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法(英语 :
grammar),在
五世纪时被
鸠摩罗什作为
梵文 vyākaraṇa(离析,转指语言分析)的译名,而唐代经学家
孔颖达所用「语法」为
语助用法之意。十九世纪末期以来成为英语
grammar的译名,指
词法 +
句法。语法是语言三要素中最稳固的部分,最能反映语言的本质特点。汉语语法的基本特点是用
词序和
虚词来表现
语法范畴、
造句规则和
句型变化。
词义源流
中国古代文献中,有译经翻译
梵语之「语法」(
鸠摩罗什 402),有义疏说解
语助之「语法」(
孔颖达 642),有文章作法之「文法」(
吴子良 1257),或兼「文章作法中的句子、语助结构分析」之「句法、语法」(
王若虚 1243),皆非学科术语「文法 / 语法」的直接来源。
在欧美汉语知识研究中,学者在十九世纪用「言法、文法、话法、语法」等术语对译
grammar 等。十九世纪晚期,中国学者用「文法、话规、字式、文范」等术语对译 grammar。
日本学者在十九世纪晚期用「文法、语法」对译 grammar。一般而言,「文法」用于多模块研究;「语法」同于双模块研究。所谓「文典」,典型著作则指以文法为主、涉及更多相关学科知识的著作。这些词形皆见于中国古书,但已赋予新学科的价值。
二十世纪初,中国留日学者把「文法、语法」引进汉语知识研究,二十世纪上半叶的汉语语法书绝大多数冠名「文法」(尽管已经并非多模块),极少数题名「语法」。有学者已注意,研究文言可用「文法」,研究白话文宜用「语法」。
尽管历史上的欧美学者,各自实际研究内容有所侧重,但从前二世纪到十九世纪,多模块的 grámmatikí/grammatica……grammar 几乎囊括了近世语言学各部门。十九世纪中期,在美国学者的英语教学语法中出现了双模块的 grammar,此后逐步通行开来。
多模块「文法」比双模块「语法」丰富得多。反之,双模块「语法」比多模块「文法」专门化。历史如斯说,随着其分支逐一离去,概念母体内仅存「词法 + 句法」。「文法」和「语法」之争,表面上是「文」和「语」之辨,实质上涉及研究模块的多少。指称多模块(正字 / 语音 + 词源 / 词类 + 句法 + 韵律等)研究,宜用「文法」;指称双模块(词法 + 句法)研究,宜用「语法」。
语法的古义源流
现存文献中,「语法」一词始见于汉译佛经。
东晋元兴元年(
402年),
汉传佛教佛经翻译家
鸠摩罗什于长安将
梵文 vyākaraṇa(
音译毗伽罗;
本义是离析,转指语言分析)汉译为「语法」。
①问曰:何等是「
菩萨」句义?答曰:
天竺语法,众字和合成语。如「菩」为一字,「提」为一字,是二不合则无语。若和合名为「菩提」,秦言无上智慧。
萨埵,或名众生,或是大心。为无上智慧,故出大心名为菩萨埵;愿欲令众生行无上道,是名
菩提萨埵。(《
大智度论》卷四十四)
隋代高僧
慧远(523—592)所撰《
大乘义章》,亦有类似阐述:
②天竺语法,众字成语,众语成句。字句语等,增减为异。(《
大乘义章》卷一)
至唐代,僧人利用梵文知识分析佛经文句,「语法」一词更为常见。
华严宗的实际创立者
法藏大师曰:
③今寻此文及准《兜沙经》:「此乃是所化众生,非是能化之佛」,以此长句是西国语法,应云「教化一切种种身」等乃至「不同之众生」为一句,「所见亦异」别为一句,义即可解。结文可知如来神力是集众所因。此文应在前,但为顺西方语法故,在此后辨。(《
华严经探玄记》卷三)
与「天竺语法」一样,「西国语法」「西方语法」皆指 vyākaraṇa。
唐代经学家
孔颖达(574—648)
注疏《
春秋左传正义》,在中国儒家典籍中首次使用「语法」一词:
④「父不可弃,名不可废。尔其勉之,相从为愈。」正义:「勉」为努力。「尔其勉之」,今勉力报仇比于相从俱死为愈。病差谓之愈,言其胜共死也。服虔云「相从愈于共死」,则服意「相从」,使员从其言也。语法,两人交互乃得称「
相」,独使员从己,语不得为「相从」也。(《春秋左传正义·昭公二十年》)
该「语法」不等同于「西国语法」。孔颖达将汉语的「字」分为「
义类」(相当于
实词)和「
语助」(相当于
虚词)两大类,「语法」之「语」即语助,「语法」之「法」指
用法。「语助(或虚词)之用法」正是中国古代传统语法的研究重点或特色。
Grammar的词义源流
现代中国学科谱系中的「文法 / 语法」源自英语的学术谱系,因此有必要追溯该术语及其概念在学术史上的变迁。作为语言研究的核心概念,该术语来源如下:英语
grammar<
中古英语 gramere< 古法语 gramaire<
拉丁语 grammatica<
希腊语 grámmatikí。
德语Grammatik、
葡萄牙语 grammática、
西班牙语 gramática。
希腊语的 grámmatikí(γραμματική)「文法 / 读写知识」
语言知识的研究基于文字运用,书面文献才是最初的研究对象。换言之,如果没有文字语言,就不可能自发出现语言知识的研究,除非掌握语言知识的学者去记录和分析这种语言现象。史实表明,对「文法」的理解要早于「语法」。正是为了文从字顺,才促使古人关注读写知识,文法才脱胎而出。 古希腊最早的文法学专著,是
狄奥尼修斯的 Téchnē Grámmatiké,如据 grámmatikí 的当时义,应译为《读写技艺》;如据 grámmatikí 的后起义,可译为《文法技艺》。
狄奥尼修斯开篇(§1 Περί Γραμματική)写道:
Γραμματική ἐcτιν ἐμπειρία τῶν παρὰ ποιηταῖc τε καὶ cυγγραφεῦcιν ὡc ἐπὶ τὸ πολὺλεγομένων. Μέρη δὲ αὐτῆc ἐcτιν ἕξ πρῶτον ἀνάγνωcιc ἐντριβὴc κατὰ προcῳδίαv ,δεύτερονἐξήγηcιc κατὰ τοὺc ἐνυπάρχονταc ποιητικοὺc τρόπουc ,τρίτον γλωccῶν τε καi ἱcτοριῶνπρόχειροc ἀπόδοcιc,τέταρτον ἐτυμολογίαc εὕρεcιc,πέμπτον ἀναλογίαc ἐκλογιcμόc,ἕκτον κρίcιc ποιημάτων,ὃ δὴ κάλλιcτόν ἐcτι πάντων τῶν ἐν τῇ τέχνῃ.
