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case history)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
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
健康档案。病历既是
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
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
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定义
1.《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综合整理,病历的定义可归纳为:
①是关于患者疾病发生、 发展、诊断、 治疗情况的系统记录;
②是医疗活动过程中经过归纳、分析、整理,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档案及资料总和;
③并不是过程中的所有资料都是病历,比如一些临时性的文件(典型的如:入院须知、
辅助检查申请单。报告单属于病历,但
病理切片、
X线片等不属于,也不会归入病案保存);
④病历在经病案管理人员整理后归档到
病案室,病历将转变为病案;
⑤具备法律效应。
简介
病历,亦叫病史、病案,是医务人员对病人患病经过和治疗情况所作的文字记录,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是医学
科学研究的很有价值的资料。
早在公元前6世纪,自古希腊阿戈利斯湾的东海岸
伯罗奔尼撒半岛的一个村子里,矗立着一尊
医神阿克勒庇俄斯神像,这里几乎每天都有不少病人前来顶礼膜拜,祈祷自己的病早日得到根治。为此,庙内的祭司们便专门腾出一间房子来,为这些虔诚的病人治病,并将每个病人的病情、症状、
治疗结果一一记录在案,作为个人病历妥善保管起来。这就是世界上最早的病历。
汉初著名的
内科医生淳于意,是我国最早发明和使用病历的医生。
淳于意勤奋好学,热心钻研医术,从名师
公孙光学得“妙方”、“方案”,并从
公乘阳庆学得
黄帝、
扁鹊的脉书和五色
诊断方法,医术日渐精深。在长期的行医的过程中,他深深感到:病人的主诉,如果没有记录而光靠医生记忆是不行的(由于医生记忆不准,常常会给治疗带来困难)。淳于意想到了一个好办法——在就医中,把病人的姓名、地址、病症、药方、诊疗日期等一一详细记录下来;同时,把治愈的和死亡的病例也详细记录。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淳于意感到这样做对于诊断和治疗都有益处。而这种记录被淳于意称为“诊籍”。后来,不少医生争相仿效,由于是专门记录病人病史的,所以医生称之为“病历”。
近现代,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其主要由
临床医师以及护理、医技等医务人员实现。他们根据
问诊、体格检查、
辅助检查、诊断、治疗、
护理等医疗活动所获得的资料,经过归纳、分析、整理而完成病历。病历不仅记录病情,而且也记录医师对病情的分析、诊断、治疗、护理的过程,对
预后的估计,以及各级医师查房和会诊的意见。病历作为患者整个诊疗过程的原始记录,记载了病人住入医院后由患者或陪同人陈述发病经过,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理化检查,直至病人出院或死亡全过程的真实情况。因此,病历既是病情的实际记录,也是医疗、
护理质量和
学术水平的体现。
历史由来
世界以及中国上“最早的病历”:
1、早在公元前6世纪,自古希腊阿戈利斯湾的东海岸
伯罗奔尼撒半岛的一个村子里,矗立着一尊
医神阿克勒庇俄斯神像,这里几乎每天都有不少病人前来顶礼膜拜,祈祷自己的病早日得到根治。为此,庙内的祭司们便专门腾出一间房子来,为这些虔诚的病人治病,并将每个病人的病情、症状、
