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零担货物,是指一张
货物运单(一批)托运的货物重量或容积不够装一车的货物(即不够整车
运输条件)。零指的是零散的,担古代指的是
扁担,在这里指的是车,零担就是不够一扁担,即不够一车的意思。
词条定义
当
一批货物的重量或容积不满一辆货车时,可与其他几批甚至上百批货物共用一辆货车装运时,叫
零担货物运输。
货主需要运送的货不足一车,则作为零星货物
交运,承运部门将不同货主的货物按同一到站凑整一车后再发运的服务形式。
零担运输需要等待凑整车,因而速度慢,为克服这一缺点,已发展出定线路、定时间的零担班车,也可利用
汽车运输的灵活性,发展
上门服务的零担送货运输。例如日本大量使用的“宅配便”等就属于这种形式。速度针对企业的这一需求,发展了多条零担
班车线路。以分布在主要城市的不同区域的营业网点作为就近服务的零担货物收货点及零担货物送货点,大大方便了货主的零担业务需求。
业务流程
零担运输的流程相较于其他
运输方式的基本流程没有较大差异,都包括托运,承运,
货物交接以及
货物交付,唯一较大区别在于有
零担运输中转。以下就以主要的零担运输方式——
公路零担运输介绍零担运输的基本流程。
托运
办理零担货物运输,由托运人填写“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运单”。运单填写必须字迹清楚。
托运人对货物自愿投保汽车货物运输险、
保价运输的,应在运单中注明。
托运人注明的特约事项,经承运人同意后,承托双方签章生效。
零担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
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
包装标准和要求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改善包装。对不会造成
运输设备及其他货物污染和
货损的货物,如托运人坚持原包装,托运人应在“特约事项”栏内注明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货损。
托运
危险物品时,其包装应严格遵守
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按承托双方协议办理运输易污染、易破损、易腐烂和鲜活物品,其包装必须严格遵守双方协议的规定。
托运普通零担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禁运、限运和贵重物品。
托运政府法令禁运、限运以及需要办理公安、
卫生检疫或其它准运证明的零担货物,托运人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
托运时,托运人应在每件货物两端分别拴贴统一规定注有运输号码的货物标签。需要特殊装卸、
堆码、储存的货物,应在货物明显处加贴储运
指示标志,并在运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
承运
承运人受理零担货物运输业务,手续应简便。提倡上门服务,开展信函和电话受理业务。对符合零担货物运输基本要求,包装合格的货物,不得拒绝承运。
承运人对受理的零担货物及其包装、运单、标签,应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和差错之处,应提请托运人改善和修正,并于重要修正处加盖托运人印章。审核无误后,在运单上加盖承运章。
承运人对零担货物有疑义时,可以要求托运人拆包检查。
承运人应将托运人提供的禁、
限运货物及公安、卫生检疫等准运证明的名称和文号填入“起运站记载事项”栏内,并在证明上加盖承运章,必要时可将证明附于运单上,随货同行,以备查验,运达后一并交收货人。
承运人对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应在运单上加盖“保价运输”
戳记,并按规定核收
保价费。对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货物,必须严格遵守商定的
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
取消和变更
已受理的货物在未起运前,托运人可以取消托运。承运人按规定核收取消托运
手续费和其它已支出的费用。运费和其它尚未支出的费用退还托运人。托运人要求
变更到站或收货人的,需办理变更手续,并换拴(贴)货物标签。承运人按规定核收变更手续费,并由托运人承担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
实际损失。货物已经起运的,不予办理取消和变更。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而造成取消运输的,承运人免收手续费、退还全部运杂费,并承担由此给托运人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
货物
运输过程中,由于
自然灾害、道路阻塞而造成运输阻滞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取得联系,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托运人要求退运的,可免费运回,并退还去程未完成路段的运费;
二、托运人要求绕道运送或变更到站的,运、杂费照实核收;
三、托运人要求就地卸存自行处理的,退还未完成路段运费;
四、货物在受阻处卸存期间承运人免费保管五天。在非承运人库场存放,保管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货物交接
货物起运、中转、到达都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由起运站分别签制直达、中转“汽车零担
货物交接清单”,凭单件交件收,
单货相符,交接双方签章。
货物起运
前发生短缺、残损,由起运站处理后方可起运;货物到达后发生票货差误。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票无货,到达站相符,交接双方在票单上签注,由到达站
查询处理。到达站不符,交接双方在票单上签注,
货票退回起运站。
二、有货无票,到站相符,应予收货,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注,并通知起运站补
发货票;到站不符,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注,货物退回起运站。
三、货物短缺、残损(包装破损),不得拒绝收货。交接双方验货、复磅、记录
签章、通知起运站,由到达站处理,由
责任方赔偿。
四、流向错误,
越站错运,票、货退还起运站或货票标明的到站。
货物中转
零担货物应尽量直达运送。必须中转的,线路要合理。
中转站对中转货物应优先发运,中转期限不得超过两个班期。
零担站对外应公布中转站点。中转站应设专人负责中转货物,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置中转
专用仓库。
中转站发现货物已经破损,应整修完好,并将整修情况记录于运单和交接清单上。
中转站发现票、货不符的货物,按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货物交付
货物到达后,到达站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
到货通知,并做好记录。收货人凭
提货单取货,并应在提货单上加盖印章。到达站付货后也应在提货单上加盖“货物付讫”戳记后存查。
货物按件交付。包装破损,由交接双方清点复磅,发现货物短损由责任方赔偿。货签脱落,不易辨认的货物,必须慎重查明,方能交付。
提货单遗失,收货人应及时向到达站挂失。经确认后,可凭
有效证件提货。货物若在挂失前已被他人持单取走,到达站应配合查找,但不负责赔偿。
“到货通知”发出后一个月内无人领取货物或收货方拒收,到达站应向起运站发出“货物无法交付
通知书”。超过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按国家经委经交(1986)772号《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为了能让运输
资源利用最大化,以及促进零担运输行业的发展,需要降低零担
运输成本,降低中转率,提高效率,同时还要将零担业务的辐射范围进一步扩大,以更加集中的利用资源。
货物规定
零担托运规定:为便于配装和保管,每批零担货物不得超过300件,每一件零担货物的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千克以上的除外)。
托运范围
(3)易于污染其它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
炭黑等);
(4)密封;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
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其他问题
在
专用线或
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
零担运输,经
铁路分局同意由车站和托运人协商并签定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由铁路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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