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
国家人事部、
卫生部《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
考试介绍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
国家人事部、卫生部《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报名时间
2017年护士考试
网上预报名时间确定为2016年12月15日-2017年1月6日,现场确认工作将于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7日进行(具体确认时间各地区自行确认),现场确认之后考生于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16日进行网上缴费。
考试时间
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除甘肃省直和
兰州考点仍采用
纸笔考试外,全国其他地区全部采用
人机对话考试。人机对话考试在5月6-8日举行,每半天为一个轮次,考生将
随机分配至一个轮次完成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具体时间以
准考证通知为准。纸笔考试在5月6日举行。
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考生,于2017年4月12日至5月6日登陆
中国卫生人才网,点击“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填写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下载打印准考证,作为参加考试的凭证。
2019年护士职业资格考试是在2019年5月18-20日举行。
2020年护士职业资格考试是在2020年5月16-18日举行。
2021年护士职业资格考试是在2021年4月24-26日举行。
2022年3月25日,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山东考区办公室发出公告,推迟举行山东考区2022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
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人员;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护理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含
护理学、内科护理、
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
儿科护理、社区护理六个亚专业)。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在两天内完成四个科目的考试。考试方式采用笔试方式。
考试科目
科目划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
专业实务科目考查内容:运用与护理工作相关的知识,有效而安全地完成护理工作的能力。考试内容涉及与健康和疾病相关的医学知识,基础护理和技能,以及与护理相关的社会人文知识的临床运用能力等。实践能力科目考查内容:运用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完成护理任务的能力。考试内容涉及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健康评估、护理程序及护理专业技术、健康教育等知识的临床运用等。
成绩合格线
2019年护士执业资格
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300分,实践能力300分。一次考试同时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标准分)
2018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300分,实践能力300分。一次考试同时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分)
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300分,实践能力300分。一次考试同时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分)
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300分,实践能力300分。一次考试同时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分)
2015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67分,实践能力65分。一次考试同时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77分,实践能力79分。一次考试同时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201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76分,实践能力78分。一次考试同时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80分,实践能力80分。一次考试同时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77分,实践能力76分。一次考试同时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
功能障碍。
申请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报考条件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行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报名参加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根据《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二条内容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
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申请人为在校
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
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相关说明:
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题型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部釆用
选择题。所有试题均由一个
题干和五个选项组成,五个选项中只有一个为正确答案,其余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可以部分正确或完全不正确,考生在回答本题型时需对选项进行比较,找出最佳的或最恰当的选项。考试釆用A1、A2、A3/A4型试题,各类试题题型说明与样例如下: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A1型题以简明扼要的
提出问题为特点,考查考生对单个知识点的掌握情况。
A2型题以叙述一段简要病历为特点,考查考生的
分析判断能力。A2型试题样题:
A.床头抬高15〜20°
B.抗生素溶液冲洗鼻腔
C.禁忌堵塞鼻腔
(三)A3型题(病历组型最佳选择题)
A3型题以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针对相关情景提出测试要点不同的、2〜3个相互独立的问题。