治疗结果一一记录在案,作为个人病历妥善保管起来。这就是世界上最早的病历。
2、
汉文帝时期有个人名叫
淳于意,因年轻时做过管理粮仓的小官,人们便称他为“
仓公”。小时候,他家里很穷,他的许多亲属都因有病而无钱医治,过早的离开了人间。这悲惨的现实启发了淳于意,他决定自己学医,来挽救病人的生命。于是,他在管理粮仓之余便四处搜寻药方,拜求良医。不久他便成了一名学识渊博,能预知病人生死,拥有许多奇方、古方的医学家。中国医学上最早的“病历”就是淳于意首创的。
淳于意是个细心人,在他给人治病诊病时,总是把病人的病情和自己诊断处理的方法记下来。当时人们把这称为“诊籍”,现在我们称它为“病历”。
汉代历史学家
司马迁在《
史记》中为淳于意作传时,曾摘要记录了他的25份病历,这是我们现在所能见到的古人最早的“病历”。
病历发展简史:
S(Subjective):即
主观性资料,包括患者的
主诉、病史、
药物过敏史、药品不良反应史、既往用药史等;
O(Objective):即
客观性资料,包括患者的
生命体征、临床各种生化检验值、
影像学检查结果、血、尿及
粪培养结果、
血药浓度监测值等;
A(Assessment):即
临床诊断以及对药物治疗过程的分析与评价;
P(Plan):即治疗方案,包括选择具体的药品名称、
给药剂量、
给药途径、给药
时间间隔、疗程以及
用药指导的相关建议。
(备注:发现一个有意思的巧合:与医学的发展史是关联起来的。)
书写要点
住院病历
(一)入院病史的收集:询问病史时要对患者热情、关心、认真负责,取得患者的信任和协作,询问时既要全面又要抓住重点;应实事求是,避免主观臆测和先入为主。当病人叙述不清或为了获得必要的病历资料时,可进行启发,但切忌主观片面和暗示。
1、
一般项目:姓名,性别,年龄,婚姻,民族,职业,出生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电话,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叙述者(注明可靠程度)。填写要求:(1)年龄要写明“岁”,婴幼儿应写“月”或“天”,不得写“成”、“孩”、“老”等。(2)职业应写明具体工作类别,如车工、待业、教师、
工会干部等,不能笼统地写为工人、干部。(3)地址:农村要写到乡、村,城市要写到街道门牌号码;工厂写到;车间、班组,机关写明科室。(4)入院时间、记录时间要注明几时几分。(5)病史叙述者:成年患者由本人叙述;小儿或神志不清者要写明代诉人姓名及与患者的关系等。
2、主诉:(1)主诉是指患者入院就诊的主要症状、体征及其发生时间、性质或程度、部位等,根据主诉能产生第一诊断。主诉语言要简洁明了,一般以不超过20字为宜。(2)不以诊断或检验结果为主诉内容(确无症状者例外)。主诉多于一项时,可按主次或发生时间的先后分别列出。
3、
现病史:现病史是病史中的主体部分。围绕主诉,按症状出现的先后,详细记录从起病到就诊时疾病的发生、发展及其变化的经过和诊疗情况。其内容主要包括:(1)起病时间、缓急,可能的病因和诱因(必要时包括起病前的一些情况)。(2)主要症状(或体征)出现的时间、部位、性质、程度及其演变过程。(3)伴随症状的特点及变化,对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重要阳性和
阴性症状(或体征)亦应加以说明。(4)对患有与本病有关的慢性病者或旧病复发者,应着重了解其初发时的情况和重大变化以及最近复发的情况。(5)发病以来曾在何处做何种诊疗(包括诊疗日期,检查结果,用药名称及其剂量、用法,手术方式,疗效等)。(6)与本科疾病无关的未愈仍需诊治的其他科重要伤病,应另段叙述。(7)发病以来的一般情况,如精神、食欲、食量、睡眠、大小便 、体力和体重的变化等。
4、
既往史:既往史是指患者本次发病以前的健康及疾病情况,特别是与现病有密切关系的疾病,按时间先后记录。其内容主要包括:(1)既往一般健康状况。(2)有无患过
传染病、
地方病和其他疾病,发病日期及诊疗情况。对患者以前所患的疾病,诊断肯定者可用病名,但应加
引号;对诊断不肯定者,简述其症状。(3)有无
预防接种、外伤、
手术史,以及药物、食物和其他接触物
过敏史等 .
