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评定标准
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
功能障碍、
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
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
因病致残的
义务兵和
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
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
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
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
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
膝关节中5个以上
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
瘢痕占
体表面积>90%,四肢
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
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
慢性肾功能不全(
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
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
肾移植手术)。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
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4.
器质性精神障碍、
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
7.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
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
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
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
氧疗维持生命;
16.
食管损伤后无法行
食管重建术,依赖
胃造瘘或
空肠造瘘进食;
19.
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或心室扩大伴
左室射血分数≤35%(含
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
20.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
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
室性心动过速/
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
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
21.小肠移植术后(能够耐受普通饮食或肠内营养);
22.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50-100cm;
2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6.全胰切除;
27.慢性肾功能不全(
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
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9.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
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5.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3次,症状仍缓解不全或有危险、
冲动行为,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
6.一手缺失(
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
掌骨);
7.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肘上缺失(含肘关节离断);
9.一侧腕关节平面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伴另一手中度功能不全;
10.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两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重度不全;
11.单侧腕上缺失合并一侧踝上缺失;
12.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3.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5.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6.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0.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1.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2.一侧全肺切除并
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
胸廓改形术(切除肋骨≥6根)后伴中度肺功能损害;
23.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40%(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
26.
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
27.腹壁全层缺损≥1/2,无法修复;
28.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中度损害;
29.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00--150cm;
30.慢性
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1.
肾移植术后,移植
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3.膀胱全切除;
34.
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C级,反复发生
肝性脑病或顽固性
腹水;
35.重度
炎症性肠病(
糖皮质激素依赖、抵抗或使用糖皮质激素期间病情持续活动);
36.腹部多次手术、腹腔炎症或腹腔放射等原因造成的反复发作的
肠梗阻伴
营养不良;
37.尘肺Ⅲ期;
38.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
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
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
意志减退、
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9.前臂缺失或手功能完全丧失;
10.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2.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功能完全丧失;
13.双膝以下缺失;
14.脊柱损伤术后
不完全性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
1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6.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19.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0.双耳
感音神经性聋,双耳
听力损失≥90dBHL;
22.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3.
下颌骨缺损8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5.舌缺损>全舌2/3;
27.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28.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
肺叶切除伴中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29.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0.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3.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植入但因禁忌证不能植入永久起搏器;
34.治疗无效的非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
35.全胃切除;
36.大部分小肠切除,包括
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
37.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0.肾移植术后;
44.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45.会阴、阴道严重挛缩、畸形,难以修复;
47.
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伴糖尿病或中重度营养不良,需要胰岛素或
消化酶长期
替代治疗;
48.尘肺Ⅱ期;
49.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0.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B级或C级,曾发生
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肝性脑病或腹水;
52.急性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53.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治疗后进展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复发;
54.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55.频繁发作的
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5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57.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慢性
广泛性移植物抗宿主病;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单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
双相情感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次,仍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
反应迟钝、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单侧膝以下缺失;
11.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2.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4.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6.面部瘢痕>40%并符合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17.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0.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1.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2.一侧眼球摘除,0.3≤另眼矫正视力<0.8;
24.双眼
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且视野≤48%(或半径≤30°);
25.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7.一侧完全性面瘫合并另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8.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29.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0.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舌缺损>全舌1/3;
35.血管代用品重建
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
主动脉夹层或
动脉瘤;
36.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腔内支架治疗术后;
38.双侧
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I级;
40.气管食管瘘手术修补或支架治疗后遗留
气道狭窄或吞咽功能障碍;
41.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或左室射血分数≤4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II级);
42.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
44.肛门、直肠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回盲部保留;
46.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损害;
47.胰腺切除2/3伴胰岛素依赖;
48.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49.
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经肾穿刺活检明确
病理诊断,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0.
原发性完全性
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1.
肝硬化代偿期Child-Pugh A级,伴有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53.炎症性肠病服用
免疫调节剂2年以上,症状仍有发作或伴营养不良;
54.慢性胰腺炎伴反复急性发作;
58.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0.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1.会阴部瘢痕致
阴道狭窄、
尿道外口狭窄、
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62.完全性
中枢性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
65.双侧肾上腺缺失或
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需长期药物替代治疗;
66.神经原性膀胱不伴肾积水;
67.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8.
