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天津市津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津南区
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清
雍正三年(
1725年),
咸水沽一带属静海县,葛沽、小站一带属沧州。九年,咸水沽、葛沽、小站分别从静海、沧州划归
天津县。
民国期间无大变化。
1945年5月,抗日武装建立津南县,下设5个区,地处第三区,隶属冀中行政公署(简称行署)第九专署。9月,建立津沽县,下设6个区,地处三、四、五、六区。
1946年1月,津沽县与津南县合并,称津南县。9月,从冀中区划归渤海区,属渤海行署第一专署。
1948年8月,津南县从渤海区划归冀中区,属冀中行署第八专署。12月,撤销津南县,建立天津县。
1950年7月,天津县改设7个区,地处一、六、七区,隶属关系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