Grammatik ist die auf Erfahrung beruhende Kenntnis des üblichen Sprachgebrauchs der Dichter und Prosaschriftsteller. Sie besteht aus sechs Teilen. Erstens:Geübtes Vorlesen unter Beachtung der Prosodie(Betonung,Behauchung,Silbenquantität);zweitens:Auslegung der vorkommenden dichterischen Wendungen;drittens:geläufige Erklärung der seltenen Wörter und der Geschichten;viertens:Auffinden der Grundbedeutungen(Etymologien)der Wörter;fünftens:Darlegung der Regelmäßigkeiten(Analogien);sechstens:Beurteilung der Dichtungen —dies ist von allem das Schönste in dieser Lehre.(Kürschner 1996) 178-179[译为:文法是诗人和散文家通常使用的经验性知识。它由六部分组成。第一,练习大声朗读,注意韵律(重读、送气、音节的数量);第二,诗意表达解读;第三,冷僻词和典故的一般解说;第四,探索词的本义(词源);第五,揭示规则(类比);第六,诗歌评议——这是教学中的精微之处。]
其中除了「类比规则」研究形态范畴,其余的都不在二十世纪的
grammar 范围之内。然而,这就是 grammar 的原型。据流传下来的文本,共有 20 节,可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概论」:1. 论读写(文法)。第二部分「阅读」:2. 朗读;3. 韵律;4. 要点(阅读中的结束点、中间点、分点)。第三部分「诗歌」:5. 狂诗。第四部分「字母和音节」:6. 元素(即字母表);7. 音节(辅音、元音组合);8. 长音节;9. 短音节;10. 中音节。第五部分「词句」:11. 单词(单词是构造句子的最小构件;句子是单词的组合,传达一个自足的思想;句子有八种构件或词类)。第六部分「八种词类及其形态变化」:12. 名词,五种变化:性、类(原初、派生)、形(单纯、复合、分解)、数、格;13. 动词,八种变化:语气、语态(主动、被动、中动)、类、形、数、人称、时态、变位;14. 变位;15. 分词;16. 冠词;17. 代词;18. 介词;19. 副词;20. 连词。
350年,
罗马帝国的
多纳图斯(Aelius Donatus,320—380)完成
拉丁语《读写技艺》(Ars Grammatica)三卷:第一卷讨论语音、字母、拼音;第二卷讨论词类;第三卷讨论语法正误、诗学及比喻。该书为拉丁文法研究提供了模块,直到中世纪后期才被正字法、韵律学、词源学、句法学四模块取代。
约
四世纪后期,
东罗马帝国的狄俄墨德斯(Diomedes Grammaticus,生卒年不详)撰写
拉丁语《文法技艺》(Ars Grammatica)三册:第一册讨论词类、格系统和动词系统;第二册讨论字母、音节、正误和文体;第三册讨论诗学、重音、作诗法及诗选。
六世纪早期,东罗马帝国的
普里西安(Priscian,512—560)完成《文法原理》(Institutiones Grammaticae,525)。全书共十八卷。卷一讨论语音、字母;卷二讨论音节、词素;卷三讨论比较级、最高级、缩小级;卷四讨论分词;卷五讨论性、数、形(简单或复合)、格;卷六讨论主格与属格;卷七讨论主格、属格、与格、宾格、离格、呼格单复数的第一到第五格的变格法;卷八讨论动词的时态、语态、类、形、人称、数;卷九和卷十讨论过去完成时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变位法;卷十一讨论分词的性、时态、格、数、形;卷十二讨论代词、人称代词、一般代词;卷十三讨论代词的变格;卷十四讨论介词;卷十五讨论副词、感叹词;卷十六讨论连词;卷十七和卷十八讨论结构,包括名词和动词结构、特定词和代词结构、动词顺序、陈述、命令、祈愿、虚拟语气及被动语态等。
《文法原理》可归纳为三大部分:卷一、卷二讨论语音和词素;卷三到卷十六讨论词类及其形态变化,最后两卷讨论句子结构。该书在西欧各国沿用数百年,迄今尚存一千多份抄本,最古老的可追溯到
九世纪。
1481年,
西班牙王国萨拉曼卡大学教授内布利哈(Antoniode Nebrija,1441—1522)出版《拉丁文入门》(Introductiones Latinae),包括韵律、正字、词源(词类)、句法、修辞和词表六部分。该书即为多明我汉语文法学的蓝本。
四世纪到
十四世纪后期以前,grammatica 主要指「
拉丁文的语法或规则」,其含义限制为「对语言规则和用法的系统说明」出现于此后。
文艺复兴后期,法国的
阿尔诺(AntoineArnauld,1612—1694)和朗斯洛(Claude Lancelot,1615–1695)出版《普遍唯理语法》(Grammaire générale et raisonnée,1660)。第一部分讨论语音和文字。第二部分讨论词义的各种形式及其所据原理和法则,对词类及其形态范畴展开分析,以说明普遍唯理性。仅最后一节「论句法或词的组合」,讨论词法形态的一致关系和词语之间的支配关系,以及句法构造的兼用、省略、重复、倒置方法。
此后,
英国学者亨利(John Henley,1692—1756)编有《通晓多种语言的语言学家,或现存重要语言的普遍语法》(The CompleatLinguist,or an Universal Grammar of the Considerable Tongues in Being,1719—1721),德国学者坎兹(Israel Gottlieb Canz,1690—1753)刊行《普遍语法教程》(Grammaticæuniversalis tenuia rudimenta,1737),法国学者博泽(Nicolas Beauzée,1717—1789)刊行《普遍语法,即语言必要元素的合理阐述,以作为研究所有语言的基础》(Grammairegénérale,ou Exposition raisonnée des éléments nécessaires du langage,pour servir defondement à l'étude de toutes les langues,1767),诸如此类。这些学者所用术语 grammairegénérale/universal grammar/grammaticæ universalis,已相当于「
普通语言学」。
直到十九世纪,Grammatik/grammar 仍保有「广义语法学」或「
语言学」之义,所谓「
比较语法」即「
比较语言学」(也称「
比较语文学」)。德国学者
施莱歇尔(August Schleicher,1821—1868)的《印度日耳曼语诸语比较语法纲要》(Compendium der vergleichendenGrammatik der indogermanischen Sprachen,1861—1862),英国学者本多尔(Herbert Bendall)将该书节译为《印欧语比较语法纲要,尤其是梵语、希腊语和拉丁语》(A Compendium ofthe Comparative Grammar of the Indo-European,Sanskrit,Greek,and Latin Languages,1874)。
德国学者布鲁格曼(Karl Brugmann,1849—1919)和德尔布吕克(Berthold Delbrück,1842—1922)所著《印度日耳曼语言比较语法概要》(Grundriß der vergleichenden Grammatikder indogermanischen Sprachen,1886,1889,1890,1893),赖特(J. Wright)等将该书译为《印欧语系比较语法原理》(Elements of the Comparative Grammar of the Indo-EuropeanLanguages,1888,1891,1892,1895)。
英国学者的文法研究起步较晚。大约在
790年,
阿尔昆(Alcuin of York,735—804)撰写
拉丁文的《文法技艺》(Ars Grammatica),第一卷讲解
多纳图斯的《读写技艺》,其他三卷是正字、修辞和方言。
1755年,著名学者
约翰逊(Samuel Johnson,1709—1784)在《英语词典》(A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的「英语语法」(A Grammar of theEnglish Tongue)一节开篇提出:
Grammar,which is the art of using words properly,comprises four parts;Orthography,Etymology,Syntax,and Prosody.(Johnson 1755) 42(译为:语法是正确运用词语的技艺,包括正字法、词源、句法和韵律四个部分。)
