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
旧石器时期~公元前221年)是指
秦朝建立之前的历史时代,广义先秦指秦朝建立前的所有历史时期,也称为先秦时期。
历史沿革
先秦时期,依据中国历史大系表的顺序,经历了远古文化时期的:
有巢氏、
燧人氏、
伏羲氏、神农氏(
炎帝)、轩辕氏(
黄帝)、
尧、
舜、
禹等时代,再到夏、商、周这段时期。
《先秦史》云:“吾国开化之迹,可征者始于巢、燧、羲、农。”
在这段时间中,国王的产生均采用“禅让制”,最后到了
尧帝,尧禅帝位于舜,
舜禅帝位于
禹,禹驾崩後,禹之子启建立
夏王朝,结束了“禅让制”,从此,“夏”成为中国第一个朝代。夏朝时多达“两万诸侯”。
四百余年后(约公元前1600年),最后一个夏后夏桀暴虐无道,商汤代夏,立商朝。
夏商时期
夏商时期(约公元前2100年到约公元前1100年)(也有称商代或商周时代)又称为“
青铜时代”。传说
商代有“三千诸侯”。
周王室时期
约前1046年,
黄河上游
周武王伐
纣,
牧野之战取胜后建
西周,定都
镐京,疆域逐步扩大。
周朝初期,约有“八百诸侯”。
前841年“
国人暴动”,反抗
周厉王暴政,此后实行
六卿合议,史称“
共和行政”,这是
中国历史有确切纪年的开始。
前770年,在西北游牧部落
犬戎的侵袭下,
周平王迁都雒邑,史称
东周。
随着周王朝势力衰落,分封的诸侯形成了众多
诸侯国,相互争战,著名的先后有
春秋五霸、
战国七雄,这被称为春秋战国。最后在战国时期,周朝被
秦国所灭。
春秋战国
春秋以前的禄以田邑为主,
战国时以实物为主。夏商贵族食禄制度缺乏记载,难以详悉。不过他们各有一定数量土地,食土地收入是肯定的。
西周、春秋时,周王室有土地方千里。诸侯、卿、大夫、士亦各以等级占有土地。春秋时“大国之师,一旅之田”。一旅为五百人,每人耕田百亩,卿的
禄田约为五万亩。
《
孟子·万章下》有“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的说法,实际情况大概不可能这样整齐。除无限期占有土地之外,
商周贵族还往往获得定期占有土地的权益。例如商代小臣缶铭文说:“王易(锡)小臣缶湡积五年。”是商王赏小臣缶收取湡地禾稼,其时间以五年为限。
春秋时,由于
赋税制度的变化,逐渐实行
谷禄制。如
孔子为鲁司寇,有“奉(俸)粟六万”,后来到卫国作官,亦有俸粟六万。
至战国,各
侯国普遍施行谷禄制。
魏文侯以
魏成子为相国,“食禄千钟”。
燕王哙让位给相国
子之,命令将有三百石以上官俸的官吏的官印交给子之,由他委派官吏。秦国的官俸有五十石、一百石以至五百石、六百石以上等级别。
楚国用“担”来计算官禄,至有“禄万担”者。
战国时期,王室勋贵,除任官职有俸禄外,还有封邑;国王王后的宠幸,有的也有封邑。齐国孟尝君任相国,继承其父封地,“封万户于薛”。
吕不韦于
秦庄襄王元年为丞相,封
文信侯,“食洛阳十万户”,还“食
蓝田十二县”。
楚顷襄王的宠臣有川侯、夏侯、
鄢陵君、寿陵君。秦庄襄王王后封
嫪毐为长信侯,赐与山阳地,又以河西(今陕西、山西间黄河
南段以西地);
太原郡(今山西中部地)为毐国。但这时的封君,一般只食封邑租税,不得占有土地人民,封君制为
分封制形式的残留。先秦时为官府服务者只受廪食的待遇。如医者按治疗效果领取不等的食粮。乐工及百工亦有廪食。
王侯结盟
西周时
周天子约见诸侯和春秋时天子、诸侯、大夫间的约会及相互间的结盟。
西周中期,
穆王在涂山(今安徽怀远东南)会见诸侯,称涂山之会。
春秋初中期,政权由
周王下移到诸侯,
侯国间有事,君主共商。如前561年,
齐桓公和鲁、卫等六国君主在
葵丘(今河南考城)相会,订立巩固
嫡子嫡妻制和发展侯国间
经济关系的文约。
贵族盟誓
春秋晚期,一些侯国出现大夫专政,某些侯国间会议以大夫主持。如前517年,晋
赵鞅等九国大夫在黄父(今
山西省泌水县)进行商议,结果次年将周
王子朝赶出王城,送敬王回王都。
西周晚期至春秋,常通过盟誓来调整和巩固贵族内部等级关系。
盟誓有一定仪式:盟誓人先凿地为坎(穴),以牛羊或马为牺牲杀于其上,割牲左耳以盘盛之,取其血以敦盛之。读
盟书(古称
载书)以告神灵,然后参加盟誓者歃(饮)血。歃血毕,加盟约正本于牺牲上,埋入坎中,副本则归与盟者收藏。
西周末期,
周幽王召集诸侯在太室(今
河南省
登封市
嵩山)结盟,称
太室之盟,为周王与诸侯盟誓之例。
春秋时期有多种盟誓:
①侯国间盟誓。有君主间结盟,如前632年,齐、鲁等九国君主参加的确认