A3型试题样题:
(3〜5题共用题干)患者,男,40岁。饱餐后出现
上腹部剧痛3小时,伴恶心、呕吐就诊。初步体格检查:神智清楚,腹部平,全腹明显压痛,呈板样强直,
肠鸣音消失。
1.分诊护士应首先判断该患者最可能为:
2.分诊护士最恰当的处理是:
A.优先普通外科急诊
C.急诊按序就诊
D.回家继续观察
E.进一步询问病史
3.肠鸣音消失的原因最可能是:
(四)A4型题(病历串型最佳选择题)
A4型题以叙述一个以单一患者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拟出4〜6个相互独立的问题,问题可随病情的发展逐步增加部分
新信息,以考查临床
综合能力。
A4型试题样题:
(6〜9题共用题干)患者,男,63岁。确诊
慢性阻塞性肺病近10年,因
呼吸困难一直需要家人护理和照顾起居。今晨起大便时突然气急显著加重,伴
胸痛,送来急诊。
1.采集病史时应特别注意询问:
A.胸痛部位、性质和伴随症状
2.体检重点应是:
B.心电图
E.核素肺扫描
4.[假设信息]经检查确诊
肺气肿并发左侧
自发性气胸,其治疗拟选择胸腔插管
水封瓶引流。护士应向患者解释,引流的主要目的是:
B.缩短住院时间
考试大纲
编写说明
根据《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
服务中心组织专家编写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并由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国家卫生与
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以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
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合格标准由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
考试成绩合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
国家标准,是考试命题的依据,其内容和范围体现了
执业护士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完成护理工作的
基本能力。
根据护理工作新
法律法规的颁布、新技术的发展和护理
临床实践工作的实际需要,将适时地修订和完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
考试内容
(一)试卷内容结构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试卷内容结构包括三个方面。它们分别是:
主要的护理任务
完成任务所需要运用的护理知识
各类常见疾病
每道试题可以包括以上三个方面,即以常见疾病为背景,运用所学知识完成某一特定的护理任务。
例如:患者,男,78岁,患
原发性高血压26年,并发
心力衰竭入院。
医嘱口服
地高辛。护士给患者应用地高辛前,首先应评估的内容是:
D.血压
E.水肿程度
本题主要考查针对
高血压合并心力衰竭患者(疾病背景),护士应在执行用药前运用所学的
护理学知识(
药理学知识)对患者进行评估(任务)。
(二)考试涉及的主要护理任务
主要
护理任务是指在临床工作初期(0〜3年)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常见的护理
工作任务。考试所涉及的护理任务共有7类,分别是:
表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执业任务分类表任务
1.照护患者,满足患者基本需求:
执行患者
日常护理活动以及护理特有的操作(如日常生活照护、
测量生命体征、移动患者、保持患者体位;执行护理特定操作如伤口护理、置入
导尿管、进行静脉输液等)
2.与协助治疗相关的任务:
进行安全的用药、协助治疗的活动(包括:检查
配伍禁忌、按正确程序
给药、按照不同方法/途径给药、观察药物效果/
不良反应等)
3.沟通、协调活动:
与患者进行沟通,满足患者心理需求(包括:评估患者/家庭支持系统、应对和维护等)以及在一个医疗团队中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
4.评估/评价活动:
执行对患者的评估/评价(如评估生理状况、釆集各类标本、评价
实验室检查结果、观察治疗效果、进行重复评估的程序等)
向患者提供安全而有效的治疗和康复环境(如保护患者不受各种伤害的威胁、提供安全的护理环境、评估患者护理工具的安全
有效性等)
向患者和家庭提供教育支持(评估
知识水平、解释患者情况、提供健康知识和护理信息等)
执行与护理工作中伦理法律方面有关的活动(如:保护患者隐私、按规定报告特定事件等)
(三)考试涉及的知识模块
有关的知识模块是指护士在完成上述护理任务时,所体现的相关知识的要求,主要包括与护理工作紧密相关的医学基础知识、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与护理工作有关的
社会医学、人文知识。
考试涉及的知识包括:
1.护理工作需要的医学基础知识:
现代医学的基础知识,包括:
人体生命过程;解剖、生理、病理与病理生理、药理、心理、免疫、医学微生物和
寄生虫、营养、预防医学等知识。
2.
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护理工作中所需要的临床知识和技能,是考试的主要部分。包括:基础护理技能,疾病的
临床表现、治疗原则,健康评估,
护理程序及护理专业技术,健康教育以及适量的
中医护理基础知识和技能。
3.护理相关的
社会人文知识,包括:法律法规与
护理管理、护理伦理、人际沟通知识。
上述知识模块中,基础护理、法律法规与护理管理、护理伦理、人际沟通四个模块的考查内容见(五),其他与临床疾病高度相关的知识模块将以各类常见疾病为背景进行考查。例如,结合‘‘
心律失常”考查考生运用相关医学基础知识、疾病临床表现、治疗原则、健康评估、护理程序及护理专业技术、健康教育等知识和技能来完成临床任务的能力。
(四)考试涉及的各类常见疾病
是指在临床工作初期的护士,护理的患者疾病的种类。其主要分类依据是
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
ICD-10)。这些类型的疾病在试卷中出现的频率与临床实际工作中各类疾病的发病率有关。在考查医学基础知识、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时,这些疾病将作为试题的重要信息出现。
以下所列为可能在考查中出现的疾病。
影响
健康状态和保健机构接触因素,生命发展保健,包括:计划生育、
孕期保健、
生长发育、小儿保健、
青春期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保健。
(五)其他知识模块
基础护理、人际沟通、法律法规与护理管理以及伦理的考查内容如下:
大纲一级 大纲二级 内容
护理程序
医院和住院环境
入院和出院患者的护理
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
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
执业注册取得《
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
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
健康体检证明;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
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
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
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
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
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
教学计划完成
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