5、
系统回顾:按身体的各系统详细询问可能发生的疾病,这是规范病历不可缺少的部分,它可以帮助医师在短时间内扼要了解病人某个系统是否发生过的疾病与本次主诉之间是否存在着
因果关系。
现病史以外的本系统疾病也应记录。(1)
呼吸系统:有无
慢性咳嗽、
咳痰、
咯血、
胸痛、气喘史等。(2)
循环系统:有无
心悸、气促、
紫绀、水肿、胸痛、
昏厥、
高血压等。(3)
消化系统:有无食欲改变、
嗳气、
反酸、
腹胀、
腹痛、腹泻、便秘、
呕血、
黑便、
黄疸史等。(4)
泌尿生殖系统:有无尿频、
尿急、
尿痛、
血尿、
排尿困难、腰痛、水肿史等。(5)
造血系统:有无乏力、
头晕、皮肤或粘膜
出血点、
淤斑、反复
鼻衄、
牙龈出血史等。(6)
内分泌系统及代谢:有无
畏寒、怕热、
多汗、
食欲异常、消瘦、
口干、
多饮、
多尿史,有无性格、体重、毛发和
第二性征改变等。(7)
神经系统:有无
头痛、
眩晕、失眠、
嗜睡、
意识障碍、抽搐、瘫痪、
惊厥、性格改变、
视力障碍、感觉异常史等。(8)肌肉
骨骼系统:有无肢体肌肉麻木、疾病、痉挛、萎缩、瘫痪史,有无
关节肿痛、
运动障碍、外伤、
骨折史等。
6、个人史:(1)出生、成长及居留的地点和时间(尤其应注意
疫源地和地方病流行区),受教育程度和业余爱好等。(2)起居习惯、卫生习惯、饮食规律、烟酒嗜好及其摄入量,有无其他异嗜物和
麻醉毒品摄入史,有无重大精神创伤史。(3)过去职业,
劳动保护情况及工作环境等。重点了解患者有无经常与
有毒有害物质接触史,并应注明
接触时间和程度等。(4)有无
冶游史,是否患过
下疳及
淋病等。(5)对儿童患者,除需了解
出生前母亲怀孕及生产过程(顺产、
难产)外,还要了解喂养史、生长发育史。
7、婚姻、
月经及生育史:(1)结婚与否、结婚年龄、配偶
健康情况,是否近亲结婚。若配偶死亡,应写明
死亡原因及时间。(2)女性患者的月经情况,如
初潮年龄、月经周期、行经天数、
末次月经日期、
闭经日期或绝经年龄等,记录格式如下:初潮年龄
行经期(天)/月经周期(天) 末次月经时间(或绝经年龄)经量、颜色、有无
痛经、白带情况(多少及性状)等。(3)已婚女性妊娠
胎次、分娩次数,有无流产、早产、
死产、手术产、
产褥热史,
计划生育情况等。男性患者有无
生殖系统疾病。
8、
家族史:(1)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的健康情况,有无与患者同样的疾病,有无与遗传有关的疾病。死亡者应注明死因及时间。(2)对家族性
遗传性疾病需问明两系Ⅲ级亲属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参附录一)。
体格检查
(二)体格检查必须认真、仔细,按部位和系统顺序进行,既有所侧重,又不遗漏
阳性体征。对病人态度要和蔼、严肃,集中思想,手法轻柔,注意病人反应,冷天要注意保暖。对危急病人可先
重点检查,及时进行抢救处理,待病情稳定后再做详细检查 ;不要过多搬动,以免加重病情。其具体内容如下:
1、
生命体征:体温(T)(C)、
脉率(P)(次/min)、
呼吸频率(R)(次/min)、
血压(BP)(kPa )。
2、一般情况:发育(正常与异常),营养(良好、中等、不良),体位(自主、被动、强迫或辗转不安),步态,面容与表情(急性或
慢性病容、表情痛苦、忧虑、恐惧、安静),神志(清晰、模糊、昏睡、昏迷),能否与医师合作。
3、皮肤及粘膜:颜色(
潮红、
发绀、苍白、
黄染、色素沉着),温度,湿度,弹性,有无水肿、
皮疹、淤点淤斑、
皮下结节或
肿块、
蜘蛛痣、
溃疡及疤痕,毛发分布情况等;如有,应记述部位,范围(大小)及形态等。
4、
淋巴结:全身或局部
浅表淋巴结有无肿大(部位、大小、数目、