晋文公霸主地位的
践土之盟;有大夫间结盟,如前546年晋、楚等国大夫在
宋国签订弭兵盟约。
②君主与大夫盟誓。如前543年,郑大夫伯有之乱,简公与大夫结盟于始封君桓公之庙。
③
侯国内大夫间盟誓。如前548年,齐大夫
崔杼杀
庄公,与大夫结盟于始封君太公之庙。
④大夫宗族内盟誓。
力役之征
先秦时期征发众庶所服的无偿劳役。力役一名最早见于《孟子·
尽心下》的“力役之征”。其范围甚广,包括筑城修路、开河作堤、运输物资等大规模劳役,还有田猎、逐寇、伺捕盗贼、丧葬、祭祀等
杂役。
综合先秦的文献记载,力役之法有以下规定:
①人数:一家有七人则三人服役,六人则两家五人服役,五人则两人服役。大规模征发力役时,每家只征一人,其他人为余夫(
预备役)。田猎、逐寇、伺捕盗贼时,则凡属服役的人要全部出动。
②年龄:“国人”自二十岁至六十岁,“野人”自十五岁至六十五岁。五十岁就可不服力役。
③日数:“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但力役的日数也因年岁的丰歉而定。丰年三日,中年两日,无(荒)年一日,凶(灾荒)札(
瘟疫)之年无力役。
④免役:《周礼,地官·乡大夫》说:“国中贵者、贤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免役)。”
刑法规范
相传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
舜时已有刑法。
皋陶曾被舜任为掌管刑法的官。
《
左传》昭公十四年载:“《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夏代的刑法,称做“
禹刑”。所谓“禹刑”即夏代法律的总称,不一定是禹时制定的。
古书记载:“夏后肉辟三千”、“
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夏刑三千条”等等,恐系后人揣测,未足凭信。
为了加强刑法的威慑力量,夏代统治者常以“天”的名义实行惩罚,所谓“天讨”、“天罚”。当时刑罚较严酷,动辄即“诛”、“杀”或罚为奴隶。例如,对于不服从军令、拒绝作战的人,不仅惩罚本人,而且戮及妻、子。
商代的刑法较
夏代有新的发展。由于商代法律已初具规模,以至于
周朝建国之初还强调沿用殷法统治
商族遗民,即刑罚断狱要用殷之常法。商统治者对于危害
社会秩序的行为处刑极重。
汤是商朝的建立者,“汤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制定于汤时,故以汤为名。
从殷墟
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剕(刖)、宫、
大辟等
五刑。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肤,填墨。
有人认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从的“□”就象
墨刑所用的刑具。劓,即
割鼻。
甲骨文有“□”字。“自”本象鼻形,“□”从自从刀,象征割鼻之意。剕(刖),即断足。
甲骨文有象用锯截断人足的字。宫,男子割掉
生殖器,女子幽闭。甲骨文有象用
刀割去生殖器的字。
大辟,即杀、斩。甲骨文“伐”字即象以戈砍人头之形。
商代末,统治者还施用其他种种残暴刑罚。
纣王设“
炮烙之法”,即
铜柱上
涂油,用炭烧红,令罪犯行于上,堕炭火中。商统治者还在各地设置监狱,并以刑具拘系囚犯。
甲骨文“执”、“圉”等字所从的“羍”,即古文献中的“梏”字,意为拲手的刑具。
《周礼·掌囚》郑玄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完善周制
西周时期,
国家制度进一步完善,
法律制度也有新的发展。传说西周立国之初就订出“刑书”九篇,
周穆王时
司寇吕侯又作《
吕刑》。
明德慎罚
鉴于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
周族统治者认识到仅依靠暴力镇压并不能维持其统治,于是提出了“
明德慎罚”的主张,产生了刑罚的目的在于
预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划分了故意(非眚)和过失(眚)、一贯(惟终)和偶犯(非终)的区别。
