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
1990年的人口普查
1990年人口普查是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国务院于1989年5月9日发出了《关于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分布了《第四次人口普查办法》,共33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标准时间为1990年7月1日零时。普查表有21项,其中:按人填报项目为15项,即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状况和性质、1985年7月1日常住地状况、迁来本地的原因、文化程度、在业人口的行业、在业人口的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存活子女数、1989年1月1日以来的生育状况;按户填报的有6项,即本户编号、户别、本户人数、本户出生人数、本户死亡人数、本户户籍人口中离开本县、市一年以上的人数。
总普查
一、总人口。全国人口为1160 017 381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133 682 501人。这个数据是以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零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采用直接调查登记方法取得的。
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为20 204 880人①。香港、澳门地区中国同胞的人口为6130 000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零时1 008 175 288人相比,八年间共增加了125 507 213人,增长12.45%,平均每年增加15 688 402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48%。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按户口登记状况分:
常住本县、市,并已在本县、市登记了常住户口的1 100 727 541人,占总人口的97.37%;
已在本县、市常住一年以上,常住户口在外地的19 829 712人,占总人口的1.75%;
在本县、市居住不满一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1523 911人,占总人口的0.14%;
普查时住在本县、市,常住户口待定的8164 236人,占总人口的0.72%;
原住本县、市,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238 001人,占总人口的0.02%。
二、家庭户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276947962户,人口为1 097 781 588人,占总人口(不含现役军人)的97.1%,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96人。
三、性别构成。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为584 949 922人,占51.6%;女性为548 732 579人,占48.4%。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6。
四、民族构成。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 042 482 187人,占91.9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91 200 314人,占8.01%。
同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八年间汉族人口增加了101 602 066人,增长10.80%;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23 905 147人,增长35.52%。
五、各种文化程度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6 124 678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91 131 53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264 648 676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420 106 604人(以上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分别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与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615人上升为1422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6779人上升为803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17892人上升为23344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237人上升为37057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半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180030060人。同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数据比较,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22.81%下降为15.88%。
六、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出生人口为23 543 188人,死亡人口为7 045 470人。出生率为死亡率为6.28‰,自然增长率为14.7‰。
七、市镇总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居住在市、镇的总人口为296 512 111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6.23%,其中市的总人口为211 230 050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69%;镇的总人口为85 282 061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54%。
八、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结果。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口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完成后,根据《人口普查登记质量抽样检查细则》的规定,进行了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抽查的样本规模为173 409人。
抽查的结果如下:
人口数:重登率为0.1‰,漏登率为0.7‰,重漏相抵,人口数净差率为0.6‰;
性别:误差率为0.14‰;
年龄:误差率为3.07‰;
出生人口:漏报率为1.03‰;
死亡人口:漏报率为4.9‰。
抽查结果表明,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附关于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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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均为台湾当局公布的一九九○年三月底数据。
②香港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港英政府公布的1989年底的数据推算的。澳门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澳葡政府公布的一九八九年底的数据推算的。
③市人口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下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镇人口是指下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
省级普查
一、人口地区分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和现役军人的总人口①为:
北京市 10819407人(其中8个市辖县的人口为3456982人)
天津市 8785402人(其中5个市辖县的人口为2930334人)
河北省 61082439人
山西省 28759014人
内蒙古自治区 21456798人
辽宁省 39459697人
吉林省 24658721人
黑龙江省 35214873人
上海市 13341896人(其中9个市辖县的人口为5127460人)
江苏省 67056519人
浙江省 41445930人
安徽省 56180813人
福建省 30097274人(其中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为49050人②)
江西省 37710281人
山东省 84392827人
河南省 85509535人
湖北省 53969210人
湖南省 60659754人
广东省 62829236人(其中东沙群岛的人口暂缺)
广西壮族自治区 42245765人
海南省 6557482人
四川省 107218173人
贵州省 32391066人
云南省 36972610人
西藏自治区① 2196010人
陕西省 32882403人
甘肃省 22371141人
青海省 4456946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 4655451人
新疆维吾尔囱治区 15155778人
台湾省③ 20155830人
香港、澳门地区中国同胞④ 6130000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3199100人
二、人口密度。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 118人(含现役军人),比1982年人口普查时的 105人增加了13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密度差异较大,按由大到小顺序排列,每平方公里超过 500人的有上海、天津、江苏、北京、山东、河南 6个省和直辖市;每平方公里在200至499人之间的有浙江、安徽、广东、河北、湖北、湖南、辽宁、福建、江西9个省;每平方公里50至199人的有海南、四川、山西、贵州、广西、陕西、吉林、云南、黑龙江、宁夏10个省和自治区;每平方公里不足50人的有甘肃、内蒙、新疆、青海、西藏5个省、自治区。
