质)、版壁隔断等宋代旧法。
内容取舍
《法式》的内容是李诫收集
汴京当时实际工程中相传沿用有效的做法,和工匠们详细研究之后编成的,加之李诫本人在编书之前已在“
将作监”工作了八年,曾以将作监丞的身份负责五王府等
重大工程,有较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为编写此书创造了良好的
主观条件。因此,如果以这本书和六百余年后清雍正年间所编的《
工程做法则例》相比,无论从设计、估算工料、图样表现等各方面来衡量,《法式》都比《
则例》高明,不仅体例较好,便于灵活应用,而且内容也较丰富,阐述精确,堪称是中国古代最优秀的建筑著作,是了解
宋代建筑的一把钥匙。
但本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
官式建筑的用料与用工,以节制政府的财政开支,因此书的体例和内容近乎
建筑规范,全书虽分制度、功限、料例三大部分,但所谓制度,主要内容是各种建筑部件的尺寸规定,对建筑布局、内部布置、体量形象等则很少涉及。对建筑部件的阐述看来也是有所取舍的,明显的例子是阑干,《法式》小木制度只收了勾阑二种:重台
钩阑和单钩阑;而从宋画上可以看到,除了上述勾阑之外,至少还有两种阑干:一种是卧棂阑干;另一种是坐槛阑干。前者在酒楼、桥梁上用得很多,造型简洁大方,省工
省料,是一种历史久远的传统做法,
汉画像石、
画像砖所镌楼阁、桥梁上颇多此种阑干;后者多用于室外平台,造型更为简洁,只是在
蜀柱上安放坐槛,转角处或立
望柱。大概由于这两种阑干不够华美,不合皇家建筑的要求,所以不予收录,不然在将作监负责工程多年的李诫,不至于连京师常见的阑干式样都不知道。就这一例,可以看出《法式》内容以官式建筑的高档类为主,对低档类做法,即使是当时常见的品种,也往往略而不谈,或只是一笔带过,如《法式》
大木作中有一种称为“柱梁作”的做法,只列了个名词,未作任何解释,详情不知,推想是一种不用斗拱而用柱、梁
直接结合的
木构架,官府、朝廷的次要房屋和
附属建筑以及库房、散屋、营房等采用之,可能近乎清式的“
小式”建筑。另一种大木做法称为“单斗只替”,书中也未作任何解释,但从所用工限的多少,可以知道这是一种比最简单的斗拱“把头绞项作”和“
斗口跳”还要简单的做法,推想是在柱头栌斗上加一条替木来承托梁和抟。这两种低级大木做法虽在次要房屋中可能是普遍使用的,但《法式》也只是一笔带过。可见本书的
侧重点是很明确的。
在叙述一个工种时,也往往只收录部分做法,有些做法在实物中可以看到。但《法式》却不载;有的则需把书中各卷前后对照,相互补充,才能得到较为完整的了解,明显的例子是
石作雕镌制度,《法式》卷三石作制度说:“雕镌制度有四等:一曰
剔地起突,二曰压地隐起,三曰减地平(金及),四曰素平”。但卷二十八诸作等地中又说:“石作,镌刻混作,剔地起突及压地隐起,或平(金及)华(混作谓
螭头或钩阑之类),右为上等;柱碇、
素覆盆、地面、碑身......右为中等”。这里比石作雕镌制度又多了一种“混作”。混作就是圆雕,卷十二雕作制度(按:即雕
木作)中有说明。一面贴“地”的圆雕则可称之为“
半混”。此外,还有两种雕刻有实物而
石作雕镌制度未录:一种是“实雕”;另一种姑名之曰“平(金及)”。这两种都是就地雕出花纹,不斩去“地”,”实雕“是借用卷十二木雕制度的名称,最近
苏州市发掘瑞光寺塔基时,露出
副阶叠涩作(即
须弥座)
束腰上的石雕图案,即是“实雕”一例。因实雕不斩去地,用工省而收效佳,所以后世运用极广。
至于“平(金及)”这个名称,是从“减地平(金及)”移用过来的,两者的差别仅在于去不去地。平(金及)是阴刻线条花纹图案,著名的西安
大雁塔门楣石刻佛殿图就是平(金及)刻法,唐、宋、元、明许多碑身正侧面花纹,墓志盖周边花纹等等,常用平(金及)法镌刻。“减地平(金及)”是在上述平(金及)花纹的空隙处,浅浅斩去一层“地”,一般斩深不超过一毫米。平(金及)刻法较之隐起花纹简单,但对
石面平整和光洁的要求很高,否则阴刻线条不够明显,但其减地部分则不要求平整,甚至故意斩出匀布的点和线,以加粗其质感,使之与平(金及)花纹产生对比。总括起来,石雕的品类实际上有八种,即:
1、混作---圆雕;
2、半混---圆雕,仅备三面,另一面贴地;
4、压地隐起-低浮雕去地,深2-3毫米以上;
5、减地平(金及)--
线刻,去地甚少,在一毫米以下;
6、实雕---高或低浮雕,不去地;
7、平(金及)--线刻,不去地;
8、素平---无花纹。
石作雕镌制度所录四种雕法,可能在当时具有
代表性,所以收入《法式》作为靠工估算的标准。
在
建筑色彩方面,对木构架部分《法式》有彩画制度作了详细叙述,屋面色彩则由瓦的品种来定:用本色“素白瓦”者灰色;用渗碳的“青绲瓦”者黑色;用
琉璃瓦者多作绿色。