血小板持续减少(≤30×109/L)难治伴反复出血;
69.
痛风伴有严重并发症(
痛风石致关节功能受损或
痛风肾病致
肾功能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Chair-Ⅱ畸形和
脊髓空洞症伴运动和
感觉障碍;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
分裂情感性障碍、
妄想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病程≥1年,经系统治疗≥1次后,
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0.
躁狂发作、
复发性抑郁障碍、
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1.
强迫症,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症状缓解不全,需继续维持治疗;
12.
人格改变:表现为
情绪不稳,缺乏自我
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
暴怒发作和
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症状持续时间≥1年,
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3.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含掌骨);
14.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7.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8.一髋或一膝关节重度功能不全;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23.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5.面部瘢痕>20%;
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
31.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2.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3.双侧
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34.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35.一侧完全性面瘫;
37.气管、
支气管成形术后管腔狭窄伴有呼吸困难I级,或支架术后;
40.食管重建术后经造影检查证实
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或内镜证实
反流性食管炎粘膜损害融合≥2/3管周;
43.
冠心病伴
心绞痛,并且经
冠状动脉造影或
冠状动脉CT三维重建证实存在狭窄≥50%的病变血管;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植入永久起搏器;
48.胃切除≥2/3;
49.胰腺切除≥1/2伴胰岛素依赖;
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2.甲状旁腺功能低下;
54.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
56.糖尿病合并神经、
心血管、
脑血管、肾脏、
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
体位性低血压;
58.一侧肾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4.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65.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
66.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
67.吸入性
肺损伤伴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
68.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I级;
70.
支气管扩张症伴
反复感染或
咯血(每年≥3次,咯血量每次30ml以上);
71.慢性活动性肺结核规律治疗≥2年,痰
结核杆菌阳性;
72.
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经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73.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74.肝硬化代偿期(Child-Pugh A级)伴肝功能轻度损害;
75.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组织病理学检查G3S1-3/G1-3S3);
76.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
消化道出血并慢性中度以上
贫血;
78.淋巴瘤完全缓解;
80.
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区
X线平片Ⅱ期改变;
81.
强直性脊柱炎X线平片有双侧
骶髂关节Ⅱ级改变或经CT片证实;
83.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受损;
84.异物色素沉着或
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50%。
85.重度
特发性骨质疏松或伴
脆性骨折的重度骨质疏松。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
运动性失语;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踇趾;
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1.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
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双足踇趾全失或一足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7.肢体短缩>4cm;
18.髋、膝关节之一中度功能不全;
19.鼻缺损>1/5;
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面部瘢痕>15%;
23.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50%;
24.女性一侧
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7.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0.4;
28.双眼矫正视力≤ 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30.第Ⅳ或第Ⅵ对颅神经麻痹,或
眼外肌损伤致复视者;
31.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2.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60dBHL;
33.牙槽
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
34.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5.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7.左半、右半或
横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
38.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1.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3.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4.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45.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6.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47.阴道狭窄;
51.轻度骨髓型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4级;
8.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9.一足踇趾缺失,另一足非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除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中度不全;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30%;
19.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0.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0.5;
21.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3.外伤性
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
眼压控制正常者;
24.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5.发声及构音困难;
28.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9.舌缺损>全舌1/6;
30.双侧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张口度<2cm;
31.肺叶切除术后;
33.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4.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7.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8.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9.胃部分切除、胃肠重建术后;
40.小肠部分切除;
41.肝部分切除;
43.胰腺部分切除;