对于故意和一贯犯罪,虽是小罪也处重刑;过失和偶犯,即使
情节严重亦可减刑。当时还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定罪概念,如“毁则为贼,掩贼贿为盗,盗器为奸”。主张断狱定罪,须有事实根据。有关
五刑的讼辞,也须核实,验证可信,方可实施刑罚。难于确定的疑案,更要慎重处理。
西周时期基于“
明德慎刑”、“庶狱庶慎”思想所确立的一些
刑法原则,是对中国
古代刑法理论的巨大发展。
犯上治罪
西周时期,为了加强国君的统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处以最重刑罚,所谓“放弑其君则残之”。
为了维持贵族世袭统治,加强
宗法等级制度,西周时期还出现了“不孝”、“不悌”、“
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认为“不孝不友”为“无恶大憝”,“刑兹无赦”。
保护私产
为了保护贵族私有财产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重了对侵犯私有财产的处刑。
《尚书·费誓》:“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
鞭刑考证
据文献和
铜器铭文可知,西周时期除“五刑”之外,还有鞭、赎等刑罚。鞭,相传
周代以前就定为刑罚。
西周晚期铜器《□□》铭文有“鞭汝千”、“鞭汝五百”等,证实西周确用
鞭刑。赎,是用财物抵消
肉刑或死刑的刑罚。
《尚书·吕刑》有:“墨辟疑赦,其罚百锾”,“
大辟疑赦,其罚千锾”。
《□□》:“今大赦女(汝),便(鞭)女(汝)五百,罚女(汝)三百爰(锾)”,与《吕刑》篇所记相合。
制定成文法
春秋初期各
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时的法律,
中叶以后,社会政治、经济的深刻变革促进了
法律制度的变化。各诸侯国执政的统治者适应新的形势,陆续公布了新的
成文法。
《
左传·昭公六年》记:“郑人铸刑书”,
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邓析竹刑
此后三十年,郑国大夫
邓析为了贯彻自己的主张,曾自行修改旧法,另编刑书。因书写于竹简上,史称“
竹刑”。后为
郑国采用。
刑鼎
继郑铸刑书之后,公元前513年,晋赵鞅、
荀寅也将
范宣子执政期间制定的法律铸于鼎上,史称“
刑鼎”。
“刑书”、“竹刑”、“刑鼎”均不传世。
但从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来看,春秋各国颁行的新法,无疑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是对贵族垄断法律特权的沉重打击。
君主专制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继春秋中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陆续制定了实质上是
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律。
魏文侯时期,
李悝所著《
法经》,则是春秋以来各国立法之大成。《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前四篇为“正律”,内容主要是惩治“盗”、“贼”的法律规定,“
杂律”规定的是除“盗”、“贼”以外的其他各种罪名与刑罚。“减律”是根据不同情节加重或
减轻处罚的规定。
《
法经》的出现,是中国古代
法制史上的一大发展。在体例上,《
法经》以罪名为纲,所谓“皆罪名之制”。较以前以刑名统罪名,即将处相同刑罚的罪名列入同一章节,更为科学,是
法典编纂的重大变化。《法经》以刑法为主,杂以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内容的体系,对后代的立法有深刻影响。
伦理教育
传说虞、夏、商、周四代分别在乡邑和国都设有庠、序、校、小学、大学等各级各类学校,对贵族子弟以至平民施行伦理教育。这恐怕是战国
秦汉儒生们的理想。其实,商代以前的学校教育尚无可靠材料说明。
西周春秋的学校教育则以六艺为主要内容。所谓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讲礼、乐意在培养