压痛、硬度、
移动性、
瘘管、疤痕等)。
5、头部及其器官:(1)头颅:大小,形态,有无压痛、包块,头发(量、色泽、分布、
秃发及
斑秃)。婴儿需记录
前囟门大小、饱满或凹陷。(2)眼:视力(必要时检查),眉毛(脱落、稀疏),睫毛(
倒睫),眼睑(水肿、运动、下垂 ),眼球(凸出、凹陷、运动、斜视、震颤),结膜(充血、出血、苍白、水肿),巩膜(黄染),角膜(透明、混浊、反射),瞳孔(大小、形状、对称、对光及调节反应)。(3)耳:听力,有无畸形、分泌物、乳突压痛。(4)鼻:有无畸形 、
鼻翼扇动、分泌物、出血、阻塞、副鼻窦区压痛。(5)口:口腔气味,
唾液分泌,唇(畸形 、颜色 、
疱疹、
皲裂、溃疡、口角偏斜),牙(
龋齿、缺齿、义齿、残根,以如下形式标明位置,如:龋齿3+4),牙龈(色泽、肿胀、溢脓、出血、
铅线),粘膜(
发疹、溃疡、出血),舌(形态、舌质、舌苔、溃疡、运动、震颤 、偏斜),
扁桃体(大小,充血、分泌物、
假膜),咽(色泽、分泌物、反射),喉(发音清晰或嘶哑、喘鸣、
失音)。
6、颈部:是否对称,有无强直、
颈静脉怒张、
肝颈静脉回流征、
颈动脉异常搏动、肿块,气管位置,甲状腺(大小、硬度 、
压痛、结节、震颤、杂音、随吞咽上下活动度)。
7、胸部:(1)
胸廓(对称、畸形 、局部隆起或塌陷、
压痛),呼吸(频率、节律、深度),有无异常搏动、
静脉曲张。
乳房疾病按
乳房检查要求描述。(2)
肺脏:视诊:
呼吸运动(两侧对比),呼吸类型,有无
肋间隙增宽或变窄。触诊:语颤,有无
胸膜摩擦感、皮下捻发感。
叩诊:
叩诊音(清音、
浊音、
实音、
过清音或
鼓音),
肺下界、肺下缘移动度。听诊:
呼吸音(性质、强弱、
异常呼吸音),有无干、
湿性啰音及
胸膜摩擦音,语音传导(注意对称部位)等。(3)心脏:视诊:
心尖搏动(位置、范围、强度),有无
心前区隆起。触诊:心尖搏动(性质、位置、范围、强度),有无震颤(部位、期间)和
心包摩擦感。叩诊:心脏左、右浊音界(相对浊音界)用各肋间距正中线的距离表示,并在表下注明
锁骨中线到
前正中线的距离(表1)。听诊:心率,
心律,
心音(强度、分裂、P2与A2的比较、
额外心音、
奔马律)有无杂音(部位、性质、时期 、强度、传导方向)和
心包摩擦音。右侧(cm) 肋间 左侧(cm) Ⅱ Ⅲ Ⅳ Ⅴ 锁骨中线距前正中线 cm
8、血管检查:(1)
桡动脉:脉率,节律(规则或不规则、
脉搏短绌),有无
奇脉、
交替脉,左、右桡动脉脉搏的比较,动脉壁的性质、紧张度。(2)
周围血管征:有无
毛细血管搏动、
枪击音、
水冲脉。
9、腹部:(1)视疹:外形(对称、平坦、膨隆、凹陷),呼吸运动,脐,有无皮疹、条纹、疤痕、包块、
静脉曲张(如有,记录血流方向)、胃肠
蠕动波、
上腹部搏动。(2)触诊:腹壁:
腹壁紧张度,有无
压痛、
反跳痛、
液波震颤感及包块(部位、大小、形态、硬度 、压痛、搏动、移动度)。有
腹水或
腹部包块时应测量
腹围。肝脏:大小(右叶以右
锁骨中线从肋缘至肝下缘、左叶以
剑突至肝左叶下缘多少厘米表示之),质地、表面,边缘,有无压痛和搏动。胆囊:大小,形态,有无压痛。脾脏:大小,硬度 ,表面,
边缘状态,有无压痛。
巨脾以三线法表示。肾脏:大小,形状,硬度 ,移动度,肾区及
输尿管压痛点有无压痛,有无膀胱膨胀。(3)
叩诊:
肝浊音界,有无肝区叩击痛、
移动性浊音、高度
鼓音及
肾区叩击痛。(4)听诊:
肠鸣音(正常、增强、减弱或消失),有无
振水音、
血管杂音。
10、肛门及直肠:有无痔、
肛裂、
脱肛、
肛瘘。
肛门指检时应注意
肛门括约肌紧张度、狭窄、
内痔、压痛,
前列腺大小、硬度 ;特别注意有无触及肿块(大小、位置、硬度、移动度等)。指检退出时应注意
指套便染的颜色 .
