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成功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
基本要求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
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得越持久、越深入,其成效就会成倍放大。政法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执法司法力量,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服务的是人民群众,在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程中发挥着特殊重要作用。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紧紧围绕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重点,切实将加强法治建设贯穿于政法工作全过程,带头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肩负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者、实践者的重任。要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基本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要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灵魂,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法律制度,规范执法司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要把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重要目标,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历史进程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中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唐朝(618年-907年)时,中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中华法系成为世界独树一帜的法系,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年-1976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立法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中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中国《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国家机构组织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国《立法法》规定,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以及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
中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同时又适应各地不同情况,《宪法》和《立法法》规定,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外,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制定规章。
为使法律符合公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同时又兼顾各方面的具体利益,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中国法律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以及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即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对重大的、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草案,审议的次数可以超过三次,如物权法草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七次审议后,才提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要经过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的反复审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要经过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反复审议。每部法律的出台,都要经过反复审议,充分讨论,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表决。这种多次审议的过程,就是通过协商以求充分表达各种利益诉求,并力求把各种利益关系调整好、平衡好的过程。经过充分协商再提请表决的程序民主,体现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鲜明特点。
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在提出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涉及需要设立普遍的公民义务的法律、法规草案,还要在新闻媒体上全文公布,征求全体人民的意见。法律、法规通过后,及时在各级人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众媒体上公开刊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分别将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就修改文物保护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召开论证会和听证会。
为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中国法律规定了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规定了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
中国法律还规定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了229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涵盖了全部七个法律部门;各法律部门中,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支架作用的基本的法律,以及改革、发展、稳定急需的法律,大多已经制定出来。与法律相配套,国务院制定了近600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70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制定了大量规章。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中国现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中国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经验并汲取“文化大革命”教训,不仅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出规定,而且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都有具体规定。现行宪法根据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政权建设的经验,对国家机构作了全面规定,包括:加强作为中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等。现行宪法还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城市和农村实行基层自治;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现行宪法通过后,为与中国社会发生的变革相适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先后四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作了修改。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制度。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继承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中国的法律体系,既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原则相一致,又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协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法律体系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法律体系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为国家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开放的和发展的。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律体系具有阶段性和前瞻性特点,今后仍将继续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原有的法律,使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
法律制度
中国把消灭贫穷落后,让每个人享有充分的人权,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不懈的奋斗目标。中国发展人权事业的基本立场是:坚持生存权发展权的首要地位,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同时不断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中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
生命权的法律保障。中国重视对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对保障公民生命权作了基本规定。《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出规定。根据本国情况,中国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中国《刑法》还规定了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以减少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检查公民的通信。《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对于拘留、逮捕、搜查取证等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强制方法和手段,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刑法》对于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罪也专门作了规定。《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均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
平等权的法律保障。中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人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因人而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政治权利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法》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选举权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宪法和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并与政党、社会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一律由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也由差额选举产生;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宪法和法律还保障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出版、社团登记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法制保障。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通过强化政府信访工作责任来依法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为了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1994年国务院还颁布了《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促进了就业,合理界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保证了劳动者在养老、失业、患病、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享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残疾人就业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对不同类型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给予特别保护。
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规,规定对城市贫困人口和农村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又无人赡养、抚养、扶养的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规定了国家对退役和伤亡军人及家属的抚恤优待制度。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义务教育法》强化了国家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责任,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中国参加了22项国际人权公约,其中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核心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积极提交履约报告,充分发挥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司法建设
人民法院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国建立健全了审判制度,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系,形成了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依法公开、及时公开的原则。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他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预先公告,允许公民和新闻媒体记者旁听审理过程。人民法院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审判,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共同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辩护制度。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制度。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避制度。案件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如果是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必须回避。
司法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根据自愿、合法、民主的要求,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2006年全国民事一审案件的调解撤诉率约为56%。
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实行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
两审终审审级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不上诉的,法定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上诉、抗诉的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除死刑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外,都是终审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
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独立于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以外的、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的重要制度。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严格规范死刑复核程序,确保死刑案件的慎重与公正。从2006年下半年起,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中国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依法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等。法律还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活动,监狱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中国制定了《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了仲裁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考试制度等制度。
《仲裁法》规定,根据自愿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中国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除非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法》规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必须拥护宪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才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可以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3000多个,执业律师130000多人。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或者个人设立,也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公证法》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文书具有法定的效力,主要包括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要件效力、公示及对抗第三人效力、不可撤销效力等。全国公证机构年办证量均在1000万件左右,其中涉外公证30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公证机构3000多家,执业公证员近12000人。
中国自1994年起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各级政府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了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
最新修订时间:2025-01-02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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