爵即爵位、爵号,是古代皇帝对贵戚功臣的封赐。旧说
周代有公、侯、伯、子、男五种爵位,后代爵称和爵位制度往往因时而异。如汉初
刘邦既封皇子为王,又封了七位功臣为王,
彭越为
梁王,
英布为
淮南王等;魏曹植曾封为
陈王;唐郭子仪被封为
汾阳郡王;清太祖努尔哈赤封其子
阿济格为
英亲王,多铎为
豫亲王,豪格为
肃亲王。再如宋代
寇准封
莱国公,
王安石封荆国公,
司马光为温国公;明代
李善长封
韩国公,
李文忠封
曹国公,
刘基封诚意伯,
王阳明封
新建伯;清代
曾国藩封一等毅勇侯,
左宗棠封二等恪靖侯,
李鸿章封一等肃毅侯。
中国古代爵位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
等级制度之一。先秦
爵制,与世袭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
政治权力的标志。秦以后的爵制(分赐爵与封爵),与先秦爵制的性质有所不同。爵不具备
行政职能,主要用来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政治名位和
经济权利。
先秦文献中有关爵制的记载,主要见于《孟子·万章下》。所举
周代爵称,有天子、公、侯、伯、子男五等。年代稍晚的《礼记·
王制》,则将天子除外,子男分列,即所谓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文献反映的先秦爵制是否准确,学者尚存异议。但参照甲骨、
金文资料,可以肯定的是:夏爵制不详,商制细节难明,只有西
周至战国时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称与爵序。
商制,文献所记有侯、甸、男、卫、
邦伯,均属地处王畿之外的“
外服诸侯”。
殷墟甲骨资料表明: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国征伐的敌国。它们的君长被称为“
方伯”或“邦伯”,如人方伯、羌方伯、盂方伯、周方伯等。殷邦边境和邦境内的君长,被分别称为侯、伯,如杞侯、犬侯和井伯、宋伯等。它们是商王国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称号的不同,反映了这些君长与商王关系的亲疏差别。
有的学者认为,商代甲骨文(或金文)中的“田”和“子”、“男”也是爵称,尚无定论。
西周春秋爵称,可大致分为王、公、侯、伯、子、男六级:
王
王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
周天子而言。另有个别并非天子的王者,如邵王、吕王、丰王等,都属
戎狄首领。春秋金文中的称王诸侯,仍限于同周室关系较疏的蛮夷君长,即徐、楚、吴、越四国。
公
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所见有周公、
召公、毕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可以肯定的称公诸侯,有宋公戌(
宋平公)、宋公差(
宋元公)、宋公(
宋景公)、宋公得(宋昭公)。
侯
西周春秋时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称是侯。金文所见主要是周初始封的
周姓诸侯,如(燕)侯、鲁侯、康侯、
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称侯的异姓国君,除与
周室关系非同寻常的
姜齐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齐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