44.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4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30%。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m2;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掌指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踇趾末节缺失;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
脊椎滑脱术后、
椎间盘突出术后、
髌骨骨折或
脱位术后、
半月板切除术后(不含椎间盘内减压术);
11.四肢大关节外伤手术后,残留
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2.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无需手术;
1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
滑膜炎术后,经病理诊断证实;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10%;
17.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8.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9.双眼矫正视力≤0.6;
21.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4.眶壁骨折致
眼球内陷、两
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5.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26.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7.发声及构音不清;
2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9.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0.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6颗以上;
35.支气管成形术后;
36.阴茎部分切除术后(冠状沟以远);
38.脾部分切除术后;
39.子宫修补术后;
40.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1.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2.一侧肾上腺缺损;
43.单侧输卵管切除;
44.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
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
头痛,住院超过1个月,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
颅骨修补术后;
5.除拇指外,其余任一手指末节缺失;
6.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无需手术;
10.创伤后四肢大关节之一轻度功能不全;
1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2.面部瘢痕>2%;
13.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5%;
14.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15.双眼矫正视力<0.8;
17.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术后
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或术后无
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术矫正,但仍影响外观;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术,但仍影响外观;
20.睑球粘连影响转动,行成形术,但眼球转动仍有限制;
22.角巩膜穿通伤治愈;
25.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26.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8.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29.嗅觉完全丧失;
30.单侧鼻腔和(或)鼻孔闭锁;
31.一侧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张口度<2.5cm;
32.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34.肋骨骨折≥3根;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25%。
说明:
1.医疗期满系指损伤在现代医疗水平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医疗常规,继续治疗已无意义(可能存在医疗依赖);伤者所遗留的功能障碍相对为永久固定性或呈不可逆转性;
精神病患者系统治疗指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
2.职业病或
职业暴露引起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
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
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
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5.各种
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取近半年内三次检查结果的
平均值,并结合临床症状判断分级(内分泌代谢疾病经替代治疗除外)。
6.前庭功能障碍是指耳科
前庭系统出现
器质性损害,造成
平衡功能受损者。评定前庭功能残情者,必须提交
前庭功能检查结果(含人体姿态平衡检查项目和
眼震电图检查项目)。因肌肉、关节或其他神经损害引起的
平衡障碍,按有关学科残情定级。
(1)视野;
(2)眼前后节照相;
(3)眼前后节OCT检查;
(5)眼眶、眼球影像资料。
8.评定五官面容形态必须提供照片资料。
附件: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附件:
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一、医疗依赖分级
1.特殊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特殊药物(如:
免疫抑制剂)或特殊医疗器械(如:
呼吸机、血液透析)治疗。
2.一般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一般药物(如:
降压药、抗凝药)治疗。
二、护理依赖分级
1.完全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3~4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2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4.小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小部分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1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三、智能减退分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
记忆商(
MQ)0~19;(2)
智商(IQ)<20;(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MQ20~34; (2)IQ20~34;(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中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MQ35~49; (2)IQ35~49;(3)生活能部分自理。
4.轻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MQ50~69; (2)IQ50~69;(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5.边缘智能:(1)记忆损伤,MQ70~86; (2)IQ 70~86;(3)
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
脑力劳动。
四、癫痫分级
1.重度癫痫:各种类型的
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
阵挛发作、单纯或
复杂部分发作,伴
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
大发作、
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3次以上,经两家三级医院24小时
脑电图监测提示重度
异常脑电图各2次。
2.中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2次或每日均有
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经两家三级医院24小时脑电图监测提示中度异常脑电图各1次。
3.轻度癫痫: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偶有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常规
脑电图检查异常3次。
五、颜面毁容分级
1.重度:具有下述六项中4项者。
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3项者。
3.轻度:具有下述六项中2项者。
(1)眉毛缺失;(2)睑外翻或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
鼻翼部分缺失;(5)
唇外翻或
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六、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分级
(1)重度运动障碍:
肌张力异常及
共济失调导致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肌张力异常及共济失调导致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肌张力异常及共济失调导致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七、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