1891年, 英国学者斯威特(Henry Sweet,1845—1912)的《新英语语法:逻辑和历史》(ANew English Grammar:Logical and Historical)把正字、词源、韵律剥离出去,只包括
语音(
Phonology)、
词法(
Accidence)和
句法(Syntax)三部分,已接近后世的所谓「语法」,故题名「新语法」。
十九世纪末,英国学者纳斯菲尔德(John Collinson Nesfield,1836—1919)的《英语文法:过去和现在》(English Grammar:Past and Present,1898)分为三卷:第一卷介绍现代英语语法,讨论现代英语的词法和句子分析;第二卷介绍惯用语和结构,讨论各种词类的习惯用法;第三卷介绍历史英语:构词和词源,讨论历史英语中的各种外源词、语音和象征、拼法和重音、构词法、复合词,以及来自
条顿语、
罗马语和
希腊语的
前缀和
后缀、历史英语中的
格里姆定律和
维尔纳定律。
纳斯菲尔德认为,
韵律、
修辞格、
同义词等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语法,应作为外围主题放在附录中。该《英语文法》内容庞杂,历史语法的篇幅相当于其他两部分的总和。
grammar 从多模块「文法」[正字 + 正音 +词源(形态)+ 句法 + 韵律 + 修辞等]转变为双模块「语法」(词法 + 句法)的肇始之作,是来自十九世纪
美国的英语教学语法研究。
1795年,美国学者默里(Lindley Murray,1745—1826)刊行《英语文法:适用于不同等级的学习者》(The English Grammar,Adapted to the Different Classes of Learners,引文引自 1848 年版本)。正文第一页定义为:
English Grammar is the art of speaking and writing the English language with propriety. It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viz. Orthography,Etymology,Syntax,and Prosody. This division may be rendered more intelligible to the student,by observing,in other words,that Grammar treats,first,of the form and sound of the letters,the combination of letters into syllables,and syllables into words;secondly,of the different sorts of words,their various modifications,and their derivation;thirdly,of the union and right order of words in the formation of a sentence;and lastly,of the just pronunciation,and poetical construction of sentences.( Murray 1848) 7
(译为:英语文法是使英语的说和写如何得体之技艺。它分为四部分,即正字、词源、句法和韵律。通过观察,该划分可使学生更易理解。换而言之,文法讨论这些内容:首先,字母的形体和发音,字母组成音节,音节组成词;其次,不同种类的词和各种变体,及其派生词;再次,词在句子构成中的结合与正确顺序;最后,关于恰当的发音和句子的诗意构造。)
该书分为四部分,仍然沿袭的是约翰逊(Samuel Johnson,1709—1784)《英语词典》的四分模式。
1847年,美国语法学家克拉克(Stephen Watkins Clark,1810—1901)刊行《实用语法:词、短语、句按职分类》(A Practical Grammar:In which Words,Phrases,andSentences are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Their Offices),首创句子结构图解法,1847—1877年间共出版 63 个英文版本,在十九世纪下半叶的英语教学界影响极大。该书分为四部分:语言(总论)、词源(词类)、句法、韵律(诗学),仍是简化了的多模块组合。
1850年,美国学者福勒(William Chauncey Fowler,1793—1881)刊行《英语文法:英语的成分和形式》(English Grammar,the English Language in Its Elements and Forms)。福勒认为:
§236. Grammar...as a science,is a system of principles common to all languages. These principles relate to Articulate Sounds;to Letters;to Syllables;to Words;to Sentences. Grammar,as an art,is a system of roles for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se principles to language. These principles are deduced from the analysis of language,and are applied in its synthesis.§237. ...In the study of English Grammar,the end aimed at is,I. An acquaintance with those facts and principles which pertain to the science;II. A familiarity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those principles to practice.( Fowler 1850)231-232
(译为:§236. 文法……作为一门科学,为所有语言共有的原则体系。这些原则与清晰表达的语音有关,涉及字母、音节、词语、句子。作为一门技艺,文法是将这些原则实际运用于语言的角色系统。这些原则是从语言分析中推导出来的,并应用于其整体。§237. ……学习英语文法的目的在于:1. 掌握这些属于科学的事实和原则;2. 熟悉这些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根据以上论述,福勒对「文法」的主要内容(语音、词语、句子)已有明确认识(与1891 年斯威特主张的语音、词法和句法三部分相似)。但实际上,该书包括八个部分:英语的历史要素、语音要素、正字法、词源形式、逻辑形式、句法形式、修辞形式、诗歌形式,体例上更像传统拉丁文法模式(语音 + 正字 + 词源 + 句法 + 修辞 + 诗歌)。
而在此前,即
1848年,美国波斯顿菲利普文法学院院长格林尼(Samuel S. Greene,1810—1883)刊行的《英语结构论集,或句子及其组成部分的分析和分类》(A Treatise on the Structure of the English Language;Or the Analysis and Classification of Sentences and Their Component Parts)已面貌一新。格林尼在该书中两次提到 English grammar 的教学内容。
English Grammar teache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These principles refer to the formation of words or the formation of sentence. The first department embraces orthography and etymology,— the second,syntax and prosody. Note. Prosody relates to the formation of sentences into verse. Orthography treats of letters and their various combinations. Etymology treats of the different classes of words and their various modifications. Syntax treat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entences. Prosody treats of the laws of versification.(Greene 1848) 203