前代帝王之后,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国,有铸、陈、纪等。
齐桓公会盟诸侯一同尊
周王以后,周王给予升爵一级的奖励,从侯爵升为公爵。并将女儿嫁给齐桓公,由同姓诸侯鲁公主婚。
伯
西周时代称伯的诸侯,多为文献记载较少的小国之君,有的是畿内封君,如荣伯、井伯、
杜伯、单伯、散伯、徵伯、过伯、夷伯等。
春秋时代明确称伯的国君,主要有郑伯和
曹伯。周
平王东迁时秦国护驾有功给予升爵一级的奖励,从子爵改成伯爵。
子
金文中的子明确属于爵称的,主要有北子和沈子。文献中其他诸子,尚无金文印证。楚国国君开始的正式书籍记载为子爵。后来其国君请求该封爵位不成而自封
楚王。
男
《春秋》所见男爵仅有
许国。1967年陕西
长安县马王村出土一件西周晚期的(许)男所作
铜鼎,证实许国国君的爵称确为男爵。
发展历史
战国时期
战国时期除
楚国和
越国早已称王外,魏、齐、赵、韩、燕、
中山等国也在战国中期相继称王,突破了
西周以来的诸侯爵称。各国又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
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并推行与之适应的
爵制。
三晋和燕、齐的爵秩等级,大体仍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叫
执珪,情况较为特殊。秦则从
商鞅变法以后,实行奖励军功的
二十等爵:
公士、上造、
簪袅、不更、大夫、
官大夫、
公大夫、公乘、
五大夫、
左庶长、
右庶长、
左更、中更、
右更、
少上造、大上造、
驷车庶长、
大庶长、
关内侯、
彻侯。秦二十等
军功爵,累积爵级至关内侯(十九级)、彻侯(二十级),即可食租税或食邑;自大庶长以下至公士十八等爵,“则如吏职”。
汉代
两汉汉初,在
二十等爵外,又先后分封
异姓、
同姓为王。诸王封爵,带有浓厚的
分封制色彩,与
中央集权制相■格。文帝、
景帝,特别是武帝奉行
削藩政策,限制并削弱诸王权力,诸王遂不得领民亲政,惟衣食租税。同时,
列侯(原名
彻侯,避汉武帝
刘彻讳改)也与二十等爵
相分离,与
王爵共同构成
封爵制度。自
关内侯以下,为
赐爵制度。封爵优于赐爵的主要权益是:享有
封国或食邑;置官属;爵位世袭;衣食租税;具备崇高的
政治地位。
两汉封爵的爵级主要是王、列侯两等,此外还有公主汤沐食邑。王、列侯官属数量因爵之高低而多少不等,但任用权却在中央。汉初定制,“非刘勿王”(后演变为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王的封授对象是皇子,
列侯主要封授异姓功臣,诸王庶子所受推恩爵亦是列侯。诸皇子王初以区域立国,跨州连城,形成尾大之势。汉武帝推行推恩析国政策,诸王遂以郡立国。东汉初,汉光武帝
刘秀曾废王爵,封九皇子为国公,旋即复旧。两汉除
王莽、
曹操以权臣称王外,异姓功臣只能封为列侯。列侯,西汉时多以县立国,也有食乡亭者,但并无
乡侯、亭侯之称。至东汉,列侯正式分为县、乡、亭侯。功大者食县,功小者食乡亭。东汉中期以后,
政治腐败,遂出现大量的外戚侯、宦者侯、恩泽侯,虽有悖于“非功不侯”的原则,但县、乡、亭侯的爵称爵序并未因此发生变化。
封爵传袭,采取
嫡长子继承制。庶子、
庶孙一般不具备
袭爵权。无
嫡子袭爵,则削除封国,这就是所谓的“无子
国除”。皇亲和重要功臣“国绝”时,为示优宠殊遇,也可由庶子庶孙袭爵,这就是所谓的“绍封继绝”。绍封者权益低于正常袭爵,仅食国之半租。此外,公主汤沐食邑也可由公主之子承袭,但并不普遍。
汉代
封爵制度,对后世影响颇大。诸如诸侯不与政事、惟得衣食租税,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无子国除,绍封继绝等重要原则,均在不同程度上为以后的王朝所沿用。
两汉十九等赐爵,爵称与秦同。凡赐爵皆可“有罪以减”,无爵者则为士伍。十九级爵中第九级(