三、人口自然增长。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 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按由低向高的顺序排列,低于10‰的有上海、北京、浙江、天津、辽宁 5个省、直辖市,其中上海市的自然增长率最低,为4.96‰;自然增长率在10‰至14.99‰之间的有四川、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北、内蒙、江苏、广西 8个省、自治区;自然增长率在15‰以上的有青海、云南、山西、广东、贵州、甘肃、湖南、陕西、湖北、海南、福建、河南、江西、新疆、西藏、安徽、宁夏共17个省、自治区。
四、市镇总人口比重。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镇总人口⑤的比重为26.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镇总人口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由高向低顺序排列,他们是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黑龙江、吉林、广东、内蒙、浙江、新疆、湖北、山西、青海、山东。其中北京市的市镇总人口比重最高,达73.08%;市镇总人口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高于20%的有宁夏、海南、甘肃、陕西、福建、江苏、江西、四川8个省、自治区;其余8个省、自治区的市镇总人口比重均在20% 以下。
注:
①与尚未同我国解决边界问题的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的人口普查数据,是按实施普查区域的人口计算的。
②均为台湾当局公布的1990年3月底数据。
③香港地区中国同胞的人数,是按港英政府公布的1989年底的数据推算的。澳门地区中国同胞的人数,是按澳葡政府公布的1989年底的数据推算的。
④市总人口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下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镇总人口是指下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
民族普查
汉族 1 042 482 187人
蒙古族 4806 849人
回族 8602 978人
藏族 4593 330人
维吾尔族 7214 431人
苗族 7398 035人
彝族 6572 173人
壮族 15 489 630人
布依族 2545 059人
朝鲜族 1920 597人
满族 9821 180人
侗族 2514 014人
瑶族 2134 013人
白族 1594 827人
土家族 5704 223人
哈尼族 1253 952人
哈萨克族 1 111 718人
傣族 1 025 128人
黎族 1 110 900人
僳僳族 574 856人
佤族 351 974人
畲族 630 378人
高山族 2 909人
拉祜族 411 476人
水族 345 993人
东乡族 373 872人
纳西族 278 009人
景颇族 119 209人
柯尔克孜族 141 549人
土族 191 624人
达斡尔族 121 357人
仫佬族 159 328人
羌族 198 252人
布朗族 82 280人
撒拉族 87 697人
毛南族 71 968人
仡佬族 437 997人
锡伯族 172 847人
阿昌族 27 708人
普米族 29 657人
塔吉克族 33 538人
怒族 27 123人
乌孜别克族 14 502人
俄罗斯族 13 504人
鄂温克族 26 315人
德昂族 15 462人
保安族 12 212人
裕固族 12 297人
京族 18915人
塔塔尔族 4 873人
独龙族 5 816人
鄂伦春族 6 965人
赫哲族 4 245人
门巴族 7 475人
珞巴族 2 312人
基诺族 18 021人
其他未识别的民族 749 341人
外国人加入中国籍 3 421人
与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56个民族中人口超过百万的民族由16个增加到19个,他们是:汉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壮族、布依族、朝鲜族、满族、侗族、瑶族、白族、土家族、哈尼族、哈萨克族、傣族、黎族;人口低于100万但高于10万的民族由13个增加至15个,他们是:僳僳族、佤族、畲族、拉祜族、水族、东乡族、纳西族、景颇族、柯尔克孜族、土族、达斡尔族、仫佬族、羌族、仡佬族、锡伯族;其余22个民族的人口均不足10万。
与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8 年间人口增长一倍以上的民族有满族、土家族、仡佬族、锡伯族、俄罗斯族、赫哲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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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民族人口均按实施普查区域的人数计算。
文化普查
一、各种文化程度人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中学(指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初中)及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分别为:
大学 中学 小学
北京 1006295人 5358300人 2442702人
天津 410120人 3978630人 2603567人
河北 583175人 19618146人 22481188人
山西 397987人 10944738人 10270840人
内蒙古 316557人 7623293人 7165823人
辽宁 1024374人 17067957人 13522660人
吉林 531194人 9619261人 8711123人
黑龙江 753141人 14152494人 12004300人
上海 871786人 6820934人 3026293人
江苏 988448人 23533830人 23329849人
浙江 484950人 12743522人 16439202人
安徽 495926人 14046291人 19486263人
福建 368830人 7165361人 12992258人
江西 373675人 9781475人 15337632人
山东 822606人 27277677人 30600841人
河南 725037人 28742930人 29696419人
湖北 844978人 17284462人 19338488人
湖南 690248人 18548048人 25520177人
广东 840591人 20085401人 25414771人
广西 334276人 10960663人 19028023人
海南 81605人 2155675人 2267779人
四川 1030290人 28967063人 47047108人
贵州 251613人 6015704人 12093646人
云南 298466人 6614354人 14014622人
西藏 12610人 131129人 408384人
陕西 549760人 11053127人 10236293人
甘肃 246988人 5520333人 6516016人
青海 66388人 1160412人 1180613人
宁夏 74904人 1316301人 1367955人
新疆 279599人 4703456人 5520128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数,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422人的有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陕西、宁夏、湖北、青海、内蒙古、江苏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数最多,分别为9301人、6534人、4668人。每10万人中拥有中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32805人的有北京、上海、天津、辽宁、黑龙江、吉林、山西、内蒙、江苏、陕西、河南、海南、湖北、广东、山东、河北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10万人中拥有小学及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69862人的有北京、上海、辽宁、天津、吉林、黑龙江、山西、湖南、广东、四川、广西、浙江、江苏、内蒙古、河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文盲、半文盲人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盲、半文盲人口(指15周岁及15周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
北京 941397人
天津 784074人
河北 9292541人
山西 3250647人
内蒙古 3302990人
辽宁 3477917人
吉林 2586729人
黑龙江 3828584人
上海 1472504人
江苏 11555083人
浙江 7236442人
安徽 13725817人
福建 4696636人
江西 6115258人
山东 14233153人
河南 13811537人
湖北 8523751人
湖南 7337976人
广东 6562847人
广西 4482931人
海南 916226人
四川 17413387人
贵州 7861879人
云南 9405812人
西藏 975652人
陕西 5794883人
甘肃 6248625人
青海 1234755人
宁夏 1027035人
新疆 1932992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按由低向高顺序排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5.88%的有北京、辽宁、天津、广东、吉林、广西、黑龙江、上海、山西、湖南、新疆、海南、河北、内蒙古、福建、湖北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88%,但低于20%的有河南、江西、四川、山东、江苏、浙江、陕西 7个省;高于20%的有宁夏、贵州、安徽、云南、青海、甘肃、西藏7个省、自治区。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3-03 20:34
目录
概述
总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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