(译为:英语语法讲授的是英语的原则。这些原则是指词的构成或句子的构成。第一个部门包括正字法和词源,第二个部门是句法和韵律。说明:韵律涉及使一般句子形成诗句。正字法讨论字母的各种组合。词源学讨论不同类别的词及其形态变化。句法讨论句子的结构。韵律还讨论作诗的法则。)
根据以上论述,格林尼提出了两个部门(正字法和词源、句法和韵律),但实际上,该书包括五章:第一类成分(主、谓等句子基本成分及词类);第二类成分(
短语);第三类成分(从属
子句);并列分句;句子的各种性能。正如书名「句子及其组成部分的分析和分类」所示,格林尼的研究内容已相当于二十世纪通行的「语法」,而把传统文法内容,正字、词源、诗学等列入附录简介。因此,可以断言——在十九世纪中期,狭义的 grammar或双模块语法已经形成,尽管还残留文法的胎记。
综上,从
古希腊(Dionysius Thrax 约
公元前90年)到
十九世纪末(Greene 1848),在两千年的漫长时期中,grámmatikí/grammatica/grammaire/Grammatik/grammar 的通行含义是:文法(语言构造和使用之法)= 语音文字(字母、正字法、词素、构词)+ 词源(本义、词类、形态变化)+ 句法(短语、句子、结构类型、语气种类、语态)+ 用法(措辞、修辞、诗学、作品评论)。尽管历史上各国的不同学者,对其实际研究的内容有所侧重或取舍,但多模块(6—4模块)的 grámmatikí/grammatica...grammar 无疑囊括了近世「语言学」的大体内容。
Grammar的翻译源流
十九世纪出现、二十世纪通行于中国的「文法 / 语法」概念是舶来品,或「
西学东渐」的成果,这一概念的东传可以追溯到
十六世纪晚期。通过历史上的欧洲各国学者所撰汉语知识的论著,可以了解 grammatica(拉)/grammaire(法)……grammar(英)的传播及其汉译轨迹。
最早研究汉语知识教学,为其国人提供汉语知识的是
西班牙王国多明我会的会士(其基地在当时的菲律宾
马尼拉,到中国福建一带传教),即欧洲汉语文法学史上的「多明我文法学派」。
为学习中国语言,
高母羡(音译柯伯,Juan Cobo,1546—1592)编撰了 Arte de la Lengua China(《中国话技艺》,1592)。其后,有作者佚名的 Arte de la Lengua Chio Chiu(《漳州话技艺》,成稿于 1620 年后)、黎玉范(音译莫拉雷斯,Juan Bautista de Morales,1597—1664)的 Arte de la Lengua Mandarina(《官话技艺》,约 1635)、徐方济(音译迪亚兹,Pater Francisco Diaz,1606—1646)的 Artede la Lengua Chiõ-chiu(《漳州话技艺》,1641,刊于 1730),以及万济国(音译瓦罗,FrançoisVaro,1627—1687)的 Arte de la Lengua Mandarina(《官话技艺》,1682,刊于 1703)。
多明我学派书名中的
西班牙语 arte(技艺),秉承拉丁文法的传统术语 ars(技艺),意指语言知识研究是一项精湛的技艺,可意译为「文法」。
意大利来华传教士
卫匡国(音译马尔蒂尼,Martinus Martint,1614—1661)参考徐方济的语法书和词典编撰的 Grammatica Sinica(《中国文法》,1645),在汉语文法学书名中最早使用
拉丁文 grammatica。而万济国
1684年完成的拉丁文书稿 GrammaticaLinguae Sinensis(《中国话文法》,刊于 1835),也用了 grammatica。
十八世纪初,旅法华人
黄嘉略(Arcade Hoang,1678—1716,福建莆田人,中文名黄日升,嘉略是其教名Arcade 的音译)与法国学者合撰 Grammaire Chinoise(《中语文法》,1716),书名用
法文grammaire。在致法国皇室信函中,黄嘉略写道:「远臣日夜勤劳,以思报答。兹者修成通中语一书兼夫小录,以佐西方志士学习中土言语、风俗、礼统者也。」据此,当时中国语称「中语」。
早期欧洲汉语文法学家,虽偶有自定中文书名,但未出现 与
grammar 等对译的汉语词。 直到十九世纪初,书名中始有对 grammar(英)/grammática(葡)/Grammatik(德)的汉译。
(1)言之法 / 言法。
1811年,英国人
马礼逊(Robert Morrison,1782—1834)完成 A Grammarof the Chinese Language(刊于 1815),自定书名《通用汉言之法》,将 grammar 译为「言之法」。
1814年,英国
马士曼(Joshua Marshman,1768—1837)出版 Elements of Chinese Grammar,自定《中国言法》。十九世纪初,英人称中国语为「汉言」(与满清官方享受
国语地位(如
国语骑射)的
满语相区别)。
(2) 文语凡例。
1823年,马礼逊刊行 A Grammar of the English Language,自定中文书名 Yingguo Wenyu Fanli Zhuan(《英国文语凡例传》)。作者将「文语凡例」定义为「字语正用之法」。
(3) 文法。
1829年,
葡萄牙人江沙维(Joaquim Afonso Gonçalves,1781—1841)出版Arte China,constante de alphabeto e grammática,自定书名《汉字文法》。此为最早用「文法」题名的汉语文法学著作。换而言之,江沙维最早用「文法」对译 grammática。
(4)话法。
1857年,英国
伟烈亚力(Alexander Wylie,1815—1887)在其主编的《
六合丛谈》上刊发「新出书籍」(第一卷第十号,第 11 页),介绍了英国
艾约瑟的著作:
艾约瑟先生居中国九年,于音韵之学穷流溯源,辨之綦精。凡士自各省来者,无不延接讨论。以英文著一书,曰《官话活法》,俾英人效华言者知所入门。向时艾君曾撰《上海土白活法》,讲论赅备。
十九世纪中期,英国人用「华言」指中国语(此后「华文、华语」盖来自此)。该文中「活法」,即今所谓「语法」。「活」应为「话」的形近致使误。据此「新出书籍」,艾约瑟的名著 A Grammar of the Chinese Colloquial Language,Commonly Called MandarinDialect,其汉语书名应为《官话话法》。
马礼逊、马士曼的「言法」,基于文言之法,艾约瑟的「话法」则为官话之法。
(5)语法。
1857年,
艾约瑟(Joseph Edkins,1823—1905)发表《伯里尼传》(《六合丛谈》第一卷第十二号),介绍古罗马百科全书式作家
老普林尼(Gaius Plinius Secundus,23—79)及其《博物志》(或译《自然史》)。「伯里尼者,以大利(意大利——引注)北方人也。……又著书论文法,言语法。」此「文法」盖指作文之法,此「语法」盖指语言结构之法。该「语法」虽然并非书名,但见于欧洲汉语文法学家行文,可供参考。
(6)文学 / 话字之用法。
1869年,
美国人高第丕(Tarleton Perry Crawford,1821—1902)和张儒珍(1811—1888)合著《文学书官话》(Mandarin Grammar),与 grammar 对译的是「文学」。《序》曰:
文学一书,原系讲明话字之用法。西方诸国,各有此书,是文学书之由来也久矣。盖天下之方言二千余类,字形二十余种,要之,莫不各赖其各处之文学,以推求乎话之定理,详察乎字之定用,使之不涉于骑墙两可也。
所谓「文学书」,即「文法书」;「文学书官话」,即「官话文法书」。
(7)经纬。
1881年,
德国人甲柏连孜(G. von der Gabelentz,1840—1893)的 Chinesische Grammatik 自定书名《汉文经纬》,以「经纬」意译 Grammatik。
「
经纬」是编织时的纵横交错之缕,作者以之隐喻语言结构之法。汉语「
结构」,也是隐喻:「结」为线之纽,「构」为木之架。 而「
文」之本义「交错画」,「
语」之本义「相交谈」。「经纬」「结构」「文」「语」,皆有交错之义。
以上诸译语,流传迄今的有「文法、语法」,其余皆湮没于历史长河之中。也许,原因就在于「文法、语法」的词形见于中国古书,且含义有所相通。采用历史词形赋予新的概念,是词语变化的正常途径,不失为借源词实现汉语化的手段。
即十九世纪下半叶,中国学者编译或撰写的语法书中也出现了英文 grammar 的中文译名。
(1)学语之法。
1874年,上海人曹骧(1844—1923)出版《英字入门》,此盖为中国学者编撰的第一本英语语法书。在「学语要诀」中说道:「英国学语之法,另有一书名Grammar,所以学文法(作文之法——引注)之巧妙,又语句之对合也。」
(2)文法。
1878年,广州人郭赞生出版《文法初阶》,此为中国人编译的第一本英语文法书,底本是《英语学校文法》(An English School Grammar),将 grammar 译为「文法」。