11、
外生殖器:根据病情需要做相应检查。(1)男性:
阴毛分布,有无发育畸形、
阴茎疤痕、
尿道分泌物,
包皮,睾丸,
附睾,
精索,
精索静脉曲张,
鞘膜积液。(2)女性:必要时请
妇科检查。男医师检查必有女医护人员陪同。
12、脊柱及四肢:(1) 脊柱:有无畸形 、
压痛、叩击痛,活动度。(2)四肢:有无畸形 、
杵状指(趾)、
静脉曲张、骨折、水肿、
肌肉萎缩、
肢体瘫痪或
肌张力增强,关节(
红肿、疼痛、压痛、积液、
脱臼、活动度受限、强直)。
13、神经系统:(1)
生理反射:
角膜反射,
腹壁反射,
提睾反射 ,
肱二头肌反射 ,
肱三头肌反射,膝腱反射,跟腱反射。(2)
病理反射 :巴彬斯基(Babinski)征等。(3)
脑膜刺激征:
颈项强直,布鲁辛斯基(Brudzinski)征,克尼格(Kernig)征。(4)必要时做运动、感觉及神经系统其他检查。
14、专科情况:记录专科疾病的特殊情况,如
外科情况、
眼科情况 、妇科情况等(参见各专科病历书写要点)。
(三)实验室及器械检查:记录与诊断有关的实验室及器械检查结果。如系入院前所做的检查,应注明检查地点及日期。
(四)摘要:将病史、体格检查、
实验室检查及器械检查等主要资料摘要综合,重点突出阳性发现,以提示诊断的根据。
(五)初步诊断:写在病历最后的右半侧。按疾病的主次列出,与主诉有关或对生命有威胁的疾病排列在前。诊断除疾病全称外,还应尽可能包括病因、疾病解剖部位和功能的诊断。
(六)入院诊断:入院诊断由主治医师在病人入院后72小时内作出。用红
墨水笔书写在病历最后的左半侧(与初步诊断同高处),标出诊断确定日期并签名。
(七)记录审阅者
签名:签名应写在病历最后的右下方。签名上方划一条斜线,以便上级医师审阅、修改后签名。
门诊病历
1、门诊病历封面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门诊号、公(自)费由挂号室填写。X片号、
心电图及其他
特殊检查号、药物过敏情况、住院号等项由医师填写。
2、初诊病人病历中应含“五有一签名”(主诉、病史、体检、初步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其中:①病史应包括
现病史、既往史、以及与疾病有关的个人史,婚姻、
月经、生育史,家族史等。②体检应记录主要阳性体和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体征。③初步确定的或可能性最大的
疾病诊断名称分行列出,尽量避免用“待查”、“待诊”等字样。④处理意见应分行列举所用药物及特种治疗方法,进一步检查的项目,生活注意事项,休息方法及期限;必要时记录预约门诊日期及随访要求等。
3、复诊病人应重点记述前次就诊后各项诊疗结果和病情演变情况;体检时可有所侧重,对上次的阳性发现应
重复检查,并注意新发现的体征;补充必要的辅助检查及
特殊检查。三次不能确诊的患者,接诊医师应请上级医师诊视。与上次不同的疾病,一律按初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
4、每次就诊
均应填写就诊日期,急诊病员应
加填具体时间。
5、请求其他科会诊时,应将请求会诊目的、要求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清楚,并由本院高年资医师签名。
6、被邀请的会诊医师(本院高年资医师)应在请示会诊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
7、门诊病人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填写住院证。
8、门诊医师对转诊的病员应负责填写病历摘要。
作用
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
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此,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严谨、一丝不苟。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
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1、医疗:病历既是确定诊断、进行治疗、落实
预防措施的资料,又是医务人员诊治疾病水平评估的依据,也是患者再次患病时诊断与治疗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临床
病历回顾,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
医疗质量。
2、教学:病历是教学的宝贵资料,是最生动的教材。通过病历的书写与阅读,可以使所学的医学理论和医疗实践密切结合起来,巩固所学知识,开阔视野,培养医务人员和
医学生的
逻辑思维能力及严谨的医疗作风。
3、科研:病历是
临床研究的主要素材。通过临床病历总结分析,寻求疾病发生、发展、
治疗转归的
客观规律及内在联系,研究临床治疗、预防措施与疾病、康复的关系,发现筛选新的
医疗技术和药物,推动医学不断发展。
4、医院管理:大量的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客观地反映出医院工作状况、
技术素质、
医疗质量、管理措施、
医德医风等医院管理水平。病历中的许多素材是国家卫生统计的重要指标。因此,检查病历、分析病历,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了解医院
工作状态、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5、防病:通过对病历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临床医务人员贯彻“
三级预防”原则,防病防残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与发展情况,为控制和落实预防措施、贯彻
预防为主方针提供依据。
6、法律:病历是处理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病历是有效地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
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
关键字:过程记录、参考资料(医疗/教学/防病/科研)、水平体现(医务人员/医院管理)、基本依据(法律/保险)
分类
按大类可分为:
1、门(急)诊病历
2、住院病历
书写基本规范
目前主要执行的是《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
问诊,查体,
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
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
蓝黑墨水,
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
圆珠笔。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
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
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公正,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处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 病历应当按规定的内容书写,并有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受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须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
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手术、试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近家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易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
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
病历记录,化验单(
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主旨,
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
现病史,
既往史,
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有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
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
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记录,体温单,
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
麻醉记录单,并立资料,护理记录,
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
病例讨论纪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
第十七条 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24小时内完成。
第十八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起,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
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
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
健康情况,
疾病史,传染史,预防接种史,手术
外伤史,
输血史,
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姻史,女性患者的
月经史,
家族史,生育史。
(六)体格检查应按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
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
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干、皮等),直肠、肛门,
外生殖器、脊柱,四肢,
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做得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需在其它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
机构名称。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第十九条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其特点有: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二十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遗嘱,医师签名等。
第
二十一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
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
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
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病程记录的内容及要求。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
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连续性记录,由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书写日常
病程记录时,首先表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两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际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
