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
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
城镇居民医保、
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
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
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大病保险制度。
出台背景
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
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随着
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
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城镇居民医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
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
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
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
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
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
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
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
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等的协同
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
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
政策制定、
组织协调、
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
运行效率、
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
持续发展。大病
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
社会发展、医疗
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
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
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
机制创新。各省、区、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
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
长效机制。
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
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
资金来源。从
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
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
筹资机制。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
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保障内容
保障对象
大病
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保障标准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
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
人均纯收入为
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的
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
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保障水平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
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城乡医疗救助的
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试点工作
记者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已经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切实抓好有关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试点将建立健全由医改办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社保、民政、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
工作机制。通知要求尚未制定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关文件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各地控制不合理
医疗行为和费用。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通过日常抽查、建立便捷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
违约行为及时处理。
通知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
异地结算等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得到大病保险补偿。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
社会监督。
据了解,截至2013年底,已有23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
承办方式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
结算管理等
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
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
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
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
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二)规范大病保险
招标投标与
合同管理。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
招标程序。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
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
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
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
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
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
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
调整机制。各地要不断完善
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合同范本。因
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
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
单独核算。
(四)不断提升大病保险
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
资金管理,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
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
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
信息交换和
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
支付方式改革,按照
诊疗规范和
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
控制风险,降低
管理成本、提升
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加强监管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和招标人,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合)人
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
保险业监管部门做好从业
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
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
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
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三)建立
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以选择几个市(地)试点或全省进行试点。各地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各省(区、市)医改
领导小组要将本省份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备案。
(二)稳妥推进,注意趋利避害。各地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保障的稳定性和
可持续性,循序推进,重点探索大病保险的
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招标机制、运行规范等。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加强评估,每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将年度报告报送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保监会、民政部。
(三)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开展大病保险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各地要在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发展改革(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中央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
形成合力。各地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并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
(四)注重宣传,做好舆论引导。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
责任意识,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
社会环境。
各地措施
2012年8月,六部委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通过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大病保险业务。截至当时,全国有13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大病保险业务。
2012年11月29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
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保障内容、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
资金筹集、承办方式等七个方面,明确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实施意见》明确,大病
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当参保(合)人员
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
起付线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含基本医保在内原则上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
福建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乡居民当年医保筹资标准的5%予以安排,不再向参保(合)人另外收取大病保险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筹资标准。
《实施意见》还提出,将进一步提高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水平,对
尿毒症、
儿童白血病等20类特定病种,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方式,民政救助对象其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90%。
此外,
福建省红十字会在新农合、城镇医保、商业保险、民政救助等报销补偿后,存在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经济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继续治疗的大病救助对象,将给予再一次的救助。
扩容