据检索,英国艾伦(Alexander Allen)和康威尔(James Cornwell)合著的《英语学校文法:含有大量练习及词语形成和派生的系统图》(An English School Grammar:With Very Copious Exercises and A Systematic View of The Formation and Derivation ofWords. London:Simpkin,Marshall,& Co.,1866),在当时富有影响。
次年,
元和人汪凤藻(1851—1918)据美国喀而氏(Simon Kerl,1829—1876)《普通学校英语文法》(ACommon School Grammar of the English Language,1866)编译《英文举隅》。《总论》曰:
「人有意想,乃有语言,有语言,乃有文字,或以口宣,或以笔达,其用则明。文法一书,所以示语言文字之准,而此则为从事英文者示之准焉。」
该书主体讲单词的词类和组合、短语和造句,以及改错和润饰等。
(3)话规。
1895年,张德彝(1847—1918)编印《英文话规》。将 grammar译为「话规」。
(4)葛朗玛 / 字式。
1898年,
丹徒人马建忠(1845—1900)在《马氏文通》中将
法语的 grammaire 音译为「葛朗玛」,《文通·例言》:「葛朗玛者,音原希腊,训曰字式,犹云学文之程式也」,此解释法语的 grammaire 来自希腊语,可意译为「字式」,即「学文之程式」。
(5)文范。
1908年,
新会人
伍光建(1866—1943)出版《英文范纲要》(Outlinesof English Grammar),此为当时学部所审定英文教科书。
除了「葛朗玛」是音译词,「学语之法」用
短语翻译,其余都是用
词语翻译英文
grammar。「话规、字式、文范」强调语言文字的规范性。而「文法」有郭赞生、汪凤藻两位如此翻译,预示中国学者最易接受的是袭用传统词语「文法」。
「文法」一词在秦汉指法令条文,通晓法令的官吏被称为
文法吏,宋代人始用「文法」指「文章作法」。南宋
吴子良(号荆溪,1198—1257)有札记「
韩柳文法祖《史记》」。
①退之《获麟解》云:「角者,吾知其为牛;鬣者,吾知其为马;犬豕豺狼麋鹿,吾知其为犬豕豺狼麋鹿也,惟麟也,不可知」,句法盖祖《史记·老子传》云:「孔子谓弟子曰:鸟,吾知其能飞;兽,吾知其能走;鱼,吾知其能游。走者,可以为罔;游者,可以为纶;飞者,可以为罾。至于龙,吾不知其乘风云而上天。」子厚《游黄溪记》云:「北之晋,西适豳,东极吴,南至楚越之交,其间名山水而州者以百数,永最善。环永之治百里,北至于浯溪,西至于溪之源,南至于瀧泉,东至于黄溪东屯,其间名山水而村者以百数,黄溪最善。」句法亦祖《史记·西南夷传》「西南夷君长以什数,夜郎最大;自滇以北,君长以什数,邛都最大。」(《
荆溪林下偶谈》)
吴子良的「文法」「句法」,即指「文章作法」「造句之法」,或行文之程式。
王若虚(1174—1243)在《滹南遗老集》中用「文法、句法、语法」等术语。如:
②「丹阳洪氏注韩文有云:『字字有法,法左氏、司马迁也。』予谓左氏之文,固字字有法矣,司马迁何足以当之?文法之疏,莫迁若也。」(《文辨》二)
③「今此『奴』字,以意则属乎我,以句法则属乎彼。」(《史记辨惑》十一)
④「以语法律之,旧说为长。」(《论语辨惑》一)
⑤「故凡解经,其论虽高,而于文势、语法不顺者,亦未可遽从,况未高乎!」(《论语辨惑》二)
这些虽然涉及语言结构分析,但总体仍属「文章作法」的文势之法、造句之法、语助之法,或兼「文章作法中的句子、语助结构分析」,并无系统性。至章学诚(1738—1801),其《文史通义》「论文辨伪」,提及「文法千变万化,惟其是尔」,所指仍是「文章作法」。
明治维新时期(1868—1912)的日本学者,多将英语 grammar 译为「文法」,极个别译为「语法」,而其书则称「文典」。这些词形皆出自中国古籍,即日本语向历史汉语的借词。
所谓「文法」从原文章之法到语助用法,再转指广义的语言知识法则;所谓「语法」从原语助用法,转指狭义的语言结构法则;所谓「文典」从原文籍典册到作文典则,再转指以文法为主、涉及相关学科知识的典范著作。
江户时期(1603—1868)的汉文语助研究,是在
卢以纬《语助》(初刻于 1324年)的影响下开始的。大明万历二十年(
1592年),浙江藏书家
胡文焕重刻《语助》,更名《新刻助语辞》。该书传入日本后,崇祯十四年(
1641年)被风月宗智翻刻。天和三年(
1683年)梅村弥右卫门又刻为《鳌头助语辞》。
此后,松井可乐的《助语译辞》(1719)后附《文法要略尾语》。
荻生徂徕(1666—1728)的《训译示蒙》(1766)提出,「文理」为字的先后放置之法;「句法」是在一句之上论巧拙。至鸿斋石川英(1833—1918)的《续文法详论》(1884)下卷钻研
助字,遂为文法重点。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文学书官话》(1869 年刊于山东登州府)传入日本。明治九年(
1876年)5月,日本在
登州府烟台设立领事馆,盖有人见到《文学书官话》遂带往日本。
明治十年(1877年),金谷昭训点《
大清文典》和
大槻文彦(1847—1928)解释《支那文典》几乎同时出版。金谷昭《例言》(汉文)曰:
①近日于坊间,得舶来本汉土文法书,其书曰《文学书官话》(Mandarin Grammar),音论、字论、句法、文法,以至话说用法、章解句析,逐一备论,无所遗。盖彼国文法之说,实以是书为嚆矢矣。(《大清文典》,第 1 页)
②此書、原本アリ、支那ニ於イテ出板シタル者ニシテ、文學書官話ト題シ、……即支那官話ノ文法書ニシテ、高雅ノ正文ニアラズト雖、其文法ニ於イテハ、正文ト大異アルコト無ク。原書、或洋人ノ漢文ヲ學ブ者ノ為ニ著シ、モノナラム、且、洋人ノ著述ナレバ、自,洋文ノ文法ヲ以テ分解シ、其間、牽強ニ出デタル者或アラム、然レドモ從來、漢文ノ法ヲイフ者ハ、唯其文體ヲ論ジ、或助辭虛辭ノ用法ヲ說ケルノミ。(《支那文典》)(译为:此书原本于支那出版,题为《文学书官话》……即支那官话文法书,非高雅之文言,但其文法与文言无大异。原书或为洋人学汉文者而著,且若为洋人著述,往往用洋文文法分析,其间或有牵强之处。但以往讲汉文之法者,仅论其文体,或仅解助辞、虚辞之用法。)
二者均将 grammar 译为传统术语「文法」(
字母 +
文字 +
词法 +
句法 +
修辞),而题名「文典」。此后,村上秀吉所刊《支那文典》(1893),即为改编《文学书官话》的通俗教材。
1887 年,冈三庆(生卒未详)以英语语法为蓝本,写成《冈氏之支那文典》,将
grammar译为「语法」(词法 + 句法)。冈三庆开篇即言:
③此書ヲ作為スルノ粉本ハ、日根尾先生ノ英文典也、然レモ英ハ自ラ英語ノ語法有リ、支那ハ自ラ支那ノ語法有リ、二者大ニ同シカラズ、是故ニ其大體ノ如キハ、彼先生ノ式ニ從フモ、而モ其小體ニ至テハ、專ラ支那ノ語ニ由リ、以テ之ガ分晰闡發ヲ為シ、必モ粉本ニ拘々セザル者ハ、盖ッハ支那ノ文典ナレバ也。(《冈氏之支那文典·编次》)(译为:此书之蓝本,日根尾先生《英文典》也。然英语有英语之语法,支那语有支那语之语法,二者大不相同。是故大体上从日根尾先生体式,而具体内容专讲支那语,分析阐发不必拘于蓝本,因此为《支那文典》也。)
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日本出版的现代汉语教材,如石附省吾编写的《支那语学文法》(1896)、张廷彦(北京人,时任东京高等商业学校教师)与田中庆太郎合编的《官话文法》(1905)、石山福治编写的《支那语文法》(1908)等,皆沿用传统的「文法」一词。
以文法为主、涉及更多相关学科知识的著作则称「文典」,如猪狩幸之助的《汉文典》(1898)、児岛献吉郎(1866—1931)的《汉文典》(1902),広池千九郎(1866—1938)的《支那文典》(1902)。広池千九郎《支那文典》增订本(1905)附录有「支那文法书披阅目录」(1906),其中用汉文写道:
④抑闻,泰西之文法,起于希腊,而在于支那古代,则未曾闻有斯学。至于李唐南北宋之交,学者渐有说焉。……至德川时代,支那之文学大兴,文法之书,始出于世。(《支那文典》附录)
広池千九郎使用传统术语「文法」,并把「文法之书出于世」和「文学大兴」联系起来。
从明治时代起,日本指称「中国语」的传统用语「唐话」逐渐消逝,在与「和语」(大和语、日语)、「洋语 / 洋文」(西洋语文)相对时,始称汉语为「中国语 / 支那语 / 官话 / 清语」。一般而言,「汉文 / 正文」指古代汉语或文言,「中国语」等指现代汉语或官话。无论研究古今汉语,皆沿用「文法」这一术语。
冈三庆参考英语语法时,将 grammar 译为「语法」。《文学官话书》称「文法」为「文学」,広池千九郎亦有:「支那之文学大兴,文法之书始出于世」之论。
此「文学」(与现通行「文学作品」含义不同),盖来自英语
philology或德语 Philologie(< 法语 / 拉丁语 philologie< 古希腊语 philologia)。公元前三世纪古希腊出现的「
语文学」(或文献学),在古代欧洲素称「学科之王」。
1777年,德国沃尔夫(F. A. Wolf,1759—1824)到
哥廷根大学申请攻读「古典学」,学校为此新设该专业并借用 Philologie 命名。古典学与传统语文学学科有别,但存在内在联系——必须首先掌握古希腊语文知识及校勘、考证等方法。