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
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
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特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科主任或具有
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职务
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纪录,内容应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
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
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又转入科室医师或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如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措施及时间、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
专业技术职务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九)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仪式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在名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会诊意见记录应当有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十)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术前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
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
(十一)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内容包括
术前准备情况,
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
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
(十二)
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
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麻醉方式,麻醉期间用药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十三)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书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由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
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十四)手术护理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及时完成。手术护理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护理情况,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
巡回护士和
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十五)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及时完成的病程纪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书后的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书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
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五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治疗,特殊检查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六条 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七条
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事件,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事件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八条 死亡病历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历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第二十九条
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的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注明“取消”字样并签名。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医嘱单分为
长期医嘱单和
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包括患者姓名,科别,祝愿病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实践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第三十条 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作的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一条 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提问,脉搏,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 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第三十二条 护理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遗嘱和病情对一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
病情观察情况,
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遗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提问,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住院病案首页应当按照《
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的通知》的规定书写。
第三十四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义依照1994年8月29日
卫生部令第35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
第三十五条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至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封存程序
病历封存的程序,如果是病人本人应持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到医院的医政科或
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历。如果是被授权的人,应当持病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的
复印件,并在复印件背后由病人亲笔写的授权
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是复印和封存委托人的某某时段在某某医院的住院病历。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亲属应持病人的死亡医学证明和
身份证明,但更重要的
户籍证明,证明申请人与病人之间的
亲属关系,医院才会接待。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亲属委托他人复印和封存病历,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持病人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书。
复印的病历应当编顺序页码,并由医院盖章,重要的病历内容应由医院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以是骑跨章,封存的病历应当在信封的三条缝都贴上
封条,封条最好选用较薄的纸。然后在封条上签字、
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内容,页数。并且将贴有封条的封存件的外封做一个复印件,由医院盖章确认。
如果病历没有封存,对病历的真实性的审查就比较困难了,当然可以申请做墨迹遗留时间的鉴定,另一方面病历是
多相吻合的时间逻辑体系。通常医生查房时检查病人的病情变化并书写
病程记录,然后开
医嘱和处方以及检查申请单,然后由护士执行医嘱并制作护理记录,护理记录上执行医嘱的内容、执行人及执行的时间,并由执行人签字,
检验报告回来后要粘贴在病历中。病人出院时,医院还要给病人一份住院收费的明细单。所有这些内容组成了一个逻辑体系。如果医院篡改病历,很难做圆,有经验的律师总会找出破绽。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
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
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
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
专人送达患者就诊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
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
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
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
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
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
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
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手术及
麻醉记录单、
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
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
工本费。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
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
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
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
二十一条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