五大夫)以上为高爵,亦称吏爵,具有免役特权。获得吏爵的主要途径是凭借军功吏。第八级(公乘)以下至第一级(
公士)为低爵,又称民爵,获得民爵的主要途径是因特典、灾异而诏赐天下民爵。法制规定,民爵高于第八级时须转让亲属,故除非有特殊原因,民爵一般不能升至吏爵。获得吏爵、民爵的另一途径是买爵。汉文帝
刘恒实行
入粟拜爵,开卖爵先例。汉武帝特设
武功爵十一级,
标价出售,以缓解财政困难。以后屡有卖爵诏令,赐爵趋于猥滥。东汉末年,赐爵已成“空设文书”,不再为时人所重。魏晋南北朝时期,赐
爵制遂废弃。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魏晋之际,设置五等封爵,东汉以来的王、列侯二等封爵,变为王、五等封爵、列侯三大层次封爵。北朝取消
列侯,王、五等封爵成为主要的封爵爵称。
诸王封爵。
西晋设国王、郡王(分大、次、小)、
县王,各有多少不等的食邑户数。
东晋南朝,仅禅代前期的异姓篡代者封国王,如
刘裕封
宋王,
萧道成封齐王。一般情况下,皇子才能封郡王(亦分大、次、小三级)。
北魏前期,异姓多
封王,但
袭爵者即降为公。
孝文改制,唯宗室封王,并按亲疏远近分为一藩王、二藩王、三藩王,亦为郡王。
北周末年,在郡王之上,又设国王,封授对象是皇子。诸王政治权益,因王朝而异。西晋王国按大、次、小可分别置三军、二军、一军,自选官属。其他王朝,则无置军和自选官属权。但诸王可参政入仕、领兵出镇,却是这一时期各王朝的普遍现象。骨肉相残因此时有发生,构成诸王干政、乱政的
政治格局。
五等封爵。
曹魏有乡公、
亭伯等爵称。
咸熙元年(264),即将代魏的司马氏设立五等封爵。五等封爵,采《
周礼》中公、侯、伯、子、男之名,每等又分大、次二级,共五等十级。每级封爵都有
封疆里数和户邑数,以方五里和邑二百户为差,井然有序。五等封爵
官品在第二以上,名位低于诸王,却有高于
列侯的“禄奉礼秩”,其中公、侯可置一军。东晋南北朝,五等封爵不再划定封疆里数,大、次两级合二而一,皆以郡或县立国,并在爵称前冠以“开国”字样。伯、子、男三级封爵,品秩也由第二分别降至第三、四、五。北周后期,滥封无度,遂在
郡公之上常设国公,以封
柱国大将军等重要功臣。时五等封爵的爵序是:国公、郡公、
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县男。
列侯。魏晋有县、乡、亭侯,品秩在五等封爵之下。东晋南朝,县侯与五等封爵中的“侯”合一,仅存乡、亭侯。
北朝无列侯爵。
列侯之下,尚有属于赐爵的
关内侯、
关中侯、关外侯等爵。
就创新而言,这一时期有“
分食制”和“虚封制”。“分食制”指诸侯按一定食租率提取食邑户的租税。如西晋诸侯三分食一;东晋南朝九分食一;北魏王二分食一,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虚封制”,是指无封国食邑、不食租税的封爵。它与赐
爵制的区别就在于可以世袭。典型的虚封制是北朝的散爵,如
散公、散侯、散伯等等。北周初年,因租税有限,开国封爵“虽锡以茅土,而未给租赋”。保定二年(562),
周武帝诏令诸国公(邑万户),可寄食他县,收其租赋。寄食户数仅是原食邑户数的十分之一。这种封户为虚、寄食户为实之例,为以后的虚实相结合的食租税方式提供了借鉴。
隋唐时期
隋唐隋唐
爵制与北周末年之制略同。国王更名为亲王(
正一品),以封皇子;郡王(
从一品)封授宗室,唐中期以后异姓功臣亦有封郡王者。废县王。王以下是国公(从一品),开国郡公(隋从一品,唐
正二品),开国
县公(隋从一品,唐
从二品),开国县侯(隋正二品,唐
从三品),开国县伯(隋
正三品,唐正四品),开国县子(隋正四品,唐
正五品),开国县男(隋正五品,唐
从五品),共九级,主要封授异姓功臣。 九级封爵,并“设爵无土,署官不职”,较之汉魏,其政治、经济功能明显削弱。各级封爵的食邑户数“率多虚名,其言食