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之交的日本「文典学」,源于金谷昭训点的《
大清文典》和大槻文彦解释的《支那文典》。此类著作大体可分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欧美的晚近语法(字法 +句法)模式,代表作是冈三庆的《冈氏之支那文典》(1887)。
第二种是语法与
小学结合(字法 + 句法 + 小学知识)模式,代表作是猪狩幸之助的《汉文典》(1898)。
第三种是欧洲传统文法(语音 + 词法 + 句法 + 章法 + 修辞等)模式。代表作是児岛献吉郎的《汉文典》(1902)、《续汉文典》(1903)。这两部书包括:文字典(文字、音韵、训诂)、文辞典(词法)、文章典(文章作法、体裁、用字、造句)、修辞典(文品、文病、字句法、篇章法)。
日本「文典学」,尤其是第三种模式对当时的中国学界产生了明显影响。
一方面,猪狩幸之助的《汉文典》,王克昌译为《教科适用汉文典》(1902 刊);児岛献吉郎的《汉文典》,丁永铸译为《国文典》(1905 刊)。来裕恂的《汉文典》(1906),文字典包括字由、字统、字品三卷;文章典包括文法、文诀、文体、文论四卷。
另一方面,出版了
林传甲(1877—1922)《中国文学史》(1904,刊于 1910)、刘师培(1884—1919)《中国文学教科书》(1906,包括小学、字类、句法、章法、篇法、古今文体、文选)这样的著作。
林传甲底稿是
1904年在
京师大学堂所编讲义,刊本内容则包括文字、音韵、训诂、修辞、群经文体、诸史文体、诸子文体等。其间,
林传甲1905年曾赴日考察,书稿修改中参考了日本著作。所引児岛献吉郎《汉文典》的内容集中在文法、修辞、文章学等几篇。此外,林氏表明,仿笹川种郎《支那历朝文学史》(1898)之意成书,并指出「其源亦出欧美」,盖即
philology。此类「文学史 / 文学」,实为「中国古典学史 /中国传统语文学」。
欧洲传统
语文学、文法学本来就兼收并蓄。
古希腊狄奥尼修斯(Dionysius Thrax,约前 170—前 90)将「文法」定义为「有关诗人和文学家使用语言的实际知识」,包括语音韵律、解释词语、讲解熟语、探讨词源、归纳类比规则和评价文学作品六大部分。由此可见,无论「汉文典」(第二、第三种模式)或此类「文学史」,皆传承欧洲语文学、文法学之精神。要之,当时日本,「文法」与「语法」不尽相同,而「文典」更近似于语文知识大全。
虽然编译英文语法书的郭赞生(1878)、汪凤藻(1879)曾用「文法」翻译 grammar,然而二十世纪初中国学人在汉语著作中使用的术语「文法」却始于留学日本的学人。
1902年,
来裕恂(1873—1962)入日本弘文书院,批日本文典「非徒浅近,抑多讹舛」,归国后撰《汉文典》(1906),文字典第三卷字品,讲解词类;文章典第一卷文法,讲解词法(语助法、形容法、分析法、增改法等)、句法(关系、格调、节次等)、章法和篇法。
1905年,章士钊(1881—1973)入东京正则学校进修英语。从「英文文法之精严」中受到启发,在实业女校用英文文法知识给 12 名湖南籍留日女生讲解《古文词类纂》,因病住院期间把讲稿整理为《初等国文典》(商务印书馆改名《中等国文典》,1907),书中称 grammar 为「文法」。
1908年,刘金第(1878—1952)撰《文法会通》,次年列入「中学师范国文参考书」印行,盖为中国学者出版的第一本题名「文法」的汉语著作。
1918 年,曾多次寓居日本的孙中山(1866—1925),在《孙文学说——行易知难(心理建设)》第三章中亦寄厚望于「文法」
所望吾国好学深思之士,广搜各国最近文法之书,择取精义,为一中国文法,以演明今日通用之言语,而改良之也。夫有文法以规正言语,使全国习为普通知识,则由言语以知文法,由文法而进窥古人之文章,则升堂入室,有如反掌,而言文一致亦可由此而恢复也。
民国以来,以「文法」题名的教材和论著多达 30 余种:
王梦曾《中华中学文法要略》(1913)、吴明浩《中学文法要略》(1917)、李直《语体文法》(1920)、陈浚介《白话文文法纲要》(1920)、
王应伟《实用国语文法》(1920)、
刘复《中国文法通论》(1920)、
胡适《国语文法概论》(1921)、
许地山《国语文法大纲》(1921)、
陈承泽《国文法草创》(1922)、
金兆梓《国文法之研究》(1922)、
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1924)、
易作霖《国语文法四讲》(1924)、
王力《中国古文法》(1927)、
邹炽昌《国语文法概要》(1928)、黄洁如《文法与作文》(1930)、
刘复《中国文法讲话》(1932)、
黎锦熙《比较文法》(1933)、
赵祖康《国语文法》(1933)、
王力《中国文法学初探》(1936)、
杨伯峻《中国文法语文通解》(1936)、王龙祖《中国文法研究》(1937)、
谭正璧《国语文法与国文文法》(1938)、
何容《中国文法论》(1942)、
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1942,1944)、
陈望道编《中国文法革新论丛》(1943)、
廖庶谦《口语文法》(1946)、
赵景深《中国文法讲话》(1946)、
曹伯韩《国语文法》(1947)、孙怒潮等《国文法表解》(1947)、黎明《国语文法》(1947)、曹朴《中国文法初阶》(1948)等。
语法的今义源流
中国学者最早用「语法」指
grammar,盖为 1909—1912 年在日本帝国大学专攻语学的
胡以鲁(1888—1917),所撰《
国语学草创》(1913)最早建构了现代汉语语法学体系。
吾国无语法书,有之,惟马建忠氏之《文通》,然说明古文,且一以拉丁文法为原则,非今语法,尤非纯粹吾国语法也。谨案:语法书宜分音声、词品、词句三篇,而各宜为固有之说明,不必悬印度日尔曼语法之一格而强我以从也。
次年,胡以鲁在《论译名》(1914)中主张,既不一概排斥日本新词,又不宜袭用那些「不合吾国语法者」。
而最早以「语法」题名论著的是
杨树达(1885—1956)的《
中国语法纲要》(1920)、
孙俍工(1894—1962)的《中国语法讲义》(1921)。
杨树达在 1905—1911年留学日本,就读于京都第三高等学校。在此期间,他参考日语和英语语法撰写中国语法书。同是湖南人的孙俍工,1916—1920 年在
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学习,可能受到杨树达的影响。这两本书都是讲授白话文语法的,故不宜用「文法」[杨树达(1930)另有《高等国文法》,讲文言语法]。他们所用术语「语法」,既非来自鸠摩罗什的译介(402),亦非援引孔颖达的义疏(642),似乎与
艾约瑟的简介(1857)也无缘,更有可能直接来自当时的日文术语。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以「语法」题名的论著仅数种:王力的《
中国现代语法》(1943)、《中国语法理论》(1944)、《中国语法纲要》(1946)和高名凯的《汉语语法论》(1948)等。 究其原因,盖来自教 育部审定教材杨树达《中国语法纲要》的影响。
1920—1927 年,杨树达曾任教育部国语统一筹备会辞典编辑、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文系教授、教育部主编审员,以及清华大学国文系和历史系教授,享有盛名。王力于 1926 年入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研究生论文是《中国古文法》(1927),自然了解杨树达的研究。可以看出,杨树达、王力研究文言用「文法」,研究白话文则用「语法」。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国语法学界对「文法」和「语法」这对术语进行过争论。
主张使用文法者,如
陈望道、
傅东华等,理由是历史上一般以「文法」为正名,以「语法」等为别名。「文」是「语文组织」之义,「文法」就是「语文组织规律」,而「语法」只指「语文规律」,因此「文法」含义简明。
而主张使用语法者,如
冯志伟、王福庭、
饶长溶,理由是「文法」一词含糊不明,早期研究文言有颂古倾向,而白话文已成语法研究主要内容。语法研究不能脱离口语,只有采用「语法」才能准确说明研究对象。
此后,「语法」成为通行术语,只有陈望道的《文法简论》(1978)等依然故我。此外,在美国任教的赵元任(1968)著有《中国话的文法》一书。
语法规律
我们平时说话,肚子饿了说「我要吃饭」,但是不能说「我饭吃要」,「饭吃要我」,「吃要饭我」等等,要是那么说,别人就听不懂;
天下雨了,该把外面晾的衣服收进来,我们嚷嚷,「下雨了!」但是不能说「下雨过!」「了雨下!」「下雨着!」等等,那么说,别人也不懂,或者听了
别扭极了,也不敢肯定你要说什么。
字还是那么几个字,
次序颠倒了就不行,可见这里面有一种大家都懂可是大多数人都说不明白的规律。这就是所谓客观存在的语言成分的组织规律,也就是语法。
不少书上说是「用词造句」的规律或规则,都是一个意思。那么为什么
胡明扬不沿用「用词造句」的规律这种说法呢?
