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为推动和完善中国的
保险事业起着重要作用。
发布历程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布。
2024年9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从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严格保险机构持续监管、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提升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水平、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在内的多个方面提出新要求。
重要意义
保险具有
经济补偿、
资金融通和社会
管理功能,是
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
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和经济
稳定运行。我国每年因
自然灾害和交通、生产等各类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
财产损失巨大。由于受体制机制等因素制约,企业和家庭参加保险的比例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
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既不利于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又增加了
政府财政和事务负担。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对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
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人民
生活水平提高,保障需求不断增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参加商业养老、健康等保险,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
社会保障水平,扩大
居民消费需求,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优化
金融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不平衡,
间接融资比例过高,影响了金融
资源配置效率,不利于金融风险的分散和化解。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加快发展的
重要战略机遇期,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更为突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发挥保险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
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对健全金融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
社会管理和
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
行政效能。随着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必须整合各种
社会资源,充分运用
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
利益关系,有效化解
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
服务创新,对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进一步转变
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具有重要的
促进作用。
保险改革
加快
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的提高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人民群众对保险的认识进一步加深,
保险需求日益增强,保险的作用更加突出,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日趋成熟,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成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
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发展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
助推器”和社会“
稳定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服务。
总体目标是:建设一个
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
偿付能力充足、
综合竞争力较强,
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围绕这一目标,主要任务是:拓宽
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再保险和
保险中介市场,健全保险市场体系;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增强
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
发展能力;推进自主创新,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不断提高
服务水平;加强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提高
资金运用水平,为
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
合法权益;完善法规政策,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加快建立保险信用体系,推动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保障体系
统筹发展城乡商业
养老保险和
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
社会保障体系 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满足城乡人民群众的
保险保障需求。
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
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
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
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
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
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
意外伤害保险。建立
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
计划生育家庭
养老保险制度。
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法规政策
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
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
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立足我国国情,结合
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
税收政策。不断完善
保险营销员从业和权益保障的
政策措施。建立国家
财政支持的
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修改完善
保险法,加快推进
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研究推动商业养老、健康保险和
责任保险以及
保险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健全保险法规规章体系。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发挥
新闻媒体的
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
保险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
沟通协调和配合,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运用
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将保险业纳入地方或行业的发展规划统筹考虑,认真落实各项法规政策,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坚持
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保险企业的
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保监会要不断提高引领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类指导,推动政策落实。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推进试点
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
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
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发挥中央、地方、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农业部门在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扩大农业保险
覆盖面,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
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
业务范围,并给予政策支持,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改变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
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
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
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探索中央和
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
经营管理费补贴,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
长效机制。完善多层次的农业
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
农业再保险体系。
探索发展相互制、
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建立适合农业保险的服务网络和
销售渠道。支持农业保险公司开办
特色农业和其他涉农保险业务,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创新服务
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
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发展
航空航天、
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
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消费增长。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支持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求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优化
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
运用
现代信息技术,提高
保险产品科技含量,发展
网上保险等新的
服务方式,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提高
保险精算水平,科学厘定
保险费率。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
服务标准化。加强保险营销员
教育培训,提升营销服务水平。发挥
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
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加快发展再保险,促进
再保险市场和直接
保险市场协调发展。统筹保险业
区域发展,提高
少数民族地区和
欠发达地区保险服务水平。
鼓励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专业保险公司。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
银行业、
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
责任保险
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
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
应急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不断提高保险机构风险
管理能力,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
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
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
产品责任、
公众责任、执业责任、
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
高危行业、
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
风险抵押金制度,探索通过专业保险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进一步完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
医疗责任保险。推动保险业参与“
平安建设”。
资金运用
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支持国民经济建设
深化
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推进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
市场化运作,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建立有效的
风险控制和
预警机制,实行
全面风险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树立长期投资理念,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
收益性相统一的要求,切实管好
保险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
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扩大资产管理范围。探索保险资金独立托管机制。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
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
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
投资不动产和
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支持保险资金
境外投资。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充分发挥保险资金
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监管防范
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和
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
保险监管制度。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建立动态偿付能力监管
指标体系,健全
精算制度,统一财务
统计口径和绩效评估标准。参照
国际惯例,研究制定符合保险业特点的
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及时、透明,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
约束力。深入推进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规范
关联交易,加强
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非
现场检查,严厉查处
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
有效性。
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
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健全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完善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
规范行业自保、互助
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
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险控股(集团)公司
并表监管。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
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
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强化
失信惩戒机制,切实解决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加强保险
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深化改革
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
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
制衡机制。加强
内控制度建设和
风险管理,强化法人机构管控责任,完善和落实保险经营
责任追究制。转换
经营机制,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探索规范的股权、期权等
激励机制。实施人才兴业战略,深化人才体制改革,优化人才结构,建立一支
高素质人才队伍。
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保险业在全面对外开放条件下的
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认真履行加入
世贸组织承诺,促进中
外资保险公司优势互补、
合作共赢、
共同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营业机构,为“走出去”战略提供保险服务。广泛开展国际保险交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保险规则。强化与境外特别是周边
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的合作,加强跨境
保险业务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