实封者,乃得真户”。真食实封的方式,也是“分食诸郡”,不再直接从封国内征收租税。封爵的主要经济权益是凭爵品获得
永业田,数额为:亲王一百顷,郡王五十顷,国公四十顷,郡公三十五顷,县公二十五顷,县侯十四顷,县伯十顷,县子八顷,县男五顷。
均田制瓦解后,诸侯亦不再受永业田。
宋代
宋承唐制,但略有变化。爵称是亲王、
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
开国侯、开国伯、
开国子、开国男,共十二等。后嗣王、开国郡公、开国县公不再封授。郡公以上,主要是皇亲宗室封爵,其中郡王、国公也封授重要功臣。开国郡公以下,是异姓封爵。爵名随食邑户数而定:二千户以上封公,一千户以上封侯,七百户以上封伯,五百户以上封子,三百户以上封男。邑过其爵,则进爵号,但止于开国郡公。每次增食邑户数,自二百户至千户;
实封户数,自百户至六百户。而亲王、重臣特加食邑者,往往有逾千户者,以至有郡公食邑累加至万余,实封至数千户者。 宋代封爵颇滥,文官少监、
少卿以上,武官
副率以上,内职崇班以上,皆有封爵;丞、郎、学士、刺史、大将军、
诸司使以上,则有实封。封爵系于官位,与功勋关系不大。
元代
元成吉思汗建立
蒙古国之初,曾实行分封制度。功臣、亲属、贵族皆有封地食邑。爵称是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等,并可世袭。各级“户长”在封地内有征发徭役、征收赋税的权利。
蒙古族统治者入主中原之初,亦曾在
占领区内实行
分封制,对社会经济造成较大破坏,后不得不废止而实行
封爵制度。 元封爵为八等:王(
正一品)、郡王(
从一品)、国公(
正二品)、郡公(
从二品)、
郡侯(有正
从三品之别)、郡伯(有正
从四品之别)、县子(
正五品)、县男(
从五品),实为八等十级。其中只有郡王、国公封授在世的皇系、功臣,其余爵称均用于封赠。
明代
明代封爵虽仍分为宗室和异姓两类,但具体爵称有较大变动。 宗亲封爵除
嫡长子外,皇帝诸子封亲王;亲王诸子封郡王;郡王诸子为
镇国将军,孙为辅国将军,曾孙为
奉国将军,玄孙为
镇国中尉,五世孙为辅国中尉,六世孙以下皆授
奉国中尉,并世袭,永远有别于齐民。自亲王以下,不再食租税而领取岁支禄米。洪武九年(1376),规定亲王禄米五万石,郡王一万石;镇国将军赐田六十顷,以为永业,免除租税。洪武二十八年,重定岁支禄米数额,亲王一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一千石,
辅国将军八百石,奉国将军六百石,镇国中尉四百石,
辅国中尉三百石,奉国中尉二百石。此外,国家还为宗室修建宫邸、坟墓,提供随从官员、仆役以及其他待遇。 明初,宗室封爵中亲王名高位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洪武年间,
朱元璋授予亲王以兵权。特别是分封在北方沿边的藩王,不仅拥有直属的护卫军,还经常统率大军出征,称为
塞王。其中的燕王朱棣,在朱元璋死后不久,发动
靖难之役,夺取皇位。朱棣即位后,逐步解除藩王兵权,加强对宗室的限制和监视,从而形成了“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的局面。 明中期,宗室受封人数不断增加,禄米成为明政府的沉重负担。藩王也竞相非法
占田,少者几千顷,多者数万顷,减少了明政府的赋税收入,激化了
社会矛盾。
万历以后,为解决这些矛盾,朝廷被迫开放宗室出仕的禁令,允许
镇国将军以下参加
科举考试,以期宗室自养,而不再寄生食禄,但收效甚微。 (顾诚) 明代异姓封爵,明初一循元代旧制。洪武三年(1370),定封爵之制,分公、侯、伯三等,罢子、男不置。有明一代,受公、侯、伯爵者除功臣、外戚外,还有宦官子弟与
少数民族首领。 受封而领铁券者,为世袭封爵,否则为流爵。袭封则还其诰券,核定世流降除之等。爵位世袭,或降等以袭,如封侯而世袭伯。公、侯、伯封号分四等:佐太祖定天下者,曰开国辅运推诚;从