理由是
胡明扬认为「语言成分的组织规律」更全面一些,因为语法也包括小于词的
语素的组织规律,也包括大于词的
短语和
句子的组织规律,并且也不限于用词来造句,也包括用词来组成
短语,用
短语来组成
句子,用单句向组成复何,甚而至于用句子组成句群。
「语言成分」可大可小,可以包括小到
语素,大到
句群,无所不包,这样就更全面一些。那么说语法是「用词造句」的规律是不是错了呢?那也不必说是错了,因为这是一种传统的提法,其实也包括用语素造词,用词造
短语等等的内容,不过严格说来,措词不那么精确就是了。
客观存在的语法规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是又是确凿存在的。
会说汉语的人都在冥冥中熟练地掌握了汉语的语法规律,能运用自如,所以除非说溜了嘴,说出来的话绝大多数都合乎语法。
但是,要我们说出来这里面究竞有哪些具体的规律,那绝大多数人都说不出来,而且连语法学家也说不太明白,还需要研究研究,斟酌斟的。
人类的文明史至今不到一万年,我们还有很多没有认识的事物和现象。很多客观规律我们能运用,可是还不认识,或者还不完全认识,特别是对于社会规律和人类自身的很多规律,我们还了解不多,
知其然不一定知其所以然。
所以我们虽然会运用语法规律,但是不一定就认识语法规律,更不一定能说得出来,说得明。我们知道该怎么说,知道说得合乎不
合乎汉语的习惯,这就说明语法规律是客观存在的。
我们平对说的客观的语法规律往往指的是某个时代,某种语言的
通语或
标准语的一般的语法规律,而没有考虑地区
方言,
社会方言,直到
个人方言和
语体的种种差别,或者说我们只考虑共同的核心内容,而不考虑个别的差异。
例如说到现代汉语的语法规律实际上指的只是现代汉语的
标准语普通话的一般的语法规律,而不包括各地方言,各种不同的
社会方言和某些
个人方言的特殊规律。
语法学说与著作
语法学说和语法著作是语法学家对客观存在的语法规律的主观认识和著述。
客观的语法规律只有一种,可是主观的认识可以有很多种,至于具体的著作那就更多了。
那么能不能这样说:既然客观的语法规律只有一种,这千百种语法学说和语法著作中就只可能有一种是正确的,其他各种都是错误的。
不能,绝对不能这么说。即使在
自然科学领域内,例如客观的
原子内部的结构规律虽然只有一种,但是在人类科学史上的
原子学说和著作何止千百种,我们也不能说其中只有一种原子学说,一部有关原子理论的著作是正确的,其他的都是错误的。
人类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过程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而且研究同一个事物或现象的角度、目的、方法都可以有所不同。
以地图为例,狭义的
地图是指土地山川等地理形势的图,人们观测客观的地理,绘制主观的地图,然而观测的水准有深浅,角度有差异,方法有不同,所以绘制出的地图也不一样。
因此,研究同一客观事物或现象完全允许有不同的学说和不同的著述,只要基本上符合客观事实,'基本上能说明客观规律,而用来指导实践又在一定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那么这种主观认识总多少反映了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内在规律,有一定可取之处。
即使在一定时翔看起来似平是截然相反的学说,到头来也往往是互相补的。当然,这里面不包括那些毫无事实根据,经不起实践检验的胡说八道。
语法学家在语法著作中描写的语法规律从主观意图来说总是力求符合客观的语法规律的,所以这两者之间是有联系的;但是语法学家的主观认识却往往和客观规律有距离,并且往往不那么全面,所以语法学家描写的语法规律和客观的语法规律总难以完全吻合,还不是一回事。
不过,这也不能绝对化。个别具体的语法规律,或者是比较容易认识,或者是经过了长期深入的研究,语法学家描写的规律就有可能全面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存在的规律。
例如现代汉语表示
复数的语尾「们」的用法不那么复杂,语法学家关于「们」的描写就可以说反映了客观存在的规律。
但是从总的来看,还应该分明主观的认识和客观的规律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语法分析方法
归纳和演绎是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每一门科学还可以有自己的独特方法。
语法研究中的方法问题是20世纪30年代前后才正式提出来的。提出
方法论的问题说明语言科学已趋于成熟,但是到30年代才正式提出方法论的问题,并不是说在此以前的语法研究没有遵循一定的方法。
事实上,没有一定的方法很难进行卓有成效的研究,只是在此以前不十分自觉,或者不那么强调而已。
语法分析方法可以理解为尽可能地摆脱主观臆测的干扰,根据明确的分析标准,遵循确定的分析步骤来分析语法事实,以求得出比较客观的科学结论的一套程序。
胡明扬认为任何一种语法分析方法都应该包括以下两个主要内容,即:分析标准和分析步骤。
1.分析标准
分析标淮,或者说分析依据,是语法分析方法的核心,也是一种分析方法不同于另一种分析方法的主要根据,
「一般地说,有两个半东西可以做语法分析的依据:形态和功能是两个,意义是半个,一遇到三者不一致的时侯,或者结论可此可彼的时候,以形态为准。」——
吕叔湘《
汉语语法分析问题》
到目前为止,各种主要的语法分析方法的不同主要是分析标准或分析依据不同,或者是侧重点不同:
有的以形态为分析标准,有的以功能为分析标准;
有的以形态为主,功能为辅;
有的以功能为主,形态为辅;
有的以功能为主,形态和意义为辅;
如此等等。
意义作为分析标准只算「半个」是因为用意义作为分析标准,主观因素的干扰太严重,可以
见仁见智,很难形成一致的意见,也很难制定严密的分析程序,不同的人分析同样的材料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因为「意义」太虚,也太活,抓不住客观的凭据。
所以,迄今为止,试图以意义为语法分析的主要标准的尝试都没有成功。
这样,事实上只剩下
形态和
功能,意义只能起某种辅助作用,语法分析不能拿意义做主要标准和语法分析不能不考虑意义说的是两回事。
语法分析不能拿意义做主要标准,是因为意义这个标准不太可靠;语法分析不能不考虑意义,是因为任何语言形式都是和一定的意义相结合的,不和任何意义相结合的形式就不再是语言形式,所以不考虑意义的语法分析也就不再是语法分析。
2.分折步骤
分析步骤也就是分析程序。根据一定的分析标准,一步一步对搜集来的材料进行分析,整个分析过程是事先设计好的,先分析什么,后分析什么,这就是分析步骤或分析程序。
分析标准相同,分析步躁或程序可以不同,这样就可以演化为不同的分析方法。
语法体系
语法体系,是采用一定的格局,使用一定的
术语来表述语法分析结果的体系。
语法体系和语法分析方法有密切联系,但又不是一回事。·即使是同样的分析方法,同样的分析结果,也可以有不同的表述体系,可以用不同的术语。
因此,尽管分析标准有限,使用同一分析标准的分析结果又大致相同,但是语法体系可以多种多样,虽然往往也只是在详略程度上,某些细节上有分歧,在使用的术语方面有分歧而已。
语法体系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分析单位,一是分析格局。
例如
传统语法的分析单位是「词」和「
句子」,分析格局是
词法和
句法,
句子分
主语、
谓语等等。
结构主义语法的分析单位是「
语素」·「词」、「
短语」、「
句子」,分析格局是
形式类和
直接成分。
同样是传统语法,
英语语法的体系不同于
法语语法。英语句子讲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法语只讲主语、谓语、补语(包括宾语、一部分定语、状语)。
同样是英语
传统语法,有的讲主语部分、谓语部分,有的只讲主语、谓语。分析方法相同,体系各不相同。
在特定的情况下,也有分析方法截然不同而体系基本一致的例子。例如《
马氏文通》的分析标准是意义,而传统语法的分析标准是形态,完全不同,但是《马氏文通》采用了
传统语法的分析格局和术语,在体系上和传统语法基本一致。大家认为《马氏文通》是
传统语法正是从体系上来看的。
语法分析的标准或依据,步骤或程序是语法分析方法的主要内容,是现代语法理论的中心问题。这比体系和术语重要得多。
但是这些问题往往显得抽象、深奥,很多人平时很少接触。大家常常接触的,因而也是比较关心的,是语法体系问题,特别是名称术语问题。
语法体系问题和名称术语问题一般说来是非
实质性的,只有当体系和术语问题和分析方法、分析内容有密切联系的时候才是实质性的。
例如「火红的晚霞」这样一个语言片断叫「
短语」,叫「
词组」,叫「
仂语」,还是叫别的什么就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用词不同而已。当然,不是说这些术语的字面意义没有任何区别,而是说,不管叫什么,指的是同一种