道德情操;射、御是军事训练;书、数是
治民从政所需要的技能。
西周铜器
麦尊、
静簋铭文提到王室有称为辟雍、
学宫的大学,对贵族子弟进行射箭教学,并举行周王亲自参加的射猎活动加以考核,还奖励负责教射有功的官员。
盂鼎、师□簋铭文提到的小学,也是培训贵族子弟从政的场所。
《礼记·
王制》称,周王出兵时要“受成于学”,作战获胜,“反(返)
释奠于学,以訉馘告”。可见学校也是战前制订
作战计划和战后举行庆功典礼的地方,它与军事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据《周礼·师氏》记载,国学中的贵族子弟同时还是周王近卫亲军,随时随地担负着守护警戒的重任,说明国学培育的正是精悍的武士。地方上的庠、序同样以教习射箭为主,并为当地祭祀和
社交活动的场所。
文士集团
春秋时代,郑人在
乡校议论政事,开明执政的
子产甚至将此舆论视为良师。就是
孔子本人也曾以射御自许,
孔门弟子多能卫国杀敌,
冉有即因领兵击破入侵齐军受到孔子的赞赏。但是孔子开创的
私学却使古代学校发生了根本变化。
从此出现了以学习文化典籍为主、以从事政治活动为目标的文士集团,六艺也转变为Ⅰ《诗》、《书》、《礼》、《
乐》、《易》、《
春秋》等
古典文献。
私学兴起
私学培养的是“从政”、”治赋”、“使于四方”的治国安邦的人才,它面向社会招收各阶层子弟,为官僚政治、
布衣卿相局面的发展准备了条件,影响远远超出
学校教育的范围。
继起的战国诸子也都是从事教育的大师,
墨子、
孟子有成百上千的学生,不求利禄的
许行亦有门徒数十人,就连避世隐居的老子、
庄子都各有自己的学生。这些私学扩大了教学领域,促进了百家争鸣。
西河稷下
在此基础上,有些君主创办学术活动中心,如
魏国的西河、
齐国的稷下等,都聘任各家各派大师“不治而议论”,讲学争鸣,以吸引四方游学之士,这些实际上就是新型的大学。
租税合一
先秦时期天子、诸侯以及卿、大夫等向众、庶人等生产者征收的土地上的各种产物和工、商、衡、虞的收入,以供“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
春秋以前,天子、诸侯、大夫具有土地世袭所有权,他们向劳动者征收租和税合为一体的剩余
劳动产品,实行
贡、助、彻之制。
租税分离
春秋、战国时在保持
井田的形式下,进行了
履亩而税的改革。
商鞅变法以后,民得买卖土地,确立了私有土地制,租与税才分离开来。
租税是由
原始社会末期,个体家庭成为
生产单位以后,公社首领侵占“
公田”上的收获或由社员代耕其占有的土地,逐渐变成
经常化的贡献而形成的。
虞夏贡赋
相传虞、夏时就有了
贡赋,《史记·
夏本纪》说:”自
虞夏时,贡赋备矣。”但有关虞的贡赋内容,连传说都没有流传下来。
夏代的贡,《
孟子·
滕文公》说是“
夏后氏五十而贡”。即分给每家土地五十亩,不问年岁的丰歉,按历年收获的
平均数献纳十分之一。此外,还有直接取自庶人耕作的“藉”敛。
公田藉而不税
殷代甲骨卜辞有命令众为王耕作的记载。《孟子·
滕文公上》说:“殷人七十而助”,“惟助为有公田”,”助者,藉也”,即把土地分为“公田”和“
私田”,分给每家“私田”七十亩,让他们共耕公田。
《礼记·王制》说:“古者公田藉而不税。”这就是把“公田”的收获献给王、侯、大夫,私田不再缴税。
国赋野助
关于
周代的租税,《孟子·滕文公》说:“周人百亩而彻”,“虽周亦助也”,可见,“彻”是一种类似“助”的制度。
但由于孟子说“彻者,彻也”,使人无法知其确切涵义,故两千年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孟子鉴于周代国人服兵役,野人不服兵役,
国、野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向
滕文公称述应该实施的制度是”国中什一使自赋”,“野九一而助”。
在郊内“国人”地区,分给每家土地一百亩,各自交纳土地上收获的十分之一作为“
军赋”。
在郊外“野人”地区,分给每家一百亩,八家同井,共耕其中的一百亩“公田”,”公田”上的收获就作为交纳的租税。
田里不鬻
西周中期,根据
卫盉、
卫鼎、
格伯簋记载,
周穆王、
周共王时出现了贵族交换、质押土地,这是先王”田里不鬻”之制的变化的先声。
废除藉礼
西周后期,由于“民不肯尽力于公田”,
周宣王只得“不藉千亩”,废除由天子亲耕其收获用来祭祀鬼神的公田(即藉田)的藉礼。