1.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3.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3级:在和
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6.5级:正常肌力。
八、关节功能分级
1.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指
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
2.关节功能重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明显影响。
3.关节功能中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劳动,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4.关节功能轻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九、吞咽障碍分级
1.极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
吞咽困难,只能依赖胃管或胃造瘘。
2.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流食。
3.中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造等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半流食。
评定声音嘶哑残情者,必须提交图像资料(电子动态
喉镜或
纤维喉镜)。
1.发声及构音困难:呼吸通道虽无障碍,但有失声、构音不全等明显言语
发音障碍。
2.发声及构音不清:发声不畅、构音含混等言语发音障碍。
3.严重声音嘶哑:声带损伤、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
十一、肝功能损害分级
1.肝功能重度损害
(1)
血浆白蛋白<28g/L;(2)
血清胆红素>85.5
umol/L;(3)顽固性腹水;(4)肝性脑病;(5)
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40%。
(2)肝功能中度损害
(1)血浆白蛋白28~32g/L;(2)血清胆红素51.3~85.5
umol/L;(3)无或少量腹水;(4)无或轻度肝性脑病;(5)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60~40%。
(3)肝功能轻度损害
(1)血浆白蛋白32~35g/L;(2)血清胆红素34.2~51.3 umol/L;(3)无腹水;(4)无肝性脑病;(5)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60%。
十二、排尿障碍分级
1.重度排尿障碍:真性重度
尿失禁或
排尿困难(
残余尿≥50mL)。
2.轻度排尿障碍: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十三、生殖功能损害分级
1.生殖功能重度损害:精液中精子缺如。
2.生殖功能轻度损害:精液中
精子数<500万/mL或异常精子、死精子、
运动能力很弱精子任何一项>30%。
1.重度:(1)大便不能控制;(2)
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3)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4)直肠
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2.轻度:(1)稀便不能控制;(2)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3)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4)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1.Ⅳ级:任何
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
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2.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低于日常活动量即乏力、
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3.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
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十六、高血压分级
1.高血压3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
收缩压≥180mmHg和/或
舒张压≥110mmHg。
2.高血压2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60mmHg~179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109mmHg。
3.高血压1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40mmHg~159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99mmHg。
十七、高血压致脏器损害程度分级
1.严重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并有器官的功能衰竭,如:偏瘫、失语或
语言困难、
认知障碍、痴呆、心力衰竭、
肾功能衰竭、
糖尿病并发症、
夹层动脉瘤、视力障碍、失明等。
2.中度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但功能代偿,如:左
心室肥厚、
血清肌酐轻度升高、
微量白蛋白尿等。
十八、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90mmHg)只需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十九、呼吸困难分级
1.呼吸困难Ⅳ级:(1)静息时气短;(2)
动脉血氧分压<50
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
用力呼气量占
预计值<30%,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
肺活量占预计值<50%。
2.呼吸困难Ⅲ级:(1)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2)动脉血氧分压50~59
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49%,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50~59%。
3.呼吸困难Ⅱ级:(1)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2)动脉血氧分压60mmHg~69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50~79%,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60~69%。
4.呼吸困难Ⅰ级:(1)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2)动脉血氧分压70mmHg~79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80~90%,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70~80%。
二十、非急性
发作期哮喘重度:症状频繁发作(每周≥3次),
夜间哮喘频繁发作(每月≥2次),严重影响睡眠,体力活动受限,PEF或
FEV1<60%预计值,PEF变异率>30%。
二十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分期:
1.尿毒症期:(1)
尿素氮>28.6mmol/L ;(2)
肌酐≥707µmol/L;(3)GFR<10 ml/min。
(2)肾功能衰竭期:(1)尿素氮17.9~28.6m
mol/L ;(2)肌酐443~707µmol/L;(3)GFR10~20 ml/min。
(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尿素氮7.1 mmol/L~17.9mmol/L ;(2)肌酐178µmol/L~442µmol/L;(3)GFR20 ml/min~50ml/min。
(4)肾功能不全代偿期:(1)尿素氮正常;(2)肌酐133µmol/L~177µmol/L;(3)GFR50 ml/min~80ml/min。
1.必须提交如下听
功能检查资料:(1)
纯音测听(含
语言频率听阈阈值和
听力图);(2)
听觉诱发电位(含听阈阈值和图形);(3)
声阻抗(含
鼓室压图+
声反射+声反射衰减);(4)
耳声发射。
2.听力损伤计算法:取患耳的语言频率500Hz、1000Hz及2000Hz
纯音气导
听阈值,即(HL500+HL1000+HL2000)÷3(dB)。若听阈超过90dBHL,仍按90dBHL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
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
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和周围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周围性病变。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
颊支、
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1)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3)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鱼泪、
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制定历史
2004年11月0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
2011年12月27日,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总后勤部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7月29日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重新修订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民发〔2011〕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