语法单位。
可是,如果语法体系不同,不同的术语所指的内容多少总有些不同;所指内容完全相同的(如「
主词」和「
主语」等)是少数。
语法学家使用新的术语总是有一定用意的,不同的字意义往往包含者不同的观点,如「动宾」、「述宾」,「连动」、「连谓」等等。
「我是中国人」中的「中国人」究竞叫「主语补语」,「
表语」,「名词谓语」,还是「判断宾语」,就和语法体系有关,不能说所指内容完全相同。有「主语补语」就有「
宾语补语」,有「名词谓语」就有「动词谓语」,就有「
系词」,称为「判断宾语」那么
宾语的范围势必扩大。
但是,如果对语言事实的分析没有太大的出入,熟悉各家语法的人在不同的名称术语之间可以进行「
折算」,如这家语法的「主语补语」也就是那家语法的「表语」,这家语法的「
补语」也就是那家语法的「后置状语」等等。因为可以「折算」,所以名称术语问题毕竟是次要的。
另外,术语的所指内容与其说决定于字面意义,还不如说决定于整个语法体系以及这一语法体系中的其他术语。正因为这样,在术语名词问题上花费过多的精力,争论不休,那是不必要的,也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系问题也不宜过多地纠缠,因为这毕竟只是一个怎样表达分析结果的问题。
最重要的还是对客观语法规律的认识,对语言事实的分析,是否符合客观的语法规律。
汉语的语法
如全面考虑词汇、语音,则会造成一些错误,不能全面照顾到语法的特征。对汉语语法史的分期,更应注重语法特征为分期的标准。
分析各个时期的语法特点,可以将汉语语法史分为4个时期:①上古(殷商一先秦两汉),②中古(魏晋南北朝一唐五代),③近代(宋到民初),④现代(民初到现在)。每个时期都会有过渡期,如东汉是上古到中古的过渡期,五代是中古到近代的过渡期,晚清是近代和现代的过渡期。
语法是语言三要素中最稳固的部分,语法的发展最能反映语言发展的本质特点。汉语语法的基本特点是用词序和虚词来表现语法范畴、造句规则和句型变化。这个基本特点早在商代就开始奠定了。商代汉语有了比较成熟的文字和书面材料,研究汉语语法史一般从商代开始,从商代到现在,汉语语法有了很大的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语法形式和语法成分。
下面简略谈谈汉语在各个历史时期语法的变化和发展。据此4时期划分,各个时期语法变化与发展特点如下。
上古汉语的语法
一、上古时期(从股商时代到先秦两汉)
大量出土的
甲骨卜辞反映了商代语法的基本面貌,为商代语法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材料。甲骨卜辞在词法和句法上都不太复杂。
甲骨卜辞中的词,按其意义和语法功能可以分为
名词、
动词、
形容词、
数词、
量词、
代词、
副词、
介词、
连词、
语气词、
叹词等类。各个词类发展不平衡,有的内容比较丰富,有的仅具锥形而已。
构成句子的主要成分是
主语、
谓语和
宾语。此外还有
补语、
定语和
状语。甲骨卜辞里这些句子成分都已具备,但不十分发达。
卜辞里的句子大部分是简单句,主语、谓语部分都较简单:小部分是
复杂句,主语、谓语部分比较复杂。主要可分为:①主+谓,谓语可以由动词担任,也可以是形容词。②主+谓+宾。③主+(其、不)宾+谓。④主+动+双宾。⑤谓+宾。⑥(不、其)宾+谓。还有
连动式,
兼语句、
复句等等。
总起来看,商代甲骨卜辞所反映的语法显然还处在汉语发展的早期阶段。
第一,
虚词是汉语语法的重要手段,卜辞里还很不丰富。
第二,
词序在汉语语法里占有重要的位置,主语在谓语之前,宾语在动词之后,定语和状语在其所修饰的
中心语之前。这些规律在卜辞里已大体形成,但并不严格遵循,宾语在动词前,主语在动词后的情况常有发现。
第三,卜辞里的基本句型还相当简单,没有什么
复杂句和
复合句。东周之后,汉语语法手段逐渐丰富,语法结构也逐渐复杂起来。
中古汉语的语法
(一)系词「是」和「是」字句的发展
判断词「是」在口语中已经成熟,在
判断句中「是」字式得到普遍运用,并且开始取代了上古典型的主谓相续式判断句。
处置式在本期完成了。还在动宾关系方面打开一个新局面,靠着介词「把」等将宾语、特别是长宾语提到动词前。
这时期「被」字式被动句发展成熟,并且结构也变得复杂起来,产生了「被」字式与补语式结合、「被」字式省略施事者等句式。
(四)汉语被动句到中古有了很大的发展
除「为…之…」式以外,上古非「被」字的被动句,这一阶段仍然可以看到,而且有的应用很频繁。
(五)「得」字结构的发展
上古「得」是动词,表示获得,又是助动词,表示客观容许。六朝以后,「得」虚化成为
结构助词,既可以表示结果,又可以表示可能。到了唐代尤其是到了宋代,「得」字结构形式上也多样化了。谓语可以是
复音词,宾语可以是
词组,定宾语之外又有补语,位置可前可后。
(六)中古补语发展
中古的述补式继承了上古用法,但在
趋向补语、
结果补语与
数量补语方面也有一些新发展。
(七)疑问句发展
出现了一些不用疑问词语的疑问句,也出现了一些新兴的疑问代词「那」等。
近古汉语的语法
(一)
量词在近代产生了大量的
名量词,产生了一些新的
动量词,量词呈现出复音化趋势,量词重叠日益增多
实体助词「来」产生于中古,表示一种不久的经历。但元明是「来」的鼎盛时期,白话作品中广泛应用。还可以限别的实体助词合起来,表示一种比较复杂的时体意义。
「起来」进一步虚化,趋向动词「起来」产生于唐末宋初,元明广泛应用
「下去」表示动作的继续。
趋向动词下去产生于宋代,用在动词后表示动作由高处到低处或由上层到下层。近代很常见。
(五)数词方面
用「约」、「来」、「余」、「左右」等表示约数,古已有之,近代继续广泛应用,在
基数后加「把」、「多」、「来去、来往」、「上下」、「外、开外」,在基数前加「上」的约数表示法是近代产生的。
(六)名词、代词词尾的发展
唐代以前,汉语名词和代词没有数的区别,单数和复数一般只能从上下文体会出来。唐代代词和名词开始出现表示复数的
词尾。
(七)副词
近代汉语产生了不少新副词,中古或中古以前产生的副词一部分消失了,大部分保留着,成为近代副词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就使得近代汉语里的副词非常丰富。整个近代汉语里的副词有600个以上。新产生的副词里,少数是单音词,多数是复音词。复音词大致有3种情况:
一是两个同义的单音副词连用并且凝固成复音副词,意义和单音词基本相同;
二是以一个单音副词为主,用另一个意义不同的单音词加以限制,构成意义相近的新的复音副词;
三是单音副词加上词尾变成附加式的复音副词。
(七)补语
形容词谓语或某些动词带「得(的)」的
程度补语,元代开始出现,明清以后逐渐发展起来。充当这类补语的有「很、紧、甚,厉害」。
出现在对话中,带有较强烈的感情色彩,说话者没有把话说完就停止了,逐渐成为一种固定的句式。
(九)被动句的发展
近代汉语被动句出现了多个表示被动意义的介词相继产生。
(十)补语和宾语的位置趋向统一,结果补语形式多样化,产生新的程度补语
现代汉语的语法
五四运动以后,特别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社会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产生了不少新的语法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英语的影响。
(一)代词的变化
五四运动以后,受英语人称代词
he、
she、
it的影响,汉语书面语言里第三人称代词也有了性的区别。阳性用「他」,阴性用「她」,中性用「它」或「地」。此外英语第三人称代词无论阳性、阴性、中性都用they,汉语却按单数推论,分别写为「他们」,「她们」、「它们」。
(二)动词时态的发展
汉语动词的
时态范畴开始产生于中古,到近代已基本形成。「五四」以后受英语的影响,人们有意识地去应用它,发展它,就使这一语法范畴显得更加明确。最突出地表现在
动态助词「着」的应用上。
(三)助词「的」、「地」、「底」的分工和统一
助词「的」、「地」和「底」中古就有,到了近代,统一写作「的」。五四以后,受英语的影响,「的」、「地」、「底」在书面语言里重新进行了分工。「的」用于描写性的定语,「底」用于领属性的定语,「地」用于状语。
(四)新的词序
一些在明清白话文中不用或者很少用的词序,「五四」以后普遍应用起来。单句中的新词序,更明显地表现在定语和状语的位置上。定语,状语在前,
中心语在后。还有
后置定语的情况出现。为了修辞的需要,形容词担任定语,副词担任状语,有时也可以位于中心语后面,通常用逗号隔开。
(五)出现了新兴的介词结构的用法
连词「和」与「如果」用法扩大;状语范围扩大;新兴共用法;新兴把字句;文言语法成分的新应用。
(六)句子复杂化
现代汉语的句子结构空前地复杂化了。有的是单句,但各个句子成分往往有不同的修饰语,或者由复句构成出现了不少复杂的主语、谓语、定语和状语。有的是复句,几个本身已经相当复杂的分句在一起构成多重复句。整个句子也就更复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