废除藉礼也就是役使人民耕种公田的制度的废除。取而代之的租税制度,因史无明文,已难详知。
履亩而税
“履亩而税”的内容,在《管子》中有简略的记载。
但据《周礼·地官·小司徒》:“井牧其田野,
九夫为井”,已由“八家同井”变为”九夫同井”,当是废除了其中的“公田”,即在郊外“野人”地区废除了
助法,改为“履亩而税”。
至于各诸侯国的租税改革,估计要比周王朝中心地区晚一些。
保护井田
从
西周后期到
商鞅变法为止的租税改革是在保护
井田制形式下,进行“
履亩而税”的改革。
齐桓公十九年(前668)采纳
管仲的建议,实行井田制下的“
相地而衰征”,即取消
公田,以
九夫为井,视土地的美恶及年岁的丰歉而征收
田税。
晋惠公六年(前645),
晋国“
作爰田”。爰,易也,变易的意思。有人认为作爰田就是象齐国那样“案田而税”。
宣公十五年(前594),
鲁国“
初税亩”实行了”履亩而税”的改革,见于《
春秋》。
此后,楚、郑等国似乎也进行过类似的改革。
秦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较慢,
秦简公七年(前408)“
初租禾”,即案田禾收入的多寡而收取租税。
商鞅变法,于孝公十二年(前350)“制辕(通爰)田”,“訾粟而税”,即建立辕田制,计算粮谷收入的多寡而征税。同时,废除
井田,民得买卖土地。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于三十一年(前216)“
使黔首自实田”,命令黔首申报占有的土地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确认了私有土地制,租税发展为地租和赋税两种形式。
原始社会末期,公有的工商业,一部分逐渐为公社首领所侵占,演变为官府的工商业,直接为满足国君的特殊需要而生产和买卖货物;另一部分则演变为“通工易事,以羡(多余)补不足”的民间工商业。公有的山林川泽也演变为国君的私产,所出成为国君的财富。
周文王治岐时,置官员管理
关市及山林川泽而不征税,西周以后对关市及山林川泽始征收
实物税,即“任工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衡以山事,贡其物;任虞以泽事,贡其物”。
关市之赋,主要用以供给王之膳服,但也作其他用途,如
晋平公收市赋作为供养食客的费用;
李牧防备
匈奴,得以便宜置吏,收取市租为士卒费用。“
山泽之赋”则主要用于丧事。
其税率,据《
管子·幼官》说是,“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
《大匡》又说:“弛关市之征,五十而税一”,都是降低关市之
征税率的意见,实际的税率当高于此数。
至于山泽的税率,则未见有具体的记载。
诸子百家
儒家
乃是孔子弟子及再传弟子,根据孔子的言行编纂的
儒家经典。
子思(战国前期)《中庸》(四书之一)
道家
老子(春秋前期或中期)《老子·道德经》
法家
墨家
经典作品
孔子所著的《春秋》为经,此书则为传,并与《
国语》的内容互相参证。
君王
三皇五帝及
炎帝(共九位君主):传说中的君主,开启了“
禅让制”。
禹:名姒文命,传说“大禹治水”,是“禅让制”的最后一位
部落首领,建立
夏朝。
夏桀:名姒履癸,荒淫无道,但智、力皆过人,
夏王朝最后一位君王。
商汤:名子履,第一位被考证确实存在的
中原地区的国王,创建了
商朝,灭了夏朝。
盘庚:名子旬,将商朝都城迁至“殷”,商王朝的中兴者;以后商便称“
殷商”。
商纣:名子寿,殷商最后一个国王,荒淫无道,与夏桀并称“桀纣”。
周文王:名
姬昌,
周武王的父亲,称为“圣人”,传说写了《
周易》,治国贤明。
齐桓公:名
姜小白,使
齐国兴盛的首领,
春秋五霸之一。
宋襄公:名子兹甫,春秋五霸之一,为
宋国君主,于前650年至前637年在位。
秦穆公:名
嬴任好,公元前659年至公元前621年在位,春秋五霸之一。
吴王夫差:名
夫差,一代霸主,因放走
勾践而被其亡国。
魏文侯:名
魏斯,战国初期
魏国的开国之君,魏国百年霸业的建立者。
秦孝公:名
嬴渠梁,用
商鞅变法,为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秦王
嬴政:前259年–前210年,
秦庄襄王之子,中国古代著名的政治家、战略家、改革家。
嬴政统一天下后,自称
秦始皇,奠定了中国2000多年的
政治格局,被明代思想家
李贽誉为“千古一帝”。