但书中对墙面颜色未作阐明,只能根据卷十三
泥作制度“用泥”所列墙壁
抹面材料的
配合比和操作方法来推断,当时官式建筑内外墙面的颜色可能有下列四种:
用“红灰”抹面,其配合比为:
石灰15斤+
土朱5斤+赤土11斤8两(用于殿阁);
石灰17斤+土朱3斤+赤土11斤8两(用于非殿阁,色调较淡);
2、浅灰
用“青灰”抹面,其配合比为:
石灰1份+软石炭1份;或石灰10斤+粗墨1斤(可用墨煤11两、胶7钱代替)。
3、浅土黄
用“黄灰”抹面,其配合比为:
石灰3斤+黄土1斤。
4、白色带浅黄点
用“破灰”抹面,其配合比为:
各色
灰泥抹面干厚一分三厘,相当与贴面层,
施工方法是在未干时收压多遍,使表面产生光泽。这种抹面显然
比表面刷
色法耐久。
从
建筑设计角度来研究,在《法式》固然找不到总体布置方面的内容,即使
单体建筑,如果想恢复一座
北宋官式建筑,往往也感到书中所提供的数据不足,以剖面上的高度而言书中只给了屋顶举高、折屋之法,以及斗拱、柱础、(木质)、
台基的算法,而没有
柱高;平面上的进深是有规定的,但各间面阔则未具体阐明,仅在卷四总铺作次序中提到三种情况:
第一种:各间面阔相等(“每间之广,丈尺皆同”)。
第二种:明间面阔大,次间小(“假如心间用一丈五尺,则次间用一丈之类”)。
第三种:各间面阔不等(“或间广不匀”)。
其中第一种含义明确,第二种不完整,除明、
次间外未及其他,第三种含糊不明,不知如何“不匀”。当然,尺寸不作具体规定也有好处,可给设计者以较大的灵活性,便于变通应用。
如果我们进一步想恢复象
黄鹤楼和滕王阁图中那样体量复杂和屋顶丰富多样的建筑物,那么遇到的问题更要超过《法式》所提供的内容了。
举出以上例子,并非苛求与《法式》,要求著者编写一部包罗万象的建筑
百科全书。既然编写此书的木目的是为了关防工料,势必着重用料尺寸、用工定额,也必然要选录宫廷筑最有代表性的做法作为变造用材的准则。问题在于我们今天认识《法式》时必须恰如其分地给以评价,而不能认为《法式》十全十美无所不包的,如果这样就会陷入片面性。
历代版本
宋代崇宁二年钦定李诫重修《营造法式》,崇宁四年刊行于开封府。后世称为崇宁
刊本。绍兴十五年
秦桧妻弟
平江府(今苏州)提举王唤,重刊《营造法式》。后世的各种抄本版本,全部来源于绍兴本。营造法式之得以传世,王唤功不可没。
平江军府本后世称为绍兴刊本。
南宋绍定间平江府本第二次重刊本,称为绍定本。
绍兴原本现只存残页,绍定本现残存三卷半。
明代
绍兴本明代有多种抄本:
天一阁抄本。
清代
《
四库全书》本-基本源自明代天一阁抄本,其中缺三十一卷,从《永乐大典》补齐,收入《四库全书》,分抄
文渊阁,
文津阁,
文溯阁。明代钱谦益绛云楼抄本,经传抄为密韵楼
蒋氏抄本。
述古堂钱曾,获得明代钱谦益绛云楼抄本,改称述古堂抄本;此后辗转传抄为
张金吾影抄本、
张蓉镜影抄本,
丁丙八千楼本。1907年,
江南图书馆收购八千楼藏书,丁丙八千楼抄本也在其中。今归
上海图书馆收藏。归
安陆心源十万卷楼抄本咸丰年南海
伍崇曜粤雅堂抄本
近代
1919年
朱启钤从江南图书馆发现丁丙八千楼抄本。1920年商务印书馆发行
丁丙八千楼抄本的
影印本。著名藏书家
陶湘根据《
四库全书》
文渊阁、
文津阁、
文溯阁抄本、密韵楼蒋氏抄本、丁丙八千楼本相互校勘,仿照绍定本《营造法式》的排版和字体,于1925年刻板刊行,世称为
仿宋陶湘本。陶湘本《营造法式》以镂版、图板精美闻名于世。
宋本《营造法式》的彩画、图样,原是
线条画,用文字标以红、绿、白、大青、二青等色;陶湘本将这些黑白线条画,按营造法式中标明的色彩,5-11版
套印,使图样更为生动。有些图样是按绍兴
古本重绘,而且是先放大镂版,再缩印宣纸上,因而纹路清晰。图样占陶湘本八册中四册。
*商务印书馆曾多次
重版陶湘本,并缩印收入《
万有文库》JW10043《营造法式》 (宋)李诫编
台湾商务印书馆 1956
梁思成《营造法式注释》 北京 中国
建筑工业出版社 1983
李敖主编《 中国名著精华全集》. 26.6 《营造法式》台北
远流出版公司 1983中国书局在1989,1995
线装书形式影印陶湘本。
营造法式 / (宋)李诫撰 济南 山东画报出版社 2004中国书局在2006年出版影印平装陶湘本上下册。中国书局在2006年出版精装陶湘本1-8册。
《营造法式》图样,上下卷
中国建筑出版社 2007
ISBN 978-7-112-09176-8《营造法式》
文渊阁《钦定
四库全书》(宋)李诫撰 邹其昌点校 人民出版社 2006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梁思成全集》第七卷 《营造法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