成祖起兵,曰奉天靖难推诚;余曰奉天翊运推诚和奉天翊卫推诚。武臣曰宣力武臣,文臣曰守正文臣。岁禄以功为差。洪武初规定: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七百石。而有的仅当侯爵俸禄的三分之一或六分之一。洪武十年后,伯之禄与侯等;至永乐初,规定伯之禄居侯之下,正一品之上,其阶勋皆与侯等,而伯爵益重。公侯伯入则可掌参五府总六军,出则可领将军印为
大帅督,辖漕纲,但不得预九卿事。 (李广廉)
清代
清代爵位名称、等级设置又有新变化。有宗室封爵,
外藩蒙古封爵,
满洲、蒙古、汉人封爵之分。爵位为世袭,故又称世爵。 宗室封爵,封授宗室和觉罗,由
宗人府掌管。爵位有
和硕亲王、
多罗郡王、
多罗贝勒、
固山贝子、
奉恩镇国公、奉恩
辅国公、
不入八分镇国公、
不入八分辅国公、
镇国将军(分三等)、
辅国将军(分三等)、
奉国将军(分三等)、
奉恩将军共十二等;加上嫡子受封二等(即亲王一子封为世子、郡王一子封为长子),共十四个名位二十等级。宗室封爵,分为功封、
恩封、袭封、考封:以功勋受封的为“功封”;以天潢近支得封的为“恩封”;亲王至奉恩将军出缺,由钦定承袭的为“袭封”;亲王以下,除袭封的一子外,其余诸子,年至二十
按例考试受封的为“考封”。袭封次数,各有不同:功封爵位皆
世袭罔替;恩封、考封爵位皆以次递降,
和硕亲王降至
奉恩镇国公止,
多罗郡王降至奉恩辅国公止,
多罗贝勒降至
不入八分镇国公止,
固山贝子降至
不入八分辅国公止,奉恩镇国公降至一等
镇国将军止,奉恩辅国公降至一等辅国将军止,其余爵位皆降至
奉恩将军止;凡由本支子孙袭封者,降至最后一等均准世袭罔替;由旁支子孙袭封者,功封降至奉恩将军袭五次止,
恩封、考封降至奉恩将军袭三次止。初封亲王、郡王死时赐封号;承袭者仍称其祖原封号,死亡,在封号下加一字为谥。 宗室封爵,按爵位高低,分等授与俸银、俸米、
庄田、牧厂、珠轩、府第、官卫、服物等。
外藩蒙古
外藩蒙古封爵,封授蒙古、
回部、
唐古特等族的上层。由
理藩院掌管。内
扎萨克爵位有亲王、郡王、贝勒、
贝子、
镇国公、
辅国公六等。其下又设台吉(
塔布囊),分一、二、三、四等。亦有封世子、长子之制。外藩封爵,大体上均比照宗室封爵,惟俸银低于宗室世爵,如宗室亲王每年支俸银一万两,俸米一万斛,而蒙古亲王每年只支俸银二千五百两,俸缎四十匹,相当于宗室的贝勒封爵所支的俸银。 满洲、蒙古、汉人封爵,一般称为民世爵,封授八旗满洲、蒙古、汉人中的文武功臣(称“酬庸”或“奖忠”),外戚(称“推恩”),
孔子后裔(称“
加荣”),
朱明后代(称“备恪”)等,由吏部掌管。民世爵有公(分三等)、侯(分四等)、伯(分四等)、子(分四等)、男(分四等)、
轻车都尉(分四等)、
骑都尉(分二等)、
云骑尉、恩骑尉九个爵位二十七等级。封授,以云骑尉为准,无论加等、进位或袭次,都以所得云骑尉数量而定。如:得两个云骑尉可令为“骑都尉”;再加一个云骑尉则为“骑都尉兼又一云骑尉”;如又得一个云骑尉,便又可令为三等轻车都尉;如此累加,可直至一等公。袭次,除
世袭罔替外,各爵均定有降袭次数,如:一等公袭二十六次,一等侯兼一云骑尉袭二十三次,一等伯兼一云骑尉袭十九次,一等子兼一云骑尉袭十五次,一等男兼一云骑尉袭十一次,其余类推,袭次尽,改封为
恩骑尉。除个别情况外,民世爵均可世袭罔替。
袭爵,有并袭(即由两爵以上合并为一爵加等进位承袭)、分袭(即原先二人之爵并袭后,可再分开承袭)。公、侯、伯始封时,皆赐美名。世爵犯罪革爵,但除犯赃罪外,均准其子孙嗣袭,无嗣则除。民世爵俸银俸米按二十七个等级发放。 封爵都登载于皇册,十年奏修一次。每年十二月,由
宗人府、
吏部派员在
保和殿将一年封、袭爵人数增登于皇册,存者朱书,故者墨书。满洲、蒙古、汉人世爵及
外藩蒙古世爵由吏部增注,宗室王公及觉罗皇册,则由宗人府增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