2013年,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重点将向大病转移。
肺癌、
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到90%。
进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10月25 日上午10时召开
新闻发布会,介绍2013年第三季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介绍,人社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已有23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
实施方案
观察评论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势在必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大病保险,其实就是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的“
二次报销”。2013年的城镇居民医保等基本医疗,无法满足广大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是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势在必行的主要原因。
国务院
医改办发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该体系中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的主要参保对象,是没有参加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或
灵活就业的居民。新农合面对的则是我国广袤的农村。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保障的是一些相对弱势的群体,此前这些群体长期处于既有医疗保障体系之外。财力不足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先天性问题,这也导致上述两种
基本医保只能是低水平的“全覆盖”。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相比,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保障水平偏低,然而,这些参保人员要面对的现实却是,动辄要支付几万元的药费、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手术费用。看病贵,让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
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2012年8月,在国务院主导下,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在各地先后展开。据人社部数据,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已有25个省份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确定了134个试点城市。总体看,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2014年1月初,
北京市发布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办法规定,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上年居民平均收入的费用,5万元以内报50%,5万元以上报60%。和部分试点城市相似,
北京市的方案也采取了“报销上
不封顶”的原则。不论是5万以内报50%,还是5万以上报60%,“二次报销”之后的负担依然沉重,参保群众依然面临因病致贫、返贫的威胁。化解“二次报销”之后依然巨大的医疗负担,是各城市在试点过程中必须面对和逐步解决的重要难题。
参与大病保险的试点地区,基本都采取“免费”参保方式,
保险资金来源于居民医保筹集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不需参保人员额外缴费。因此,试点城市必须扩大
筹资渠道,提升管理水平,这样才能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以
浙江省为例,该省2013年初率先开展试点,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为17元左右,
保额平均在10万元以上。但该省金华地区按每人35.2元的筹资标准推行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结合后,总体报销比例最高有望达90%。该省有的地区甚至“实际报销比例达100%”。
浙江省不同试点地区的报销比例差异,足以说明筹资水平对保障水平具有决定性影响。
与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主导的
运作模式不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政府以招投标方式,向商业性保险机构购买,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负责具体运作。政府通过购买
保险服务,改善民生,是
公共管理模式的有益创新,同时,有关部门应对相关
商业机构的准入及各种
市场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务必让宝贵的资金实打实地用在减轻群众医疗负担这个“刀刃”上。
工作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
医疗保险和救助
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现就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利于健全
全民医保体系,筑牢群众看病就医的
网底;有利于减轻
人民群众大病
医疗费用负担,防止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
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
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发挥
商业保险的管理和专业优势;有利于完善
分级诊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机构提升
服务水平。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务求实效。
二、全面推开试点工作
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2014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切实抓好有关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推进大病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
医改办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
工作机制。各地医改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确工作进度,细化配套措施。尚未制定大病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关文件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使群众真正了解这项政策的实惠,能够“求助有门”。加强对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理解掌握这项政策的内涵实质,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
各地要加强对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建立完善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
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商业保险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国务院医改办将对各地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各地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合规医疗费用界定、提升统筹层次、完善
筹资机制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力度,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大病保险制度。各地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年度
总结报告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
七、强化监管和服务
加强对
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不合理
医疗行为和费用。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通过日常抽查、建立便捷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
合法权益,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
违约行为及时处理。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
异地结算等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得到大病保险补偿。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
社会监督。
各地在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八、工作进度
截至2014年年底,大病医保已在27个省开展了392个统筹项目,覆盖人口7亿人。
布置实施
常务会议
2015年7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广
随机抽查机制,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
市场环境;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面覆盖
会议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
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是持续深化医改的重大创新。
会议决定,一是从
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
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二是按照收支平衡、
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
单独核算,确保
资金安全和
偿付能力。三是与
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由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给予帮助,共同发挥托底
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防范冲击社会
道德底线的事情出现,显著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
公平性。
相关改进
细化重疾产品。目前我国的
重大疾病保险虽然
承保范围较广,最多可高达30种疾病,但对特定用户来说,其中有相当部分的疾病发生概率极小,投保人却无法自由选择,而且还产生误导作用,导致目前所谓“保死不保病”的说法。为此,保险公司可以像英国保险人一样将
市场细分,对特定群体承保特定疾病或者采取承保主要疾病后,根据
消费者需求进行分类,进一步细化重疾产品,积极开发“疾病保障+
健康促进”相结合的重疾产品,给客户提供更多的保障选择。
放宽
核保要求。考虑到重疾产品可能产生的
逆选择,国际上
发展趋势是延长
等待期的时间,同时适当放宽核保要求。这种做法也符合
银保、电销及
网络销售的特点。此外,越来越多的国家对
重大疾病保险采取电话核保形式。在英国,80%的保险公司采用电话核保。这种形式要求更少的医疗资料,也不需要
体检报告。约80%的核保决定通过电话完成。从实际结果看,电话核保提高了
如实告知和医疗信息收集质量,有利于客户正面反馈,减少了逆选择。
采取灵活多样的
产品销售形式。国内的
重大疾病保险主要作为独立险种单独销售,也有部分公司将其附加在人寿险上进行销售。随着我国
保险市场的发展,可以将重大疾病保险和其他险种捆绑在一起进行销售,例如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同时,应大力发展面对面的销售方式,因为重大疾病保险含有较多的保险和医学
专业术语,面对面的销售可以更好地发挥代理人的阐释作用,避免产生误导。
实施情况
截至2023年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约13.34亿人,参保覆盖面稳定在95%以上,参保质量持续提升。
2023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总收入、总支出分别为3.33万亿元、2.81万亿元。
2023年,原承担医保脱贫攻坚任务的25个省份通过医疗救助共资助7308.2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支出153.8亿元,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累计惠及农村低收入人口就医1.86亿人次,减轻医疗费用负担1883.5亿元。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126种药品,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另含中药饮片892种。
险企调整
2021年,为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可持续运行,银保监会根据大病保险
业务管理规定,结合大病保险业务开展以来的实际情况,对符合经营大病保险业务条件的保险公司名单进行了调整,并于12月27日公布。
调整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共有26家。其中,14家人身险公司分别为:人保健康、
中国人寿、
太平人寿、平安养老、太保人寿、
阳光人寿、
泰康人寿、
新华保险、英大泰和人寿、光大永明人寿、
东吴人寿、财信
吉祥人寿、利安人寿和
泰康养老;12家财产险公司分别为:
人保财险、国寿财险、
太平财险、
大地保险、太保财险、中华联合财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永诚财险、都邦财险、安诚财险、国元农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